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星考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本概念
1.宣告失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2.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最后居所而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3.死亡宣告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其意义在于保护受到不真实死亡宣告的人及其家属的利益,同时兼顾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重点考点详解
一、宣告失踪——保护该自然人的利益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一切利害关系人均可向法院申请,且无顺序限制;
3.法院依法宣告,公告期3个月。
【注意】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自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1.设立财产代管人。
(1)代管人管理、处分财产;财产代管人可以用代管财产支付宣告失踪人失踪前所欠债务。
代管人具有实体权利义务,有权管理与处分失踪人的财产,不会构成无权处分。
【注意】财产代管人一般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仅承担过错责任。
(2)作为诉讼当事人,可以做原告或被告。
2.婚姻一方被宣告失踪,可以构成另一方诉请离婚,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3.代管人失职、渎职、侵权,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更换代管人。
代管人有正当理由也可申请更换。
(三)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
1.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法院依法撤销失踪宣告;
2.财产代管人移交财产、报告代管情况。
(四)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利害关系人决定,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准。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时,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死亡。
【注意】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
二、宣告死亡——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1.受宣告人失踪
(1)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者最后居所;
(2)生死不明。
以申请人、管辖公安机关以及法院善意不知道失踪人的下落即可。
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1)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的。
时间从下落不明之次日起计算。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从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满2年。
例外: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可以立即申请。
【注意】战争期间下落不明,需要宣告死亡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且适用4年期间。
3.经法律上(人身、财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
(1)宣告死亡须通过诉讼进行,因此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3)申请权人行使其申请权时,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共同行使。
(4)申请人在申请时,须附交管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被申请人失踪的证明书。
4.经法院公示寻找
(1)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公告期间为1年。
(2)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5.由法院宣告
管辖法院为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法院。
在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后,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1.性质:宣告死亡属于法律推定,其性质仅类似于自然死亡,而不等同于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的四种效力:人格(民事权利能力)丧失,继承开始,婚姻终结,单方可以送养子女。
2.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效力范围:①仅限于民事范围,其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例如,某甲系当地人大代表,被宣告死亡并不导致其人大代表之职被撤销。
②效力及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按照继承办理)、人身关系(婚姻关系、亲权关系消灭)。
③效力的空间范围限于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
例如,甲某在其家乡武汉被宣告死亡,事实上他流落到了内蒙古,其在内蒙古发生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均为有效。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1.死亡宣告的撤销条件
(1)被宣告死亡的人尚生存或重新出现;
(2)经该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3)法院依法撤销。
2.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
(1)人身关系方面
①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注意】配偶虽未再婚书面形式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复婚的或已再婚的;
②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③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收养关系仍然有效。
【注意】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
(2)财产关系方面
①依照继承、受遗赠取得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非赔偿。
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以不予返还。
【注意】是适当补偿,而非相应补偿。
②非“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遗产的人,不负返还义务。
应予返还的财产,为宣告死亡时,被宣告人的遗产。
【注意】哪怕是赠与、非善意取得都不负返还义务。
【注意】处理此类问题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原则: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能恢复原状者即恢复;第二原则:涉及第三人的,保护合法的第三人。
(3)利害关系人恶意造成宣告死亡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以侵权责任论。
3.恶意陷人于宣告死亡的侵权责任
①责任人,为被宣告人的利害关系人。
②责任人的行为,表现为明知被宣告人没有死亡的事实却故意隐瞒。
③责任人的动机,在于通过宣告死亡取得被宣告人的财产。
④侵权责任的范围:返还原物、孳息;并对所造成的被宣告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