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条信用评价企业范围包括在本省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含甲级副本)资质和乙级(不含暂定期)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级别。
AAA 表示信用优秀,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一般。
第四条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分两部分组成。
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要求按标准扣减;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五条在评价期内企业发生附表三所列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按附表三的规定给予不予评级、限制等级和扣分(在企业总分中扣减)处理。
第六条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AA级企业;75—90分(不含90分)的为AA级企业;60—75分(不含75分)的为A级企业;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予定级企业。
不予定级企业与拒不参加评价的企业,为信用缺失企业。
第七条信用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信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其间未定级的企业可在评价当年年底申请补评,申请补评的最高等级为A 级。
补评后,下一年度记录公布补评等级。
第八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造价咨询企业基本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商业信誉及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一。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重新评价信用等级。
第十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在每年第二季度进行,具体程序为:(一)企业自查自评,并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
(二)市造价管理机构向建设、施工企业征求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意见。
同时,向财政、审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本考核期咨询企业相关情况。
(三)信用评价小组到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需经评价小组工作人员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
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项目)造价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四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称省厅)负责省内公路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管理站(以下称厅造价站)承担。
市州及以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造价管理职责第六条省厅对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二)审定发布省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造价地方依据;(三)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核、审批、核准;(四)负责省内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五)组织发布省内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六)指导市州的造价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厅造价站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拟定省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计价依据;(二)负责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等具体业务工作;(三)承担省内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四)承担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五)承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评分表(征求意见稿)
企业、企业领导或员工被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采访、宣传
0.5
县级(含县级市)得0.3分,市级得0.4分,省级及以上得0.5分。
6
重大或突出项目
0.5
企业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突出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管理
部门奖项或咨询费达到500万及以上(1项目1个合同)。
7
企业对行业一定影响力或指导性的研究成果
4.5
2
不良记录
参照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评分表
小 计:
4.5
40
注:本评价标准以70分为基本分(减分限额40分),增分30分,合计100分。
附表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特色项目表
序号
企业特色内容
最高分
备注
1
企业员工为市级工程造价专家库成员的
0.5
每有1人加0.2分
2
企业员工是县级(含)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模等
2
6
学术研讨
在省级以上杂志发表造价管理类文章每篇加0.5分、在市级以上杂志发表造价管理类文章每篇加0.3分(发表载体均需有刊号或准印证,同一篇文章不重复加分)。
1
7
创新与贡献
企业的特色,突出业绩、非凡影响和行业贡献(参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特色项目表)
5
小 计:
10
4
(五)行为记录
1
良好记录
参照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评分表
3、咨询项目填报受到省造价总站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2分、受到市站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1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
1
4
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监管系统抽取三个项目和书面档案进行核对
建标造函[2007]8号
建标造函[2007]8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机构: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竹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受我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制订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3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1.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发展,我部拟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进行修改。
现起草了《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网址:2、登陆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进入“调查征集”点击“《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网址:电子邮件:**************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1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一、将本办法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标造函[2007]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机构: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竹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受我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制订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3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2020年度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模板】
**大学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
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
3
市场化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研究建立符合市场自主定价和企业自由竞价机制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以房屋建筑专业为例,编制市场化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典型工程指标指数编制规则
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典型工程造价数据,制定类似工程指数法编制方法和规则。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等
5
建设单位投资管理准则
基于多年为建设单位投资管理提供咨询服务的经验,结合实际实践,经过进一步调研、研究、完善,最终形成建设单位投资管理准则,强化业主职责。
北京莫非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附件
2020年度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
序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主要承担单位
参与编制单位
1
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修订)
修订市政工程投资概算编制办法,指导市政工程投资概算编制。
**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市热力工程设计研究院
2
房屋建筑项目工程量计量规范
通过对民营房屋建筑项目的计价模式进行调查研究并与现行的清单模式进行对比,提出对国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改革方案。
6
基于市场化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研究
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优化工程造价管理手段,为基于市场化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建立进行理论探索,提供理论依据;为相关标准和政策的制修订提供技术支撑。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有限公司等
7
中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对接国际先进实践的研究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评分表(征求意见稿)
网上企业监管系统、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原件)
2
专职人员
在满足资质条件的基础上每增加专职造价师1名加0.2分。
3
网上企业监管系统
3
员工社会保障
按规定为专职专业人员办理五险。养老、医疗、工伤缺每人每项扣0.5分,失业、生育保险缺每人每项扣0.2分。
按规定为专职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的,每人加0.1分。
4
2014年、2015年、201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统计报表上报到各市造价处的记录、建设部造价咨询年报和企业利润表比对。
小 计:
1.5
26
(三)经营业绩
1
咨询业务
评价期内,甲级企业每年度造价咨询收入500万元,乙级企业每年度造价咨询收入200万元,(分公司按乙级的标准确定咨询收入基数)。
甲级企业达到500万元以上,每增加100万元加0.3分,加分公式为(X-500)/100*0.3;
1、企业咨询项目应在出具报告书40日内,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监管系统进行网上登记,延迟登记的,按3分×(延期登记项目数÷全部登记项目数)减分。
2、可以填报而未填报的数据,每个数据减0.2分;数据填报错误每个数据减0.1分。咨询项目能够填报主要材料和人工消耗量指标的,填报齐全且正确的,每个项目加0.2分;主要材料和人工消耗量指标填报不完整或有1个指标错误的不加分。
4、其它影响工程计价结果的错误,视影响程度每处减0.1~0.3分。
10.5
同上档案
5
咨询报告书
咨询报告书格式应符合《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要求。
1、咨询报告书扉页中的咨询企业执业印章、项目负责人、专业咨询员的姓名、专业要填写齐全,每缺一项减0.2人签字、盖章、企业公章、报告书日期须齐全,每一处不符要求的减0.3分,其他每处不符合要求的减0.1分。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意义、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按照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造价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入的有关费用。
【工程造价活动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制定全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采集发布工程价格信息,进行建设工程计价以及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提供技术服务等有关活动.第三条【分工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省及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国家规定,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的本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专业建设工程的劳动力、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有关费用的组成,应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技术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条【原则要求】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业协会】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计价依据第六条【制定原则】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变化状况,制定本省统一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结算编审标准(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结算编审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结算编审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结算编审工作进行规范,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预算编制、结算编审等所有环节。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结算编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审核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结算编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保证结算编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结算编审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结算编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程序进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核,确保审核过程的严密和规范。
第六条结算编审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做到审核过程中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结算编审应当注重审核过程中的全程监督和记录,建立完善的结算编审档案,确保审核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审计性。
第八条结算编审应当注重审核的效率和效果,避免拖延审核时间,提高审核质量,确保结算编审工作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第三章结算编审的具体操作第九条结算编审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承包合同、变更、签证、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定额、暂列金额、索赔、损耗、系数等,应当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的审核。
第十条结算编审应当充分了解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对项目的进度、设计变更、施工工艺、用料规格等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核。
第十一条结算编审应当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结算编审应当对工程项目的造价预算和实际施工造价进行对比,分析造价差异的原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调整意见。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实施办法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实施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依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资质资格准入条件、执业质量、执业行为等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职责分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实施监督的职责分工,应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四条的规定;并应明确具体职能部门。
第五条[层级监督]上级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及时纠正监督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监督的要求第六条[监督依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办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实施监督。
第七条[监督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监督应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并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监督的内容第十一条[企业监督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的内容:(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符合现行资质等级准入标准的情况1.股份结构、人员要求、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的现状是否符合已取得的资质等级标准;2.专职专业人员的注册关系、聘用关系、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3.经营业绩情况;4.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是否健全;5.资质证书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1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加快与国际工程咨询模式接轨,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咨询企业,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走出去”,为实现“一带一路”战略服务,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
1.0.3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及成果管理。
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可以依据本指引。
1.0.4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设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采购、监理等工作。
简称为项目。
2.0.2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从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定义)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四条(管理分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负责本部门(或行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程序)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核准,先由本人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送初审机构;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建设部核准。
根据地方和行业部门的职能分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是造价工程师注册核准的初审机构。
第六条(受聘)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七条(受理与批准时间)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批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应由批准部门提前两个月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初始注册)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豫建设标〔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豫建设标〔2015〕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河南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纪要中关于《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对试用主体、范围等界定不够明确的修改要求,依据近两年住建部、省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省工程造价现状,我们重新起草了《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文本和电子文档的方式于10月30日前反馈至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通知附件电子版可通过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下载。
联系人:王俊伟徐佩莹电话:0371-******** 0371-********邮箱:**************通信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01号,邮编450014,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办公室王俊伟(收)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10月8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
附件1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加快与国际工程咨询模式接轨,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咨询企业,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走出去”,为实现“一带一路”战略服务,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
1.0.3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及成果管理。
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可以依据本指引。
1.0.4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设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采购、监理等工作。
简称为项目。
2.0.2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从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模板】
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我省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项目)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适用对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工作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造价活动定义】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计量支付、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管理体系】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造价全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七条【分级管理】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厅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称厅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市州及以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造价管理职责第八条【省级造价管理机构职责】厅造价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及办法。
(二)编制我省公路工程地方造价依据及补充定额。
(三)负责省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调整概算等审查、审核工作。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利用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实施、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计价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编制和发布计价依据,并根据国家规定、施工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补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
建设工程造价各参与主体、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
第五条【数据收集与共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组织采集全过程造价数据,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应用平台。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的资料(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软件开发企业开发的工程计价、评标软件应当符合相关数据标准要求。
第六条【造价控制责任】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在发包前应充分做好前期工作,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自身管理能力和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发包阶段及合同计价方式。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的造价咨询服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山西省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山西省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3.01
•【字号】晋建标函〔2018〕234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山西省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晋建标函〔2018〕23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工作程序和评分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精神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山西省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意见发电子邮箱
131****************。
电话:************
附件:山西省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考核评分表.xls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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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的确定与控制,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或咨询服务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原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行政许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管理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第一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七条(资质分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第八条(甲级资质标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标准:(一)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6人;(五)专职专业人员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年龄不得超过70岁,其他人员不得超过60岁;(六)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必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八)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万元;(九)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由本企业办理的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近3年企业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乙级资质标准)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标准:(一)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定级资质证书满1年;(二)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四)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五)专职专业人员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年龄不得超过70岁,其他人员不得超过60岁;(六)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必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八)企业取得暂定级1年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万元;(九)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由本企业办理的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近1年企业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暂定级资质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定级应具备以下资质标准:(一)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四)专职专业人员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年龄不得超过70岁,其他人员不得超过60岁;(五)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必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六)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七)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八)由本企业办理的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暂定级核定。
第二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审批程序)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
申请乙级和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三条(受理时间)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审批每年定期集中受理,集中评审。
受理时间应由批准部门提前两个月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审批时限)初审和批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及电子文档;(2)乙级资质批准文件;(3)专职专业技术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员资格证书;(4)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存档证明和企业为其交纳这回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复印件。
(5)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及其公正书;(6)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营业税的完税证明;(7)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8)营业执照复印件;(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
第十六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及电子文档;(2)暂定级资质批准文件;(3)专职专业技术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员证书;(4)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和人事代理合同;(5)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及其公正书;(6)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营业税的完税证明;(7)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8)营业执照复印件;(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10)在乙级资质标准范围内地区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定级资质应提交以下资料:(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及电子文档;(2)专职专业技术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员证书;(3)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和人事代理合同;(4)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及其公正书;(5)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6)营业执照复印件;(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8)在暂定级资质标准范围批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节资质证书管理第十八条(证书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定级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证书印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定级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证书有效期及延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到届满前60日内,如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且继续满足相应许可条件的,应向原申请审批部门申请延续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延续有效期程序)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延续有效期,应向原申请初审部门提出申请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由原申请初审部门审查后,报建设部办理延续有效期手续。
乙级和暂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由原申请审批部门办理延续有效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遗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在国家或省级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三)有效期内终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第四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的管理第二十五条(资质变更分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企业因重组、改制等原因,致使单位名称,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股权变更、注册资金、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二)因一般性调整致使企业经营地点、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人数发生变更的;(三)企业注册地跨省级变更。
(四)企业办理变更的项目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第二十六条(甲级企业变更程序)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一)款情形的,应先向原申请初审部门提出申请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由原申请初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办理变更。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款变更情形的,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提交有关材料,由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登记,予以变更,并报建设部备案。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三)款变更情形的,由原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变更报告,转往变更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报建设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乙级和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乙级和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一)(二)款变更情形的应向原申请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乙级和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予办理跨省级地区变更;省内变更可向原申请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二十七条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名称变更的依据及申请报告;(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三)变更后的企业章程。
第二十八条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性质”变更依据及申请报告;(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三)变更后的企业章程。
第二十九条企业注册资金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资协议及公证书;(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