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股份: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201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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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达: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2010-12-07

新时达: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2010-12-07
中国证券盥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 10)1723号 ⒛
关于核准 上海新 时达电气股份有 限公 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上海新时达 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
:
上 你公司报送的 《 海新时达 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首次公开 公司法 》 、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
(证 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 》 监会令第 《 券 法 》和 《
按有关规定处理 。

二 ○
年十一
主题词 :行 政许 可
股票
发行
批复
,
抄送 :上 海市人 民政府 海证 监局 ,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 券 '上 登记结算公 司、 中国领导。 办公厅 ,发 行部 ,上 市部 ,法 律部 ,存 档。
证 监会 办公 厅
⒛ 10年 ⒒ 月 3θ 日印发
校对 :潘 丽 共 印 ,s份
打字 :左 云 龙
32号 )等 有关规定 ,经 审核 ,现 批复如下
: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5,000万 股新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 及发行公告实施。 三、本批复 自 起 核准发行之 日 6个 月内有效。 四、本批复 自 起 核准发行之 日 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 ,你 公 司如发生重大事项或者财务报表超过有效期 ,应 及时报告我会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王一鸣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王一鸣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王一鸣保荐代表人
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1.04
•【文号】证监许可[2010]1549号
•【施行日期】2010.1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王一鸣保荐代表人资格的
批复
(证监许可〔2010〕1549号)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王一鸣同志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浙商证字〔2010〕37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王一鸣(身份证号:332602************)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电话:+86 21 68815499 传真:+86 21 68817393E-mail:l awyers@网址: 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R.CTel: +86 21 68815499 Fax: +86 21 68817393E-mail : lawyers@ website: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先后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申报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2008年12月31日。

发行人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09年6月30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下对两次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九久: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4

九九久: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4

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Shanghai China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0)沪联律股字第079-05号致: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A股股票发行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向本所出具如下承诺:1、保证如实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保证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影印件与其原件一致;3、保证不向本所律师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若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0.13
•【文号】证监许可〔2017〕1823号
•【施行日期】2017.10.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1823号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报告》(璞泰来董字(2016)第00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63,702,900股新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7年10月13日。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于2009年3月16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5月19日出具的第09026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就发行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 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内容。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2.28
•【文号】证监许可〔2016〕3206号
•【施行日期】2016.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证监许可〔2016〕3206号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报告》(法兰泰克报字〔2014〕02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4,000万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6年12月28日。

沪电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10-08-06

沪电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10-08-06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机构
主承销商)):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
保荐机构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0年8月4日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沪电股份”股票6,400万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对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申购情况进行了统计,并经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结果如下: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315,714户,有效申购股数为6,613,430,500股,配号总数为13,226,861个,配号起始号码为000000000001,截止号码为000013226861。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9677277171%,超额认购倍数为103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定于2010年8月6日上午在深圳市红荔路上步工业区10栋2楼进行摇号抽签,并将于2010年8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布摇号中签结果。

发行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8月6日。

沪电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010-08-03

沪电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010-08-0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 关规定,经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同意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的批复》 (苏国资复[2010]50 号)批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国有 股东中新创投、昆山资产分别将持有的本公司 681.8182 万股和 118.1818 万股(合 计 800 万股,按本次发行上限 8,000 万股的 10%计算)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持有,最终划转的股份数量将按照实际发行股份数量计算。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中新创投、昆山资产的禁售期义务。
1-2-3
释义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股份公司、公司、本公司、 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沪士电子
董事会
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股东大会
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碧景控股
指 碧景(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有限公司
沪士控股
指 沪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中新创投
指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合拍有限
指 合拍友联有限公司
杜昆电子
指 杜昆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昆山资产
指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经华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昆山骏嘉
指 昆山市骏嘉控股有限公司
指 印制电路板(Printed Circuit Board),组 装电子零件用的基板,是在通用基材上按预定 设计形成点间连接及印制元件的印制板

从同业竞争的角度剖析沪电股份(002463)IPO之路

从同业竞争的角度剖析沪电股份(002463)IPO之路

从同业竞争的角度剖析沪电股份IPO之路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IPO上会,当时其间接控股股东是台湾上市公司楠梓电子,实际控制人为吴礼淦家族,而楠梓电子由吴礼淦、陈梅芳夫妇于1978年5月创设,沪士电子设立之初的技术来源、管理人员、生产订单均来自楠梓电子,由此导致两者的业务、股权重叠状况十分明显,这也是IPO被否的主因。

在第一次IPO 受挫之后,吴礼淦家族作出一个重大决定——从楠梓电子退出。

2008年6月开始,吴礼淦家族成员陆续辞去在楠梓电子及下属企业的任职。

沪士电子的股权经历了多次更迭,本次发行前,吴礼淦家族通过碧景控股、合拍有限、杜昆电子合计持有沪士电子2.45亿股,占比40%,最终顺利通过证监会审核。

笔者对沪电股份的股权研究分成两条主线,一条主线是围绕吴礼淦家族对沪电股份的控制方式变化展开讨论;另一条主线是针对楠梓电子通过沪士控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变化展开讨论。

这两条主线由合到分,经历了多次变化,在叙述过程中也会相互提及,详细情况见下文。

一、吴礼淦家族对沪电股份的控制公司的前身沪士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最初名称为昆山沪士电子有限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于1992年4月设立的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从成立起至2001年6月沪士有限先后5次增加注册资本。

2002年8月,经国家外经贸部外经贸资二函[2002]795号文件批准,沪士有限经股权转让后变更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单、双面及多层电路板、电路板组装产品、电子设备使用的连接线和连接器等产品及同类和相关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业务;公司产品的售后维修及技术服务。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吴礼淦家族,家族成员目前包括吴礼淦、陈梅芳夫妇及其子吴传彬、吴传林,女吴晓杉,媳邓文澜、朱雨洁,婿胡诏棠共8人,其详细信息见下表:吴礼淦、陈梅芳作为主要股东于1978年创立了楠梓电子,1991年2月5日楠梓电子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4-2008 年,吴礼淦家族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楠梓电子持股比例及董事会成员、监察人情况如下表:2007年第一次IPO上会时,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楠梓电子以协议形式对市场进行了明确划分:在中国大陆市场,沪士电子具有优先权而楠梓电子除特殊情况外不进行销售;在境外市场中楠梓电子未进行销售的区域,沪士电子具有优先权,境外市场中楠梓电子尚未销售的区域双方以客户进行区分。

沪电股份: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2011-01-11

沪电股份: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2011-01-11

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公告编号:2011-003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一)关联交易概述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含全资子公司)预计2010年度与关联方昆山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创电子”)、新士电子私人有限公司(WUS Printed Circuit (Singapore)Pte.,Ltd,以下简称“新士电子”)发生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以及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的日常关联交易。

2011年1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上述《关于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预计2010年本公司(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司”均含全资子公司)向先创电子销售产品的金额不超过9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约为0.3%左右。

预计2010年本公司支付新士电子佣金金额不超过2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约为2%左右。

(三)当年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一)基本情况1、先创电子先创电子系经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昆经开资(2000)字第233号文批准,于2000年5月在江苏昆山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该公司住所为江苏省昆山出口加工区楠梓路,公司法人代表为林明彦,经营范围为:电脑、电子、通讯产品之周边设备的组装(国家限制生产加工的产品除外);线路板的后制程加工、包装;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先创电子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2,250万美元。

截至2010年9月30日,先创电子的总资产为78,652.76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36,792.21 万元人民币;2010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66,373.00 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2,297.57万元人民币(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份公司”或“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就发行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已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相应内容进行审阅,确认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没有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必不可少而本所律师又无法自行核实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4.16
•【文号】证监发行字[2007]80号
•【施行日期】2007.04.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7]80号)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新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进行。

三、自本核准通知下发后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或者财务报表超过有效期,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核准通知自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简称“配售对象”),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证券资金结算银行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书面申请并获准,可成为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上交所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申购平台进行报价及申购。

第六条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

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七条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

上交所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获取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相关信息。

主承销商应根据事先公告的报价条件对网下投资者的资格进行审核,承担相关信息披露责任,并向申购平台确认拟参与该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相关信息。

第八条主承销商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参与该次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该次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

参与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适用《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6.09
•【文号】证监许可[2014]574号
•【施行日期】2014.06.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574号)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667万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9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6.30
•【文号】证监许可〔2017〕1102号
•【施行日期】2017.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1102号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申请报告》(电连司发〔2016〕年0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3,000万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30日。

为什么是沪电股份涨了9倍

为什么是沪电股份涨了9倍

为什么是沪电股份涨了9倍?历史从不会倒退,但金融史确是一部不断重复的连续剧,华尔街没有新鲜事儿。

从美国人领跑1G通信,欧洲人领跑2G,3G时代一个突出变化就是中国参与了通信标准的制定工作,在全球3G标准中,我们也占据了一席之地,也就是TD-SCDMA,4G时代以华为、中兴为代表的中国公司开始跻身世界第一阵营,然后在5G时代又领跑全球。

在1G到5G的过程中,每一次技术升级,都能涌现伟大的公司,给投资者带来无可比拟的投资回报。

比如1G时代的摩托罗拉,2G时代的诺基亚、3G、4G时代的苹果、fb、腾讯、阿里等等。

我们就向前回溯3G、4G时代,看看会有什么发现?3G、4G、5G产业链随着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呈现显著的周期性特征,如下图:以申万的通信指数估值数据来看,3G和4G牌照发放后,通信行业估值在之后的两年内均出现一段显著的上升行情,而随着2019年6月5G牌照的发放,2019和2020这两年5G产业链将有很好的投资机会。

我们首先回顾一下3G和4G的基础设施投资周期。

结合下图可以看出,3G周期里运营商资本开支在2008和2009年显著上升,2010年开始回落,4G投资周期里运营商资本开支从2012年起开始显著上升,2016年开始回落。

综上,3G基础设施投资周期始于2008年终于2010年,4G基础设施投资周期始于2012年终于2015年。

从19年运营商公布的基站建设计划来看,2019年仍然还没到基站建设放量阶段。

有券商预计2019~2022基站建设数量比例可能在1:3:5:4,从总量增速来看2020年从1到3的总量增速最高,行业增长动力最强,投资机会也是最大。

结合3G和4G周期的情况来看,过去两轮周期的总量增速最猛的时候确实也是在牌照发放随后的一年里。

从这个角度看,2020年会是5G产业链上游基站建设相关公司业绩爆发的重要时间窗口,但股市的投资往往会先于实际的业绩兑现,聪明的资金一定是会提前进入埋伏的,所以2019一定是基站股大爆发的时候。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01
•【文号】证监许可〔2017〕2228号
•【施行日期】2017.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2228号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报告》(伊戈尔报字【2016】00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3,300万股新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1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0.26
•【文号】证监许可〔2016〕2441号
•【施行日期】2016.10.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证监许可〔2016〕2441号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990万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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