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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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价格虚高的调研
1.绪论
1.1研究背景和目的
中国药品可及性状况“看病难、看病贵”是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在我国医院收入中药品收入占的比重大体上是:一级医院为
50%~60%,二级医院为60%~70%,三级医院为70%~90%,多种因素造成“看病贵”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日增的“看病贵”呼声,使到社会把所有矛头都直指“药价虚高”。
药价虚高严重影响了我国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社会各界对此现象也强烈不满。本文通过对药价虚高的成因进行分析,从5个方面剖析药价虚高的症结所在。并从医院、医药生产企业、医药流通企业、政府等多个维度提出了遏制药价虚高现状的对策。
2.医药市场的现状
2.1药价现状
据5月16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湖南湘雅二医院,一种出厂价每瓶15.5元的芦笋片,经过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医生等环节,最后价格涨到了213元售卖到患者手中,利润达1300%。
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2.0克注射用盐酸头孢吡肟,出厂价为每瓶10.9元,中标价为61.54元,医院零售价为70.77元,中间利润超过500%。
(61.54/10.9*100%=565%)。
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甲砜霉素肠溶片,出厂价为每盒2.8元,中标价为26.46元,医院零售价为30.42元,中间利润接近1000%。
(26.46/2.8*100%=945%)。利润率之高可见一斑。
近年来,在我国医院收入中药品收入占的比重大体上是:一级医院50%~60%,二级医院为60%~70%,三级医院为70%~90%。
由此可见,医药行业正处于暴利状态。
2.2现行的医药制度
医改要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但从新医改试行三年来看,这些问题并没有解决。中国药品价格看似由国家控制,政府真实控制的药品还是比较有限,新药是不控制的,这就导致许多厂家将药进行改头换面,以新药出,价格更贵了。政府在监管,实际上有没有管住呢?在管的途中,反而出现了负面影响。政府现在定的价格不着边际,离药品实际的价格高出很多,有些高得离谱。
药品从药厂到患者手中,经历了一整套严密的规则约束,那就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设立此制度的初衷,原本就是为了遏制药价虚高。但通过上述的几个例子,人们很容易就能看到,一个缺乏内部刚性约束和强大外部监督的制度,是如何轻易就被洞穿的。在这些具体的案例中,招标制度本身实际上成了药价虚高的帮凶。这种离
奇的反噬效果,实在值得深思。
2.3价格形成因素
我国药品定价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即按产品单位成本加上一定比例的利润制定产品价格。发改委印发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中指出:“药品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其合理生产经营成本、利润、同类药品或替代药品的价格,必要时要参考国际市场同种药品价格。药品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企业生产经营的政府定价药品,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的,可以向定价部门申请单独定价。”
下面就同样以芦笋片为例子,对药品价格形成链条进行剖析:从医药公司卖到医院,价钱从30—40元之间涨到了136元,再卖给消费者手中变成了213元。而芦笋片入库价格清单显示,从生产厂家购进一瓶芦笋片,价格仅需15.5元。也就是说,医院售价是批发价的7倍,是出厂价的14倍,整个过程利润高达惊人的1300%。而在时间曝光的天后,5月25号,从原来的1300%涨到了2000%。
在药品中间利润分配过程中,医药代理公司、医院、医生等各个环节的分配比例基本是固定的,只有抬高中标价,从而抬高中间利润,各个环节才能从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这些药品的中标价比出厂价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曾以医药代表身份,“自揭药品虚高利益链”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的湖南慈善堂堂主赵忠诚,近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对药价“虚火”上升的路径图,他作了这样一个描述:“一个药品要到达患者手中,最多的时候,要经过14道环节的利润分配,即从生产厂家到全国总代理后,依次经过省级代理、地级代理、政府采购招标、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医院、用药医生。进入医院以后,这个药品还须经过院长同意采购后,由药剂科主任报计划,药事委员会审议,采购员具体采购,仓库管理员入库,再到院财务部门结账。这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会使药品的成本价格提高。
3.对比国外
3.1日本:药价政府定,适时调整
日本在药品价格管理方面体现出浓厚的政府色彩。政府统一确定适用于医疗保险的全部药品的价格,并按照药品生产成本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相关药品的定价。
在日本,药品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用药品.其中绝大部分是处方药,另一类是在药店可以随意购买的药品。根据日本《药事法》,凡是适用于医疗保险的医疗用药品.都不能被自由设定价格,而是由厚生劳动省统一定价。厚生劳动省确定药品价格时,主要考虑药品是否有助于医疗,是否具备独创性.同时也要保证药品的开发企业有适当的利润。目前.日本国内由政府定价的药物大约有1.4万种至1.5万种,基本可以满足大多数患者的需要。如果允许制药企业自由定价,就有可能出现不合理价格.导致患者不能享受公平、有效的治疗。但是,对于一些并非用于治病的医疗用药品比如去除皱纹的药品,政府不干涉其定价。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外国产的药品未获得在日本销售的许可,但医生和患者可以个人名义通过某些代理机构或互联网购买,或者直接在国外购买后带入境。对于这部分“个人进口”药品的价格,日本政府不干涉。不过.“个人进口”的药品
不得被转让和出售,数量也极有限。这是日本药价制度的第一个原则——抓大放小。
就同一种医疗用药品。日本政府确定的只是最终面向消费者的价格,而不过问医疗机构及药店采购药品的批发价。各家医疗机构及药店分别与制药企业谈判,双方协商决定批发价。因此,即使从同一家制药企业购进同一种药品,各家医疗机构及药店支付的费用也不尽相同,它们从中获取的药价差利润也有高有低。这种现象在日本是允许的,它反映了各购药方谈判水平的高低。但从整体上来看,日本各医疗机构及药店获得的药价差利润在不断缩小。由于药价差利润的存在采些医生在开处方时就可能偏向于一些更有利可图的药品。所以,从保证医疗公平的角度出发,政府每两年对药品的实际交易价格进行调查,强制性地压低部分药品的法定价格,压缩其药价差利润。
日本每两年要进行一次药价调整,由厚生劳动大臣的咨询机构——中央社会保险医疗协议会讨论制定新的药价基准.这就是日本药价制度的第二个原则——适时调整。
日本政府对药价的调控卓有成效。1986年,日本医疗用药品的平均销差率达23%,经过政府约20年不断调低法定药价的努力,到2004年该进销差率下降到6-3%。法定药价下降减轻了患者的负担,受到国民的普遍欢迎,国家医疗补助负担也得以减轻。
3.2加拿大:药价政府管制
加拿大是全球第8大药品市场,并以每年8%的增长率成为全球增长第四快的药品市场,但加拿大的专利药品价格相对于毗邻而居的美国要低很多。
1987年加拿大专利药品价格比国际中位价高20%左右,经过连续多年的逐步调整,2005年加拿大专利药品的价格比7个用于比较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瑞士、英国、美国)的中位价还低8%。自从专利药品价格审查委员会建立以来,加拿大的专利药品价格从高于七国中位价23%降到了低于七国中位价。从仅次于美国的第二药价强国,放在欧洲国家中间排行中游。对于新的专利药,加拿大的价格要比美国低1/3,于是,就有了众所周知的美国人频频光临加拿大网上药店的跨境购药。加拿大之所以能有效地防止药价过高,就是因为对药价采取了有效的政府管制。
加拿大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政府是各制药厂商的最大买家,其药价的控制充分利用了这一优势。根据该国《食品和药品法》、《专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联邦卫生部负责药品的审批和管理.药价则由加拿大专利药价审查委员会和药品与卫生技术署进行确定和审查。
专利药价格审查委员会通过卫生部长向议会负责.它对专利药采取的是严格限价政策。该委员会制定了4条指导原则:一般的新专利药价格不能超过治疗同种疾病的最贵药的价格: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或疗效有实质提高的专利药。其价格不能超过其他工业化国家同种药的平均价;每年专利药价格增幅不能超过消费价格指数的增幅;加拿大的专利药价格永远不能是全世界最高的。专利药厂商要就其药品单位剂量在加拿大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情况每年汇报两次,每年还要报告其研发药品的投入额度。按规定。专利药厂商每年要将10%的收入用于药品研发。如发现某专利药价格过高.专利药价格审查委员会在召开公共听证会确认无误后.将勒令相关厂商降价,并罚没已多收的钱,甚至予以加倍罚款。
对于非专利药,加拿大政府采取柔性限价。一种新的非专利药能否进入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