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FIDIC合同条件看我国对指定分包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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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
对于一般分包商则无此类规定,业主和工程师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
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约行为,业主将其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
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指定分包商
一般分包商
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
则由承包商选择
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属于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同
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
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
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
在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款。如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他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的话,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

FIDIC施工分包合同文件下分包商的义务浅析

FIDIC施工分包合同文件下分包商的义务浅析

目录引言 (1)1、中资企业SWOT分析 (1)1。

1优势 (1)1。

2弱点 (1)1.3机会 (1)1。

4威胁 (1)2、国际工程承揽方式的选择 (2)2。

1主包商 (2)2。

2分包商 (2)3、分包合同关系 (2)4、分包方式 (3)5、分包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则 (3)5。

1分包的一般原则 (4)5。

2分包的特殊规则 (5)6、分包合同中主包商和分包商的义务 (5)7、分包合同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7)7。

1信息传递过程复杂化 (17)7。

1.1无法迅速执行业主指令 (17)7。

1.2开工通知下达晚 (18)7。

2提前提交资料 (18)7。

2。

1编制进度计划时间短 (18)7。

2。

2提前提交各类报表 (18)7.3支付时间长 (18)7。

4严格的索赔程序 (18)7。

5争端解决没有优先权 (18)结束语 (19)参考文献 (20)引言随着中国国内建筑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工程建设.但是受工程所在国国情、经济形势以及中国与工程所在国关系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国际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众多风险,如若管理不善,将会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声誉损失甚至丢失市场。

对于众多起步较晚,刚刚迈进国际工程市场中的工程局,在自身尚不具备直接开发海外市场的情况下,有选择的与国际主包商或当地代理合作,或者与中国的大型外经企业合作借船出海,从分包商做起是一个必经阶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理规避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保障自己的权益,逐步深入了解市场,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最终能够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本文主要对国际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商的义务进行阐述.1、中资企业SWOT分析1。

1优势随着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伴随着中国经济腾飞发展起来的中资公司有着丰富的施工经验并储备了大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国政府提倡中国企业“走出去",到海外投资去发展;价格优势;民族精神,中国有一种能吃苦耐劳、敢于冒风险的民族精神;集团公司鼓励下属公司开拓海外业务等。

2024年一级造价师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一级造价师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一级造价师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应用价值工程评价设计方案的首要步骤是进行()。

A.功能分析B.功能评价C.成本分析D.价值分析【答案】 A2、某企业借款 2000 万元,期限 3 年,年利率 10%,按年复利计算,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则第三年末应计的利息为()万元。

A.662B.266C.200D.626【答案】 A3、我国政策性银行包括()。

A.国家开发银行B.中国进出口银行C.中国建设银行D.中国工商银行【答案】 B4、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B.承包人应在受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保函的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金额应保持不变C.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28天内完成审核D.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答案】 D5、(2015年考题)下列流水施工参数中,属于空间参数的是()。

A.施工过程和流水强度B.工作面和流水步距C.施工段和工作面D.流水强度和流水段【答案】 C6、某建设单位为了明确在特定融资方案下投资者权益投资的获利能力,就以投资方案资本金作为计算基础,把本金偿还和利息支付作为现金流出,该单位编制的现金流量表是()。

A.投资现金流量表B.投资各方现金流量表C.资本金现金流量表D.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答案】 C7、与传统的贷款方式不同,项目融资有其自身的特点,下列选项中属于项目融资的特点是()。

A.项目投资者承担项目风险B.项目融资成本较高C.用于支持贷款的信用结构固定D.贷款人可以追索项目以外的任何资产【答案】 B8、下列工程造价中,由承包单位编制、发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的是()。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中的指定分包问题及与《FIDIC合同条件》相应内容的比较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中的指定分包问题及与《FIDIC合同条件》相应内容的比较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中的指定分包问题及与《FIDIC合同条件》相应内容的比较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中的指定分包问题及与《FIDIC合同条件》相应内容的比较一、指定分包的概念工程指定分包是指:由于业主认为某一分包商在工程建设某方面的专业技能值得信赖或其熟悉某一工序、能提供某种令业主满意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等,业主希望其为本工程所雇用,并指定其为分包商,由总承包商与其签订总分包合同。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一般涉及指定分包的工作内容为: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建设所需要的建筑原材料、设备、货物等;某些工程设计工作、提供某些专业技术服务等。

二、我国《建筑法》及法规中关于工程指定分包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包模式与条件应当为:①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必须事先得到业主认可;“总承包商无需就选定哪家分包商征得业主同意,相应的合同责任完全由总承包商承担;FIDIC详见后文"②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③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④分包商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⑤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可以看出,《建筑法》中对工程分包的规定线条相当粗略,若业主指定分包商,总承包商要么拒绝,但如果其接受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后,则视同其为总承包商自行选定的分包商一样,由总承包商承担全部合同责任,且要与分包商共同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1〕但是,《建筑法》实施后,建设部令颁布了第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从而否定了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采用指定分包模式,在其他类型工程中是否允许采用指定分包目前仍还是空白。

建纬观点业主指定分包的规范与操作

建纬观点业主指定分包的规范与操作

建纬观点业主指定分包的规范与操作指定分包作为一项长久以来被FIDIC 合同条件所接受的规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有其合理性。

指定分包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比较尴尬,法律层面上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行政规章及地方法规曾三令五申予以禁止,不过,司法解释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均为其提供或预留了必要的制度空间。

正是因为法律、法规中的混乱定位,导致实践中指定分包出现预料以外的变异结果,从而成为诸多工程领域乱相的根源之一。

在现行制度环境下,应当通过对指定分包在制度上进行恰当的适应性改造,并且在总包、分包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注意几个要点的把握,方可满足实践的合理需要。

一、问题的提出是否应将指定分包明确列为“违法发包”情形之一?是否应借鉴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及操作惯例进一步明确规定指定分包的法律后果?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以下简称“《施工违法行为管理办法》”或该《管理办法》)的草拟、审定过程中,曾经是一个引发广泛争议的热点问题。

依照《施工违法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所谓“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该《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将“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列为违法发包情形之一。

但是,之前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内部征求意见的《关于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办法》(讨论稿)中,对于指定分包有着不同的定义,按照其中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设单位未经承包单位同意,违反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范围的约定,通过各种形式强制指定承包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系违法分包的一种情形;另外,讨论稿第十二条中进一步规定,“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FIDIC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的管理

FIDIC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的管理

FIDIC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的管理前言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加,我国的各个行业纷纷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建筑工程业更是异军突起,成为走出国门的排头兵。

我们毫不质疑我们这些从事国际工程承包事业的众多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施工技术与组织能力,但是合同管理却往往成为他们在实际操作中的薄弱环节,成为瓶颈。

许多项目就是因为合同管理的失利导致了整个项目的失败,成为令人遗憾的教训。

指定分包商的管理是国际工程承包管理中的一个重头戏,笔者也正是在众多的经验教训中总结了一点心得,拿出来和大家一起探讨、共享。

一、什么是指定分包商?它和内部分包商有那些异同国际工程承包中,为完成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局部特别工程或由于其它特别的原因,业主(EMPLOYER)往往会指定某个(些)专业承包商实施该部分工程,于是构成指定分包商(NOMINATED SUB-CONTRACTOR)。

那么指定分包商在FIDIC合同条件中是如何定义的呢?1999年新版FIDIC合同条件第5.1款对指定分包商有明确的定义――“合同中‘指定分包’系指合同中提出的指定的分包商以及工程师依据FIDIC合同条款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指示承包商(即总包,以下称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

因此指定分包商的性质首先是分包商,是整个工程项目中由承包商雇用的实施局部工程的下级承包商,前提是它是由业主或工程师规定或指示雇佣的。

实际操作中,我们往往过多地把重点放在“指定”上,其实不然,指定分包商,首先是“分包商”,其次才是“指定的”。

指定分包商只和承包商发生合同关系,而和业主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

尽管由于“指定”的缘故,指定分包和业主间有着间接的联系,但决不能把指定分包商理解为业主或工程师的分包商。

了解这一点,对于我们在对分包商管理的原则把握上有着及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那么指定分包商和内部分包商(DOMESTIC SUB-CONTRACTOR)有那些异同呢?通常我们所说的分包商,实际上是狭义上的分包商即内部分包商。

fidic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fidic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fidic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篇一:FIDIC条款《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摘要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是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配套使用的分包合同文本。

分包合同条件可用于承包商与其选定的分包商,或与业主选择的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

分包合同条件的特点是,既要保持与总包合同条件中分包工程部分规定的权利义务约定一致,又要区分负责实施分包工作当事人改变后两个合同之间的差异。

一、分包工程的合同责任分包工程属于总包合同内承包商对业主承担义务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它又是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合同的标的物,分包商仅对承包商承担合同责任。

由于分包工程同时存在于总包、分包两个合同内的特点,承包商又居于两个合同当事人的特殊地位,因此承包商会将总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承担的风险合理地转移给分包商。

1.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格承包商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选择分包商时,通常要求对方就分包工程进行报价,然后与其协商而形成合同。

分包合同的价格应为承包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指明的价格。

2.分包合同的订立在邀请分包商报价及签定合同时,为了能让分包商合理预计分包工程施工中可能承担的风险,以及分包工程的施工满足总包合同要求顺利进行,应使分包商充分了解在分包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

承包商除了提供分包工程的合同条件、图纸、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外,还应提供总包合同的投标书附录、专用条件的副本及通用条件中任何不同于标准化范本条款规定的细节。

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查阅总包合同,或应分包商要求提供一份总包合伺副本。

但以上允许查阅和提供的文件,不包括总包合同中承包商的工程量报价单及报价细节。

因为在总包合同中分包工程的价格是承包商合理预计风险后,在自己的施工组织方案基础上对业主进行的报价,而分包商则应根据对分包合同的理解向承包商报价。

此外,承包商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对分包商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的责任,应收取相应的分包管理费,并非将总包合同中该部分工程的价格都转付给分包商,因此分包合同的价格不一定等于总包合同中所约定的该部分工程价格。

从FIDIC合同条件看我国对指定分包商(参考)

从FIDIC合同条件看我国对指定分包商(参考)

从FIDIC合同条件看我国对指定分包商法律机制的创新设计所谓指定分包商是指在总承包中,由业主专门选定的承担总承包范围内部分特定工作的承包商。

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业主指定分包商都是工程承包建设中很普遍的现象。

FIDIC合同条件对指定分包商有专门章节进行规范,由此,指定分包商条款也成为国外许多施工合同中重要的合同条款。

但是,在我国无论是《建筑法》还是其它有关部门规章对指定分包商还未以立法的形式进行规范,实践当中也鲜见有指定分包商的专门条款.伴随国内越来越多工程选用FIDIC合同文本,但该文本中与我国《建筑法》等法规存在相冲突的地方,如何协调、吸收合理因素、加快与国际接轨是摆在立法工作者面前的紧迫问题。

本篇文章试从FIDIC合同条件中对指定分包商的界定进行探讨我国目前对指定分包商的立法态度以及进行创新设计的可能性。

一、FIDIC合同条件中对指定分包商的界定及其特征1988年第四版FIDIC红皮书第59条中对指定分包商的定义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与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有关的任何工程的施工或任何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的所有专业人员、商人、零售商及其他人员,以及根据合同规定,在从事这些工作的实施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的一切有关人员,均应视为承包商雇佣的分包商。

概而言之,FIDIC 合同条件把指定分包商基本分成三类:指定施工分包商、指定材料供应商、指定劳务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在FIDIC合同中的意义是:业主通过向总包商支付相关管理费的方式让其负责分包合同的管理和协调,既可以方便业主选择关系紧密或具有专长的分包商又可以实现管理的系统化和科学化,以免不必要的管理成本浪费。

指定分包商在FIDIC合同条件中的特征是:1、指定分包商需要得到总承包商的确认.因为指定分包商最终要纳入总承包商的分包管理之列,如果有合理的理由,总承包商有权利拒绝分包商的提名:或指定另一位承包商,或修改指定分包合同,或亲自完成指定分包工作。

FIDIC《施工分包合同条件》之二——主合同、承包商、分包商以及分包合同的转让和分包

FIDIC《施工分包合同条件》之二——主合同、承包商、分包商以及分包合同的转让和分包

期介绍“分包合同2011版”通用条件第2、3、4、5条的内容。

第2条主合同(The Main Contract)一、主要内容本条共5款。

[2.1] 分包商对主合同的了解(Subcontractor’s Knowledge of Main Contract)承包商应提供主合同的所有文件供分包商查阅,但主合同金额及其附件A的A部分列出的保密信息除外。

如果分包商要求,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主合同的真实副本(上述主合同金额和保密信息除外),而分包商应被视为已经全面了解了主合同的相关规定。

分包商应及时将其审阅分包合同和主合同或实施分包工程时发现的歧义或不一致通知承包商。

[2.2] 遵守主合同(Compliance with Main Contract)除非分包合同条款另有要求,分包商应履行并承担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关于分包工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但是分包商没有义务履行以下主合同条款的规定:2.2款[许可、执照和批准]、4.7款[放线]、4.8款[安全措施]的(d)项和(e)项、4.9款[质量保证]、 4.13款[道路通行权与设施使用权]、4.15款[进场路线]的(a)项和(b)项、4.19款[电、水和燃气]、4.22款[现场安保]的(a)项、7.8款[矿区使用费]以及主包工程的总体协调、项目管理和附件A的B部分列明的例外情况(如果有)。

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导致承包商违反主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

根据8.7款[分包合同误期损害赔偿费]和17.3款[分包合同的责任限度],如果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不会因此承担主合同项下的任何赔偿,而且承包商可以从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得到补偿。

[2.3] 主合同项下的指示和决定(Instructions and Determinations under Main Contract)分包商应遵守通过承包商指令形式转发的工程师发出的关于分包工程的所有指示和决定。

【建纬观点】指定分包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以及指定分包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建纬观点】指定分包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以及指定分包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建纬观点】指定分包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以及指定分包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周婵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专职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为美的、中船、GA.Design等多家国内外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或专项法律服务。

目前专注于项目收并购、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公司法等领域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了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形为“(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同时,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那么,在发包人指定分包情况下,如何认定发包人的过错?又如何认定承包人是否存在过错?发包人、承包人以及指定分包人分别需对指定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承担?如何分配?《建工司法建设(一)》并未给出相应解答。

本文结合相关案例,试图就此进行探讨。

一、指定分包的特征及认定发包人指定分包,即建工领域俗称的“甲指分包”,是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后,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指令,将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指定分包合同由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或由发包人、承包人和指定分包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

指定分包在国际工程中普遍存在。

《FIDIC施工合同条件》(2017版红皮书)第5条对“指定的分包商”亦有较为明确的约定。

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师有权指定分包商,承包商也有权提出反对。

在我国,指定分包容易出现在暂估价专业工程项目中。

正因为部分专业工程由于施工难度大、工艺及设备要求高、一般总承包单位可能难以施工等等原因,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总包合同时,被列入总包合同暂估价工程中。

而发包人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也往往倾向于选择自己信任的,或者合作过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来进行这部分专业工程的施工,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建筑市场依然普遍存在指定分包的一个原因。

FIDIC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风险应对措施

FIDIC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风险应对措施
3 分包 商指 定程 序及 承包 商的 合理反 对权 利
如果 承包商有合理的理 由拒绝 与指定分包商签 订分包合 同时 , 工程师会提名另外一名承包商不反对 的指定分包商 , 从主合 同中省略掉该分包工作并将其
交 由一个 独立 的承包 商 完成 。但业 主会 面 临承包 商 的 索赔 , 与指 定分包 商谈 判 ,寻求 一个 对 承包 商有 利 的
分包合 同条件 ; 在征得承包商同意后 , 按照指定分包 商接 受 的条 款 , 除承包 商 就此 指定 分 包 可能 承 担 的 免 任何责任 ; 通过合同条件第 5 款发 出变更令 , 1 直接指 令承包商完成工作或业主 自身安排货物供应 , 这样业 主也存在索赔风险。同时 , 在主合同下规定的某些承 包商义务 , 指定分包商会不合理地坚持免除其 中的一
低 、 量最 优 的设计 方 案或 一些 其 他对 业 主有 益 的报 质
有就这种指定分包提 出或强调其反对意见 , 承包商的
反对 权利 可能 会受 到较 多 限制 。
价、 设计相结合的方案。一般指定分包商都具备可予 证实的良好履约记录、 与业主具有长期 的合作关系或 业主希望使用该分包商拥有 的专利技术。另外 , 业主 通过指定分包可以减少采购时间。 一些专业分包商的 工 作往 往需 要 较进度 计 划 给定 时 间要 长 的准 备 时间 , 为此要求在选定承包商之前开始此类准备工作。 而指 定分包的规定容许在承包商进场前先选定分包商 , 以 保证 工作 的延 续性 。
些 义务 。
如果某工作或供应为暂定金项下规定的项 目, 则 实施该工作或提供该服务的某分包商可能成为指定 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可以是业主或工程师“ 指定” “ 、选 定 ” “ 准” 或 批 的分包 商 。土 木工 程 施工 合 同条件 承认

FIDIC合同与我国施工合同的差异

FIDIC合同与我国施工合同的差异

FIDIC协议与我国施工协议旳差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协议条件》与《土木工程施工协议条件》我国旳《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我国旳《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旳对比我国1991年签订旳《土木工程协议(示范文本)》(GF-91-0201)正值我国监理制度处在雏形阶段。

按照FIDIC 旳通例,1999 年我国修订后旳《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1999-0201)如下称《示范文本》已弥补不少缺陷,正在逐渐完善。

99 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它是在GF-91-0201 版旳基础上,参照国际通例,听取了各方专家和技术人员旳意见,通过多次反复讨论,对其中部分内容和构造作了较大幅度旳修改和调整,突出了国际性、系统性、科学性等特点,更好地体现了《示范文本》具有完备性、平等性、合法性、协商性等原则。

《示范文本》旳出台,已为在市场经济下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旳建筑市场作出了自己巨大奉献。

而99 版FIDIC 《施工协议条件》(简称新“红皮书”)有50年历史,已经发展成熟,对我国旳施工协议旳制定有很大旳借鉴作用。

因此,我们要吸取新“红皮书”旳精髓,完善我国《示范文本》,并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

《建设工程协议(示范文本》与 99 版 FIDIC《施工协议条件》构造思想体系旳对比分析建设工程协议示范文本《施工协议条件》99 版FIDIC《施工协议条件》,由3 部分构成: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

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均由20 条重要条款构成互相对应,互为补充旳关系。

构成协议条件内容构造完整,思想体系一致旳世界通用协议条件。

专用条件后附有某些附件,如争端裁决决策书,各类担保、投标函、协议协议书等原则格式。

《示范文本》在总体构造与FIDIC相一致,分3 部分: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1 大项,共47 条;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和新“红皮书”同样与通用条款对应;尚有 3 个附件: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在条款上借鉴了国际施工协议范本FIDIC 旳。

浅析业主对指定分包的管理

浅析业主对指定分包的管理
市 场 SHICHANG
板块主持 : 李国彦
市场纵横
浅析业主对指定分包的管理
指定分包是业主的特殊权利,同时也意味着责任和义 务。在指定分包工程中,业主承担了更多风险。因此,业 主在对指定分包商实施一些特殊的保护性措施的同时,更 应加强对指定分包商的管理和控制。
文/靳五卷
目前, 建筑业分工日益细化, 出 现了大量专业型的施工队伍。 在项 目合同体系中包含着承包商及许多 分包商, 有的分包商直接受雇于承 包商, 即一般分包商; 另外一些则是 由业主通过与承包商的合同条款指 定的, 即为指定分包商。 在FIDIC条 款下, 指定分包商并不直接与业主 签订合同, 而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 合同, 由承包商对他们进行统一协 调和管理。 在我国情况有所不同, 目前法律、 法规对指定分包的概念 没有界定, 指定分包一般是业主把 部分工程项目 (尤其是一些专业性 较强的项目) 通过招标选定分包商 或直接选定分包商; 分包商的选择 和定价主要是由业主完成的, 指定 分包商与业主往往有实际的权利 义务关系; 承包商虽然名义上与分 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但承包商实际上 更接近项目管理公司的角色。 施工设备、 独特施工方法, 而总包单 位一般无法自行完成, 对于这些专 业性较强的项目, 业主可通过招标 选定指定分包商。 二是业主对影响建筑物的重 要使用功能、 建筑风格和建筑品质 的项目也可进行指定分包。 三是在设备采购方面, 为了保 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业主可以指定 分包, 让设备供应商负责设备的安 装、 调试与保护。 通常情况下, 业主尽量不出现 在指定分包合同中, 应通过承包商 为指定分包工程提供照管服务, 减 少自身的管理负担。 业主、 承包商以 及指定分包商必须在指定分包合同 中, 就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详 细约定, 力争在不损害业主自身利 益的基础上, 能够更合理地兼顾承 包商和指定分包商的利益, 从而在 经济上达到共赢。 在三方关系处理上, 业主应在 合同中对承包商承担的对指定分包 的协调管理责任做详细约定。 另外, 业主应该充分调动承包商的积极 性, 使其加强对指定分包合同的评 审和管理, 积极主动与业主、 指定 分包商沟通, 力求将合同风险降低 至最低。 对于交叉配合界面以及易 混淆的工作内容, 业主应要求承包 商尽量列出详细的工作量清单, 以 明确施工界面和双方的责任, 清楚 地界定双方在对指定分包管理过程 中的责任和义务。 这样, 才能有法可 依、 有据可查, 有效防止或减少三方 之间互相推卸责任、 相互扯皮。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12)作者:郝林第5 指定的分包商解读: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情况比较复杂,带政府指令性的甲方指定、专业性甲方指定、纯分包性甲方指定、甲指乙定等。

政府指令性分包主要是配套公司,供电、供水、供气、电话等等配套公司都是要自己施工相关小配套工程的。

按各地惯例不同,一些单体内的专项工程也是要强制分包,所以这一块工程雇主必定要指定给各配套工程公司来做。

这种指定分包雇主与承包商双方都没有办法,只能分包出去,并配合他们施工。

由于这个原因,雇主与承包商双方一般都能在合同操作中同心同德,相互协作,处理好与这些分包的相关工作,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专业分包,主要是一些专业工程比如幕墙、钢构、智能化等。

这些专业工程一般都是细化设计与工程施工由一家公司来完成,工程实施都基本是在总包进场后很长时间后才进行,将这些专业工程再交给总包,将直接导致工程造价不可控。

所以雇主一般都会把这些专业工程以甲方指定分包的形式单独发包,FIDIC合同情况下也是如此。

这是工程施工自身的规律决定的。

总包一般对这种工程规律性的必然分包接受度也比较好,毕竟他自己做不了。

与前面的配套工程公司不同,此类指定分包由于与主体工程贴得紧,所以需要总包相当大的配合、协调与管理。

一般来说,总承包商完成这块配合、协调与管理工作都是做得不错的。

工程总归是要多个承包商来共同配合协调完成,这一点总包还是有清楚认识。

与国内工程不同,FIDIC合同下总包对指定分包承担的责任要多得多。

其中重要的一点认识是总包对任何分包承担一切责任。

这个是依据FIDIC合同第4.1款第三段“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以及第4.4款“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一样地负责”得出的结论。

这就牵涉到清单中一项重要费用的合同义务对应,就是总包照管费。

总包照管费我在操作招投标时经常这样解释“就是我们常见的总包配合费”。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的运用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的运用
3、EPCT:合同由业主或者指派一个业主代表管理 和解决争议和索赔,如果发生争端,交由争端裁决委 员会决定。
《FIDIC》三个合同条件的承包商的责任
1、CONS:由承包商按照合同(包括规范要求和图 纸)和工程师的指示,设计(只按规定的范围)和实 施工程。
2、P&DB:由承包商按照合同,包括其建议书和业 主与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所有生产设备、设计(另有 规定的除外)和实施工程。
2、P&DB:期中付款和最终付款由工程师证明,一 般参照付款计划表确定。或者按实际工程量测量(按 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及应用工程量表或其他资料表 中的费率和价格计算确定。其他估价原则可以在专用 条件中规定。
3、EPCT:期中付款和最终付款无需任何证明,一 般参照付款计划表确定。或者按实际工程量测量(按 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及应用工程量表或其他资料表 中的费率和价格计算确定。其他估价原则可以在专用 条件中规定。
3、EPCT:除不可抗力的社会和自然力因素造成的 业主风险外,全部由承包商承担,包括对工程具体类 型有关的现场水文、地下及其他条件数据的审查和评 价的此类风险。
《FIDIC》三个合同条件的合同变更的原则
1、CONS:变更内容和范围是合同工作内容数量、质量、特 性、删减(不能交他人实施)、附加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 标高、位置、尺寸、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等。变更由工程 师发布指示,要求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书,批准后承包人应遵守 并执行。除非承包人难于取得所需货物,工程师才可以取消、确 认或改变原指示。
《FIDIC》三个合同条件
CONS是指:《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 业主承担设计的建筑和工程;
P&DB是指:《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 条件》(黄皮书);

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下外商对国内分包商的施工管理

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下外商对国内分包商的施工管理

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下外商对国内分包商的施工管理发表时间:2004-1-16 10:40:02 作者:徐林森自鲁布革伊始,采用世行贷款和国际招标的水电建设项目先后有天荒坪、二滩和小浪底;国内众多的建设单位分别作为合作伙伴、承包商或分包商,在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下参与其中。

建设的过程同时也是冲击的过程,有着很多的经验和教训。

这中间,又以小浪底最富代表性--规模最大、技术最复杂、与国际接轨最全面、参建的单位最多、经验和教训最丰富等等。

下面仅就笔者熟悉的小浪底工程二标(CGIC联营体)外商对国内分包商的施工管理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并谈一下个人的一些看法和感受:根据世行采购导则要求,小浪底主体工程三个土建标为国际招标工程,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

小浪底工程二标即泄洪排沙系统标由以德国旭普林(Züblin)公司为责任方的中德意联营体(CGIC)中标,中国水利水电七局、十一局为其合作伙伴。

主要分包商有:中国水电六局、七局、十一局,陕西省水电工程局,铁道部隧道工程局和由水电一、三、四、十四局组成的OTFF联营体等。

除此以外还有地方、私营公司企业等小分包商。

菲迪克第4.1、4.2条款对分包做出了相应规定,外方据此及主合同、技术条款、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和现场实际情况等有选择性地签订分包合同,将工程项目分包出去。

一般而言,大的分包项目就在前述主要分包商间竞标,经过谈判最终签订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小的分包项目如小额劳务、材料设备供应等,在地方、私营公司企业间竞标,签订分包合同。

合同签订后,就进入施工准备阶段。

在这个阶段,外方的区段工程师(即分包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会实际、全面介入,并将根据合同、技术条款、设计图和现场情况等配合技术部准备施工方案、施工图,配合计划部进一步细化月、季度计划,配合施工部、机电部、商务部等部门部署人员、配备材料设备等;分包商将被要求提供人员名单、自备材料和小型工具设备清单等。

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试题及答案(最新)

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试题及答案(最新)

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试题及答案(最新)1、[选择题]甲建设单位确定乙施工单位为中标单位,于2013年5月1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最迟应该在()签订书面合同。

A.2013年5月15日B.2013年5月16日C.2013年5月30日D.2013年5月31日【答案】C【解析】“施工招标程序”。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2、[选择题]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不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A.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B.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C.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D.完成了缺陷责任期内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答案】D【解析】2020版教材P114-117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承包人的施工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3、[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A.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只能向要约人作出C.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D.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FIDIC合同条件实用技巧-工程分包

FIDIC合同条件实用技巧-工程分包

FIDIC合同条件实用技巧——工程分包国际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最复杂和棘手的问题之一就是工程分包,其中除了业主、咨询工程师、总承包商及分包商相互间的复杂关系外,还涉及到有关各方在合同中的地位、责任和义务。

尤其是当发生业主、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中的任何一方无力偿付债务甚至破产时,受损方如何根据有关合同从尚有偿付能力的另一方那里得到合理补偿,在很大程度上就要取决于分包前相关工作的成功与否了。

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关系工程分包的主要特点是:从市场的角度看,这时总承包商既是买方又是卖方,他既要对业主负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又要根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商进行管理并履行有关义务。

分包是相对于总承包而言的,分包的概念最初是为了总承包商的利益而提出的,原则是只能将一项或若干项具体的工程施工分包给其他人,但不可以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出去。

总承包商不能期望通过分包,逃避自己在合同中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仍需对其分包商在设计、工程质量和进度等方面的工作负全面责任,而分包商在现场则要接受总承包商的统筹安排和调度,只是对总承包商承担分包合同内规定的责任并履行相关义务。

分包在法律上属于受托履约(Vicarious Performance),而业主在合同第3款/第4款(转让与分包)中是绝对禁止对工程的全部受托履约,即不允许总承包商将其最基本的权力和对分包商的工地协调权全部转交给分包商,尽管分包商必须要对总承包商负责。

合同第3款(合同转让)中所述“转让合同”(Assign the Con—tract)与合同第4.1款(分包)中的“分包整个工程”(Subcontractthe whole of the Works)可以说是同一个意思,都是禁止总承包商将整个工程全部转包出去.如果承包商未获业主同意而擅自分包,则业主可以引用合同第63.1款(承包商违约)之(e)条对总承包商进行处罚。

因此,在国际承包工程市场上,常见的是经过业主批准的部分受托履约,通常是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可分包的项目内容和一个百分比.总承包商要全方位地在各方面就其分包商的工作对业主负责,就如同自己工作一样。

什么是指定分包商与指定分包

什么是指定分包商与指定分包

什么是指定分包商与指定分包
【指定分包商】发包⼈指定分包商结算包括分包部分费⽤吗?
⾸先要了解什么是指定分包商与指定分包,“指定分包商”⼀词援引⾃FIDIC编制的《⼟⽊⼯程施⼯合同条件》,原意是指业主或⼯程师指定的进⾏与⼯程实施、货物采购等⼯作有关的分包商。

对这些分包商的指定,可以在招标⽂件中指定,也可以在⼯程开⼯后指定由总承包商对他们进⾏协调和管理。

⽬前我国法、法规对指定分包的概念没有界定,根据⼯程实务中指定分包的实际形式,把指定分包的概念概括为,建设单位把部分⼯程项⽬(尤其是⼀些专业性较强的项⽬)通过招标选定分包商或者直接选定分包商。

但是被选定的分包商并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是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

指定分包主要区别于由总承包单位通过招标选择分包商的⽅式。

从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指定分包的情况下,分包⼯程实际上已经包括在总承包⼈与发包⼈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约定⼯程范围内,在当事⼈对分包⼯程的价款结算没有例外约定的情况下,审计结算时当然应当将该分包部分的费⽤计算在内。

⾄于分包⼯程的保修责任,该部分的保修责任应由承包⼈作为第⼀责任⼈向发包⼈承担,分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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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FIDIC合同条件看我国对指定分包商法律机制的创新设计所谓指定分包商是指在总承包中,由业主专门选定的承担总承包范围内部分特定工作的承包商。

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业主指定分包商都是工程承包建设中很普遍的现象。

FIDIC合同条件对指定分包商有专门章节进行规范,由此,指定分包商条款也成为国外许多施工合同中重要的合同条款。

但是,在我国无论是《建筑法》还是其它有关部门规章对指定分包商还未以立法的形式进行规范,实践当中也鲜见有指定分包商的专门条款。

伴随国内越来越多工程选用FIDIC合同文本,但该文本中与我国《建筑法》等法规存在相冲突的地方,如何协调、吸收合理因素、加快与国际接轨是摆在立法工作者面前的紧迫问题。

本篇文章试从FIDIC合同条件中对指定分包商的界定进行探讨我国目前对指定分包商的立法态度以及进行创新设计的可能性。

一、FIDIC合同条件中对指定分包商的界定及其特征1988年第四版FIDIC红皮书第59条中对指定分包商的定义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与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有关的任何工程的施工或任何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的所有专业人员、商人、零售商及其他人员,以及根据合同规定,在从事这些工作的实施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的一切有关人员,均应视为承包商雇佣的分包商。

概而言之,FIDIC 合同条件把指定分包商基本分成三类:指定施工分包商、指定材料供应商、指定劳务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在FIDIC合同中的意义是:业主通过向总包商支付相关管理费的方式让其负责分包合同的管理和协调,既可以方便业主选择关系紧密或具有专长的分包商又可以实现管理的系统化和科学化,以免不必要的管理成本浪费。

指定分包商在FIDIC合同条件中的特征是:1、指定分包商需要得到总承包商的确认。

因为指定分包商最终要纳入总承包商的分包管理之列,如果有合理的理由,总承包商有权利拒绝分包商的提名:或指定另一位承包商,或修改指定分包合同,或亲自完成指定分包工作。

2、指定分包商应确保总包商得以免除因分包合同所涉及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确保总承包商免于承担分包商、其代理人、工作人员因失职、违章引起和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等费用。

若指定分包商拒绝按此规定签署分包合同的,总承包商有权利拒绝与指定分包商签约。

3、业主有权利在总承包商无正当理由扣留指定分包商工程款或材料款时,直接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并以冲帐方式从业主应付或将付给总承包商的工程款中将上述金额扣除。

二、我国《建筑法》等法规对指定分包商的立法态度和有关规定我国《建筑法》对指定分包商没有明确允许或禁止的规定,根据《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从该规定来看,分包商的选定必须得到业主的确认,但是否可以由业主指定分包商、总承包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指定分包商则未作明确规定。

不过,我们可以认为《建筑法》不禁止业主指定分包商。

与此同时,《建筑法》对指定材料供应商也采取了通融的态度,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可见,法律并不禁止发包单位直接指定材料供应商,是否可以指定主要依据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约定。

但是,有些地方性规定态度鲜明,明确禁止业主指定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

上海市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提供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器具。

”1999年7月5日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并实施《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总包企业对其承建的工程中部分工程进行分包,除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

”2001年7月27日施行的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合同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指定分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指定分包单位、明招暗定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转包工程或挂靠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指定分包或转包、挂靠施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还应对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和重组。

”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指定分包商的态度不仅是含糊的,有的甚至是否定的。

这种含糊表现在:一、指定分包商是否具有合法地位含混不清;二、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的区别含混不清。

三、FIDIC的指定分包商与我国《建筑法》下的分包商之区别因《建筑法》未明确界定指定分包商,在我国,指定分包商的概念应被视为包涵在一般分包商的概念之内。

无论是否业主直接指定,都称之为分包商,在责权利上没有区别。

但FIDIC合同条件中的指定分包商与我国《建筑法》下的分包商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上却存在诸多不同。

其一,最大的区别在于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广度和深度不同。

FIDIC指定分包商的选定虽然必须得到总承包商的确认,但因由业主指定因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比一般分包商从范围上要广、从程度上要深。

红皮书第59.2款规定,指定分包商要确保总包商得以免除因分包合同所涉及的全部责任,确保总承包商免于承担分包商、其代理人、工作人员因失职、违章引起和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等费用。

笔者认为,FIDIC指定分包商必须承担的责任包括:A.向总承包商承担因分包合同涉及总承包商对业主所承担的同样的责任;B.向总承包商承担因分包合同涉及总承包商对其他分包商的同样的责任;C.向总承包商承担因分包合同涉及总承包商对第三人的同样的责任。

因此,FIDIC指定分包商不得不因此而承担因分包合同涉及的总承包商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只要这种损失与其有关。

相比而言,我国《建筑法》下的分包商一般仅根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商承担责任,而承担总承包商因总承包合同或是其他分包合同所受的有关损失就比较困难了。

而且,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总承包商没有直接责任,但从对内责任分担上一般不能全部解除责任。

但根据FIDIC合同条件,若总承包商没有责任,在对内的责任分担上总承包商可以释放全部责任。

其二、相对应,指定分包商具有比一般分包商更广泛的权利,这主要是指支付工程款上更优越、更直接的权利。

红皮书第59.5款规定,业主有权利在支付任何有关于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时审查总承包商支付指定分包工程款的情况,总承包商扣留指定分包商的工程款必须要有正当理由,而且应向指定分包商书面通知扣留的情况,否则,业主可以直接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并从向总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扣除。

相比而言,我国根据《建筑法》或相关法规,业主往往不得直接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无论是否总包商按时支付工程款(除非合同中特别约定)。

我国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8.4款的规定“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因此,即便分包单位是由发包人选定的,但也不能越过承包人直接向分包单位付款。

即使支付了也不能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

此外,指定分包合同虽然由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商之间签署,但其合同条款往往由业主与指定分包商直接确定,因而相比其他一般分包商其各项条件比较优惠。

由此可见,FIDIC指定分包商的责任比我国《建筑法》下分包商的责任重,但所享受的权利相应也优越,其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我国可以借鉴FIDIC指定分包商之概念和特征丰富我国法律体制下分包商的内涵和类别。

四、从法律机制上设置指定分包商之客观必要性设置指定分包商的法律机制首先有助于业主自行挑选具有业务专长或具有良好关系之分包商,同时又可以通过总包商进行整体管理和协调,以实现管理的系统化和科学化,该机制符合业主进行工程建设或投资的客观需求。

其次,对总承包商而言,设置指定分包的法律机制有助于规范因业主不规范分包而导致的不平等现象,有助于正确引导工程分包合同的签署和履行。

在我国因缺乏指定分包商相应的责、权、利的规定客观上造成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业主违法分包或不规范分包的行为,即业主借有利地位强制要求承包人同意其指定的施工分包或材料供应商,这些分包商往往与业主有良好的关系,分包项目也常常利润丰厚。

笔者曾经历如下案例,上海某合资企业作为发包人就某工程进行招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材料由承包商供应,上海某建筑公司参加了投标,该建筑公司考虑到采购材料所可能获得的利润,从而以较低价中标。

在双方签订承发包合同后,发包人却要求承包商采购指定供应商的材料设备,并且发包人已经和供应商谈妥了产品的型号、价格(包括价差及处理)交付等交易的一切条件,承包商在没有获得其预期利润的同时,却反而要承担因材料设备质量而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

产生这一类的现象,就因为我国缺乏指定分包商的法律机制,总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无法有理有据的保护自己。

最后,指定分包商法律机制加重了对分包商的责任并确保总包商得以免除因分包合同所涉及的全部责任,该机制有利于鞭策、督促指定分包商按约完成分包任务。

指定分包商因由业主直接指定或与业主有良好关系而妄自尊大以致于不听从总承包商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成为总承包商进行统一协调整个工程施工管理的拦路虎,只有加重指定分包商的责任才能真正有效的使指定分包商自愿听从指挥并协调好各方关系。

从另一方面,该机制能够克服总承包商拖延工程款的困境,指定分包商可以在总承包商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时候得到业主的直接支付,以减少工程款拖欠的可能。

五、对我国指定分包商法律机制的创新设计鉴于国内采用FIDIC合同文本逐步增多的趋势以及我国承包商走向国际建筑市场的双向客观需求,我国应吸取FIDIC合同文本中的合理部分并对我国的建筑领域的相关规定加以修改、调整和丰富。

从立法上,笔者认为不宜明令禁止业主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商、指定材料供应商或指定劳务分包商的权利。

事实上,即使法律上禁止但客观上也无法禁止,以一般分包为名行指定分包之实的现象比比皆是,反而不利于对业主、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三方利益的调整和保护。

与此同时,笔者建议在近期可采用示范文本的方式对此进行规范,在时机成熟之时再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界定其内涵、类别和特征,以逐步适应建筑市场的需求。

笔者试从以下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考虑对指定分包商条款的设计。

从程序上应注意的有:1、指定分包合同一般应在业主同总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之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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