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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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企业上市实务:实际控制人认定(2)

企业上市实务:实际控制人认定(2)

企业上市实务:实际控制人认定(2)企业上市实务:实际控制人认定因此,可以认定,公司不存在单一控股股东,四位股东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依据充分,合法合规。

案例点评:四位股东单独所持股份均不足50%,均不具备控股股东身份。

四人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通过共同行使控制权的方式,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

四位股东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不构成公司挂牌新三板的障碍。

六、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形态(一)实际控制人的特殊类型根据现有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司年报等公开资料及研究资料,较为特殊的实际控制人类型主要包括:1、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旗下上市公司普遍将国资委或集团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一些地方国企也将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列为实际控制人。

2、大学、研究院所方正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是北京大学。

交大昂立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交通大学。

机器人的实际控制人是中科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

3、职工持股会大众交通和大众公用的实际控制人为职工持股会。

但职工持股会作为实际控制人是历史遗留的产物。

根据《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证监会要求拟IPO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4、集体所有制企业青岛海尔的实际控制人海尔集团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法拉电子的实际控制人厦门市法拉发展总公司也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5、村民委员会江泉实业的实际控制人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沈泉庄村民委员会。

南山铝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南山村村民委员会。

6、外资根据不完全统计,外资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案例有东睦股份、成霖股份、海鸥卫浴、信隆实业、晋亿实业、汉钟精机、斯米克、罗普斯金、浩宁达、长信科技、丰林集团等。

(二)共同控制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是多人。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案例美亚柏科。

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3篇)

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致行动人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通过协议、信托、持股平台等方式相互关联的股东。

在我国,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本文将从一致行动人的定义、认定标准、权利义务以及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一致行动人的定义一致行动人,是指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股权结构中,通过协议、信托、持股平台等方式相互关联的股东。

具体而言,一致行动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投资者;2. 股东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3. 股东之间存在委托持股关系;4. 股东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如亲属关系、合作关系等。

二、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1. 直接持有关系:股东之间直接持有对方股份,或者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对方股份。

2. 间接持有关系:股东之间通过持股平台、协议或者其他安排间接持有对方股份。

3. 控制关系:股东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4. 委托持股关系:股东之间存在委托持股关系,如委托他人代持股份。

5. 其他关联关系:股东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如亲属关系、合作关系等。

三、一致行动人的权利义务1. 权利(1)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2)依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3)依法转让股份;(4)依法参加股东大会。

2. 义务(1)依法履行股东义务,如缴纳出资、分红等;(2)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3)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4)如实披露持股信息。

四、一致行动人的监管措施1. 信息披露义务:一致行动人应当依法披露持股信息,包括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持股目的等。

2. 交易限制:一致行动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需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

3. 交易禁售期:一致行动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需遵守交易禁售期。

4. 监管机构调查:监管机构有权对一致行动人进行调查,包括询问、查询、取证等。

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

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

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概述在上市公司的收购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和法律界定。

本文将对一致行动人的定义、主要法律依据以及法律界定进行详细阐述,并探讨其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重要性。

一致行动人的定义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股份投票权或经营管理方面,相互产生行动协调、利益联结或具有其他相似特征的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致行动人一般包括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关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要法律依据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主要依据为《公司法》、《证券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

其中,《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了一致行动人的定义和范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对控制、一致行动人进行了相应规定。

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1. 控制关系一致行动人通常指的是能够通过股份投票权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一名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股份,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且其他股东与其存在共同利益联结的情况,那么他们将构成一致行动人。

2. 行动协调一致行动人的行动协调是指他们在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股份投票权或经营管理方面采取一致行动,关联人之间具有相互间的行为协调和沟通,共同制定和执行决策,实现共同利益的联结。

3. 利益联结一致行动人之间具有利益联结是他们合作和努力实现共同利益的表现。

一致行动人往往通过联合投票、共同行动及协议等方式来实现其利益联结,以保证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4. 其他相似特征除了以上两个方面的界定,一致行动人还可能根据其他相似的特征来进行法律界定。

例如,一致行动人可能通过共同的背景、利益关系、合同关系等方式来界定。

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重要性上市公司的收购常常涉及到一致行动人的变更和重组。

正确认识和界定一致行动人,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以及维护交易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一、一致行动人(一)概念一致行动人①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最早对一致行动人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③。

其中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1998年《证券法》缺乏一致行动法律规范的立法空白,也明确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认定,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致行动活动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2005年《证券法》④的相关条文中关于"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规定应视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这是对1998年《证券法》仅规定"投资者持有"的突破,表明新的《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纳入到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范之中。

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大大提高了我国一致行动人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三)评价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相较而言,我国的"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实际控制人的界定(一)实际控制人1、控股股东指持有股份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依其持有股份服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3、控制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要求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首要标准是要求近三年不得发生变化。

在现实案例中,有的公司虽然运营超过了三年,但股东发生了变化。

(三)实际控制人持股方式直接,间接(通过境外的特别说明)(四)实际控制人的几种情况1、单一实际控制人关于单一控制人的认定标准:持股超过50%;合并持股超过50%;受托持股超过50%;第一大股东(其它股东持股低,法人股东可以合并报表,自然人股东体现实际控制权,包括董事长、董事会人员委派人数、财务)。

小股东是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由小股东们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的时点在报告期前,且需经过公证;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大股东)在报告期内不能有大的变化;小股东们的锁定期是36个月。

案例一:(真正控制人,资金方还是企业经营者)某创业者在2003年由于资金问题与一家有实力资金方合作成立公司运营电子业务,资金方为大股东,但是公司一直由创业者经营管理。

2008年底公司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上市。

由于实际控制人确定存在问题,需进行股权转让,即由资金方将控股权转让给创业者。

因为已进入2009年度,如需利用2009年的业绩,则需确定创业者自2009年1月1日起即享有公司相关权利。

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

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

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一、引言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并对相关的法律名词进行注释。

二、一致行动人的定义1.1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一致行动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取得或者威胁到上市公司股份已经达到或者可能达到五%的情况下,为实施联合行动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者为实施联合行动而作出联合宣告,并以此改变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者竞争格局的行为。

1.2 《证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行动,按股份总数计算。

三、一致行动协议的要素2.1 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方必须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并持有股份超过百分之五。

一致行动协议可以是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

2.2 一致行动协议必须明确联合行动的目的、方式、时间以及行动人的权利义务。

四、联合宣告的要素3.1 联合宣告必须由上市公司的股东共同发表,并明确宣告的目的、方式、时间以及行动人的权利义务。

五、一致行动人的影响4.1 一致行动人的行为将改变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竞争格局,需要依法履行相关的申报和披露义务。

4.2 一致行动人联合行动的目的、方式、时间以及权利义务的变更,应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和上市公司披露。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2 股东:指持有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3 控制权:指一个人、一家或一个团体在上市公司中已经或者可以通过股份份额、表决权、合同等手段影响上市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权力。

5.4 联合行动:指一致行动人为实施共同目标而采取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出售股份,行使表决权,改变公司章程等。

七、本文涉及附件附件1:《证券法》全文附件2:一致行动人协议范本附件3:一致行动人联合宣告范本。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

2009.6.24“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上海办公室杜晓堂一致行动是各国或地区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重点监管的行为, 也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在实践中, 收购方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逃避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 往往通过非关联化的处理, 由多个收购主体出面共同采取行动, 每个收购主体购买低于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进而达到既逃避义务又控制上市公司或实现利益输送的目的。

为了打击上述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 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关于“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凡被认定为实施“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人”, 则以各个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的收购比例作为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判断标准, 同时在一般情况下也将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从相关法律制度的逻辑性和适用性上分析, 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制度是连结关联关系(契约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的中间环节。

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 立法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和契约构成的界定直接影响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推而进之, 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既引发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 也是反过来判定关联关系的基本依据。

一、海外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的《伦敦城市守则》()中。

《伦敦城市守则》是在1968年3月27日由证券交易所及英格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商议后推行的, 虽然它仅是交易所的建议, 在法律上并无强制能力, 但作为处理上市公司收购的一套规则, 该规则被英国证券市场普遍接受和遵守, 并对其他国家证券市场的收购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根据《伦敦城市守则》的规定, “一致行动人”系指为根据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或默契, 积极地进行合作, 通过其中任何人取得目标公司股份以获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人。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一、一致行动人(一)概念一致行动人①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最早对一致行动人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③。

其中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1998年《证券法》缺乏一致行动法律规范的立法空白,也明确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认定,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致行动活动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2005年《证券法》④的相关条文中关于"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规定应视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这是对1998年《证券法》仅规定"投资者持有"的突破,表明新的《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纳入到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范之中。

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大大提高了我国一致行动人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三)评价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相较而言,我国的"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

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定(3篇)

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企业决策和运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人。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往往与企业的经营状况、风险控制、利益分配等方面密切相关。

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界定1.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公司决策和运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 界定标准(1)对公司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实际控制人能够对公司重大决策、经营方向、财务状况等产生决定性作用。

(2)对公司运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实际控制人能够对公司日常运营、管理、业务开展等产生决定性作用。

(3)对公司利益分配产生实质性影响:实际控制人能够对公司利润、分红、资产处置等利益分配产生决定性作用。

三、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监管1. 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其身份、持股比例等信息。

同时,实际控制人变动时,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报告。

2. 监管机构我国对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监管主要由以下机构负责:(1)中国证监会:负责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包括信息披露、持股比例变动、关联交易等。

(2)证券交易所:负责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包括信息披露、持股比例变动、关联交易等。

(3)地方证监局:负责对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包括信息披露、持股比例变动、关联交易等。

3. 监管措施(1)信息披露违规: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持股比例变动违规: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变动未按规定报告,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关联交易违规: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一)《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8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83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史上最全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终于有人说清楚了)

史上最全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终于有人说清楚了)

史上最全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终于有人说清楚了)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

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同一人的案例。

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仍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

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综上,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定(3篇)

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企业决策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实际掌握企业控制权的人。

在实际控制人背后,往往隐藏着企业的真正利益所在,对企业的发展、稳定和合规运营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认定1. 依据《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对公司拥有控制权的人,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2)实际控制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3)对公司行使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根据实际情况,以下情形也可视为实际控制人:(1)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实际控制公司;(2)受他人委托,代他人实际控制公司;(3)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通过其控制的子公司、关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间接控制公司。

三、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1. 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2.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控制权,不得利用公司资产为他人谋取利益。

3. 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相关信息。

4. 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尊重公司治理结构,不得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管理。

5. 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得拒绝、阻碍监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调查。

6. 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义务和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措施1. 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实际控制人依法披露公司相关信息,包括持股比例、关联交易等。

2. 关联交易监管:要求实际控制人遵守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防止利益输送。

3. 重大决策监管:要求实际控制人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确保决策符合公司利益。

4. 持续监管:要求实际控制人持续履行义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企业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 实际控制人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控制人相关法律规定(3篇)

实际控制人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实际控制人,是指在企业中实际掌握和控制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权的人。

实际控制人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二、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1. 概念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的人。

实际控制人可能为公司股东、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他第三方。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包括:(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2)实际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人;(3)实际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力,但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2. 法律地位实际控制人在我国法律中具有以下法律地位:(1)实际控制人是公司的真实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2)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3)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对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以下规定:(1)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报实际控制人身份;(2)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3)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证券法》《证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实际控制人身份;(2)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主要包括:(1)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履行收购报告义务;(2)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 《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申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实际控制人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3篇)

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中国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投资者。

一致行动人的规定,旨在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探讨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委托事项、权限和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数量。

3.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数量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数量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1. 协议约定投资者之间通过书面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数量。

2. 其他安排投资者之间通过其他方式,如口头协议、实际控制关系、委托持股等,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数量。

3. 关联关系投资者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投资关系、协议关系等,可以认定为一一致行动人。

四、一致行动人的义务1. 信息披露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其持股情况、一致行动关系以及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2. 表决权行使一致行动人应当一致行使表决权,不得单独行使或者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

3. 信息披露义务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其持股变化、一致行动关系变化等信息。

五、违反一致行动人规定的法律责任1.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投资者未按照规定披露其持股情况、一致行动关系以及一致行动协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实际控股人

什么是实际控股人

什么是实际控股人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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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二、证监会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原则------事实重于形式原则。

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法规列示了一些属于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形,但实际控制人的情况通过列举是不能穷尽的,所以中国证监会除了列举具体形式外还经常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当公司没有过50%的控股股东时,如何认定两个持股比例相近的股东谁是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应从公司历往股东会、董事会组成、决议表决情况以及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过程去考证,谁持续性主导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谁就是实际控制人。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 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2.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4.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
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5.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三)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

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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