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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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提高建设工程定额科学性,规范定额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2月25日附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第四条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体系与计划第七条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5号)(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3.01.14
•【文号】建标[2013]6号
•【施行日期】2013.01.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
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13]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单位:为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工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附件: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月14日
附件:
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的规章制度

建设部的规章制度

建设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国家建设事务,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城乡建设质量,建设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建设部是国家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工程建设、市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建设部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建设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建设部的职责包括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城乡建设工程等。

第五条建设部设有若干处室和机构,具体设置由建设部领导班子确定并向国务院报批。

第六条建设部领导班子成员由建设部部长及若干副部长组成,部长由国务院任命,副部长由国务院及建设部部长任命。

第七条建设部内设办公厅、规划司、市政司、工程司、监管司等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第八条建设部规章制度是建设部对内管理的基本规范,所有建设部机构及工作人员都应当遵守。

第二章规章制度第九条建设部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任务目标,确保工作任务得到落实。

第十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部负责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并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引导城市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建设部负责组织城市市政管理和维护,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部负责建筑市场监管,加强建筑质量监督检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工程造价标准和招投标规定,规范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部负责推广绿色建筑材料和技术,促进绿色环保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部负责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发展和城市化进程。

第十七条建设部负责危险废物处理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建设部负责组织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第十九条建设部负责实施扶贫开发工程,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建设部负责组织工程与社会事务融合,促进城乡发展协调。

第二十一条建设部负责推动国际合作和交流,促进建设科技创新。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部负责建立工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8.06.04
•【文号】建标[2008]102号
•【施行日期】2008.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
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城镇建设和建筑工程发展的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附件: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06]2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06]2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06]22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人防办,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申请表2.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九月四日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复审。

经备案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复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复审是指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以确认其继续有效、废止或予以修订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一般在标准实施后五年进行一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一、不适应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16•【文号】建市[2004]200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

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及释义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及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 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释义: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总体要求; 本条目的:为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使正确理解和
准确执行标准; 要求:每本标准必须在格式、结构、表达、用词等方面
进行统一。
第二章 标准构成
标准编写的总要求:
格式规范:表达形式符合规定,典型用语; 逻辑严谨:内容表述符合逻辑,思维严谨; 结构清晰:技术内容排列有序,章节清楚; 用词简明:执行程度用词恰当,概念不变; 规定明确:最终要求直接规定,重点突出。
J11756-20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DBJ50-111-2010
J11976-2012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DBJ51/T 003-2011
J12000-2012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DG/TJ08- 2091-2012
标准名称 钢筋混凝土复合墙板低层建筑技术规程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规范 多联式空调(热泵)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释义——国家标准范围(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条规定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
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释义——行业标准范围(建设部令第25号)第二条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
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05.14
•【文号】建标[2009]88号
•【施行日期】2009.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
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09]8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和发展,结合工程建设、工业建设和城乡建设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2.01.17
•【文号】建标[2012]5号
•【施行日期】2012.01.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
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12]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工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附件:
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2.01.17
•【文号】建标[2012]5号
•【施行日期】2012.01.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
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12]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工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附件:
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
该活动包括标准的制定、实施和对标准实施的 监督。在标准的制定方面,包括制定标准编制 计划下达、编制、审批发布和出版印刷四个环 节。在组织实施方面,包括标准的执行、宣传、 培训、管理、解释、调研、意见反馈等工作。 在标准实施的监督方面,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对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实施标准 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
国家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
标准化专业 团体
国家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
省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
行业标准化 团体
行业协会、 学会
地方标准化 团体
建设部工 业建设领 域标准规 范协调委
员会
地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
县区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
直接 间接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 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和工程建设法律、法
标准的定义
●由有关各方根据科学技术成就与先进经验,共同合作起草、 一致或基本上同意的技术规范或其他公开文件,其目的 在于促进最佳的公众利益,并由标准化团体批准。 (ISO)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 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以科学、 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 益为目的。( 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GB3935.1)
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规
2. 3. 4.
章制组指制定织导度工 制全;程 定国建 工工设 程程标建建准设设化国标工家准作标化规准承范工准划;担的作体和建工,系计立程协的划科建调责;学 设任和规 标处理工
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 组织实施标准;
6.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7. 负责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科教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和出版印刷的要求,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详见附件一、二),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凡1997年1月1日前已经召开审查会议的标准,仍按原标准的编写和出版印刷要求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写。

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发布通知;4、前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1、附录;2、用词和用语说明。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

第二章标准的构成第一节前引部分第五条标准的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

第六条标准名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的名称,宜由标准对象的名称、表明标准用途的术语和标准的类别属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二、标准的类别属名,应根据标准的特点和性质确定,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三、标准的名称应有英文译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发文字号】建标[2011]17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1.01.31【实施日期】2011.01.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为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工业建设和城乡建设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一一年)制订修订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完成时间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1工业企业湿式气柜技术规范制订适用于化工、石油化工、市政工程、生化等行业湿式气柜的设计、施工、验收。

主要技术内容:结构型式、规格、材料、计算方法和设计、施工、验收。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六方深冷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2012年12月2低温环境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制订适用于操作温度为-196℃及以上(直至常温)的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

主要技术内容:低温混凝土设计用的参数规定,砂、石、外加剂等材料参数规定,施工要求,检测及验收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化

工程建设标准化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31•【文号】建质[2005]145号•【施行日期】2005.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14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总公司:现将《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定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第六条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

国家级工法具体评审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七条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条件:(一)已公布为省(部)级的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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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12.30
•【文号】建设部令第25号
•【施行日期】1992.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29日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5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主编部门负责编号。

第十条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

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XX****--**---------│││└───┼────┼────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
第十三条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当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行业标准由标准的批准部门负责组织出版,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行业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并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工程建设专业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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