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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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有哪些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工程及验收标准等。

土木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大型管道工程等工程的验收,不仅可以减少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还可以从根本上保障群众的人身安全。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
(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四)《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五)《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
(六)《建筑工程饰面砖粘接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
(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八)《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
(九)《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十)《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
(十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十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8-2008
(十三)《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1-2008
(十四)《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十五)《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
(十六)《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十七)《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十八)《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十九)《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550-2010
(二十)《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建筑装饰涉及的相关验收规范及标准非常的繁多,除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两个基本的国家标准外,很多的施工项目都有单独的国家规范及标准颁布。

二、竣工验收目的和方式
建设项目的施工达到竣工条件进行验收,是项目施工周期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

(一)竣工验收的目的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了严格的竣工验收程序,其目的在于以下几方面。

1.全面检查项目的施工质量:在竣工验收阶段,可以检查承包商的施工成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产生生产或使用能力,可以正式投入生产运行。

通过竣工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生产和使用的问题,确保项目能按设计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投入正常运行。

2、明确合同责任:能否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是判别承包商是否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完成了施工义务的标志。

完满地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即可以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将所施工的工程转交给业主使用和照管。

3、建设项目转入投产使用的必备程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也是国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管理水平,以及总结建设项目建设经验的重要环节。

一个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交付使用后,能否取得预想的宏观效益,需要经过国家权威管理部门按照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组织验收确认。

因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基建试车分成,由银行监理全部上交财政。

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验,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二)竣工验收的方式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顺利竣工验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根据建设项目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建设进度的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

工程建设达到验收条件的验收方法可分为三类:中间验
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如表1所示。

建设内容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也可一次性竣工验收。

虽然工程的中间验收也是工程验收的组成部分,但属于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内容,所以下面只介绍竣工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的相关问题。

三、竣工验收范围和依据
(一)竣工验收范围
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法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即:工业项目经过投料试车(带负荷运转)合格,形成生产能力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都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对某些特殊情况。

工程施工虽未全部按设计要求完成,也应进行验收,这些特殊情况是指以下几种。

1、因少数非主要设备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虽然工程内容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可以投产或使用的工程项目。

2、按规定内容已建成,但由于外部条件,如流动资金不足,生产所需原材料不能满足等,使已建成的项目不能投入使用。

3、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单位已经使用,但近期内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经主管部门批准手,可缩小规模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二)竣工验收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项目和辅助公共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

2.工艺设备的主要配套设施已通过联动负荷试验,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渤海防治设施已按现场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

以上是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应达到标准的基本规定,但各工程项目除了应遵循这些共同标准外,还要结合专业特点确定具体竣工应达到的条件。

表2中简要列出了几种专业工程施工应达到的条件,以供参考。

(三)竣工验收依据
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

1.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文件。

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各种文件。

2.工程设计文件。

包括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规范等。

3、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规范。

包括现行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合同文件。

包括施工承包的工作内容和应达到的标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修改变更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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