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笔记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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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笔记汇总(欢迎大家指正)
民法复习笔记
1、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一种,不是法人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是代表法人的自然人。

2、法人的分支机构有独立性的分支机构和非独立性的分支机构,独立性的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应先由该分支机构承担,财产不足是由法人承担。

3、公司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4、法人依法独立承担责任的含义:国企责任和国家责任分离、法人责任与投资者责任分离、法人责任与法定代表人责任分离、法人责任与法人工作人员责任分离。

5、法人分离后,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又分离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6、镶在人嘴里的金牙,为人体的一部分,不能单独视为物。

商标是知识产权不是物。

7、长在田里的稻谷、水库中的鱼,在我国一般视为动产。

8、代表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有: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等。

9、股票实物权凭证,提单也是物权凭证。

10、事件:不以人的意志而产生的事实。

行为:根据当时人的意志产生,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当事人实施的目的在于确立、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行为、效力待定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对称,对于那些并无确定、变更、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意图,但依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1、合同的书面形式有电传、传真、电子邮件。

12、电话记录是口头形式的证明。

13、民间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实践合同。

注意:借款人提供借款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不能视为借款合同生效后义务。

14、离婚不是必须经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由判决离婚的情形。

但是结婚必有经过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

15、意思表示不真实判断的标准:内心效果与外部表示是否一致。

分为意思表示不一致(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隐藏行为、错误及重大误解、误传)和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16、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行为不是没有法律后果,而是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17、承租人因出租人的欺诈而提前解除合同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当违约责任或者继续承租该物。

18、胁迫的违法性有:目的违法、手段违法、目的手段都违法。

19、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的撤销权,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

20、代理人、赠与人的撤销权可以自己行使。

2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受下列限制:A、不得妨碍相对人利益的行为(主要是形成权的行使,如撤销权);B、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如禁止结婚、离婚、收养、票据行为)
22、以赠扶养协议不属于附条件行为。

23、指定代理人的复任权在取得法院、指定机关的同意下,可以转委托代理事务。

而不是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24、委托合同使代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授权是代理权产生的直接依据。

25、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当连带责任。

26、无论是普通诉讼时效,还是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均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但是关于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7、物权是人与人的关系,不是物与物、人与物的关系。

28、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优于债权。

注意:多间房间的房屋是可分物不是同一物。

29、物权的效力:对标的物具有追及力、优先力、妨碍排除力。

放映在权利上为追及权、优先权、物上请求权。

30、所有权、抵押权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

留置权适用于动产。

典权只适用于不动产。

31、地役权是专为需地役设立的,不能独立存在,具有从属性。

地役权的设立基于合同,不是法律规定,这也是与相邻权相区别的要点。

32、区别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标准:该取得是否基于所有权人的意志。

原始取得有劳动生产、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征用。

继受取得有买卖、赠与、互易、接受遗赠。

33、将物抛于荒山野岭构成抛弃。

34、收益,是收取物所派生的孳息。

35、孳息的所有权,在法理和合同中有点不同:法理中认为:孳息的所有权属于所有人。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孳息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36、土地所有权是指地表可利用的空间。

37、临时依附土地的建筑物不是定作物。

38、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

失主不明时应当及时交公安机关或这有关单位处理,只有在公告招领期内无人认领的,才收归国有。

39、在善意取得中,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第三人有偿善意的从非法占有人处取得,所有权人依然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例外情形是:在公共市场上取得。

刑事侦察中的追回赃物说的就是这个理。

40、添附,是混合、加工、附合的通称,由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个不可分离物。

注意:一是,动产与动产的添附,应由原所有人按动产的价值共有,如果可以区分主物和从物,或者一方动产显然高于他方动产的价值,应由主物所有人,价值高的动产所有人,对添附的财产拥有所有权,但应当给与另一方的补偿。

二是动产和不动产的添附,由不动产一方取得所有权。

41、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包括误工费。

42、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不是所有权的种类。

43、改良行为、保存行为、履行财产所负担义务的行为,不一定要共有人全体同意。

改良
行为过半数共有人同意可以为之。

保存行为、履行财产所负担义务的行为单个人可以为之。

44、共有人未经全体同意处分共有物的,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优先购买权。

同时如果以买卖合同处分的属于效力代订合同。

45民法上的有效购买权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典权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46、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为: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

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7、相邻关系A、因山岭、森林、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所有权而产生;B、因宅基地使用而产生;C、因修建施工而产生;D、因排污而产生;E、因用水、排水而产生;
F、因采光、通风等而产生。

48、用益物权的特征:A、以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B、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C、只能是不动产物权。

注意:用益物权不适配价值权,价值权是针对担保物权的。

49、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科文卫体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及其他用地50年。

50、典权是用益物权,不具备担保物权的性质。

[本帖最后由吴军于2005-12-5 12:37 编辑]
51、典权人的权利:A、对典物占有、使用、收益;B、转典;C、让与典权(原典权人出典人脱离关系、受让人取得原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D、优先购买权;E、重建与修缮;
F、典权人为典物支付的有益费用,在出典人回赎时,有权在现存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出典人偿还。

典权人的义务:A、保管典物;B、分担风险(在典权存继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典物全部或者部分灭失时,就灭失部分,典权与回赎权均消灭);C、对转典、转租中的典物的损害承当赔偿责任;D、返还典物。

52、出典人的权利:A、在设定典权后,依然是典物的所有权人;B、在设定典权后,还可以在典物上设定抵押权,但是不得设定与典权性质并列的权利,如典权(注意:抵押权的设立,以不损害典权人的的利益为限);C、回赎权。

出典人的义务:主要是瑕疵担保责任,类似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53、回赎典物的权利不一定是原出典权人,因为回赎权随着典物所有权
的转移而转移。

同样,回赎权的相对人也不一定以原典权人为限,如让与典权。

54、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55、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都是六个月,不同的是保证期间开始的起点不同:连带保证从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算起承当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则是在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的六个月内,不是承担保证责任,而是要求债务人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先解决纠纷。

56、船舶、航空器的抵押的生效,不以登记为要件。

57、按份共有人以其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该抵押有效。

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以共同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

但是如果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58、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59、必须经过登记的抵押遵循登记时间优先原则。

另外,登记的抵押优先于不登记的抵押。

以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有效。

60、抵押权的效力原则上及于从物,但是抵押物及其从物为两人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61、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62、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没有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价明显低于抵押物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不提供的,不得转让。

63、抵押人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64、将抵押的财产出租的,如未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如果通知,在抵押权实现是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65、下列财产不得抵押:A、土地使用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C、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D、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E、依法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

66、在抵押物灭失、毁损、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物所担保的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注意:不是提前清偿。

)67、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该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抵押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没有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为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68、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不生效,如果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押尚在,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69、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交付的,质权效力不及于从物。

70、在质押关系中,因不可抗力导致质物灭失,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但债权人无权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7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提前清偿而返还质物。

72、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人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人的债务人。

73、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的,该出质行为无效或者对该合伙人作退伙处理,并由该合伙人承当赔偿责任。

74、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如果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上述出质权利的,该转让无效。

因此给质权人、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有出质人承当赔偿责任。

75、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经理的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76、可以适用留置权的合同有: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

77、行使留置权的宽展期不得少于2个月。

78、债的标的,也就是债的客体,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

给付的形态: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
提供劳务、提交成果等。

所谓标的物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79、简单之债是相对选择之债而言的,单一之债是相对多数人之债而言的。

80、债务的履行期限,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当事人补充协议;有规定是以法律规定;实在不行,就依照债务的性质和交易的习惯确定;最后才是随时履行。

违约方,对下列非金钱债务可以不履行:A、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C、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81、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地点可以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交易习惯确定。

履行期限可以依照交易习惯、债务性质确定。

82、代位权成立的要件:A、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B、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83、债务人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债务人起诉次债务人),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债务人起诉的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诉讼。

84、代位权诉讼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

注意;在撤销权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获利方85、代位权是债权人自身的、固有的诉讼权利。

86、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抵销权不的债权人行使。

87、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A、债务人的该行为必将导致财产的减少;B、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如果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则要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注意:撤销权的行使不以债务是否到期未必要。

8 8、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9、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否则,担保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当连带责任。

同时公司享有归入权。

90、保证不具有价值性,因为保证基于信用,但是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性。

91、保证具有独立性。

92、债务人为请他人保证而付款的,保证合同依然是无偿合同,因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保证人。

93、子公司不能为股东担保,但是股东可以为子公司担保。

94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而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

95、在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时:A、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承当连带责任。

B、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为不超过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A、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B、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为不超过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96、第三人物保、保证并存的,在内部关系上,物保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过全部担保债权的二分之一。

97、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然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对加重部分,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A、对期限作出变更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B、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注意:这种规定,如果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该规定。

98、保证期间,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全部债务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转让部分债务的,保证人仅对未转让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对转让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另有约定除外。

99、有下列情形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A、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B、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C、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
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胁迫事实的。

100、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诈债权人,订立主合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保证人、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1、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2年。

注意:A、约定不明是有约定,只是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明确程度;B、约定不明不等于没有约定,特别注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6个月。

C、特别注意: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而不是视为约定不明。

注意:视为没有约定与视为约定不明的区别在在一个时间点上,这个时间点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如果约定的时间在这个时间点之前,视为没有约定;如果约定的时间在这个时间点之后,视为约定不明。

102、对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的始期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展期届满时开始。

103、主债权转移,无需保证人同意,也无需通知保证人。

但必须通知债务人。

10 4、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无因性、处分性的特点。

注意:在债权让与中,有偿让与优于无偿让与;全部让与优于部分让与;已通知让与优于无通知让与。

105、债权让与没有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06、提存后,提存物发生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提存费用转移、孳息转移。

转移后的承担者是债权人。

107、承诺生效时间:A、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B、作出承诺的行为时(限于不需要通知的承诺,并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的规定的情形)。

108、开标不是要约,也不是承诺、更不是要约邀请。

注意:招标通知是要约邀请、投标时要约、决标是承诺。

109、附条件接受要约的,可能发生承诺的效力,也可能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判断是否发生承诺的效力,取决于该附条件是不是对要约内容有实质性的变更。

注意:有关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金、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事项的变更,属于实质性的变更。

110、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1、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在按照合同发61条确定。

按照合同法61条还是不能确定的,最后受损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违约责任的大小,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报酬)等违约责任。

注意:此处的选择是选择其一,而不是并用。

112、在提单买卖中,交付提单就构成合同法上的交付;在非提单买卖中,一般要求不但要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证,还要交付标的物。

但是例外的是在拟制交付的情形。

交付的方式有两类:一是现实交付(送货上门、上门提货、代办托运);二是拟制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113、在使用买卖中,买受人占有标的物的行为不是交付行为,所以试用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114、饲养人、管理人、所有人是不同的概念,但不排除交叉的可能。

115、试用买卖中,买受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将标的物用于试用外的行为时,虽然未表示明确的购买意思,这种情形视为表示购买。

116、赠与合同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不是合同不成立),理由在于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不是要物合同。

117、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法定履行给付租金和归还借款的期限是一样的,即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不足一年的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支付。

118、在融资租赁中,原则上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或者在出租人的干预下选择租赁物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责任(指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使用的目的)119、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验货,定作人交付不符合约定的材料的情形,属于双方都有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依照过错大小承担。

120、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
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121、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122、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托运人对托运时的过错责任不随标的物的转移而转移。

123、货运中,承运人免责的情形:A、不可抗力(此时承运人承担运费风险,即不得收取运费,以收取运费的应当返还);B、货物的自然属性;C、托运人过错;D、收货人过错。

124、在紧急情况下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保管人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者保管方法。

125、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决定与受益人受益的时候是善意还是恶意。

如果是善意,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经灭失的部分不负返还义务。

如果是恶意则对灭失的部分也要返还,值得注意的是,在恶意的情形下,如果还有其他利益的,该利益应当收缴。

126、无因管理中,管理认为凡是当管理义务的:A、开始管理事务时,并不违反管人的管理要求和社会常识,只是具体方法、措施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失的,如果管理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管理人仅为一般过失则免除或者减轻管理人的责任。

B、管理人有管理意思,但其管理事务,违反了本人的管理要求和社会常识,使管理效果不李本人的,管理人如果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7、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保护专利、商标为主要内容的公约;巴黎公约------主要保护专利、商标等权利、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等。

128、电视台、电影商对其电视剧、电影享有除导影、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的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注意:但是剧本、音乐等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129、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分两种情况:一是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只有署名权,单位可以给与作者奖励。

(A、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的职务作品(除了A中情形的其他职务作品。

);注意:该种职务作品,在作品完成两年内,为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两年的期限从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开始计算。

130、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持有人行使著作权,但是署名权除外。

待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依本人的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由本人享有。

本人可以向执笔人支付报酬。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由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由该特定人享有,执笔人或者整理人对作品的完成付出劳动的,该特定人可以向他们支付适当的报酬。

131、合作作品的各合作人可以单独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著作权。

132、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是没有向公众收取费用的表演。

133、引用他人作品的条件:A、是已发表的作品;B、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作品的主要部分。

注意:引用他人作品可以全文引用。

134、将作品翻译成盲文的,对原作品作者无国界限制。

但是,将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的,原作品作者仅限于中国作者。

135、经作者许可,图书出版者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

注意:报刊、期刊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是对内容的修改,则要经作者同意。

136、执行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其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法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137、对下列各项,不得授予专利:A、科学发现;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D、动物和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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