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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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由于规划审批职能转移,现阶段配套费征收程序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相匹配,且樟政(2003)86号文件已实施多年,为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推进我县城市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县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由我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经文件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程序,形成了本暂行规定及新的土地类别划分范围。
二、文件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农民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的复函》(闽农监管办(200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09)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四份文件精神。
三、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在樟政(2003)86号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内容含征收程序、征收范围和土地类别划分等,不含收费标准更新(由于樟政(2003)86号文件中收费标准已为最高收费标准,经咨询上级部门,不予突破),主要修改内容:
1.依据闽政(2002)5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将原“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改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无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
”
2.依据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用地范围和《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永泰县2019年基准地价的通知》(樟政地〔2020〕120号)文件精神将原配套费征收范围进行相应调整扩大,调整后的中心城区范围含樟城镇、城峰镇、清凉镇、葛岭镇,其他建制镇为梧桐镇、同安镇、大洋镇、嵩口镇、长庆镇。
土地类别与基准地价相应土地级别对应,其中住宅、商业土地一类与Ⅰ、Ⅱ级相对应,二类与Ⅲ级对应,三类与Ⅳ级对应;工业土地一类、二类、三类分别与Ⅰ级、Ⅱ级、Ⅲ级对应。
3.为优化营商环境,更快落实配套费缴交,将原“配套费的免征、减征由县建设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修改为“由县住建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执行减免政策,除上述减免范围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
”
4.依据闽农监管办(2006)2号、闽政办(2009)161号、国办发〔2011〕45号文件精神补充增加第六条对农村自建房、校安工程、廉租房公租房等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财政投资重点项目开工建设,本次修订补充增加第六条第(六)项“县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缓交配套费,可先行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项目建设工程消
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前予以缴交到位。
”
四、解决问题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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