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局规范性文件清理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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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1.21
•【字号】佳政办发〔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市政府对2019年4月1日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98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147件,修改19件,废止32件。

对于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继续执行;对于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的起草或实施部门应于2020年3月1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同时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向省司法厅备案,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对于废止的行政规范
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未列入保留、修改和废止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清理结果之日起一律失效。

附件:
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附件1
附件2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佳政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佳政发〔200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规定》和《细则》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落实《规定》和《细则》的重要意义《规定》和《细则》是省、市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抽象行政行为,防止和纠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以下简称制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目标而制定的工作规章。

因此,学习贯彻落实好《规定》和《细则》,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贯彻落实《规定》和《细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实现科学跨越发展的需要。

《规定》和《细则》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制备的程序和要求,立法理念更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更贴近省、市法制发展的实际,更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学习贯彻落实好《规定》和《细则》,有利于进一步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学习贯彻落实好《规定》和《细则》,是进一步解决规范性文件制备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推进依法治市的需要。

规范性文件制备工作程序严密、要求严格,虽然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备工作在法制部门的努力和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我市快速发展的实际需求和《规定》确定的标准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在规范性文件标准认定、合法性审查、备案职责履行、责任追究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管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管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佳政办发[2012]32号【发布部门】佳木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26【实施日期】2012.09.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佳政办发〔201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佳木斯市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6日佳木斯市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促进表彰奖励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办发〔2011〕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3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工作事项,可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条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条件:(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要求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或市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三)国务院、省政府已经进行表彰奖励,需要以市政府名义比照进行表彰奖励的。

(四)由市政府组织的具有全局意义的重点工作,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五)涉及民族团结、军政关系等,不便以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六)在应对突发事件、重大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黑政办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24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9日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全面清理不适应我省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2018年全省“法治建设年”活动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任务对2018年5月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任务具体包括:(一)与国家及我省“放管服”改革,农垦、森工系统改革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二)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其他专项清理要求的;(三)与上位法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废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决定不相符的;(四)涉及产权保护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五)因机构职能转变,名称等表述发生变化的;(六)相关规定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开展清理工作期间,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国家及我省新公布有关改革决定等情况需要增加清理任务的,省政府法制办将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清理内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5〕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5〕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5〕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2014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对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冠经省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了研究,会议决定: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2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243件、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33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2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52件;宣布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1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44件、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8件;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6件、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5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2件2.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2件3.决定宣布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1件4.决定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件5.决定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243件6.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52件7.决定宣布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44件8.决定予以修改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6件9.决定继续有效的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33件10.决定宣布废止的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8件11.决定予以修改的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5件2014年12月31日——结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15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确保抓好“第一战场”、开辟“第二战场”,加快全省经济发展,如期实现翻两番奔小康的战略目标,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清理近年来所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清理文件是以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为主要依据,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省委七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四个重要文件的通知》(黑发〔1994〕10号)、《关于印发田凤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讲话的通知》(黑政办明传〔1995〕6号)、《田凤山同志在全省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讨论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省委办公厅《情况通报》14)等有关文件精神,对近年来所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清理。

对那些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生产力发展,不利于我省经济发展思路顺利实施的政策、规定,要区别情况予以废止或修订。

二、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田凤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上的要求,组织力量,抓紧时间进行清理。

清理之后,对予以修订或废止的文件要在已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公布结果。

4月15日前,各部门要将确定予以废止的本部门文件目录报省政府办公厅,以便统一汇总公布结果。

三、最近,我厅已对近年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的文件作了统计(含1992年清理文件时提出需做调整的9个文件,详见附表),请表中所列的负责部门按职责分工,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清理规范性文件情况汇报范文(二篇)

清理规范性文件情况汇报范文(二篇)

清理规范性文件情况汇报范文一、引言本文旨在汇报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是组织和管理文件的重要任务,对于提高办公效率、规范工作流程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部门积极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以下将介绍我们的具体工作进展和成果。

二、文件清理工作的开展为了高效地清理规范性文件,我们先制定了具体的清理计划。

计划包括清理的时间安排、人员分工和工作内容等方面的详细安排。

我们利用会议、通知、邮件等形式向全体员工进行了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大家充分了解到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和清理工作的目的。

在全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清理工作获得了良好的开展。

三、清理工作的具体步骤1. 初步梳理文件:我们首先对部门现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梳理。

将现有的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和编号,确保文件的存储和管理有序。

同时,我们还查阅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规范性文件,以了解业务需求和实践情况,为下一步的清理工作做好准备。

2. 制定清理标准:在明确了文件的基本情况后,我们制定了清理标准和方法。

根据文件的重要性、时效性和适用性等方面,我们对文件进行了评估和归类。

对于过时而不再适用的文件,我们立即予以清理。

对于需要保留的文件,我们进行了归档和整理,确保文件的可查阅性和管理规范性。

3. 清理文件并制定新文件:根据清理标准,我们开始对已归类的文件进行清理。

通过与相关人员的反馈,我们对文件内容进行了讨论和修改,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在清理过程中,我们充分利用电子化办公软件,将文件进行数字化存储,提高了文件的管理和利用效率。

四、清理工作的成果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清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1. 文件分类清晰:我们对文件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整理,使文件存储和管理更加规范化和便捷化。

2. 文件数量减少:通过清理工作,我们及时清理了大量过时而不再适用的文件,大大减少了文件的数量和冗余。

3. 文件更新及时:我们经过审核和修改后重新制定了文件,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更新。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一)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一)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14〕18号)要求,市政府对2010年以前保留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及2010年至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17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市政府决定,确认《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黑河市植树日的政府令》等4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1)。

二、市政府决定,待修改《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三、市政府决定,废止《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等9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同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通知继续有效和待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废止。

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31件规范性文件,要在一个月内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

附件:1.市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市政府决定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黑河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12日附件1市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5件)附件2附件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23
•【字号】黑政办发[2011]9号
•【施行日期】2011.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
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及省直有关部门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含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保留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175件,修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611件。

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在2011年4月30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

附件:保留、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附件2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总结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总结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总结根据县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精神,在县政府法制办的业务指导下,我们对全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清理,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我局共有涉及规范性文件12个。

经过认真的梳理,建议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1个、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个。

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一、领导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局就清理工作的范围、原则、步骤和要求等进行了周密安排部署并成立了以党组书记王建国为组长的清理小组。

局分管领导多次听取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的汇报,解决清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了清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清理工作顺利开展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局主要采取了以下步骤开展清理:1、拟定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规范性文件,重点是清理1979年1月1日至2010年清理工作结束前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其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一致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清理。

2、明确工作要求。

要求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地提出初审意见,并填报《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3、复审检查。

调取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对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一致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废止”、“修改”的清理意见。

三、存在的问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需要下大力气进行推动。

从开展工作来我局在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的目标和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这次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全面,有利于加强我局制度建设质量,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尤其是我局提高了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必将对今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报备工作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加强对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政府抽象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我局行政决策合法、适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佳政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佳政规〔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开展实施,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黑政发〔2020〕14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升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佳木斯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实施绿色发展。

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三线一单”为导向促进城镇化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要求融入空间布局、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等多层次多领域。

加强统筹衔接,实施重点管控。

衔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相关污染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的实施以及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等工作,统筹实施分区环境管控,以环境问题为导向,结合我市实际,实施重点领域环境管控。

强化空间约束,实施差别准入。

按照“三线一单”环境管控要求,形成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的空间管控体系。

制定差异化的环境准入要求,促进精细化管理。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佳政函[2010]13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佳政函[2010]13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佳政函〔2010〕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市政府对全市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考核。

从考核情况看,我市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单位能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着眼点,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为主线,强化各级领导依法行政意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依法行政水平有了新提升,为保障和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主要表现在: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带头学法,创新法律法规学习模式,开展各类法律知识培训,注重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培养,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落实专家论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等制度,清理规范性文件,严把政策界限,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清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政府职能转变加快;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实名备案制度,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新突破;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创新执法监督手段,规范监督案件办理程序,严格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17〕17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17〕17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1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按照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任务对2017年5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具体包括:(一)自2016年12月以来,与国、省发布的改革决定不一致的内容,并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

对涉及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间有关改革决定,应予修改、废止但尚未修改、废止的也应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确保清理全面、到位。

坚决清理规范性文件中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二)按照国、省其他专项清理要求,对存在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三)对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规,下同)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四)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和价格改革等决定不一致,与根据“放管服”改革决定修改的有关法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规定不一致,阻碍“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的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存在制约“放管服”改革、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法律规定,可一并研究提出意见和修改方案及理由。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新增、下放、调整一批行政权力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新增、下放、调整一批行政权力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新增、下放、调整一批行政权力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新增、下放、调整一批行政权力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已于2021年1月7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丛丽2021年2月8日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新增、下放、调整一批行政权力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取消189项行政权力事项、新增77项行政权力事项、下放1项行政权力事项、调整3项行政权力事项类别,清理规范59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一、取消、新增、下放、调整行政权力事项(一)取消189项行政权力事项。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调整完善权责清单,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二)新增77项行政权力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事项,完善责任边界,坚持依法行政。

(三)下放1项行政权力事项。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四)调整3项行政权力事项类别。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调整权责清单。

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59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其中,规范40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取消18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转化1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王旭、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旭、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旭、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黑行终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鹏跃吕行冷慧【审理法官】王鹏跃吕行冷慧【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旭;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当事人】王旭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旭【当事人-公司】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于帆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帆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帆【代理律所】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旭【被告】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基本原则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管辖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诉讼请求是原告提起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在诉讼中应当被实现的实体权利主张,它构成诉讼的标的对象,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的范围。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和具体,要指向具体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王旭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确认佳木斯市政府等部门侵犯其房屋财产权以及应给予赔偿,侵权责任人犯罪的相关材料应移送检察机关等。

上述诉讼请求并非基于同一行政行为和法律关系,分属不同法律规范调整范围,且被诉主体不同,诉请不明确,不符合行政诉讼“一案一诉"的基本原则及法定起诉条件。

王旭在原审法院对其释明应明确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仍坚持一并解决上述诉求,属诉讼请求不明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单位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单位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单位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佳政综[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单位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综〔201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单位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五日佳木斯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单位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七次全委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城区居民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黑龙江省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黑环办〔2010〕57号)精神,我市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单位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创建环保模范城为目标,以迎省运会环境综合整治为契机,依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开展蓝天碧水安静行动、居民居住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加强大气和噪声污染治理,加大松花江污染防治力度,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城区居民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工作任务(一)居民居住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1、开展工业园区区域功能规划。

按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要求,对工业园区和郊区进行功能区划,划定各类行业生产经营区域,对清理的“退城入园、退城入郊”项目,进行整体规划实施统一搬迁。

2、实施生产加工企业污染治理。

集中整治机械、塑钢、铝合金、铆焊、铁艺、喷漆、洗车、食品加工、畜禽养殖、汽车修理业等加工企业,解决由此类企业产生的废水、噪声、粉尘、振动、异味等环境污染扰民问题。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和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和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和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佳政办发[2009]23号
【发布部门】佳木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8
【实施日期】2009.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和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9〕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本着合理合法、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原则,市政府决定,将有关部门行使的部分管理权力,下放给区政府。

对于依法不应下放或因不具备工作条件和国家特别规定暂不能下放的权力,市直各部门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办事效率。

权力下放后,各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规范行使权力,做到不越权,不弃权,不推卸责任。

同时,对明确清理和下放的行政权力,今后不允许再行使或变相行使。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此文件下发后15日内依法完成下放权力的移交和监督指导工作,各区相关部门要主动与市有关部门做好衔接。

附件:下放及清理行政权力项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附件:
下放及清理行政权力项目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向区级下放权力20项
市发展改革委1项:各县(市)、郊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市民宗局1项:宗教活动场所。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2年至2013年度市区冬季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2年至2013年度市区冬季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2年至2013年度市区冬季供热煤炭质量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佳政办综[2012]20号
【发布部门】佳木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9
【实施日期】2012.09.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2年至2013年度市区冬季供热煤炭质量
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综〔2012〕20号)
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2012年至2013年度市区冬季供热煤炭质量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9日
佳木斯市2012年至2013年度市区冬季供热煤炭质量监管工作方案
为确保供热煤炭质量,切实做好冬季供热工作,保证市区居民温暖过冬,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和市政府关于今冬采暖供热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充分认清今冬供热面临的形势,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监管、强化问责,切实把好供热煤炭质量关,为市区居民温暖过冬提供保障。

二、监察原则
群众满意,社会稳定;全程跟踪、动态管理;协调联动,各司其职;突出重点,把握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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