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铁建设工程轨行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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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铁5号线工程轨行区施工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交底
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工程建设期间轨行区作业安全管理,统一协调管理各参建单位轨行区作业,规范轨行区施工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保证全线施工安全、有序、高效进行,确保轨行区施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铁建设轨行区,调度指挥权和轨行区属地管理权集中管理后至移交后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前,各参建单位在轨行区的作业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编制依据天津市安监总队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章;天津地下铁道集团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地下铁道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铺轨、设备安装、装修阶段消防管理办法;按“规定时间、规定办法、规定作业区”等原则。
第四条凡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第二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和天津市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轨行区是指正线、辅助线、车厂线、区间风井、区间风道及距离车站站台边缘内侧 0.5 米的区域,以及上述区域的上方空间。
轨行区作业是指人员在轨行区内从事有组织的各类活动,包括人员行走、车辆行驶、货物装卸、轨料运输、车辆停靠,或在轨行区、区间泵房及站台轨行区内进行土建、装修、安装、设备调试、工具材料堆码、施工垃圾清理等施工作业和工程检查、运营新线介入,以及行管检查、新闻采访等活动。
第六条轨行区实行封闭管理,任何人员、车辆未经批准严禁进入轨行区。
行车的作业区段不得进行其他作业,非行车的作业区段不得行车。
第七条所有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单位必须向轨行区调度室(以下简称调度室)备案,必须与轨行区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第八条实行轨行区作业移交确认制度,对需要保护的成品和场地文明情况,由属地和作业单位办理移交确认手续。
同时有多个作业单位时由轨行区管理单位或委托的其他单位负责确认。
第三十六条作业单位进入轨行区作业前,凭作业票向轨行区管理单位请点,退出轨行区时凭作业票向轨行区管理单位销点(须先在确保场清料净的前提下以电话方式销点,再以书面形式到调度室进行销点),轨行区管理单位核准请销点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作业单位人员进入轨行区接受车站出入口、轨行区出入口安保检查,门禁检查内容包括:轨行区管理单位核发的作业票;经专业监理确认作业人员入场前的培训;作业人员已办理的轨行区作业证。
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轨行区设置防护员并在规定区域设置防护。
作业完成后对移交的场地及成品进行检查,按作业票规定时间拆除防护,将人员、工具和材料撤离轨行区,凭作业票号向轨行区管理单位销点。
第三十九条各申请单位必须在作业区间设置警示装置,设置方位有利于机车司机瞭望。
各申请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须现场监督,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专人看守,必须严格执行管理中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申请单位在现场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管理,谁施工谁负责场地清理”的原则。
各申请单位的机具、材料应严格按照地铁行车规定,在限界范围外存放,并在轨行区作业完毕后,对各自请点作业的区域进行清道,检查人员、机具清场情况。
第四十一条轨行区作业场地有限,为合理利用空间及有序作业,确保施工安全,轨行区不允许存放施工材料、机具、设备;作业中确需堆码的材料、机具、设备,申请单位应在不影响行车安全及其他专业作业的前提下,提前制定相应的安全及管理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核,在调度室批准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施工人员必须按照以下标准配备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品:
(一)红旗和黄旗:用于轨行区地面线昼间的施工防护;
(二)红色和黄色闪光灯:用于隧道或地面线夜间的施工防护;
(三)对讲机:至少三部对讲机,用于防护时两端防护员之间与被防护的施工人员之间进行联络;
(四)口笛或口哨:防护员用来警示被防护的施工人员,注意来往车辆;
(五)具有夜光效果的防护服:用于保护防护员和所有施工人员,便于轨道司机和瞭望人员在隧道内和高架线行车观测;
(六)高处作业,使用移动脚手架或梯车,必须做好检查和推扶工作并系好安全带。
严禁踩踏轨行区(半)成品进行高处作业。
第四十三条进入轨行区施工,如果可能影响正常行车,必须安排专人负责防护工作。
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包括:
(一)需要封锁线路,中断正常行车的施工;
(二)在轨行区进行测量、设备安装、设备调试等作业的施工;
(三)在轨行区作业,人员、材料、机具侵入轨道车或其他车辆限界的施工;
(四)除轨行区管理单位以外的施工单位,施工时在线路上使用手推平车、单轨车等;
(五)在车站站台上进行施工,作业过程中侵入限界。
(六)其他影响轨行区限界的所有施工行为和机具。
第四十四条在未封闭轨行区进行施工交叉作业,应根据现场实际设置黄色或红色防护号志。
设置红色防护表示:禁止任何车辆通过该区域;设置黄色防护表示:该段区域有施工但允许车辆低速通过。
车辆应在临近时鸣笛,警示施工人员及时撤离,并清除一切影响行车的超限物品。
施工作业影响邻线行车时必须同时进行防护。
具体要求如下:
(一)防护员在出发前必须对携带的防护物品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防护用品性能良好;
(二)施工过程中,作业内容对车辆运行的轨道、线路造成影响,已不能确定是否允许车辆通过时,防护员必须设置红色号志,待车辆停车后,再进行处理;
(三)防护员必须专职防护,必须坚守岗位;
(四)防护人员和施工物品撤离车辆限界后,经防护员清查确认无误方可将红色号志撤除。
(五)作业单位的施工地点较多且不集中,施工点间距超过50米的,必须在每个施工点设置防护员防护,跨区间施工的无论施工点间距多少,都必须设
防护员防护;
(六)作业单位施工人员在超出作业票规定的施工区域进行作业,所有防护将被认定为违规,取消施工单位的当次施工计划,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违规施工单位承担;
(七)防护工作要坚持“谁防护、谁撤除”的原则,防护一旦设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挪移、更改防护装置;
(八)防护员手持防护号志防护,当列车接近时防护员不能随意在线路中走动,应站在列车前进方向右侧(地铁是右侧行车制,面对来车方向左侧)显示防护信号。
(九)防护员严禁随意使用红色防护号志,在施工现场不影响行车和不中断行车的情况下,防护员不允许将红色防护号志设置于线路上,在施工中断或结束时及时撤除防护,轨行区严禁出现无人看管的防护号志。
第四十五条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培训并颁发上岗证。
第四十六条轨行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作业票规定的内容、区域、时间。
第四十七条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具有荧光效果的防护服,佩戴安全帽以及其他劳保用品。
第四十八条轨行区作业必须设置防护,具体要求如下:
(一)防护地点应设在作业区段两端各100 米处(如遇曲线,防护地点设臵在作业区段两端各150 米处)。
联络线的作业区间也应在联络线处设防护点,影响临线行车时,对临线也必须进行防护;
(二)每个防护点应设红闪灯、至少在每个作业区间两端的防护点应各设一名防护员;
(三)防护点设置后不得擅自挪移、更改,只能在作业人员撤离、施工机具下道、施工垃圾清理后,由防护员撤除防护信号;
(四)防护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专职防护坚守岗位;携带的红闪灯、对讲机、口哨等专用防护物品和工具定期进行例行检查,确保防护用品性能良好;
(五)作业区间两端防护员及施工负责人应各持一台对讲机进行联络;
(六)作业人员不得超出防护区域进行作业,否则将认定防护违规;
(七)作业人员必须遵守《车站属地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按车站出入管理流程进场和离场,并佩戴胸卡,以备身份核查。
(八)防护员手持防护号志,当列车接近时防护员不能随意在线路中走动,应站在列车前进方向右侧显示防护信号。
第四十九条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做好本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成品保护。
不得在未凝固的道床上行走及作业,不得破坏、污染道床,不得踩踏轨行区成品
进行高处作业。
第五十条在车站和区间严禁吸烟,严禁大小便;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出施工现场,不得有渣土或油污。
工器具和材料等不得侵限及遗留,做到人走料净场清。
第五十一条轨道线路形成后轨行区应无超限物品,轨道上禁止人员滞留。
第五十二条作业单位使用临时电缆须从钢轨下侧通过,电缆不得侵限,注意保护既有临电设施和电缆。
第五十三条开行工程列车属于封锁区段,不允许进行其他作业。
第五十四条确需在封锁区段交叉行车和其他作业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作业计划须经调度室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二)作业空间满足行车限界,具备人员安全避让条件;
(三)作业单位应增设专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与行车司机、区间防护员联系,及时组织所有人员安全撤离,并清除影响行车的超限物品;
(四)在车辆临近其他施工区域时须鸣笛,警示作业人员及时安全撤离并清除影响行车的超限物品,确认安全后才能低速(不得超过5Km/h )通过。
第五十五条轨行区轨道通车运行的尺寸限制条件(铺轨前宽以轨道中心两边 2.0m,高以现有毛地面 4.8m且不能小于轨道面 3.8m;铺轨后,宽以轨道中心两边各1.7m,高以轨面标高3.8m;),由铺轨单位按相关标准进行自验、监理单位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具备通车条件,轨道单位应定期检查检修,保持在允许限界之内。
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运输设备应设置制动装置,宜使用松手导
向制动型设备。
第五十九条轨行区道岔使用后保持直股开通状态并加钩锁器固定,除扳道员根据调度员命令操作外,其他人不得搬动。
第七十九条建管中心及调度室对轨行区违章作业、险情事件及不文明施工行为具有处罚权利。
罚金从作业单位合同款中扣除,用于因安全文明施工引起费用增加的支出及本办法中的相应奖励。
具体规定如下:
(一)调度室人员在制定、审批调度计划时存在不公正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调离调度室;
(二)轨行区管理单位违反规定签发作业票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0-20000元的罚款;
(三)作业单位不办理轨行区作业票进入轨行区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30000元的罚款;
(四)持作业票无正当理由不出工或进场后恶意窝工、怠工,作业单位不按作业票规定,超时间、超范围、超内容作业的,责令改正,并承担由此影响的其他作业单位的直接损失。
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
(五)作业单位未按要求请销点的,每次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六)作业单位办理轨行区作业票但未实施作业的责令改正,承担由此影响的其他作业单位的直接损失,并每次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七)作业单位在轨行区作业时,机具、材料乱堆乱放侵入限界,跨越股道影响行车或导致中断行车,以及因物品超限与轨道车和平板车挂碰的,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并处以10000-30000元的罚款;并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八)作业单位轨行区内作业人员无荧光背心、安全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人.次的罚款;
(九)作业单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的,责令改正并对该单位处罚1000元/人.次;并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十)作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防护点或防护点未设置红黄号志、防护员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十一)作业单位违反用电管理规定,乱接电线侵入限界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并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十二)作业单位擅自搬动轨行区道岔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损失。
(十三)作业单位违反行车规定,工程列车超速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十四)作业单位违反行车规定,工程列车无证驾驶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 元的罚款;并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十五)作业单位轨道上非机动运输设备未设置制动系统的,责令改正并
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十六)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轨行区水淹道床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行车中断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的罚款;责任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七)作业单位施工结束后未对场地进行清理,未将建筑垃圾清出场外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的,由调度室安排其他单位清理,相关费用由违规作业单位承担;由此造成车辆停止或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并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十八)作业单位未建立轨行区全封闭管理所需要的防护系统,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每处5000元的罚款;二次不整改的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十九)轨行区实体质量遗留问题未能及时处理,相关设施未能及时实施,领导小组有权调整给其他有条件单位实施,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并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二十)未经批准随意动火的作业单位,责令整改处于10000元罚款。
造成其他设施损失的,相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十一)偷盗设备、材料、器材,或者破坏其它单位成品的,对相关人员所属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责令赔偿相关损失;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十条同一单位在一个月内出现2次违反以上规定情况,处以相应基数2 倍上限罚款,并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第八十一条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对轨行区管理单位或作业单位的违规行为未制止或制止不力的,予以10%的连带处罚。
并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第八十二条各工点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必须在一小时内向管理中心上报。
第八十三条轨行区施工过程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天津市安监总队规定、地铁集团管理办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