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紧急叫停地方财政担保信托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金[2005]53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5.05.27【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
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债字[1999]1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债字〔1999〕164号1999年8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促进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针对目前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现状,依据现行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将情况报送我部。
附件: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附件: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很快,地方金融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长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比较薄弱,地方金融风险问题十分突出。
在清理整顿地方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和农村基金会等的过程中,有些地区的金融风险已经转化为财政风险。
为此,我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债务风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提出了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若干建议,国务院已批准同意。
现就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提高对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认识。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著。
金融风险的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旦爆发重大问题,就会危及经济、社会甚至政治稳定,严重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财务监管簿弱是当前产生地方金融风险并由此导致财政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认真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严重的全局性或局部性金融风波。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349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34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财预函〔2021〕92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349号建议的答复财预函〔2021〕92号雷添良代表:您提出的关于高度警惕全球债务危机对我国的冲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积极财政政策更可持续的问题2021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认真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更可持续的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兼顾稳增长和防风险需要,合理安排赤字、债务、支出规模,不急转弯,把握好时度效。
一是合理确定赤字率。
考虑到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和经济逐步恢复,2021年赤字率按3.2%左右安排,比去年有所下调;赤字规模为3.57万亿元,比2020年减少1900亿元。
这样安排,既体现了财政政策的积极取向,又释放出我国不搞“大水漫灌”式强刺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明确信号,并为今后应对新的风险挑战留出政策空间。
二是保持适度支出强度。
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强化四本预算衔接,2021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超过25万亿元,增长1.8%,财政支出总规模比去年增加,重点仍是加大对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着力保障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资金需求,促进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
此外,考虑到抗疫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主要都是通过项目收益偿还,不应计入中央财政赤字。
下一步,财政部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细化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更可持续的要求,更加注重财政政策可持续性,合理确定政府债务规模,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为今后应对新的风险挑战留出政策空间。
二、关于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和结构关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每年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财政部财金23号文新解
金融企业迎来参与PPP的新机遇一、引言近期有媒体报道PPP被清退的消息,甚至有报道称新疆PPP全线停工,加上2017年以来系列监管地方政府负债文件的出台,更引起人们猜疑,PPP是否被叫停?也引起了有些金融企业对参与PPP融资的徘徊。
其实不然!监管的目的并非限制发展PPP,或停止PPP,而是为了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控制风险,促进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PPP。
犹如飞机安检升级并非限制发展航空业,而是为了防止并控制风险,让大家更放心更安全的乘坐飞机,加快发展航空业近4年来,地方政府开始快速发展PPP行业,大有粗狂扩张的趋势,因国家法规暂未完全覆盖,扩张的同时难免产生了众多不规范的PPP,增加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
为此,国家在大力推进PPP发展的同时,出台系列文件,重点强调地方政府、金融企业和央企必须规范运作,严格监管地方政府负债,并且要求清理PPP项目库,将不规范的PPP项目清理退库: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如商业地产开发;不适宜社会资本承担的;未通过两评(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力);无运营内容;入库后因准备未到位久未实施;未按规定履行立项审批等PPP项目。
清库的目的在于确保PPP项目规范运作,控制PPP风险,保障投资人利益,继续大力推进PPP的发展。
进入2018年3月底,清理PPP库工作已经完成。
其中不规范或未启动近2400个项目退库(其中新疆退库107个,占比超4成,这也是近期被误解为新疆PPP全线停工的原因),也就是说仍在PPP库里的以及将再入库的PPP项目都属于合规项目。
针对金融企业的疑虑,清库后,财政部于2018年3月30日颁布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
文件出台后,仍有部分解读为监管升级,认为不能再涉入PPP项目了。
其实只要我们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结合已经颁发的其他文件,不难看出,去年以来所有文件均是在强调地方政府、金融企业、施工企业都要规范运作PPP项目。
财政部拟发文禁止地方政府为企业提供担保
做大并分好社会财富 “ 蛋糕 ”
此次政府工作报告专门就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予以部署 ,温家
宝 表示 .不 仅要 做 大社 会财 富 蛋 糕 ” ,也 要 分 好 ” 糕 。 蛋
温 家宝 承 诺 ,将 制 订 调 整 国 民收 入分 配 格 局 的政 策 措
2 1 年 3 5 时 ,十 一 届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施 .提 高 居 民收 入 在 国 民 收 入 分 配 中 的 比 重 .提 高 劳 动 报 酬 0 0 月 日9
一
位 四大行 上海分 行信 贷部 门人士 指出 地 方融 资平台
财政赤字首次突破万亿
去年为 应对 国际金 融危机 .中国创下6 年来 的最高 发债 O
向银行贷款 时 回购协议是最 为常见的担保方式 。
以土地 使 用权作 为担保 .也是 地方 融资平 台运 用较 多 的
纪录 达9 0 , 5 0L。2 1 年拟安排 财政 赤字 15 0 f 0 0 0 亿元 这是新 担保 方式 。一旦 回购协 议这 一方式 被禁 止 以土地使 用权做 0
2 0 ', 0 0支矛盾 仍十分 突 出。同时提 交 大会 审议 的预 算报告显 示 ,合计 1 5 0 0 0 亿的赤字 占GDPL ]例在 ; 3 以 内 该报 告并 表示 ,3 的赤字 率亦 为以后年 度逐步缩 % % 减赤字 留有余 地 。发债规 模更 高的 同时亦要控 制政 府债务风 险 ,温家宝表示 ,要增 强对政府债务 的内外部 约束力。
不认可这种担保方式 .无非是发行人提高一 点利率 。 随后 . 他忧心地指出 : 只怕地方政府更有动力推高地价 了。
下称 《 通知 》 ) 新鲜 出炉 并 务 而具 体的 重点工作 ,也 由去年 的7 方面增 加到8 面 ,并 保 承诺行 为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 方 首次 将文化建设从 以往 的社 会事业 中单独列 出予以表述。 今年经济社 会发展 的预期 目标 :GDP 增长8 ,城镇新增 % 将 上报国务院 。 几位 券商 固定收 益部人 士指 出 在 这份草 案 中 .对城投
财政部财金23号文新解
金融企业迎来参与地新机遇一、引言近期有媒体报道被清退地消息,甚至有报道称新疆全线停工,加上年以来系列监管地方政府负债文件地出台,更引起人们猜疑,是否被叫停?也引起了有些金融企业对参与融资地徘徊.b5E2R。
其实不然!监管地目地并非限制发展,或停止,而是为了纠正泛化滥用现象,控制风险,促进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犹如飞机安检升级并非限制发展航空业,而是为了防止并控制风险,让大家更放心更安全地乘坐飞机,加快发展航空业p1Ean。
近年来,地方政府开始快速发展行业,大有粗狂扩张地趋势,因国家法规暂未完全覆盖,扩张地同时难免产生了众多不规范地,增加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引起国家地高度重视.为此,国家在大力推进发展地同时,出台系列文件,重点强调地方政府、金融企业和央企必须规范运作,严格监管地方政府负债,并且要求清理项目库,将不规范地项目清理退库: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如商业地产开发;不适宜社会资本承担地;未通过两评(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力);无运营内容;入库后因准备未到位久未实施;未按规定履行立项审批等项目.清库地目地在于确保项目规范运作,控制风险,保障投资人利益,继续大力推进地发展.DXDiT。
进入年月底,清理库工作已经完成.其中不规范或未启动近个项目退库(其中新疆退库个,占比超成,这也是近期被误解为新疆全线停工地原因),也就是说仍在库里地以及将再入库地项目都属于合规项目.RTCrp。
针对金融企业地疑虑,清库后,财政部于年月日颁布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有关问题地通知》财金()号.文件出台后,仍有部分解读为监管升级,认为不能再涉入项目了.其实只要我们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结合已经颁发地其他文件,不难看出,去年以来所有文件均是在强调地方政府、金融企业、施工企业都要规范运作项目.年月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要坚持底线思维,坚持稳中求进,抓住主要矛盾,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5PCzV。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㊂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㊂附件: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附件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㊁农村商业银行㊁农村合作银行㊁信用社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㊁信托公司㊁金融租赁公司㊁财务公司㊁消费金融公司㊁证券公司㊁期货公司㊁基金管理公司㊁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㊂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㊂第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㊂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㊁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㊁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原则上按照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的行政管理关系确定,注册登记机关同级财政部门为其财务主管部门㊂法人总部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其财务主管部门㊂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㊂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㊁机构或其他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㊂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和支持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管理职能,促进地方金融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㊂第二章 财务登记第六条 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㊂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登记档案,作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基础资料,以及作为对其实施考核㊁评价㊁财政支持政策等的依据㊂第七条 地方金融企业首次申请办理财务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出资人协议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㊂第八条 地方金融企业下列情况发生变化时,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财务登记:(一)名称㊁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动;(二)组织形式变动;(三)分立或合并;(四)控股股东变动;(五)地方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㊂第九条 地方金融企业发生以下情形,应办理移交登记手续或注销财务登记: (一)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发生变更导致财务主管部门变化的,根据企业申请,应当办理财务登记基础资料移交手续;(二)地方金融企业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应自出资人协议生效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注销财务登记;(三)地方金融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自法院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注销财务登记㊂第三章 一般财务监管第十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风险预警和控制制度㊂地方金融企业应按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涵盖资本风险㊁支付风险㊁资产质量风险㊁市场风险㊁关联交易风险㊁表外业务风险等在内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并按审慎经营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识别㊁计量㊁监测和控制财务风险㊂第十一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报告制度㊂地方金融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合理筹集资金㊁有效营运资产㊁控制成本费用㊁规范收益分配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制定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㊂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正式执行之日起30天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管理制度㊂第十二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分析报告制度㊂地方金融企业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执行情况㊂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上报信息,分析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㊂年度终了,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和分析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分析后于每年5月15日前上报财政部㊂第十三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重要财务事项报告制度㊂重要财务事项包括:改制㊁重组㊁上市㊁合并㊁分立㊁增资减资㊁引入战略投资者㊁产权转让㊁设立子公司㊁关闭等,以及可能导致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事项㊂地方金融企业应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告,并按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办理相关财务登记手续㊂第十四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报告制度㊂地方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与当地实际情况㊁行业水平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相符合的薪酬管理制度和长期股权激励制度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应对企业年度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及实施情况作出说明㊂第十五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告制度㊂地方金融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根据年度会计报表资料,填报本企业各项财务指标值,并将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送地方财政部门㊂市县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材料有关数据的真实性㊁完整性和合规性,并逐级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分析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整体绩效情况于每年5月15日前报财政部㊂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㊁在建工程管理㊂(一)地方金融企业凡购建固定资产,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必须遵循公开㊁公平㊁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㊂特殊情况不宜招标的,应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比价购建㊂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限额标准㊂(二)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㊂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50%㊂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㊂(三)处置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地方金融企业应坚持公开㊁透明和评估作价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处置㊂第十七条 抵债资产管理㊂(一)地方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控制接收抵债资产的范围,严格接收标准㊂地方金融企业接收的用以抵债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应组织拍卖变现;确需自用的,应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并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㊂(二)地方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㊂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㊂采用其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㊂(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抵债资产接收㊁保管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应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㊂第十八条 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处置不良资产㊂需批量处置不良资产的,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金融企业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政策执行㊂第十九条 地方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㊂呆账核销必须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㊁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㊂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进行监督管理,每年检查覆盖面应达到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数量的一定比例㊂该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㊂第四章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第二十条 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审批制度㊂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2号)等规定,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应经地方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㊂其中,报市县级财政部门的年金方案,应逐级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但依法取得相应授权的除外㊂第二十一条 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㊂省级财政部门应依据‘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金〔2009〕3号)和‘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财金〔2009〕16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对金融企业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㊁经营增长㊁资产质量㊁偿付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判㊂评价结果将作为考核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业绩㊁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管理㊁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获得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㊂第二十二条 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㊂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相关规定,制定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施行㊂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严格执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金〔2006〕82号)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㊁资产评估和资产转让等工作㊂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出资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其重要财务事项㊁企业负责人薪酬㊁长期股权激励方案㊁利润分配方案等均应报相应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㊂其中,股份制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政部门应通过依法派出人员参加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方式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㊂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各级财政部门出资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确定上述事项的审批规程和审批权限㊂第二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引入竞争机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㊂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向地方财政部门报告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名称㊁聘任期限等情况㊂第五章 财务信息报告第二十六条 地方金融企业应及时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季(月)度报告㊁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分析报告㊂地方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㊂报送财务信息的质量㊁准确性和及时性,将作为地方财政部门评价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和给予财政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㊂第二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指导㊁督促地方金融企业按照‘会计法“㊁‘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组织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㊂地方财政部门应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分类汇总㊁分析和评价,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㊂第二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财政部要求,及时报送各类财政金融信息,报送信息的质量和及时性将作为财政部考核㊁评价地方财政部门财务监管工作和给予财政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㊂第六章摇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务登记情况㊁财务信息㊁企业绩效评价结果等建立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运营的指标库,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㊂对地方金融企业出现的重大风险问题,应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尽早采取化解措施,避免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㊂第三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各项规定,建立对地方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㊂地方财政部门应与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联合评估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安排必要的金融风险防范资金,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稳定㊂第三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结合日常财务监管,有计划㊁有重点㊁分步骤地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执行情况等问题进行专项检查㊂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㊂第三十二条 地方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㊁变更财务登记文件,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㊁费用㊁确认经营收益,以及计提减值准备㊁提留准备金㊁分配利润的;(二)财务风险控制㊁筹集和运用资金,以及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三)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㊁国有资产,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㊁处理财产的,以及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㊁经济补偿金的;(四)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五)违反国有金融企业试行年金制度有关规定的;(六)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㊂第三十三条 地方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㊁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四)拒绝㊁阻扰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的㊂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法律㊁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㊁处罚㊂地方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财务监督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应依法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㊂第三十五条 经监督检查发现,不执行本办法的地方金融企业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并在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地方金融企业,不得继续享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未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地方财政部门,财政部将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对相应地方政策或资金的支持㊂第三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能,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对滥用职权㊁玩忽职守㊁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㊁商业秘密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㊂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㊁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㊂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㊂。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号)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前,一些基层政府出现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等主体由财政担保,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等社会公众集资,用于开发区、工业园等的拆迁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现象。
这些做法违反了《担保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如任其发展,势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政府的声誉和形象,甚至危及地方社会稳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规范地方政府及其平台公司的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防范财政和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财政部门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集资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
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责任,确保社会稳定。
”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了政府不得担保、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和特征、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等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务必牢固树立依法理财的意识,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从EMC和BOT模式看中国能源产业金融体系建设
• “吃完土地吃银行”
“重庆模式”为代表的政府融资的结果只能是继续 做大地方债务规模与风险,这与中央开始警示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实际上是相悖 的,因为“重庆模式”实际上是构建八个投融资平台,围绕土地做文章来融资 举债的典型。据新消息,由于负债太高,重庆“八大城”现在也在开始考虑撤 销部分投融资平台了。------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估 算,目前我国地方融资平台负债已经高达6万亿,其中有80%是通过银行信 贷获得资金。2009年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负债总规模已经超过了地方政府全 年的总财政收入,风险显而易见。 从目前情况看,支撑融资平台的主要是地 方的卖地收入,这种卖地财政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经济回调,或 卖地财政受阻,地方的隐性财务问题就会爆发,中央财政到时就不得不施以援 手,风险就会转嫁到中央。同时银行的信贷资金也会形成不良资产,威胁国家 的金融安全。
效益回收投资;3.如果涉及楼宇改造升级,能源费用不能超过原水平;4. 政府机构只能与通过资格审查的ESCO进行合作;5.项目采购必须通过公开 招标(QBL)。
• 政府在实施FBI中提供的服务包括:1.培训;2.编制指南和合同样本;3. • 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不仅要求政府机关大楼带
前是政府主导的投资决策体制,应该受到规章制度制约,未来应该转 变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决策体制。
• 对通货膨胀的预期,引发买楼等投机型或者投资型的资产购买,资产
• 造成投资泡沫的是冲动的决策,应该改革投资决策体系。目前我国目
代表委员激辩地方融资平台风险
• 是地方激进融资、“绑架”了银行和中央财政,还是潜在风险被夸大、妖魔化
•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对风能的投入增加了88%、对核能的投入增加了72%
地方政府被追责的原因是什么?
2017年1月初,财政部曾分别致函内蒙古自治区、河南、重庆、四川等几个地方政府及商务部、银监会2个部委,依法问责部分县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行为,并依法处理个别企业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严肃问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并将结果于2月3日前反馈给财政部。
一、追责缘起2016年的6月底,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时就提及,在地方政府债务审计情况中抽查发现,截至2015年底,浙江、四川、山东和河南4个省通过违规担保、集资或承诺还款等方式,举债余额达到153.5亿元。
有的地方出现了一些隐性债务,内蒙古、山东、湖南和河南4个省在委托代建项目中,约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付建设资金,涉及融资175.65亿元;浙江、河南、湖南和黑龙江4个省在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235.94亿元资金中,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对社会资本兜底回购、固化收益等承诺。
财政部依据审计署的报告对部分地区违规举债进行了专项核查。
2016年印发的《关于开展部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问题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6]94号),同时财政部组织相关地区办事处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
核查的主要内容为违规举债、政府出具担保函等。
在94号文查处之后,财政部与审计署又召开过一次关于地方债务问题的会议,当时问题不仅涉及违规举债、政府购买服务,还涉及到PPP 中的违规问题。
二、追责对象此次通报的几个地方政府,涉及到的地方债违规问题主要是违规举债、承诺担保等。
除了地方政府的问题之外,还涉及商务部和银监会的监管方面问题。
2月23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查处部分市县政府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依法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继续将强化执法问责作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的重要抓手,开展专项核查,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律依法问责到人,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蔓延。
土地一级开发融资
土地一级开发融资问题探讨范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摘要】:土地一级开发是土地进入市场的源头, 从“生地”到“熟地”的土地一级开发的过程已成为土地能否形成有效供给的最重要环节。
土地一级使用权的流向与流量决定了使用权在二级市场的流转与再配置。
在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的问题中,最紧迫也是最核心的问题,是土地一级开发的融资问题。
由于我国现有的土地政策、银行贷款政策、政府管理体制等各个方面原因,目前我国许多地区的土地一级开发因为资金不足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直接的结果是土地供给不足,最终导致房地产价格的持续上涨。
因此,研究土地一级开发,解决其融资问题意义重大。
本文从我国土地一级开发融资的基本特征入手,分析目前我国土地一级开发融资的问题,介绍多种融资的模式,从而提出完善我国土地一级开发融资法律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融资引言地产业被称为半个金融业,在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社会里,相互双方都离不开对方。
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等一般都需要注入大量资金,融资对于土地开发和利用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研究土地一级开发融资的相关问题就成了该领域非常必要的课题。
一、我国土地一级开发融资的基本特征目前我国土地一级开发融资方式中,除了自有资金和财政拨款,银行贷款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融资方式,因此,论我国土地一级开发对应的银行贷款基本特征:(一)土地一级开发的贷款主体目前我国土地一级开发的贷款主体,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土地储备中心直接作为贷款主体,其二,是通过委托或者招标的方式,由市场化的机构来执行。
如是政府所设立的法人机构,也可能是政府委托的法人机构(民营、国企、外资企业都有可能)。
(二)贷款方式2003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目前银行对土地一级开发贷款的方式,有的银行仍采取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方式,有的银行则设有专项的贷款科目。
5-2-16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2005-5-17 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由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五年五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其中,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坏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环账损失计提的准备。
第二章呆账准备的提取第四条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提取呆账准备,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禁止类文件汇总
2019年9月4日召开的国常会表示,根据地方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扩大专项债使用范围,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专项债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这构建了专项债投向的基础分类框架。
截至目前,专项债形成了十大投向领域(与2023年上半年相比,增加了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向)。
至于专项债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于2023年12月在发布会上表示,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加强专项债券投向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负面清单,在全国范围内严禁将专项债券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各类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在高风险地区,债务风险指标相对高的地区,明确不得将专项债券用于非必需的建设项目。
2023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以及将新能源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加大了政策的支持力度。
二、《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2016年11月9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通知规定: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201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通知规定:地方政府要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将专项至安全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
“六部委文件、43号文、10号文”十六条不能逾越的红线,当心被绊倒!
“六部委文件、43号文、10号文”十六条不能逾越的红线,当心被绊倒!自《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逐步规范并建立了相应的防控机制,但个别地区“打擦边球”以各种名义违法违规举债时有发生河南某市甚至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
为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今年以来,财政部持续保持对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的高压态势,多次公开通报部分地区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近日财政部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现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17〕10号)四份文件中涉及政府债务有关的禁令梳理为十六条供参考:一、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二、省政府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市(州)、县(市、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由省政府代为举借,通过转贷方式安排。
不得改变既定资金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违法违规采取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BT回购、垫资施工、延期付款、信托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
五、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重磅杀伤力太大了!财政部23号文重磅解读
重磅杀伤力太大了!财政部23号文重磅解读2018-04-02PPP产业智库导读:财政部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是这些年用词最强硬、非常有杀伤力的文件之一!这份简称“23号文”的文件中,“不得”一词一共出现了23次!这一通知,也意味着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监管再升级。
财政部明确表示:★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依然存在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问题,举债方式日益多样化,风险不断增加。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说,“这其中既有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部门项目审批责任不落实等原因,也有金融企业推波助澜的因素。
”23号文背后有怎样的逻辑框架?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有哪些底线?市场化融资有哪些原则?违法举债的合作模式有哪些?城投债还能投吗?详见《城投债还能投吗?——财金23号文点评》。
原标题:城投债还能投吗?——财金23号文点评来源:固收彬法天风研究作者:孙彬彬/高志刚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下文简称23号文),同时公布了对《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下文简称23号文解读)。
23号文主要是从国有金融企业的维度(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系统梳理了过去一段时间地方债务监管文件和金融监管文件中针对金融企业和地方债务的条款,目的在于规范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和地方国企的投融资行为,出发点依然是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形式、危害及对策探讨
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形式、危害及对策探讨作者:刘忠庆李健来源:《财政监督》 2019年第12期【摘要】地方政府举债制度属于政府管理的长效机制,关系到国家全局和长期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特别批示必须把防风险摆在突出位置。
对出现风险和可能出现风险的地区,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当前,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因此,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当前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本文列举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产生的背景、举债形式、形成的危害,进而找出对策,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策地方政府举债制度属于政府管理的长效机制,关系到国家全局和长期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特别批示必须把防风险摆在突出位置。
对出现风险和可能出现风险的地区,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当前,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一、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产生的背景债务是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时间无条件偿还本金和利息的给付义务。
我国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的形成,有其特有的体制、法制和经济因素。
(一)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与财政体制改革紧密相关我国财政体制由“统收统支”到“财政包干”,再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①。
但分税制改革仅对收入做了划分,支出责任未予明确,造成了“财权层层上移、事权层层下放”的矛盾。
地方政府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承担了越来越多的事权,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差距越来越大,普遍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
在地方财力无法满足发展需要时,不得已违法违规举债。
(二)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与预算约束紧密相关2015年以前,我国法律禁止地方政府以公开借债的方式融资。
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0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中国信托业协会:为规范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2014年12月10日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第三条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依法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保障基金设立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负责审议和决策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信托业风险处置应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风险。
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信托产品发生的价值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二章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会第六条保障基金公司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信托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
财政部: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PPP项目资本金
财政部:不得提供债务性资⾦作为地⽅建设项⽬、政府投资基⾦或PPP项⽬资本⾦财⾦〔2018〕23号各国有⾦融企业: ⾦融企业是⽀持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量。
当前,⾦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发展、⽀持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背书,捆绑地⽅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融风险隐患。
为全⾯贯彻党的⼗九⼤精神,落实全国⾦融⼯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风险攻坚战,促进⾦融企业稳健运⾏,进⼀步督促⾦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国有⾦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体要求】国有⾦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不得要求地⽅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提供债务性资⾦作为地⽅建设项⽬、政府投资基⾦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资本⾦。
⼆、【资本⾦审查】国有⾦融企业向参与地⽅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满⾜规定的资本⾦⽐例要求。
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等债务性资⾦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地等⽅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还款能⼒评估】国有⾦融企业参与地⽅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和还款来源,确保其⾃有经营性现⾦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项⽬现⾦流涉及可⾏性缺⼝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安排的,国有⾦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政府履⾏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7.04•【字号】闽财金[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闽财金〔2005〕31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信用合作协会、福建省投资担保公司,各设区市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5〕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我省地方金融企业设置“小金库”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地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地方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督检查。
发现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要及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资产和资金,没收非法所得。
对使用“小金库”资金向个人发放的奖金、实物、津贴、补贴等,责成金融机构依法追回。
地市各级财政部门对所属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地市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各设区市财政局将本规定转发给所属地方金融机构执行,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略)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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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财政部紧急叫停地方财政担保信托一份加标“特急”字样的财政部文件近日被下发到各地财政部门。
文件要求坚决制止正在发生的地方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严禁出现新的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
地方财政担保信托理财产品违规CBN记者拿到的这份由财政部预算司下发的文件称,当前一些基层政府出现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下称“平台公司”等主体由财政担保,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等社会公众集资,用于开发区、工业园等的拆迁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现象。
中央政府出台了应对金融危机的经济刺激计划之后,地方政府一直面临着巨大的筹措配套资金的压力。
因而地方融资平台成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发行城投债是第一选择,但是由于发行城投债的要求较高,一些地方政府选择了以地方财政为担保的各种“信托理财产品”。
而这些信托理财产品的共同特点都是地方财政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以黑龙江牡丹江市的“政信富民”信托理财产品为例,其合约中就明确标明:所募集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对牡丹江市广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进行信托股权投资,信托到期时由牡丹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溢价回购信托投资股权,牡丹江市政府财政担保,同时经过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列入财政支出预算。
而重庆渝北区财政局也为该区平台公司发售的一款名为“两路园区信托计划”出具了一份承诺:若信托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付贷款本息,则由我局在贷款到期日通过渝北区财政的基础建设金、偿债准备金、财政其他资金来偿还。
除了牡丹江市和重庆渝北区之外,包括哈尔滨、昆明、长沙等地方政府都发售过类似由地方财政提供担保的信托理财产品。
但是地方财政为信托理财产品担保的做法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财政部在此次的文件中指出:《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政信合作”擦边球不能再打对于地方政府利用融资平台筹措4万亿投资配套资金的做法,相关决策部门一向采取默许的态度,但也存在争议。
例如重庆渝北区的一位官员曾多次公开表示,动用财政资金给信托贷款作担保“合理但不合法”。
此次财政部的通知实际上起到了盖棺定论的作用,财政部警告说,这些做法如任其发展,势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政府的声誉和形象,甚至危及地方社会稳定。
上述财政部下发的文件要求,立即停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
财政担保正在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要立即终止。
拟由财政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要及时终止集资计划。
并严禁发生新的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
对于已经使用财政资金提供担保并集资的,财政部严令地方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组织资金予以清退,依法保证干部群众等社会公众的集资款不受侵害。
这意味着4万亿刺激计划出台以来风行各地的“政信合作”的业务模式被监管部门叫停。
上海一位信托业内人士对CBN记者表示:为了绕过《担保法》等法律的限制,在相关的“政信合作”的产品中往往以地方财政部门的下属公司作为担保和回购的主体。
“财政担保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属于打政策的擦边球。
”上述业内人士对CBN表示。
而财政部此次在文件中明令禁止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严禁(地方政府违反或规避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平台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等直接或变相提供财政担保。
”地方政府涉嫌非法集资遭警告而运作该类信托理财产品的平台公司的政府背景,以及发售这类产品的做法,都使地方政府蒙上了一层非法集资的色彩。
国务院2007年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几个特征: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或股权等形式的回报。
财政部表示,相关法律和政策都明确规定了政府不得担保、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和特征、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务必牢固树立依法理财的意识,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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