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现状及不足之处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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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现状及不足之处探讨
摘要:近年来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国家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大,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税法已开始实行,它的实行引起各方关注。
本文通过简要概述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现状,指出现行环境保护税法的几点不足之处,提出几点推进我国环境保护税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法;现状;不足;建议;
1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现状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保持中高速增长,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面临种种挑战,绿色植被大量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多、温室效应、越来越严重的雾霾等,这些看得见看不见的环境破坏已经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生态环境的破坏不仅对我们的生存造成影响,而且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多。
人们逐渐意识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就是良好的绿色生态环境,只有保护好生态环境,才能实现社会的永续发展。
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法历经两次审议,现已表决通过,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的单行税法,它不仅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而且体现了"绿色税制", 可以加快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近几年来,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正在加快建设,覆盖了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
在资源开采上,为了增加资源环境使用成本,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国家设立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鼓励企业节能环保,采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尽可能让企业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损害;在流通过程中,为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逐步完善"两高一资" (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在消费中,运用消费税、车船税等,合理引导消费者消费,减少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购买。
在"绿色税收"体系下,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应运而出,环境保护税法总则第一条就明确了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目的。
开征环境保护税,不仅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还可以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的绿色发展理念。
环境保护税法基本上是环境保护"费"改成环境保护"税", 即从原来的排污费制度改成现在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这项改变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推进生态文
明的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经济转型,逐步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促进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实现税收法定,逐步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有利于有关部门管理方式的创新,探索部门之间合作管理的新办法。
2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法不足之处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顺利实行,实现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成为完善"绿色税制"的重要一步,使得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有法可依。
环境保护税的开征不仅有利于提高透明度、减少征管腐败,而且可以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收率,但环境保护税法也存在以下不足:
2.1 环境保护税法税种及征税范围不够全面
环境税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税是指与调节环境污染、资源的利用等相关税收政策与税种的总称,征税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筹集环境保护所需要的资金,也就是说,只要和环境保护有关,都应该纳入环境保护税收的范围;狭义的环境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各种不利于生态环境的行为,针对一些能源消耗、碳排放等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行为而设立的独立税种。
广义与狭义环
境税收各有其利弊,广义的环境税收范围过于宽泛,而狭义的环境税收不太切合我国税收的目的和要求。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法中的税种主要是从排污费改造而来的,征税对象为排放的污染物,税目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与环境保护税不太相适应,征税对象范围偏小,征税范围不够全面,税种不够完善。
2.2 环境保护税间接增加消费者负税负担
不管是什么产品消费,所征收的税有一部分是由消费者承担的。
环境保护税是谁污染谁就要缴纳税款来弥补污染带给环境的损失,污染物排放多的企业必然会多缴纳税款,其环境保护税就越多。
目前的环境保护税是由排污费改造而来,企业本来就应该缴纳的费用不会因为费改税而增加,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虽然环境保护税不在最终的消费环节征收,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或多或少都会承担一部分的环保税。
若一个企业的环境保护税较高,所缴纳的税款多,必然会给企业支出增加资金负担,增加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时的成本价提高,消费者购买时的价款增加,最终消费者也间接承担了一部分环境保护税。
2.3 环境保护税的具体用途未明确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章第14条规定了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具体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
在环境保护"费"改"税"前,排污费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属于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以及环保机构的支出,"费"改"税"后,根据我国的税制,如果不做特殊规定,所征收的环保税不能再定向使用,而是纳入公共预算的一般性使用,进行预算开支时不会再考虑税收的来源属性,将环境税收收入和其他税收收入放在一起进行预算和支出。
2.4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如何有效协作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章第15条规定了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工作配合机制,主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和维护。
此条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
环保税额的确定是由具体的污染排放量来确定的,而核定污染排放量又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税务部门依照现有的技术水平与知识结构基本上很难完成,因此,环境保护税依照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流程与模式进行征收,特别是当企业纳税人的申报数据有不清楚或者虚假的时候,环保部门应该进一步核实污染
排放量,进而确定应缴纳的税额。
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协同工作进行环保税征收是一项创新工作方式,但也存在不足之处,环境保护的"费"改"税", 原来环保部门的环保收入取得权转移给了税务机关,在一定程度上,环保部门的收入减少了,会降低环保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征收环保税的积极性,会导致效率降低的风险。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定期移交有关环境保护税信息,有可能会因为信息滞后导致征税不及时进而产生损失。
3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法的完善建议
环境保护税法是实现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应逐步完善相关税收征收管理机制。
对环境保护税法的完善建议有以下几点:
3.1 逐步完善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
环境保护税中大多是排污费的改造,税目也都是各种污染物,这些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基本功能,建议继续适当细化税目列表,根据各地不同程度不同层次的环境污染,完善税目列表,逐步完善征税范围。
3.2 合理使用环境保护税收入,建立环境保护税收入专款专用制度
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特定政策目的税,不是政府单纯的筹集资金的手段,人们会更加关心税收收入的去向,其管理和使用是否适当。
因此,应该规定环境保护税税收收入的资金用途,如果环境保护税收不指定资金用途,现有的环境保护资金将无法得到支持,投入环境保护的资金就会减少,不利于环境保护。
从以上看来,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应该用在环境保护上,可以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控和治理,这样一来,既能减少征收环境保护税的阻力,也能体现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目的,保证环境保护税征收目的和税收支出用途的一致性。
3.3 逐步完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具体协作机制
现行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了双方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以确保环境保护税的顺利征收。
建立环境税收信息共享机制,可以将环境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进行内部计算机联网,保障数据实时共享,而不是定期移交,确保双方可以及时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
双方可以建立沟通协调
机制,定期处理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性问题及日常事务,以免因为问题长久积压导致双方对征税工作懈怠。
另外,双方可以在工作中明确责任权利,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新的动力,提高积极性,以更好地协助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做好污染物监测与审核。
3.4 调动社会积极性,共同推进环境保护税的征收
在环境保护税征收过程中,不能因为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保税的征收由环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协作进行,就狭隘的认为环境保护只限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应该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在税收法定的原则下,定期向社会公开企业的排污情况,使企业排污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接受公开透明规范的监督,促进环保部门、税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监督的结合,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对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审核,以确保征税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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