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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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7年6月30日,三九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对三九医药及 其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额为37.4亿元。
中国证监会曾于2002年7月4日,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做出 了行政出发决定:对三九医药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三 九医药原董事长赵新民先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对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许宁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 元。
因为信息披露存在较大问题,在深交所公布的2007、2008 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考核结果中,汕电力连续两年被评 为“不合格”。
深国商案例
2010年2月24日,深国商公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控股 子公司融发公司(深国商持股60%)在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的 2.25亿元贷款展期提供担保,融发公司另一股东Powerland Holding Limited(以下简称“ PHL公司”,持股40%)的 实际控制人按照40%的比例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ST丹化案例
2006年度,控股股东丹化集团新增占用*ST丹化资金13380 万元,上述资金占用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且丹化 集团未及时通知*ST丹化进行披露。截至2006年12月31日, 丹化集团占用*ST丹化资金余额为69698万元。
2008年1月28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丹化集团、 *ST丹化、 *ST丹化原董事长梁健、总经理鲍龙飞、原董事 陈泳妃、独立董事于敏、原财务总监孙凯捷及副总经理王福 成等人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存量股份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2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 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 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 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 同意转让。
因上述议案与《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不符,2009年10月28日, 东阿阿胶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取消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实施委托贷款的议案》,取消 本次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实施委托贷款事宜。
中关村案例
2009年6月27日,中关村(000931)公告称,公司决定向 第一大股东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9亿元,借款利率 为6.903%。公司董事刘力文投了反对票,其理由为:“因 本项议案中涉及的企业间资金拆解的利息约定违反了现行法 律规定”。据了解,目前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31%。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 公司为其违规提供担保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 日 证监会、国资委 证监发[2005]120号)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 对外担保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3)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①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③单笔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④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江苏开元案例
2008 年 5 月 15 日 , 江 苏 开 元 ( 600981 ) 撤 销 了 此 前 通 过 的 《关于向江苏开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融资的议案》,原因为该 议案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不符。
按照原来的预案,江苏开元将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开元建设 提供1600万元的融资。据了解,江苏开元持有开元建设 20% 的股权,其他出资方为江苏开元大股东江苏开元国际集团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也就是说,开元建设为开元国际集团公司间接 控股80%的子公司。
天目药业案例
天目药业(600671)主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6年12月,天目药业通过浙江天目保健品公司(以下简称天目 保健品)向控股股东关联方浙江现代汽车维修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汽 修)提供咨金援助累计4000万元。
2006年12月和2007年3月,天目药业向控股股东关联方现代汽修 提供资金资助2850万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 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放弃优先购买权中的关联交易问题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与深沪两所于2002年3月22日召开的 2002年第一次信息披露监管例会会议纪要规定:
PHL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深国商承诺:对2.25亿元的贷款与 深国商按照40%和60%的比例承担各自相应的担保责任。 如深国商单独承担了担保责任,深国商有权按照所承担的赔 偿金额40%的比例向PHL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追偿。
②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 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茂化实华案例
8月10日,深交所向茂化实华发出了《关注函》,要求对 上述涉嫌资金占用事项予以核查。8月11日,深交所向该公 司发出了《约见谈话函》,决定在8月12日上午9:00约见该 公司全体董事和大股东负责人。但是,该公司董事长郭劲松 拒不配合深交所监管工作,未出席深交所与广东证监局的联 合约见谈话,也未按深交所要求提交有关书面说明和意见。
2006年12月29日,汕电力与万泽地产签订借款合同,向万泽地产 贷款7500万元,期限一年。由此也拉开了万泽地产向汕电力借款 的序幕。截止到2009年6月26日,汕电力与万泽地产之间还有1.6 亿元借款未偿还。
然而,万泽地产其它两个股东万泽集团和小梅沙实业公司,并没 有按照同比例提供借款。深交所对该事项发送了《关注函》。
2010年3月2日,深交所对中国中期及其wenku.baidu.com事长姜新、董事会秘书 徐朝武等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双汇发展案例
2009年上半年,香港华懋集团等少数股东向香港罗特克斯公司 (为双汇发展的实际控制人)转让双汇发展(000895)控股或参股 的 10 家公司的股权(双汇发展持股比例分别为20.01%-63.35%不 等),双汇发展在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放弃了 对上述股权的优先受让权,该等股权转让价款6.15亿元。达双汇发展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6%。
对于前述事项,双汇发展没有及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也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10年2月11日才予以披露。
2010年3月3日,双汇发展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公 司放弃该等优先受让权的议案。2010年3月8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对双汇发展发送了《关注函》,要求双汇发展尽快拟定整改方案并拟 对其进行处分。目前,双汇发展正根据深交所的要求拟定整改方案。
2009年12月4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茂化实 华、董事长郭劲松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给予董事会秘书梁杰 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5)上市公司未经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不得放弃对其控股或者参股公司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增量发行时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 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①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②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③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④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⑤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5、部分上市公司与非关联方共同投资成立子公司,其后, 该非关联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关联方,回避关联交易 的问题如何处理。
例会认为,非关联的共同投资方将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关联 方时,由于上市公司有优先购买权。事实上形成了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因此上市公司对是否放弃优 先购买权的权力进行审议,应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侵占上市 公司资金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3年8月28日 证监会 国资委 证监发 [2003]56号)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中,禁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2)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注意: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必须坚持“自上而下”单项流 动原则;允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低息或 者无偿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但绝对不允许上市公司以 任何形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
三九医药案例
2006年12月和2007年4月,天目药业向控股股东关联方山东现代 物流公司提供资金资助1100万元。
2007年4月,天目药业向控股股东关联方杭州富鼎投资公司拆借 资金2000万元。
2009年2月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天目药业给予 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董事长、总经理等相关当事人给予 警告和罚款。
(3)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时应该遵循的原则
①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时,控股子 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
其他股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 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汕电力案例
2006年12月21日,汕电力受让大股东万泽集团公司持有的深圳市 万泽地产公司51%的股权。转让之后,万泽集团还持有万泽地产 47.75%的股权,深圳市小梅沙实业公司持有1.25%的股权。
中国中期案例
2009年8月6日,中国中期(000996)披露其参股比例为 18.53% 的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期货公司”)的股权 及注册资本变更事宜:当时为中国中期控股股东的北京恒利公司受让 国际期货公司部分股东的股权,并同时独家认缴国际期货公司新增注 册资本。
该次注册资本及股权变更后,国际期货公司注册资本由1.1亿元变 更为2.2亿元,中国中期在国际期货公司的持股比例由18.53%变更为 9.27%,北京恒利变更为国际期货的股东,持股比例为89.06%。由 于国际期货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国中期 在该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中享有优先认购权和受让权,而中国中期未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即放弃了上述优先权。
东阿阿胶案例
2009年10月23日,东阿阿胶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对闲置自有资金实施委托贷款的议案》, 利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5.2亿元,通过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向 公司控股股东华润东阿阿胶公司的关联人--华润(集团) 有限公司内部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期限为一年, 年收益率为4.2%。
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一部分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重点问题
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重点问题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规范问题 《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4)上市公司不得购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 存在资金占用的项目或者资产
茂化实华案例
2009年7月22日,北京市高院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将茂化 实华大股东持有的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70%的举办者权益 挂牌出售。7月24 日茂化实华董事会通过决议拟竞买该举办 者权益。7月28日,该公司披露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关 联交易公告。然而,在北京市高院委托北京中评瑞评估事务 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中明确显示北京泰跃涉嫌对珠海学 院存在4710万元资金占用的情况下,上述关联交易公告和 董事会决议公告均未提及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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