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附表
采用快速程序
□FTP
快速程序代码
□B
□C
ICS分类号
29.220.99
中国标准分类号
K8
计划起止时间
2017.01-2019.12
参加单位
集盛星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国家863动力电池测试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技术中心,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吉林大学,凌容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德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中国超级电容产业联盟
(签字、盖公章)
月日
[注1]填写制定或修订项目中,若选择修订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
[注2]选择采用国际标准,必须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
[注3]选择采用快速程序,必须填写快速程序代码。
附表2: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建议项目名称
(中文)
车用超级电容器系统测试规程
建议项目名称
(英文)
Test specification of supercapacitor system for vehicles
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号
国际标准名称
(中文)
国际标准名称
目的﹑意义或必
要性
指出标准项目涉及的方面,期望解决的问题:
行业标准QC/T 741自2006年施行(2014年修订)以来,在加强政府管理、引领行业发展、规范产品、培育市场、服务用户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车用超级电容器的快速发展,超级电容器在车用领域应用越来越广泛,同时整车企业的技术不断进步,测试条件不断改善,整车企业已经完成对超级电容器单体及模组的性能评价,而系统级的测试规范成为目前的短板,亟须建立适用车辆实际工况的系统测试规范,从而体现出超级电容器的优势特征与整车应用的结合,有利于产业链各个环节的企业之间及研发技术人员的深入协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工业和信息化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的工作,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职责。
(二)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除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其中组织协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大事项、保障军工核心能力建设等职责划给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三)将原信息产业部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佚名
【期刊名称】《冶金标准化与质量》
【年(卷),期】2024(62)2
【摘要】根据2024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厅科〔2024〕18号关于印发2024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现予有关钢铁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表(见附表)。
标准性质均为推荐性。
部内主管司局均为原材料工业司。
【总页数】1页(P62-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电子行业)(2012年3月26日)
2.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第一批工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农业机械行业)
3.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电子行业)(2011年1~3月)
4.《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第一批工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电子行业部分)
5.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外文版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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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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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通过审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下达标准制修订 计划。 行业标准立项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受理, 部办公厅每季度下达一次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在标准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 行调整,应由标准化技术组织及时提出申请,填 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报送有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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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六)标准批准和发布
行业标准经部务会批准后,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相关司局等单位按国家标 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委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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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七)标准复审
1、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 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标准复审周期一般 不超过五年。 2、标准复审工作由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每年年底前,标准化技术组织提出行业标准复审 计划建议,报送主管部门。 3、工信部下达年度行业标准复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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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制定范围及标准级别
1、标准制定范围 《标准化法》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应当制定标准: 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 卫生要求。 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 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 全、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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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三) 征求意见 标准草案完成后,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将标准征求意见稿 和编制说明刊登在相关刊物和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 意见,对反馈的意见应做认真分析研究,列出《标准征求 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有关意见的处理情况要说明理由。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 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 处理和协调的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提交标准化技术 组织。
工信部行业标准
工信部行业标准工信部行业标准是指由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用于规范和指导特定行业产品、技术和管理的标准。
工信部行业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行业发展、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工信部行业标准的制定背景、意义和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工信部行业标准的制定背景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各行业的发展日益迅速,产品和技术的更新换代也越来越快。
而行业标准的制定,能够为企业提供统一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因此,工信部制定行业标准是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必然选择。
其次,工信部行业标准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可以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消费升级。
另一方面,它可以规范行业秩序,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产业发展。
此外,行业标准的制定还能够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企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因此,工信部行业标准的制定对于行业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信部行业标准的制定对行业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可以提升产品质量,降低产品质量风险,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其次,它可以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减少市场混乱和恶性竞争。
再次,它可以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企业向高质量发展。
最后,它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形象,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综上所述,工信部行业标准的制定是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必然选择,具有重要的意义,对行业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有着积极的影响。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工信部行业标准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和配合工信部的标准制定工作,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推动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建议项目名称
(中文)
液晶显示用背光组件第6-4部分:测试方法LED发光条光电参数
建议项目名称
(英文)
Backlight unit for liquid crystal display-Part 6-4: Measuring method of optoelectrical parametersof LED light bar
国内关于《液晶显示用背光组件》标准体系如下:
——第1部分:总规范(SJ/T 11460.1-2013);
——第2部分:CCFL背光组件空白详细规范(SJ/T 11460.2-2014);
——第3-1部分:便携式显示用LED背光组件空白详细规范(SJ/T 11460.3.1-2014);
——第3-2部分:显示器用LED背光组件空白详细规范(SJ/T 11460.3.2-2013);
——第6-4部分:测试方法LED发光条光电参数
——第7部分:电气接口;
——第8部分:机械接口。
本部分是第6-4部分。
牵头单位
(签字、盖公章)
月日
标准化技术组织
(签字、盖公章)
月日
部委托机构
(签字、盖公章)
月日
[注1]填写制定或修订项目中,若选择修订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
[注2]选择采用国际标准,必须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
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号
国际标准名称
(中文)
国际标准名称
(英文)
采用快速程序
□FTP
快速程序代码
□B
□C
ICS分类号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
三、标准立项评估(评审)要求
第十一条 每个项目情况包括: (一)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拟要解决的主
要问题等; (二)该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产业化情况; (三)该项目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同步制定为国际标
准的可行性; (四)该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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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立项评估(评审)要求
二、立项范围
(一)深化标准化改革任务相关项目 基于2016年形成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和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结论,
2017年应持续推进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1、强制性国家标准:重点支持《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
(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中需整合、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轻重缓急尽快提出相关项目的立项申 请。除此之外的其他急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符合《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方案》精神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充分论证后提出。
情况; 7、涉及国内外专利及处置情况; 8、重点领域标准情况说明; 9、强制性标准的理由及主要强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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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
——标准编制说明要求: 其内容一般包括: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 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 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 差异和水平对比; 3、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4、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5、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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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2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六)标准批准和发布
行业标准经部务会批准后,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相关司局等单位按国家标 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委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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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七)标准复审
1、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 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标准复审周期一般 不超过五年。 2、标准复审工作由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每年年底前,标准化技术组织提出行业标准复审 计划建议,报送主管部门。 3、工信部下达年度行业标准复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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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 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情况; 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 标准的协调性;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 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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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各省市‛)可直接向科技司报送 本地区在行业上具有明显技术优势的、经标准化 技术组织审查协调后的行业标准立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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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二)标准起草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标准化技术组织组织 起草。标准起草工作一般应成立由科研、生产、 用户等方面参加的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单 位和参加单位应选派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的技术人员参加标准起草工作组。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程 序和具体要求
复习题标准化法律法规
课程编码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法律法规》题库课程建设人员罗怀平帅倩宋雯广东开放大学THE OPEN UNIVERSITYOF GUANG DONG《标准化法律法规》题库单元一:(共15题)一、单选题1.法是由( )制定或认可的并依靠国家( )保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反映由特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掌握政权者的意志,并以实现其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
A. 机构、强制B.国务院、宣传C. 国家专门机关、强制力D.地方、同意2.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体现了法律的( )A 评价作用B 强制作用 C教育作用 D指引作用3.法律是指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即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进行调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A.国务院B.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部委D.中央4.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职能范围的是 ( )A 修改宪法B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C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D 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5. 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 )。
A.国家行政机关的裁决 B.立法机关的法律C.审判机关的判决 D.公安机关的逮捕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
A.标准B.法律C.法规D.规章7.《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都属于地方标准化()。
A.规范B.规章C.法规D.法律8. 关于法律和国家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国家需要法律B法律先于国家而产生C法律不一定从属于国家 D法律的产生及国家的产生没有必然联系9.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是( )A民族乡的人民政府 B自治州的人民政府C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D自治区的人民政府10. 法律主要体现的是()的意志。
A.全民B.统治阶级C.党D.整个社会11. 我国标准化法的雏形诞生在( )A.1965B.1949C.1970D.19791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简称《标准化法》)A. 1988年12月29日B. 1989年12月28日C. 1987年10月29日D. 1987年11月29日13.《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标准化工作进入法治管理的阶段。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1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1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4.20•【文号】工信厅科[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1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工信厅科[2011]75号)有关单位: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总体安排,我部组织编制完成了2011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标准化工作程序认真组织落实,具体要求如下:一、标准起草单位要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
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技术组织等要做好标准意见征求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
三、部内相关司局应做好所辖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管理工作,确保标准质量。
四、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一批工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二○一一年三月简要说明为做好2011年标准化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2011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一、编制原则(一)产业发展需求的原则。
根据当前工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产业发展需求,制定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标准;完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制定重点行业节能降耗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修订低水平标准,提升标准技术水平,适应产业发展需要。
(二)市场需要原则。
围绕行业管理,产品设计、生产、检验、使用,市场营销等活动及行业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制定行业标准,保证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协调配套原则。
标准之间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相互协调,互为补充。
二、编制重点(一)优先编制有利于实施产业政策、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标准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08.11.03•【文号】工信厅办[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厅办〔200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防科工委(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发挥网站的政务公开、服务社会的作用,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部网站)的管理,推动部网站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网站是部机关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重要平台,以透明、服务、民主为建设目标,以政务公开、公共服务、互动交流和政务新闻为主要内容。
第三条部网站采用子网站模式构建,主要由主站和各司局子站组成。
部机关各司局(以下简称各司局)和信息中心是部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的主体。
第四条部网站是唯一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名义冠名的网站,除国家航天局()网站、国家原子能机构()网站外,各司局不得自行建设独立于部网站的网站。
各司局在互联网上已建的专项业务系统和网站应逐步整合到部网站,实现“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办公厅负责部网站的发展规划和管理监督,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部网站的总体规划、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二 。一 一年 一月 十八 日
国务 院公报 2 1 2 0 i・ 2
部 门文件
工 业领 域 工 程 建 设 行 业 标 准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 暂行 )
以制 定 强制 性 条 文 ,强 制性 条 文必 须 严 格 执 行 。 强制 性 条文 的编 写应是 完 整 的条 ,当特殊 需要 时 可为 完整 的款 ;强制性 条文 应采 用黑 体字 标 志 。 第 六条 工 程建设 行业 标 准 的制定 工作遵 循
第 四条
对 没有 国家 标准 而需 要 在全 国某 个
循 下列 原则 :
工业 行业 范 围 内统一 的技 术 和管理 要求 ,可 以制 定 相 应 的工程 建设 行 业标 准 : ( ) 工 程 建 设 勘 察 、 规 划 、 设 计 、 施 工 一
术创新 、试 验 验 证 、产 业 推 进 、应 用 推 广 相 结
业标 准 制定 管理 暂行 办 法 》和 《 工程 建设 行业 标 准 管理 办法 》 的相关 规定 ,制 定 本实 施细 则 。 第 二条 本 细则 规定 了工 业 和信 息化 部所 辖
合 ,统筹 推进 。
第 七条 工业 领域 工程 建设 行业 标准 的制 定
业 和信息 化 主管部 门要加 强工 业领 域 电力需求 侧
工 业 和信 息化 部关 于 印发 《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工 业领 域 工 程 建 设 行 业 工 标 准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 行 ) 的通 知 暂 》
工信部 规 [ 0 1 3 2 1 ] 5号
有关 单位 : 为加强Fra bibliotek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 ,现将 《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 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 暂行) 》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附表
技术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光纤通信用法布里-泊罗激光二极管(FP-LD)和分布反馈激光二极管(DFB-LD)型半导体激光器芯片(以下简称芯片)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和可靠性要求、检验规则、测量和试验方法、包装、贮存和运输等。
本规范适用于光纤通信系统中法布里-泊罗激光二极管(FP-LD)和分布反馈激光二极管(DFB-LD)的采购、制造和质量控制。
光纤通信用半导体激光器芯片是高速光通信器件中极为重要的基础器件,依据当前技术发展状态,按应用分类为:
1.作为光源用FP/DFB(法布里-泊罗型/分布式反馈型)半导体激光器芯片;
2. VSCEL(Vertical Cavity Surface Emitting Laser;垂直腔面发射型)半导体激光器芯片;
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
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号
—
国际标准名称
(中文)
国际标准名称
(英文)
采用快速程序
□FTP
快速程序代码
□B
□C
ICS分类号
31.200
中国标准分类号
牵头单位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体系编号
5-12-2-3-5-5-1
参与单位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通鼎宽带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太原理工大学
以有线接入市场为例,FTTH(光纤到户)在世界范围内已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在国内,已有多个厂家拥有系列的EPON/GPON ONU/OLT光收发模块产品线,产品的出货量上基本占据了全球的半壁江山,但其中真正拥有完善解决方案,能够完全采用自主研制的FP/DFB/PIN/APD(法布里-泊罗型/分布式反馈型/光电二极管/雪崩二极管)管芯,在PON系列上具备垂直整合能力,并且已经规模化生产的厂家,却是凤毛麟角,这也是许多专家大力呼吁全力打造“中国芯”的原因。《工业强基2016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指出,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将重点支持机器人“三大件”、高速光通信器件等方面。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8.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5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5号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亚庆2020年8月12日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制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四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重点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
涉及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的,支持联合制定行业标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家组等单位和组织(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属领域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以下统称初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行业标准制定相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八条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书面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评估。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_图文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4、标准化技术组织根据复审计划组织标准复审工
作。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复审结果 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 项标准均应填写《标准复审意见表》。
5、行业标准复审后,标准化技术组织提出复审报告 (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 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项目汇总 表,并将标准复审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对于拟废止的 标准项目,应确保废止理由充分准确。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八)标准修改
1、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 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 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可对标 准内容进行修改。修改行业标准时,每项行业标 准修改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修改内容一般不超 过两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各省市”)可直接向科技司报送 本地区在行业上具有明显技术优势的、经标准化 技术组织审查协调后的行业标准立项建议。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二)标准起草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标准化技术组织组织 起草。标准起草工作一般应成立由科研、生产、 用户等方面参加的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单 位和参加单位应选派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的技术人员参加标准起草工作组。
单位汇总表及电子版; 标准报批稿及电子版; 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版; 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电子版;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 表》及全部《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强制性标准(涉及贸易)应填写强制性标准通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3、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标准起草工作 组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提出标 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行业及编号代码是:化工(HG)、石化(SH)、黑色冶金(YB)、有色金属(YS)、黄金(YS)、建材(JC)、稀土(XB)、机械(JB)、汽车(QC)、船舶(CB)、航空(HB)、轻工(QB)、纺织(FZ)、包装(BB)、航天(QJ)、兵工民品(WJ)、核工业(EJ)、电子(SJ)、通信(YD)等19个大行业和信息化的行业标准。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负责行业标准计划编制、标准批准发布以及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工作。
相关司局等单位分别负责所管领域标准的项目计划建议,标准起草、审查、报批、出版、复审、修改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机构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作用。
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七条行业标准立项,由相关司局等单位根据所管领域的工作实际,提出行业标准制定立项建议。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范围、标准性质等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标准立项建议内容包括:(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二)标准项目汇总表;(三)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科技司收到标准立项建议后,负责归类、汇总,并公开征求意见,并统筹协调和审查后,下达标准计划。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附表
国际标准名称
(英文)
无
采用快速程序
□FTP
快速程序代码
□B
□C
ICS分类号
33.160.99
中国标准分类号
M74
牵头单位
东莞理工学院
体系编号
7-6-6-12
参加单位
东莞中国科学院云计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四川华控图形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龙游游乐设备公司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就在于为整个全景球面显示系统的设计和建设提供基本框架,对系统功能、性能和基本技术要求等方面做出规定,明确全景球面显示系统的核心技术指标,指导系统设计、规范系统建设,更能评价系统建设的质量水平,从而规范整个行业的产品质量,促进全景球面显示技术的健康发展。
目前,全景显示标准仍不完善,已发布或在研标准主要集中在全景球面显示系统的单个组成部分,如投影机技术要求、前投影机通用规范、激光微投影机通用规范、球幕投影鱼眼镜头技术条件、多媒体数字投影球系统等。其中《JB/T 12108-2015多媒体数字投影球系统》仅适用于使用一台投影机的多媒体数字投影球背投系统。本标准是适用于多应用场景的、多台投影机的、前投影的全景球面显示系统,填补了全景显示的标准空白,特别是前投影显示系统的标准空白。
在互联网+的发展背景下,国内外在全景行业发展的差距显得并不是那么明显。国内外的全景行业在2017年迎来了大爆发,中国的全景行业也在以闪电般的速度发展着。因此,谁能在前期取得优势地位,谁才能在以后市场稳定以后继续扩大市场。在巨。
内容包括:
1.系统基本框架
全景球面显示系统基本框架包括显示、控制和支撑三大系统,具体功能和组成如下:
1)显示系统由屏幕、投影机和数据采集系统组成。
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公告:产业﹝2008年﹞第17号2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3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公告:节﹝2008﹞第6号4 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原﹝2008﹞88号5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6 关于切实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规﹝2008﹞47号7 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工信部联电﹝2008﹞7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18 关于固定无线视频传输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32号9 关于专用移动无线视频传输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33号10 关于发布7GHz频段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及射频波道配置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3号11 关于发布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4号12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公告:工产业﹝2009﹞第26号1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09﹞第44号14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09﹞第45号15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16 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17 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312号18 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19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厅科﹝2009﹞87号20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374号221 关于印发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446号22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工节﹝2009﹞第67号23 印发《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水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575号24 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平板玻璃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工信部原﹝2009﹞591号25 关于印发《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718号26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公告:工装﹝2009﹞第50号27 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09﹞93号28 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消费﹝2009﹞第73号29 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消费﹝2009﹞605号30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31 关于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工信厅通﹝2009﹞255号332 关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09﹞107号33 关于印发《第三代移动通信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76号34 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35 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88号36 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37 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38 关于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调整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593号39 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互联结算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594号40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准入和年检环节信息安全专项审查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0号41 关于印发《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6号42 关于印发《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7号443 关于150MHz 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09﹞666号44 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45 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产业﹝2010﹞第99号46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公告:工产业﹝2010﹞第109号47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48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10﹞第132号49 农药产业政策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50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51 轮胎产业政策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2号52 关于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53 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54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10﹞93号555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工信厅科﹝2010﹞143号56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57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58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59 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176号60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61 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2 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63 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227号64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393号65 关于印发《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493号66 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爆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581号67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公告:工原﹝2010﹞第129号668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工联原﹝2010﹞第8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69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工联原﹝2010﹞第8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70 关于加强耐火粘土和萤石开采生产控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号71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81号72 关于印发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475号73 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564号74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0﹞5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75 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装﹝2010﹞100号76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10﹞529号77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公告:工消费﹝2010﹞第93号778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消费﹝2010﹞第94号79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3号80 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2010﹞550号81 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0﹞66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82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4号83 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64号84 印发《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469号85 关于印发《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43号86 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87 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结算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0﹞607号88 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保﹝2010﹞53号89 关于印发《域名系统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保﹝2010﹞614号90 关于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0﹞641号891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2011年第37号92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93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94 关于规范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95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工信厅科﹝2011﹞137号96 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1﹞第5号97 关于加强工业雷管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1﹞431号98 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6号999 镁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7号100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31号101 关于印发镁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号102 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134号103 关于抑制平板玻璃产能过快增长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207号104 关于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6号105 关于印发《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39号106 农机工业发展政策公告:2011年第26号107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27号108 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1﹞313号109 关于印发《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1﹞48号110 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111 关于印发《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保﹝2011﹞545号101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电联频率周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2011﹞140号113 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试行)公告:2011年第39号114 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信﹝2011﹞16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115 政府部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机构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审查程序(暂行)公告:2011年第21号116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2012年第25号117 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公告:2012年第46号118 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2﹞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119 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120 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121 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122 关于发布并实施《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123 关于印发《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28号11124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12﹞98号125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126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公告:2012年第14号127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2号128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29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47号130 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发布1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2﹞339号132 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133 关于促进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安﹝2012﹞3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134 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2﹞301号135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0号136 钼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0号12137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3号138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公告:2012年第35号139 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40号140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60号141 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64号142 关于印发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144号143 关于印发氟化氢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38号144 关于印发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53号145 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85号146 关于印发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58号147 关于印发《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77号148 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2﹞531号149 关于印发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554号13150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51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22号152 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53 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39号154 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40号155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156 关于互联网通用顶级域申请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联电管﹝2012﹞8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发布157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27号158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159 关于发布24GHz频段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48号160 关于国际移动通信系统(IMT)频率规划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436号161 关于发布1800和1900兆赫兹频段国际移动通信系统基站射频技术指标和台站设置要求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59号162 关于调整400兆赫兹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52号14163 关于发布5150-5350兆赫兹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620号164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165 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166 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67 关于印发《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3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发布168 关于有色金属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6号169 关于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3﹞86号170 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171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安﹝2013﹞6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5172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3﹞20号173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3号174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19号175 铝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36号176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公告:2013年第56号177 关于加强铬化合物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13﹞3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78 关于印发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9号179 关于促进耐火材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原﹝2013﹞63号180 关于印发合成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11号181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公告:2013年1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182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26号183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55号184 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装﹝2013﹞375号16185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4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186 关于试点期间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相关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3﹞45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187 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2013﹞191号188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189 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120号190 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261号191 关于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电管﹝2013﹞371号192 关于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193 关于设立新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530号194 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29号195 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43号196 关于调整卫星通信网网络编号格式的通告工信部无﹝2013﹞99号197 关于无线电台站规范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157号17198 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固定业务中点对点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0号199 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移动业务中宽带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2号2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国际协调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函﹝2013﹞800号201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公告:2014年第8号202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公告:2014年第14号2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关于废止国三柴油车产品《公告》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7号204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公告:2014年第48号205 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206 关于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27号207 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208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公告:2014年第16号209 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26号210 关于印发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7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18会联合发布211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化炸药生产重点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安﹝2014﹞47号212 关于做好民爆安全生产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125号213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安全管控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266号214 温石棉行业准入标准公告:2014年第21号215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4年第29号216 关于印发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4﹞286号217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18 制革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4年第31号219 关于做好下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消费﹝2014﹞10号220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221 关于取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备案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129号222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130号19223 关于加强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电信资费网上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203号224 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302号225 关于开展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201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226 关于印发《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4﹞37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227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4﹞144号228 关于印发《国家应急通信一类保障队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4﹞345号229 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保﹝2014﹞368号230 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231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试行)公告:2014年第3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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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行业及编号代码是:化工(HG)、石化(SH)、黑色冶金(YB)、有色金属(YS)、黄金(YS)、建材(JC)、稀土(XB)、机械(JB)、汽车(QC)、船舶(CB)、航空(HB)、轻工(QB)、纺织(FZ)、包装(BB)、航天(QJ)、兵工民品(WJ)、核工业(EJ)、电子(SJ)、通信(YD)等19个大行业和信息化的行业标准。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负责行业标准计划编制、标准批准发布以及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工作。
相关司局等单位分别负责所管领域标准的项目计划建议,标准起草、审查、报批、出版、复审、修改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机构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作用。
第二章标准立项
第七条行业标准立项,由相关司局等单位根据所管领域的工作实际,提出行业标准制定立项建议。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范围、标准性质等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标准立项建议内容包括:
(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二)标准项目汇总表;
(三)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科技司收到标准立项建议后,负责归类、汇总,并公开征求意见,并统筹协调和审查后,下达标准计划。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应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
第三章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一条标准草案应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十二条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
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将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公开征求业内各方面意见,对反馈的意见应做认真分析研究,列出《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
第十四条标准送审稿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
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内容包括本办法第十二条(二)至(十一)项内容的审查结论。
函审时应写出《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见表5),并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第十五条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应对审查意见进行整理,提出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第四章标准报批
第十六条行业标准报批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二)至(十一)项的内容,以及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等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将有关材料送科技司。
报送材料包括:
(二)标准申报单;
(三)报批标准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报批稿(包括电子版);
(五)标准编制说明(详细内容见第十二条);
(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强制性标准应填写强制性标准通报表;
第十七条科技司对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并办理标准审批手续。
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一)标准报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
(三)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五)标准中专利情况是否清晰等。
第五章标准批准和发布
第十八条科技司行文将标准报批材料报部领导审批,并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九条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相关司局等单位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六章标准出版
第二十条行业标准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
第二十一条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文本送部机关相关司局各两份。
第七章标准复审
第二十二条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标准复审的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
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二十五条行业标准复审后,相关司局等单位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项目汇总表,并将标准复审材料送科技司。
报送材料包括: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二十六条科技司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汇总、协调、审核,并将复审结果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科技司将标准复审结果报部领导审批,并以部公告形式公布。
第八章标准修改
第二十八条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行业标准的修改内容,应填写《标准修改通知单》,整理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
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相关司局可根据需要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