高新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2010-07-08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第一部分声明一、基本情况1.上市公司全称: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3.本人姓名:4.别名:5.曾用名:6.出生日期:7.住址:8.国籍: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10.专业资格(如适用):11.身份证号码:12.护照号码(如适用):13.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14.最近五年工作经历: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人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是□否□(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曾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受到证券交易所处分?是□否□八、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一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企业名称为安全生产自查报告,厂址是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开发区,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7010307092,新证正在办理中。
本厂证照齐全,经营范围是味精、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
二、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本厂主要采购的原料为鸡肉精膏、麦芽糊精、柠檬黄、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盐、谷氨酸钠、淀粉、白砂糖、包装袋、纸箱等。
所有物品均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够仅仅,购进时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
我厂生产的味精没有食品添加剂。
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
食品添加剂还备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四、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我厂配备了架盘天平、分析天平、电热干燥箱、水浴锅、旋光仪、分光光度计、ph计、超净工作台、台式培养箱、显微镜、蒸汽压力灭菌器等检验设备,具有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均符合相关规定。
检验人员经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具有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检验资格证书。
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出的每个单元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五、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我厂生产需要的各种原料均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并索取相关的证件。
严格按照产品生产工艺及《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组织生产,未遇到购买不合格原料和出现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六、食品标识标注情况:我厂生产的各个单元产品的包装上按照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识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七、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我厂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000606)青海明胶: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青海明胶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选举许正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审议通过《公司董(监)事、独立董事年度工作津贴方案》的议案。
(000035)ST科健:1月29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月29日(星期五)下午2:00。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5.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22日6.登记时间:2010年1月27日、28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30)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续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000676)思达高科:重大诉讼事项持续披露2010年1月12日,思达高科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四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就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一案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
目前,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借款已到期归还,本息结清,借款额度正常循环使用,公司资金周转正在恢复正常。
(000100)TCL集团:1月28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地点:深圳市科技园高新南一路TCL大厦B座19楼第一会议室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月28日上午10点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5.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21日6.登记时间:2010年1月27日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000100)TCL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TCL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郭爱平先生为本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通知召开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股权激励案例
股权激励案例——招商银行(600036):对骨干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1)——新中基(000972):股东直接提供现金用于管理层业绩激励 (6)——通威股份(600438):控股股东向管理团队授予股票认购权根据业绩确定行权数量 (9)——诚志股份(000990)、深长城(00004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业绩指标 (10)——农产品(000061):放弃股权激励基金股权激励通过管理层自筹资金解决 (11)——抚顺特钢(600399):限制性股票激励 (12) (13)——浔兴股份(002098):大股东提供股票来源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7)——江西铜业(600362):董事会可分离债预案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第四届第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 ——华菱管线(000932):限制性股票激励和外籍高管股票增值权激励 (23)——东百集团(000693):股东转让股权代替股票期权激励 (32)——广宇集团(002133)股票期权激励:业绩考核条件中根据房地产行业特点调整净资产计算方式 (33)——江西铜业(600362):H股股票增值权激励行业对标指标 (35)——中粮地产(000031)股票期权激励:业绩条件考虑历史及同行业水平限制累计账面收益 (40)——宝新能源(000690):股票激励计划行权 (41)——长电科技(600584)管理层激励计划:激励基金 (42)——武汉凡谷IPO:解除集体企业挂靠关系自然人股东转让、赠与方式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客户集中风险 (43)——达安基因(002030):自然人发起人股东出资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激励高管 (46)——特变电工(600089)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 (47)——万科A(00000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要点及会计处理 (49)——安纳达IPO:上市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环保挂牌督办之后整改通过 (50)——上海家化(600315):“业绩股票”激励方式再次搁浅 (59)——苏宁电器(00202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60)——宝新能源(000690)2006年年报:股权激励导致股东权益调节 (62)——同方股份(600100):期权股权激励计划 (66)——招商银行(600036):对骨干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2008-03-19)《首期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披露:[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2010-05-26 08:37:20)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70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75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7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7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2020000【处罚日期】2022.05.19【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秦嗣新秦奋【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36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8203分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5月19日名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文号〔2022〕25号主题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2022〕25号当事人:秦嗣新(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61年11月出生,住址:香港跑马地。
秦奋,男,1988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秦嗣新、秦奋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秦嗣新、秦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唐某1实际控制微创(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网络),知道徐某是上市公司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科技)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想和徐某谈收购事宜。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啤酒股份##招股说明书[2000-5-26]##啤酒股份##公募增发A种股票招股意向书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上市推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重要提示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招股意向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国家证券监视管理部门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说明其对发行人所公开发行的股票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发行人:##啤酒股份##注册地址:##省##市登州路56号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股票简称:##啤酒境内上市交易所股票代码:600600上市地点:##证券交易所发行数量:不超过10000万股,最终发行量根据本次申购情况和增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确定,并将在申购完毕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告。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并定价与网上对一般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分两步进展:第一步,刊登本招股意向书与网下发行公告,在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内向机构投资者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并根据实际申购簿记结果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和总发行数量;第二步,按确定的价格上网定价发行,然后根据网下和网上的有效申购情况确定统一的认购比例和中签率。
定价方式:根据网下向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结果,按照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
发行期:2月5日至2月20日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01年1月20日释义在本招股意向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词汇具有如下意义:本公司:指##啤酒股份##,亦称“发行人〞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外经贸部:指中华人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市外经委:指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集团公司:指##啤酒集团####市国资局:指##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嘉酿:指嘉酿〔##〕啤酒##,一家在中国##松江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系本公司本次收购的目标公司之一##嘉士伯:指嘉士伯啤酒厂####,一家根据中国##特别行政区法例成立的公司,系##嘉酿的外方股东松江公司:指##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建设总公司,系##嘉酿的中方股东五星公司:指亚洲双合盛五星啤酒##,系本公司本次收购的目标公司之一五星集团公司:指双合盛五星啤酒集团公司,系五星公司的中方股东三环公司:指三环亚太啤酒##,系本公司本次收购的目标公司之一五星三环公司:指双合盛五星啤酒三环股份##,系三环公司的中方股东ASIMCO:指美国亚洲战略投资公司,亦称“亚投〞ASIMCO第一投资公司:指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组建的ASIMCO的子公司,系五星公司的外方股东ASIMCO第八投资公司:指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组建的ASIMCO的子公司,系三环公司的外方股东##公司:指##啤酒####公司马##公司:指##啤酒〔马##〕####公司:指##啤酒〔##〕##三水公司:指##啤酒〔三水〕##A股:指每股面值为1.00元的记名式人民币普通股H股:指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在##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股份,以港币认购与计价前次发行:指1993年6月29日至7月2日,本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31760万股H股,以与同年7月24日至8月20日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10000万股A 股的行为本次发行:指本次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和A股社会公众股股东发行的不超过10000万股A股的行为,也称“本次增发〞老股东:指本次增发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啤酒〞A股流通股股东新股东:指上网申购的除老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上市:指本公司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元:指人民币元一、绪言本招股意向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与国家证券监视管理机关颁布的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法规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的根本情况与本次发行的详细资料。
兴森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1-30
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兴森科技公告编号:2010-025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股票将于2010年11月30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0年11月26日以电子邮件或书面的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10年11月27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科技园工业厂房25栋1段3层公司会议室,以通讯和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董事金宇星因公出差在外未能亲自出席委托董事邱醒亚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分别是莫少山、刘兴祥、徐沛。
4.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激励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和技术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拟定了《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80万份股票期权(预留10%)。
本议案尚待《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材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2010-05-26 08:37:20)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IPO审核被否十大问题(案例)
IPO审核被否十大问题(案例)展开全文大象君根据近年来被否的拟IPO企业案例,总结出了常见的十大被否问题,它们分别为:信息披露问题、规范运作问题、财务会计问题、客户或供应商问题、持续盈利能力问题、出资和资产问题、募集资金运用问题、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股权转让问题。
下面,我们来具体看看十大IPO被否问题及案例。
01信息披露问题信息披露方面主要关注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引用数据是否权威、客观,业务模式、竞争地位等披露是否清晰,申请文件的内容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申请文件内容与发行人在发审委会议上陈述内容是否一致等。
随着全面注册制的稳步推进,信息披露变得更加重要。
针对招股书问题,上交所曾指出其中5方面不足,一是对科技创新相关事项披露不够充分,二是企业业务模式披露不够清晰,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风险揭示不够到位,四是信息披露语言表述不够友好,五是文件格式和内容安排不够规范。
注册制不是不审,而是不对投资价值背书,重点在于要通过问询问出一家真实公司。
一些曾经是上市阻碍的问题,如今只要补充披露完整即可。
【被否案例】1、浙江**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26日上会时,发审委提到,发行人新三板申报材料和挂牌期间的公告与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多项差异,多数事项发生在报告期内。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出现较多信息披露不一致情况的具体原因,会计基础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2、福建省**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5月22日上会时,发审委在审核中提到,公司2015年极板与电池的产量均高于2017年,但产生铅渣铅粉数量和含铅污泥数量均低于2017年,该等数据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02规范运行问题这类问题包括管理不规范、环保问题、税务问题等。
“规范运行”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要求主要为: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最近三年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上市前不得有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等。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主要是以研究为目的而设计,按照国际标准数据库(Compustat)的惯例开发,以2006年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基本框架,我们于2007年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调整。
新库中包含了原来的五大数据库,即财务年报数据库、财务中报数据库、财务季报数据库、金融财务数据库和B股财务数据库。
并对报表进行了重新分类,包括资产负债表文件、利润表文件、现金流量表—直接法文件和现金流量表—间接法文件。
新结构的设计基本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报表列报格式,适用于所有行业(包括一般行业、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等),并能往前兼容历史数据。
数据库特色字段提取更便捷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中、季报。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报,若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3-31”,则表示为2007年第一季季报。
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初”和“年末”数据。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1-01”,则表示2007年年初数据;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末数据。
此处举例说明,资产负债表数据:证券代码会计期间报表类型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净额无形资产净额资产总计2001-01-01A.93.56.71.35.77 2001-12-31A.24.03.52.35.29 2004-06-30A.38.72.83.07.29 2007-03-31A.54.58.55.48.212005-09-30A.99.55.490.31报表类型:A=合并报表,B=母公司报表。
财务数据结构更标准由于会计制度的变迁,不同时期相同项目的涵盖范围可能不同。
如2007年新准则使用之前,“股东权益合计”是指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部分,该项与“少数股东权益”并列列示,即认为“少数股东权益”不属于报表披露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2007年新准则规定,“股东权益合计”中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2010-05-26 08:37:20)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
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篇一:3-1-1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八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第三次修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 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0)第四章保荐人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8)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1)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3)第六章定期报告 (26)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0)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3)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3)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4)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5)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7)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8)第六节回购股份 (60)第七节吸收合并 (62)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4)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6)第十节股权激励 (68)第十一节破产 (70)第十二节其他 (74)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8)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82)第一节一般规定 (82)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的实施 (83)第三节退市风险警示的撤销 (88)第四节其他风险警示 (90)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93)第一节暂停上市 (93)第二节恢复上市 (97)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 (107)第四节主动终止上市 (117)第五节重新上市 (12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6)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7)第十八章释义 (129)第十九章附则 (132)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4)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1)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48)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2程井彪--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讲稿(交易所版本)
可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但仍需遵循相关规则
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
信息披露的公开性。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开原则的具体要 求和反映。充分、及时而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 防止证券市场的欺诈、不公平现象,有利于约束证券发 行人的行为,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
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 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及时公告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7.5条:临时报告实行实时披露。
17.1条: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及时性——如何把握?
1. 首次披露的及时:最先触及以下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7.3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知悉或理应知悉时。
未达到前述3个时点
是否有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及其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 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并 进而做出有效投资决策的制度。
上市公司相关 信息
股东等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与 上市公司相关 的信息
上市公司董监 高相关信息
公司认为需保密的事项?
已发生、但领导不同意说的事项?——必须披露
媒体报道?
—— 澄清说明
后续进展披露的及时:
是否需披露,可否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7.7条
后续审议程序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被解除、终 止
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 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
300098高新兴: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98 证券简称:高新兴公告编号:2021-049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1、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7月8日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A616房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5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
3、会议应参加董事6人,实际参加董事6人,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双广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由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星联天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联天通”)3,000万元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将增强公司的偿债保障,有利于降低成本。
本次公司为星联天通融资事项提供反担保有助于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的顺利实施,星联天通属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提供反担保的事项已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反担保的相关事项,并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负责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细情况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预计2021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与关联方深圳摩吉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3,550万元人民币。
高新兴: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98 证券简称:高新兴公告编号:2020-016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8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2019年度业绩预告》涉及的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关注函涉及事项进行核查,现将有关问题的回复公告如下:问题一、请你公司分别梳理上述六家被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标的对应商誉的形成时间、原因、商誉减值已计提情况、2019年预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金额、标的近三年业绩变动情况、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如有)。
回复如下:公司自2011年起因收购高新兴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兴讯美”)、高新兴创联科技有限公司(原杭州创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兴创联”)、高新兴国迈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国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兴国迈”)、高新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原天津中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兴智联”)、江苏公信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信公司”)、高新兴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中兴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兴物联”)形成商誉。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按照财务审慎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判断上述收购事项涉及的资产组于2019年末存在商誉减值的迹象。
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约10.7亿元。
最终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将由公司聘请的具备证券资格的评估机构及审计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后确定。
(一)六家标的公司商誉的形成时间、原因、商誉减值已计提情况、2019年预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金额详情如下:单位:元a.2011年12月,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高新兴讯美51%股权,交易价格确定为17,850万元,将超出标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份额65,491,850.15元的差额113,008,149.85元确认为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