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2年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2年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厅函[2012]34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8.18【实施日期】2012.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2年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的通报(保监厅函〔2012〕34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2012年2-5月,中国保监会组织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了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自查自纠工作的基本情况本次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业务自查范围是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承保的业务。
根据各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35家公司对电话营销渠道、56家公司对银行邮政代理渠道、48家公司对个人营销渠道的销售管理和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开展了自查自纠,自查面达到100%。
据统计,各公司合计暗访兼业代理网点6.9万个、产品说明会3.1万场,抽查营销员9.1万人次、保单344.9万件,共发现内控缺陷2747项、存在各类销售瑕疵的保单43万件、涉及销售误导问题的营销员2.6万人次、存在销售误导问题的产品说明会851场。
自查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电话营销配套基础管理制度有待完善,部分公司销售质检不到位。
开展电话营销业务的公司中有37.1%未建立培训内容审核检查制度,超过一半的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培训制度不健全、培训内容中法律法规知识和诚信教育不足、培训记录不完整或严重缺失等问题。
公司抽查保单中的22.8%被认定为问题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未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重要内容和责任免除事项;同时个别电话营销业务排名前列的公司质检监听人员配备不足,保单监听比例偏低,致使有相当数量的问题件保单因未被监听而没有被发现。
销售误导综合治理
近年来的行政处罚情况(续)
2010年度,共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了878家 次行政处罚:责令撤换高管100人次,对机构罚款 5840.07万元,对个人罚款1184.80万元,吊销许可证55 项,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57项,警告120家机构和717人 ;
2011年前三季度,共对642家次机构和699人次个人实施 了1925项次行政处罚。其中,禁入保险业1人次,撤销任 职资格或从业资格45人次,对机构罚款6036万元、对个 人罚款968.9万元,吊销业务许可证40家次,责令停止接 受新业务30家次,警告97家次机构和644人。
部分地区的统计:销售误导投诉占寿险公司总 投诉的70%;银保渠道投诉占销售误导投诉的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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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典型表现 翻新误导话术,应对治理要求。随着市场的不断
发展变化,近来新的销售误导方式层出不穷。 银保渠道,避谈保险谈理财、宣传高收益、隐瞒
费用扣除、偷换概念是典型的误导手段。 2009年,各公司主推长期产品和期缴产品后, 误
应在保单生效时、扣款成功时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客户。
应对投保人进行电话回访,并录音核查,电话回访人员和销售人员应岗位分 离。
各公司应当选择专用号码作为电话营销号码。、禁止保险营销员个人及其聘 用人员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或者假借公司电话营销中心名义电话约 访客户。
除团体保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一年期以上新型产品 的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应当包括回访的时间、方式、内 容、成功率以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内容。
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媒体监督力度进一 步加强,凸显了一些过去没有被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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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综合治理销售误导 二、销售误导的监管要求 三、销售误导的典型案例 四、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主要措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13•【文号】保监厅函[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的通知(保监厅函〔2012〕44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保监会决定于近期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12年2月16日10:00-11:00(请参会人员于9:45前到达指定会场并办理签到手续)。
二、会议内容统一全行业对治理销售误导的认识,明确治理销售误导的中长期工作目标,部署2012年治理销售误导的具体工作。
三、会议形式、地点会议采取视频形式召开,主会场设在保监会机关302会议室,分会场设在各保监局会议室。
四、参会人员主会场:(一)保监会会领导;(二)保监会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四)总部在京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分会场:(一)各保监局、保监分局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及人身保险监管处全体干部;(二)总部在当地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三)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四)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
五、其他要求(一)请各人身保险公司于2月14日前将总公司参会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1)发送至联系人邮箱,京外人身保险公司同时将参会人员名单发送至所在地保监局。
(二)主会场公司参会人员持会议通知或传真件从保监会机关大楼西门进入会场,并自行用A4纸打印“2.16”车证,车辆停于保监会大楼西侧。
保险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自查报告
保险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自查报告一、前言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市场逐渐成熟。
然而,一些保险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忽视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存在一定程度的侵害行为。
为了加强保险行业自律,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报告将对我公司可能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自查,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二、问题分析1.销售误导我公司在保险产品销售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导消费者行为。
销售人员通常会出于追求个人业绩的目的,在产品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夸大产品优势,对风险提示不够充分,从而误导消费者做出不理性的投保决策。
2.拒赔问题我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拒赔行为。
虽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不符合保险条款的理赔请求,但在具体操作中,一些保险公司存在对合理理赔请求的过度解释和拖延处理,以及无端拒赔等问题。
3.结算问题我公司在保险理赔结算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
一方面,我公司在理赔结算中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扣减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另一方面,我公司的理赔结算过程存在一定的不透明性,缺乏及时、清晰的沟通和解释。
三、整改措施1.加强内部管理我公司将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销售人员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做到真实、准确的信息传递,不得误导消费者。
同时,建立销售人员绩效考核机制,鼓励以诚信为基础的销售行为。
2.完善内部投诉机制我公司将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的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
投诉部门将对投诉进行细致排查,与理赔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加快理赔处理速度,提高理赔效率。
3.监管加强我公司将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监管,依法打击销售误导行为。
同时,积极与相关监管部门合作,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行业的整体规范水平。
4.提高服务质量我公司将加强对销售人员和理赔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能力。
同时,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优化理赔结算过程,提高透明度,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四、总结通过自查,发现了我公司在销售误导、拒赔问题和理赔结算问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银保销售误导整改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银保销售误导整改报告篇一:保险公司内部整改报告关于xx保险有限公司xx公司违规xx的整改报告xx保监局:xx年xx月xx保监局xx处对我分公司xx进行了稽核检查。
此次检查中,发现xx存在违规xx的行为。
我公司在获悉此事后,立即对相关机构进行处理,并在全省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检查,坚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现特将整改情况予以汇报:一、责成xx负责人进行深刻检讨,并根据监管机关处理意见予以相应处理;二、责令xx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直至通过监管机构合规检查;三、针对全省机构进行严格检查,对存在需要变更职场的机构严格监控,分支机构的变更和撤销的申请由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
(相关公司的内控制度)各分支机构变更职场严格按照此程序进行,艰巨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四、省公司紧急发文通知各级机构,再次重申合规经营的重要性,明确各项监管制度、审批流程,明令机构负责人严格按照监管制度进行经营管理,各分支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过程中,对不严格按本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当的机构和部门,分公司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筹备、开设、变更、撤销分支机构的,由分公司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三级机构负责人承担。
分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追究责任人责任。
五、xx分公司指定专人针对全省机构负责人召开机构合规经营管理再培训,强化机构合规管理,全面深入学习《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法》及《xx机构管理办法》等外部监管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及制度。
并由专人负责培训考评和验收,其他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保证培训效果,确保机构负责人将合规经营视为机构工作第一要务。
特此汇报xx公司xx分公司xx年xx月xx日篇二:关于保险代理业务自查自纠的整改报告关于保险代理业务自查自纠的整改报告一、20XX年度机构运营及保险代理业务经营情况20XX年度本机构主营业务规模、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实现的代理保费、手续费收入、代理险种及各险种手续费分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01•【文号】保监寿险[2012]215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2〕215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精神,做好人身保险销售误导治理工作,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人身保险公司开展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重点本次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业务自查范围是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承保的业务,可视情况向前追溯和向后延伸。
各人身保险公司要重点针对个人营销渠道、银行邮政代理渠道和电话营销渠道的销售管理和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主要包括:(一)销售资格管理情况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与保险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保险中介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是否具有符合监管规定的销售资格,保险公司对销售资格的管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二)销售培训管理情况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销售培训管理制度,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了培训,是否存在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材料,是否重视依法合规和职业诚信教育。
(三)宣传资料管理情况产品说明书及宣传材料的内容和印制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是否存在擅自设计、修改和印刷宣传资料的问题,是否对基层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使用的宣传材料实施了有效管控。
(四)销售行为管理情况1.销售过程中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对客户进行了投保提示和风险测评,投保单是否附有保险条款,是否存在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和承诺、夸大收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销售新型产品的,是否要求投保人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7•【文号】保监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9号)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好社会上普遍反映保险业存在的理赔难、销售误导、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平稳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和体制(一)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已有规章制度的梳理,对不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尽快修改与完善;对违反法律和监管规定的,要立即废除或修改;对未执行落实法律和监管规定的,要尽快建立健全。
(二)保险监管机构要完善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组织体系,确立职能部门,清晰工作职责,充实精干力量。
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要设立由本单位相关部门组成的保险消费者事务工作委员会,整合力量,加强协作,提高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二、加大信息披露,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三)保险监管机构要定期披露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使消费者能够客观评价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理赔服务水平。
(四)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与保险消费者权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使消费者直观了解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收益风险和除外责任、服务项目和承诺、投诉途径和办理时限等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信息。
(五)保险行业协会要督促成员公司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统一公布成员公司的有关产品信息、服务标准、理赔时效,方便保险消费者查询和选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2012年湖南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2012年湖南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湘保监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2012年湖南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保监发〔2012〕1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含筹),各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和《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精神,结合湖南人身保险市场实际,我局制定了《2012年湖南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2012年湖南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保监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和《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精神,结合湖南人身保险市场实际,现就2012年湖南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工作要求,以狠抓监管制度执行为重点,强化省级集中管控责任,构建监管部门、保险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源头治理,抓住关键环节,整治重点领域,确保销售误导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着力构建防治销售误导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湖南保监局成立由朱正副局长(主持工作)任组长、程健荣副局长任副组长,寿险处、中介处、法制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销售误导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寿险处承担,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并确定由各省级分公司分管负责人、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寿险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联络人,负责销售误导治理工作的沟通协调,领导小组名单、联络人名单与联系方式应于3月23日前报湖南保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14•【文号】保监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重点解决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工作部署,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保监会拟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销售误导问题,扎实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销售误导是人身保险业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
2001年以来,为治理销售误导,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采取了包括现场检查等手段在内的监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由于公司重视不够、制度执行不到位、责任划分不明确等原因,销售误导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在某些领域甚至愈演愈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影响了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销售误导不仅直接侵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其发展到一定程度,还可能引发公众对整个行业的不信任,危及行业长远发展。
因此,全行业要深刻认识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认真抓好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经营管理水平,改进服务质量,提高行业诚信意识,改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强化管理,承担起治理销售误导的主体治理责任(一)认真执行相关监管规定,切实做好风险提示工作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各项监管规定,确保销售管理严格,销售行为规范。
一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整治检查情况通报
关于赴宁夏分公司进行销售误导治理检查情况的通报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2]215号)和集团公司《关于开展邮政金融不规范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中国邮政[2012]90号)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第三小组李凡、**、**等**人在总公司领导的安排下赶赴宁夏,于4月21至22日开展了为期二日的销售误导综合治理检查工作。
按照总公司要求,本次检查四个层面,分别为省分公司、县市保险代理局、网点,检查内容重点针对销售管理和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等。
现将本次检查结果通报如下:1、基本情况第三检查小组人员深入宁夏分公司、**市邮政局、辛家庙邮政网点、金花园有获赠网点等机构进行深入检查。
宁夏分公司业务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良好,坚持以风险管控为主线,先合规后发展,积极整合邮银保三方资源,凝心聚力,扎实工作,坚持规范与运营同步,速度与质量并重,不断夯实合规经营管理基础,权利打造特色化新型保险公司。
2、具体情况(1)销售资质管理在对网点检查过程中,网点均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范围和期限符合检查要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3•【文号】保监发[2012]9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99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各人身保险公司对销售误导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遏制销售误导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0月23日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各人身保险公司对销售误导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遏制销售误导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第三条人身保险公司发生销售误导问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包括以下方面:(一)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二)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三)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四)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5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内同时出现3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以及其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9.29•【文号】保监发[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87号)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明确执法标准,有效惩处销售误导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现就《指引》适用的有关事宜说明如下:一、查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有《指引》所列举行为之一的,通常按照下列要求认定违法行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有《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116条或者第131条规定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依照《保险法》进行处罚。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有《指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116条或者第131条规定的“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依照《保险法》进行处罚。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有《指引》第八条规定行为的,认定为《保险法》第116条或者第131条规定的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依照《保险法》进行处罚。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有《指引》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依法进行处罚。
二、违法行为不能按照前条要求予以认定的,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明确违法行为性质与法律适用。
查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复杂多样性,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07•【文号】保监厅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71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保监发〔2012〕105号,以下简称“《办法》”),认真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抓紧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信息系统,做好数据的采集和报送工作,确保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指标的统计和报送工作,并在该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报送责任人。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2012年12月21日前,将报送责任人、牵头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联系方式(填报格式参见附件1)发送至联系人的电子邮箱。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2012年12月24日前,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统计并报送2012年年中和2011年年底的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指标数据(填报格式参见附件2)。
报送形式为电子版和书面签章文件同时报送,其中电子版请发送至联系人的电子邮箱,书面签章文件需经公司报送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截至2012年6月30日开业未满1年的人身保险公司不需要报送。
四、我会已在保监会官方网站开设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满意度问卷调查栏目(问卷调查栏目网址:/tabid/97/Default.aspx),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主页显著位置登载问卷调查的链接,并采取有效手段鼓励客户和网站访问者参与问卷调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07•【文号】保监发[2012]105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2〕105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客观地评价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效果,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2年11月7日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防范和治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客观地评价并披露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效果,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采用两种方法对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一)根据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得分对各人身保险公司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
(二)利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问卷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是各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个人保险业务,不包括团体保险。
只开展团体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暂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评价范围。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负责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的设计、计算、评分和有关信息的对外披露,以及网络问卷调查的问卷设计、调查开展和有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送数据,并协助保监会开展问卷调查工作。
关于人身保险市场相关问题的报告(精华版)
关于人身保险市场相关问题的报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年来,在中国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保险业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在全球保险业总体增长放缓的背景下,保持了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发展理念不断更新,市场体系更加健全,保险服务功能进一步发挥,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保险制度建设全面加强,保险监管不断完善,行业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新变化。
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基础差,保险业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根据《关于对人身险市场进行书面调研的通知》(寿险部函…2012‟191号)相关要求,结合XX人寿发展实际,我们对我国人身险市场近两年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及未来3-5年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近两年我国人身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近两年人身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销售误导、营销体制不完善和市场秩序不规范等3个方面。
(一)销售误导问题突出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人身险销售误导问题日益突出,不仅损害了客户利益,更重要的是给行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动摇了行业发展基础。
1、销售误导的主要表现一是夸大宣传。
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会、客户联谊会、散发宣传资料、营销员面对面推销、电话营销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个体宣传夸张性的保险产品信息;或者将自身产品与同业类似产品或其他金融产品比较时,夸大自己,自我抬高,令消费者形成错误认识,进而盲目投保。
二是片面介绍。
主要表现为对新型寿险产品不按监管规定作全面、完整、准确介绍。
例如,只按高档利率预测分红水平,不演示低档和中档红利收益;只按公司以往投资收益描述分红情况,不如实告知分红不确定性;只介绍产品的投资收益功能,而对有关费用扣除、退保损失、投资风险等情况不明确提示,使消费者无法全面真实掌握新型产品的风险特性。
三是概念混淆。
为吸引客户,增强说服力,将保险与其他金融产品概念相混淆。
如将保费缴费介绍为“存款”、保险期间介绍为“存款期”、返还的生存金介绍为“利息”等。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整改工作报告提纲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整改工作报告提纲第一篇: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整改工作报告提纲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整改工作报告提纲为全面落实开展工作更进一步推动自身业务的发展,积极响应分公司及保监会的号召,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全面梳理各项风险点并及时整改落实,认真开展了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银保部成员迅速召开了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保监会会议精神,并认真组织全体销售人员学习《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在销售人员早、夕会反复学习文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销售人员,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安排,明确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的精神,是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举措,严抓落实为迅速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精神,快速响应关于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工作部署,加大对销售误导的综合治理力度,银保部对防治销售误导工作做了系统、细致的部署: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此次综合治理工作顺利进行,相关部门合规岗人员全力配合参与综合治理工作。
2、制定方案,开展自查重点围绕从销售资质、销售培训、宣传资料、销售行为、客户回访、销售品质和客户投诉等七个方面入手,对销售环节是否管理到位,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客户回访信息资料是否真实等问题全面开展自查工作。
3、加强培训,落实责任通过晨会、夕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一线销售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培训,确保销售管理严格、销售行为规范。
4、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建立防范销售误导的长效机制将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明确管控责任作为建立防范销售误导的长效机制,切实抓紧抓好。
明确工作重点和要求,在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和相关内部制度基础上,查漏补缺。
同时,对涉及销售管理各个环节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予以明确细分,以严格的考核体制为约束,确保防治销售误导的各项政策措施层层贯彻落实到位。
骗保自查自纠报告
骗保自查自纠报告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防范和打击保险诈骗的决策部署,推动保险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我公司积极组织开展了骗保自查自纠工作,发现了一些问题,并进行了整改。
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一、自查情况本次自查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产品设计与销售、理赔审核等方面。
通过全面开展内部自查,我公司发现了以下主要问题:1.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公司在员工培训、岗位责任划分等方面存在不足,容易造成工作流程不畅、监督不力等情况。
2.产品设计不够严谨。
部分保险产品设计不合理,容易给客户留下漏洞,滋生保险欺诈行为。
3.理赔审核不够严谨。
公司在理赔审核过程中存在疏漏,有时候会因为流程不完整导致骗保行为得逞。
4.销售人员素质不高。
部分销售人员对保险产品了解不够深入,存在虚假宣传、误导客户等不当行为。
二、自纠情况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公司立即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自纠:1.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加强员工培训,明确岗位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流程畅通。
2.优化产品设计。
对不合理的产品进行调整,严格审查产品设计,确保每一份保险产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加强理赔审核。
建立完善的理赔审核流程,确保每一笔理赔都经过严格审核,杜绝骗保行为。
4.提升销售人员素质。
加强销售人员培训,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学习,规范销售行为,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客户行为。
三、自查自纠效果经过自查自纠工作,我公司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内部管理得到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更加畅通,监督检查更加严格,员工工作效率得到提升。
2.产品设计变得更加严谨,消除了可能存在的漏洞,保险产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得到进一步保障。
3.理赔审核更加严谨,通过建立完善流程,杜绝了骗保行为,提升了客户的信任度。
4.销售人员素质得到提升,销售行为更加规范,虚假宣传和误导客户现象得到明显改善。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强化自查自纠工作,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我公司制定了下一步工作计划:1.加强对内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进工作流程,确保公司每一项管理制度得到落实。
西藏保监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西藏保监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藏保监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西藏保监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藏保监发〔2012〕2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监管规定落到实处你公司要结合《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2〕215号)的文件要求,从销售资质、销售培训、宣传资料、销售行为、客户回访、销售品质和客户投诉等方面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于4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自查报告。
我局将视情况于5月份对你公司的销售误导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二、加强销售培训,开展合规教育活动你公司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特别是个险营销员、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的合规培训,加大对法律法规、诚信教育的培训力度,要求销售人员全面介绍保险产品,杜绝误导宣传。
三、加大非正常退保监测,做好客户回访工作一是要建立完善非正常退保应急预案;二是对发生的非正常退保要及时采取可行措施,迅速化解矛盾纠纷,并在第一时间向我局报告;三是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完整,确保保单内容真实、规范,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内控制度,强化责任追究你公司应指定销售误导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推动、协调、监督、检查等,同时对查实的销售误导行为责任人,要严厉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或涉及客户较多的,要及时上报我局。
联系人:田新瑜 6953063附件: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略)西藏保监局2012年3月13日。
保险销售误导自查报告(共4篇)
保险销售误导自查报告〔共4篇〕第1篇:保险行业销售误导一、销售误导有可能涉及到的领域:培训教材、产品说明书、建议书、宣传单张、海报、媒体公布、网站、手机信息、邮件等二、销售误导有可能产生在以下途径:1、媒体公布方面:通过媒体公布或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分红程度;2、现场方面:银行代理网点、营销职场、管理职场、产说会/创说会/培训现场;3、材料方面:产品说明书、建议书、培训教材、宣传材料、职场海报和墙报等方面;4、形式方面:利用产说会、创说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展不实宣传,对产品夸张保险责任、红利、收益率等,利用产说会制造“现场投保热”的假象。
三、销售误导包括以下内容:比例性指标描绘分红情况。
税;包括数据比拟、分红情况比照等。
公布信息不得出现“第一”、“名列前茅”、“最高”等比拟性词语。
“与银行结合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介绍保险产品时使用:“存”、“利息”、“存款自由,取款自由”、“活期月复利高息储蓄”、“本金”、“利息是银行定期利息的1.5倍多”等词语和字句,套用银行储蓄概念并与银行储蓄作不当比拟。
6金”、“免税”和“活期储蓄附带保险”、“月存”、“高息”、“马上停售”等。
四、其他1、招聘广告:在广告中夸张个人代理人待遇,以投资理财参谋、投资参谋、医疗保险调查员等名义招聘个人代理人;2、未经公司答应和审批,利用公司的名义自行进展网上招聘,利用手机短信群发招聘,在招聘或信息中提及其他保险公司任何信息;3、未经上岗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人员,销售新型险种;4、产品说明书自行设计、印制任何宣传材料。
5、除了纸面上的材料和电脑中的教材,讲师在产说会、培训班的授课过程中任何误导性的内容和字眼。
6案例:**中支业务员林**私印宣传单张违规事实:1、在公司培训资料《简单销售法》根底上对万能资料参加了主观的理解和臆断,对原稿中的“保守投资”直接改为“银行”,并自行参加“存”“本”“息”等违规字眼。
2、根据当地社保局的宣传资料,附加个人理解制作单张进展比拟。
治理销售误导自查自纠报告
大理支公司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市公司监察部:
依照保监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21〕215号)要求及省公司《关于印发太安省分公司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太安人险鄂发〔2021〕99号)精神,大理支公司制定了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从销售资质、销售培训、宣传资料、销售行为、客户回访、销售品质和客户投诉等七个方面深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形报告如下:
一、成立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平;副组长:何时斌。
成员:个险、银保及团险各渠道负责人员。
小组联系人何时斌,联系:05
二、自查范围及重点
重点针对个险营销渠道和银行邮政代理及团险渠道的销售治理和销售行为是不是依法合规,内操纵度是不是健全合理有效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紧包括:
(一)销售资格治理情形
营销员是不是取得从业资格证,是不是成立保险营销员的记录治理制度,是不是成立健全保险营销治理档案,营销员档案的内容是不是符合监管规定。
(二)销售培训治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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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的通报
2012-08-24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保监厅函〔2012〕34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2012年2-5月,中国保监会组织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了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自查自纠工作的基本情况
本次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业务自查范围是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承保的业务。
根据各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35家公司对电话营销渠道、56家公司对银行邮政代理渠道、48家公司对个人营销渠道的销售管理和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开展了自查自纠,自查面达到100%。
据统计,各公司合计暗访兼业代理网点6.9万个、产品说明会3.1万场,抽查营销员9.1万人次、保单344.9万件,共发现内控缺陷2747项、存在各类销售瑕疵的保单43万件、涉及销售误导问题的营销员2.6万人次、存在销售误导问题的产品说明会851场。
自查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电话营销配套基础管理制度有待完善,部分公司销售质检不到位。
开展电话营销业务的公司中有37.1%未建立培训内容审核检查制度,超过一半的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培训制度不健全、培训内容中法律法规知识和诚信教育不足、培训记录不完整或严重缺失等问题。
公司抽查保单中的22.8%被认定为问题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未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重要内容和责任免除事项;同时个别电话营销业务排名前列的公司质检监听人员配备不足,保单监听比例偏低,致使有相当数量的问题件保单因未被监听而没有被发现。
二是对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把关不严,管控约束乏力。
公司通过抽查暗访发现相当数量的银行网点不按监管规定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部分银行网点存在销售人员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的问题,还有部分银行网点和销售人员不向客户提供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
此外,银(邮)保通系统尚不能完全实现在出单时对银行销售人员和代理网点的销售资格进行自动审核校验。
三是个人营销渠道私印宣传材料的现象仍未杜绝,代签名、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的问题仍然存在。
各公司自查累计发现268家(次)分支机构存在私自设计、修改和印刷宣传材料的问题,印刷的宣传材料合计达91.1万份。
81.3%的公司自查发现存在营销员代签名和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的问题,部分新小公司在这一问题上比较突出。
四是客户回访信息资料真实性不足,信函回访和面访作用有限。
从自查情况看,银保渠道重复回访号码涉及的保单和客户数量占比均超过8%,个险渠道重复回访号码涉及的营销员占到展业营销员总数的5.7%。
同时,信函回访收到回执的比率为24.6%,无法有效起到回访的作用,虽然面访回执的回收率为88.8%,但公司对回执签名真实性基本无法管控,难以保证回访的有效性,这使其作为电话回访补充手段的作用有限。
针对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内控漏洞和制度缺失,各公司基本能够积极认真地进行整改,特别是注重通过完善制度规定、工作流程以及改进升级信息系统,提高防治销
售误导的内控水平。
此外,各公司还依照内部管理规定处罚各类销售人员4万余人次,并对397名中支以上层级的高管进行了责任追究。
二、自查自纠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开展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营造起治理销售误导的行业氛围,一方面提升了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另一方面提升了各公司内控管理水平,同时为下一步建立健全治理销售误导长效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但是仍然要看到自查自纠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认识不深刻,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
首先是部分从业人员,特别是个别公司高管,对治理销售误导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中来。
其次是部分从业人员对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效果持有疑虑,在自查自纠工作中持等待、观望态度。
还有部分公司的高管和销售人员担心因治理销售误导影响业务的正常发展。
(二)自查不认真,对一些问题避重就轻。
部分公司对一些行业共性的问题不敢主动暴露,或者揭露不足。
如自查发现的问题仅停留于培训不足、培训档案管理不到位、营销员资格证书过期等表面现象,对销售过程中夸大收益、混淆保险产品概念、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等核心问题没有触及。
(三)整改不到位,未主动防范化解风险。
部分公司对自查发现的风险隐患不重视,没有采取相应的风险排查和整改措施。
如自查发现的不同投保人使用同一回访电话号码现象,几近没有公司对这部分保单蕴含的销售误导风险进行说明,也没有报告是否已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排查以保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
(四)追责不得力,高管责任追究不到位。
部分公司未严格按照规定对销售误导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从各公司提交的自查自纠工作报告看,有的公司没有对任何销售误导责任人进行追责,有的公司只对基层销售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而没有对上级管理人员和中支以上层级机构的高管进行责任追究。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虽然按照计划已经暂告一段落,但各公司要把销售误导自查自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持续推进,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一)提高认识,解放思想。
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到治理销售误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坚定治理销售误导的决心和信心;要积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将治理销售误导与转变经营方式、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切实抓好自查整改工作,推动寿险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认真整改。
各公司要根据自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和内控缺陷,认真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工作完成时限和承办部门,做到逐级落实,分工到位,责任到人。
总公司要加强对分支机构整改工作的指导,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三)完善制度,强化落实。
各公司在整改工作中要从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入手,将防治销售误导的各项监管制度规定嵌入到公司内控制度中,建立健全防治销售误导的制度机制;同时通过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保障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四)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各公司要以整改为契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风险,一方面要加强业务品质管理,提高内控管理水平,防止因销售误导产生新的增量风险,另一方面要针对自查排查出的风险隐患,抓紧制定风险应对化解方案,有效防范销售误导存量风险。
各公司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将整改工作报告和有关附表(附件1、2)分别以公司正
式发文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各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应同时向当地保监局进行报送。
监管部门将对各公司的整改工作持续跟踪督导,对于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情况统计表
销售环节序号
自查发现问
题
整改措施
整改完成
情况
责任追
究情况
备注
销售资格
1.1 1.2 ……
销售培训
2.1 2.2 ……
宣传材料
3.1 3.2 ……
销售行为
4.1 4.2 ……
客户回访
5.1 5.2 ……
客户投诉
6.1 6.2 ……
填报说明:1.将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销售环节分类填写,“自查发现问题”
一栏简要填写违法违规问题的基本情况,不同分支机构的同一类
违法违规问题可合并填写在同一栏中。
2.“整改措施”一栏填写针对违法违规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
3.“整改完成情况”一栏填写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已经整改完毕,如尚
未整改完毕,要说明整改完成时限。
4.“责任追究情况”一栏填写对违法违规问题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