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施工分包合同文件下分包商的义务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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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1)

1、中资企业SWOT分析 (1)

1。1优势 (1)

1。2弱点 (1)

1.3机会 (1)

1。4威胁 (1)

2、国际工程承揽方式的选择 (2)

2。1主包商 (2)

2。2分包商 (2)

3、分包合同关系 (2)

4、分包方式 (3)

5、分包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则 (3)

5。1分包的一般原则 (4)

5。2分包的特殊规则 (5)

6、分包合同中主包商和分包商的义务 (5)

7、分包合同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7)

7。1信息传递过程复杂化 (17)

7。1.1无法迅速执行业主指令 (17)

7。1.2开工通知下达晚 (18)

7。2提前提交资料 (18)

7。2。1编制进度计划时间短 (18)

7。2。2提前提交各类报表 (18)

7.3支付时间长 (18)

7。4严格的索赔程序 (18)

7。5争端解决没有优先权 (18)

结束语 (19)

参考文献 (20)

引言

随着中国国内建筑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工程建设.但是受工程所在国国情、经济形势以及中国与工程所在国关系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国际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众多风险,如若管理不善,将会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声誉损失甚至丢失市场。对于众多起步较晚,刚刚迈进国际工程市场中的工程局,在自身尚不具备直接开发海外市场的情况下,有选择的与国际主包商或当地代理合作,或者与中国的大型外经企业合作借船出海,从分包商做起是一个必经阶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理规避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保障自己的权益,逐步深入了解市场,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最终能够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本文主要对国际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商的义务进行阐述.

1、中资企业SWOT分析

1。1优势

随着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伴随着中国经济腾飞发展起来的中资公司有着丰富的施工经验并储备了大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国政府提倡中国企业“走出去",到海外投资去发展;价格优势;民族精神,中国有一种能吃苦耐劳、敢于冒风险的民族精神;集团公司鼓励下属公司开拓海外业务等。

1。2弱点

对于刚刚迈进国际工程中的工程局来说,弱点也是很明显的.如:国际工程经验不足;国际工程人才短缺;文化差异;融资能力差;对当地法律不熟悉;索赔意识差。

1。3机会

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大对外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这些投资中都有中国建筑企业的身影;早期走出的中国企业通过在国际市场上的奋力开拓,逐步发展成为一支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队伍,并开始承揽一些大型工程项目,由于这些项目工程量巨大,技术复杂,主包商不可能单靠自己的力量完成整个项目,其中一些甚至大部分工作,有必要分包出去。中国商品逐渐得到世界人民的认可.

1。4威胁

越来越多的中国建筑企业走出去,加大了市场竞争;合同管理水平和世界顶级承包商还有一定差距;索赔意识和能力不足等。

2、分包合同双方

2.1主包商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第1.1。2。3项规定承包商的定义是:“承包商系指业主接受的投标函中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在国际承包工程中,承包商的主要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实施完成他所签约的工程.如果工程有缺陷,则有义务在缺陷责任期内修补任何缺陷(此处及以后所述承包商为分包合同中的主包商)。

2。2分包商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第1。1。2。8项规定分包商的定义是:“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明为分包商,或其后被认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各自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分包商的出现是社会进步和专业分工精细化的结果之一.在EPC交钥匙等大型复杂项目越来越多的今天,任何一个承包商的能力和专业设置都不足以覆盖所有的专业。这就为后来者提供了广阔的分包市场.

3、分包合同关系

确定以分包商的角色进入国际工程市场后,下面分析分包合同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即主包

:

年版《施工

分包商与主包商

两者

根据FIDIC合同1999年版第4。4款规定:“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一样地负责。”此条款明确了主包商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性质,约束主包商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业主与分包商之间的关系。由于分包合同仅仅是主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因此,业主与分包商之间没有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这就意味着分包商不能对其分包项下的额外的费用或损失直接向业主索赔或起诉业主。反之,业主也不能向违约的分包商直接行使合同的权利,要求分包商赔偿损失.但业主和分包商能以侵权责任为由起诉对方。一般而言,业主向主包商支付工程款项,分包商从主包商那里得到分包合同款,这是国际承包工程的一般原则和惯例。

(3)工程师和分包商之间的关系。根据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人原则,由于工程师和分包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工程师无权以分包商违约为由起诉分包商,分包商也不能以工程师违约为由起诉工程师,但侵权责任除外。

(5)主包商与工程师的关系。工程师是业主聘任的代表业主对承包商实施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工艺和成本等进行监管的人,工程师与主包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主包商不能起诉工程师,工程师也不能起诉主包商,但主包商能以侵权责任起诉工程师。

4、分包方式

从国际工程分包行业的实践看,分包方式主要有三种,其中最适合工程局采用的是土建分包方式.

(1)专业分包,主包商承建土木工程,而对专业性强的工程内容分包给专业公司承担。这样不仅能发挥专业公司的特长,保障工程的质量、进度,而且容易得到具有竞争力的价格,获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批准。

大多数工程局都是以土建为主的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不是其擅长的领域.

(2)土建分包,对国际集团、中土和中信这样有管理和资金优势的公司已经开始向EPC总承包的前端进行业务拓展,谋求高附加值管理效益,以施工总分包代替目前一管到底式的经营模式。这就为土建分包提供了市场,同时也是本文推荐采用的分包方式。

(3)劳务分包,由于施工所在国对外来劳务的管理趋向严格、中国劳务的工资水平逐年上升且此种分包模式不利于工程局国际工程项目整体实施能力的提升等因素,此种劳务输出在我国企业对外承揽项目中所占份额已逐年减少.

5、分包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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