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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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支票业务
第一节基本规定
一、基本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根据用途不同可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二、基本管理规定
(一)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二)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或通过全国支票影像系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三)签发支票必须包括以下要素: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右上角“出票人账号”栏应清晰记载客户(出票人)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号码,我行客户在支票上记载的账号应为综合业务系统中的15位户口号,或分行根据当地监管部门等机构要求统一规范的“其他指定号码-15位户口号”
(四)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等必须记载事项不能更改,其他更改事项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五)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到期日遇节假日顺
延;
(六)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人民银行的规定上报;
(七)参加全国支票影像的机构出售给客户的转账(或普通)支票应在右下角加盖付款银行机构代码戳记。
受理客户提交的他行支票时,要加强对支票的审核,凡支票上无付款银行机构代码的,以及支票金额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系统受理金额上限的(金额上限暂定为人民币50(含)万元,限额发生变更时,将由系统自动进行调整),一律不得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提出;
(八)支票可以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用于人民币或外币支付结算;
(九)凡当地监管部门对支票业务有其他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由各行部制定具体的核算手续和细则。
第二节转账支票业务处理
一、网点提出业务处理流程及要求
(一)网点受理经办操作
1、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业务流程及要求(提出借记业务)
(1)受理客户提交的支票和进账单等凭证;
(2)对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在进账单等贷方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
1)真实性、有效性审核:
①支票是否为本行应受理的支票,
②是否统一印制的凭证,
③支票是否真实,
④持票人是否在我行开户;
2)表面完整性、合规性审核:
①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涂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②支票的书写是否清晰、标准、规范,是否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④支票是否远期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⑤进账单各联是否一致,持票人名称与进账单上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一致;
⑥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是否为我行;
⑦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⑧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3)业务背景的合规性审核:
①根据各业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业务背景合规性审核;
(3)对受理的进账单等贷方凭证粘贴条形码,条形码粘贴在我行进账单等记账贷方单据的右下角;
(4)经办员在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中选择前台扫描(业务代码:5259),
选择支付渠道;出票人如为我行开户客户,支付渠道须选择系统内提出借记;
(5)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简单要素:
系统内提出借记业务:录入收款方户口号、付款方分行号、付款方户口号,系统取户名、开户行,对系统无法取出的,系统提示错误;对于系统可以提出数据的,应检查系统显示的收付款人信息是否与实物单据信息一致;
系统外提出借记业务:录入收款方户口号,并检查系统显示的收款人信息是否与实物单据的客户信息一致;
(6)扫描单据:选择单据组合,按照系统提示扫描业务单据,系统生成影像文档;提出借记业务允许对于同一收款户口号的同一单据组合的业务单据批量进行扫描;
(7)条形码识别:业务扫描时系统自动识别粘贴在进账单等贷方凭证右下角的条形码;对于系统不能自动识别出的条形码,经办人员可以用条形码阅读器阅读,也可以手工方式录入条形码;
(8) 票据扫描完成后点击确定,系统根据录入要素判断是否需要授权。
对于收款人为久悬户的,系统提示为久悬户,无需授权,;对于收款户口为黑名单、冻结户、内部账户等需授权的,系统自动派发授权任务,由授权人员进行异步授权;同时该笔业务进入集中运营平台排队等待后续操作。
(9)票据复核:对于系统判断不需要授权的业务,由系统随机产生复核的任务,经办人员需将单据交给其他经办人员进行换人复核;复核
人员进入前台业务查询(业务代码9060)查询到任务,按照系统提示对票据的真实性、所扫描影像与实物相符性进行复核,复核不通过的,业务退回经办重新处理或退回客户,系统中止其他正在集中运营平台处理的环节;复核通过的,系统将相关结果汇总到集中运营平台。
复核完成后,复核人员在业务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
(10)系统自动根据业务处理情况实时反馈业务信息,发送至网点进行后续处理:
1)接收集中运营平台处理结果为“不通过”的通知消息:网点经办员根据业务被退回或拒绝的原因及客户反馈的结果,进行重新扫描提交或将单据退回客户;
2)接收并及时回复运营中心发送的沟通消息,如确认行名行号信息等;
3)接收并及时处理集中运营平台发送的任务,如验印、补扫单据等;3)接收集中运营平台发送的该笔业务提出成功的通知消息:对于处理成功的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后续提出交换等操作。
11)质量记录:
①出票人不在我行机构开户的处理(他行票据的处理):在进账单第一联加盖“业务受理专用章”,交持票人,第二、三联进账单专夹保管。
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出实物支票的,支票上加盖交换专用章,按票据交换的规定处理后及时提出交换,相关操作参见(二)网点票据交换岗操作。
通过同城清算系统传送电子数据,支票留存在我行的,支票作进账单等贷方凭证的附件。
②出票人在我行机构开户的处理:在进账单第二联上加盖“转讫章”,留作柜员日结检查单据,支票作进账单的附件。
①对于客户不立等的,经办员在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受
理专用章”后交持票人;业务成功入账后,进账单第三联
加盖“转讫章”作客户入账回单;
②对于客户立等的,收到集中运营平台发送的处理成功通知
消息后,进账单第一、三联加盖“转讫章”交客户作收账
通知及回单;
2、出票人开户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业务流程及要求(提出贷记业务)
(1)受理客户提交的支票和进账单等贷方凭证;
(2)对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在支票上加盖个人名章:1)真实性、有效性审核:
①支票是否为本行应受理的支票,
②是否为统一印制的凭证,
③支票是否真实,
④出票人是否在我行开户;
2)表面完整性、合规性审核:
①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涂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②支票的书写是否清晰、标准、规范,是否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④支票是否远期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⑤进账单各联是否一致,持票人名称与进账单上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一致;
⑥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⑦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3)业务背景的合规性审核:
①根据各业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业务背景合规性审核;
②需要有权人签批的付款业务是否经过签批;
③需要提供支付依据的付款业务是否附有支付依据。
(3)对受理的支票粘贴条形码,条形码粘贴在我行支票正面的右下角;
(4)经办员在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中选择前台扫描(业务代码:5212),在系统上选择支付渠道;持票人如为我行开户客户,支付渠道应选择系统内提出贷记;
(5)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简单要素:
系统内提出贷记业务:录入票据出票日期、转账汇款种类、付款方户口号、金额、绿色通道、立等标志、网点收费标志、加急标志、收款方分行号、收款方户口号等,系统取户名、开户行,对系统无法取出的,系统提示错误;对于系统可以取出数据的,应检查系统显示的信息是否与实物单据的信息一致;
系统外提出贷记业务:录入票据出票日期、转账汇款种类、付款
户口号、金额、绿色通道、立等标志、网点收费标志、加急标志,并检查系统显示的付款人名称是否与实物单据的客户名称一致;(6)扫描单据:选择单据组合,按照系统提示扫描业务单据,系统生成影像文档;
(7)业务标识号识别:业务扫描时系统自动识别粘贴在支票正面右下角的条形码;对于系统不能自动识别出的条形码,经办人员可以用条形码阅读器阅读,也可以手工方式录入条形码上的业务标识号;(8)票据扫描完成后点击确定,系统检查户口状态是否活动,账户余额是否足够等,如检查通过,则对付款金额及相关费用进行冻结处理并提示成功信息。
同时系统根据录入要素判断是否需要授权,对于付款户口为黑名单、信贷户、内部账户等需授权的,系统自动产生授权任务,由授权人员进行异步授权;同时该笔业务进入集中运营平台排队等待后续操作。
(9)票据复核:对于系统判断不需要授权的业务,由系统随机产生复核的任务,经办人员需将单据交给其他经办人员进行换人复核;复核人员进入前台业务查询(业务代码9060)查询到任务同,按照系统提示对票据的真实性、所扫描影像与实物相符性进行复核,复核不通过的,业务退回经办重新处理或退回客户,系统中止其他正在集中运营平台处理的环节;复核通过的,系统将相关结果汇总到集中运营平台。
复核完成后,复核人员在业务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
(10)系统根据业务处理情况实时反馈业务信息,发送至网点进行后续处理:
1)接收集中运营平台处理结果为“不通过”的通知消息:网点经办员根据业务被退回或拒绝的原因及客户反馈的结果,进行重新扫描提交或将单据退回客户;
2)接收并及时回复运营中心发送的沟通消息,如确认行名行号信息等;
3)接收并及时处理集中运营平台发送的任务,如验印等;
4)接收集中运营平台发送的该笔业务提出成功的通知消息:对于处理成功的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后续提出交换等操作。
(11)质量记录:
1)持票人不在我行机构开户的处理:在支票上加盖“转讫章”,留作柜员日结检查单据。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受理专用章“后交给持票人,经办人员在第二联进账单上签章。
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出进账单的,第二联进账单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按票据交换的规定处理后及时提出交换,相关操作见(二)网点票据交换操作。
通过同城清算系统处理的,第二联进账单作支票的附件。
2)持票人在我行机构开户的处理:在支票上加盖“转讫章”,留作柜员日结检查单据,进账单第二联作支票的附件。
③对于客户不立等的,经办员在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受
理专用章”后交持票人;业务处理完成后,由收款人开户
机构批量打印客户回单;
④对于客户立等的,收到集中运营平台发送的处理成功通知
消息后,在系统中打印该笔客户收款回单,连同进账单第
一联加盖“转讫章”交客户作收账通知及回单;
3、收到提入的支票或进账单(含电子方式)的业务流程及要求(提回业务)
我行受理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同城交换系统、我行系统内转账等各种渠道收到的,他行提入的支票、进账单(含电子方式)业务均在运营中心集中处理。
运营中心负责完成提入支票或进账单的记账、退票、提出借记的批量入账等处理,网点接收运营中心发出的任务,进行部分后续业务环节的处理。
(1)接收运营中心派发的补扫任务,补充扫描相关业务的审批或说明资料,提交影像信息后由网点主管授权。
相关资料保存在当日日结单据后。
(2)对部分业务按综合业务系统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3)收到实物退票并进行后续处理:
网点收到运营中心通过内部交换方式一联他行退票理由书(如果有两联)及被退票凭证(支票或进账单等)后,根据实物票据在综合业务系统查询打印一式三联的退票通知单,并及时通知客户;一联退票通知单放臵在当日传票最后,另两联待客户签收后一联退票通知单随被退票凭证一并退给客户,另一联退票通知书专夹保管,定期装订保管15年。
(4)收到电子退票并进行后续处理:
网点收到运营中心通过GKE发来的退票通知,根据通知内容在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查询打印一式三联的退票通知单,并及时通知客户;一联放臵在当日传票最后,另两联待客户签收后一联退票通知单随支票和进账单一并退给客户,另一联退票通知书专夹保管,定期装订保管15年。
(二)网点票据交换操作(实物提出交换方式)
1、交换人员按照规定的票据交换时间处理票据交换操作。
经办员按提出贷记业务和提出借记业务分类整理结算凭证,在综合业务系统“提出清单确认”模块(业务代码5449)逐笔利用条码阅读器确认可在本场提出的实物,阅读完成后,选择“统计”,确认票据“待提出笔数”、“待提出金额”为零后,导出“同城实物提出业务电子清单”;票据交相关人员加盖票据交换章,并根据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票据交换方式及时提出交换。
2、交换人员核对提出清单上的交换行号,进行打码等处理。
以打码方式提出的凭证,必须做到凭证、批控卡、提出卡、清算流水清单核对相符;
3、对于后台已处理完毕,但网点未提出实物的业务,如需要修改交换场次,可由网点主管直接在电子清单上修改。
(三)网点主管授权操作
1、出票人或持票人开户行受理的业务(提出业务)
网点受理经办人员票据扫描完成后,系统根据录入要素进行户口交易检查,判断是否需要授权。
(1)对于经户口交易检查判断需要授权的业务,系统直接发送业务给网点主管授权,不再随机派发复核或授权任务;网点主管进入前台业务查询(业务代码9060)查询到任务,根据系统提示的授权原
因,对该笔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所扫描影像与实物的相符性进行授权确认。
授权不通过的,中止集中运营平台正在处理的其他环节;授权通过的,系统将相关结果汇总到集中运营平台,授权人员在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
(2)经户口交易检查判断无须授权的业务,系统随机产生复核或授权任务,复核或授权人员须对业务单据的真实性、业务真实性、所扫描影像与实物相符进行复核或授权;
2、运营中心集中受理的提入业务(提回业务)
他行提入的支票、进账单(含电子方式)业务均在运营中心集中处理。
网点主管岗接收运营中心发出的任务,进行后续处理。
(1)接收运营中心派发的大额、信贷付款的授权任务,主管按照总分行相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流程经审批后在系统中进行大额、信贷付款的确认,如不同意付款的,须注明详细意见。
(2)主管对网点经办提交的补充扫描的业务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
(四)账务(网点客户账务)
1、提出贷记业务相关账务
(1)网点经办岗人员扫描完成后系统自动判断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如余额足够支付,系统产生预期类交易;如涉及收费事项,系统同时产生费用的预期类交易;
(2)集中运营平台业务处理结果汇总成功后(行名行号人员处理行
名行号任务前),该业务产生金融类交易,会计分录为:借:客户账户(本金)/内部户
贷:20620005(网点)
借:客户账户(费用)(如有)
贷:5007/5008(网点)
2、提出借记相关账务
(1)实物提出交换的业务,预计入账场次,付款行未退票的,由后台中心批量入账,产生金融类交易。
提出日:
借:40151001待清算电子交换汇差—待清算同城款项
贷:20620018其他应付款-提出借记待抵用款项
入账日:
借:20620018
贷:2001等收方户口/指定户口/挂账单(网点)
(2)实物截留的提出业务,小额、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接收报文回执后,产生金融类交易:
提出日:
借:40150417
贷:2001、挂账单等(网点)
(3)系统内提出借记,付款方确认付款后产生金融类交易:借:2001付方户口等
贷:20430900 应解汇款-系统内提出借记(提出机构)
借:20430900 应解汇款-系统内提出借记(提出机构)
贷:2001收方户口等
3、提回业务相关账务
(1)提回贷记,运营中心进行汇入汇款入账处理(自动入账、确定户名入账、确定户口入账、入指定账):
借:清算账户40151001/40151002/40151003/40151004/40150939 贷:2001等收款人账户/指定账户
(2)提回借记,运营中心进行汇入汇款处理(自动入账、确定户名入账、确定户口入账、入指定账),集中运营平台业务处理汇总后,产生金融类交易:
借:2001等收款人账户/指定账户
贷:40151001/20620417
(3)提回贷记,运营中心挂账后,进行汇入汇款清分处理(自动入账、确定户名入账、确定户口入账、入指定账)
借:20620008
贷:2001等收款人账户/指定账户
(4)系统内提回借记,提回方确认付款后产生金融类交易:借:2001付方户口等
贷:20430900 应解汇款-系统内提出借记(提出机构)
借:20430900 应解汇款-系统内提出借记(提出机构)
贷:2001收方户口等
(5)系统内提回贷记,确认收款后
借:20620005(网点)
贷:40210002(付方分行)
借:40210002(收方分行)
贷:201收方账户等
二、网点日结(待补充)
(一)网点柜员完成当日业务操作后,须对业务进行当日单据
检查及单据装订确认。
相关操作及要求见集中运营平台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
三、运营中心操作流程及要求(集中运营平台操作)
(一)运营中心操作流程
网点受理经办岗人员扫描单据完成后,系统同时派发网点复核(如有)、授权(如有)、文档录入、票面审核、验印等任务,相关操作完成并确认无误后业务汇总通过,系统自动记账,记账成功后,集中运营平台发送行名行号任务,行名行号任务处理后完成提出贷记业务中心操作。
相关操作见提出提回章节。
(二)中心审核要求
运营中心审核分为系统审核和人工审核。
1、系统审核是指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对录入数据进行比对或自动核验等方式,进行系统自动核对。
目前运营中心审核环节可通过系统自动核对的项目如下:
(1)印鉴审核: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的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
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2)日期审核:标准单据的大写日期是否正常、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3)金额审核: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4)跨单审核:单据间金额是否一致。
2、人工审核是指系统通过预先设定的方式提示审核要点,审核人员根据系统提示或制度规定逐条进行人工判断。
目前运营中心审核环节由人工审核的项目如下:
(1)单证票面审核:扫描影像是否清晰、凭证是否污损涂改,票据是否为本行受理的票证,是否为统一印制的票据,单据是否合规;(2)日期审核:日期书写是否规范,日期是否涂改、缺漏,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日期是否远期;
(3)金额审核:大写金额是否规范、是否涂改,小写金额是否规范、是否涂改,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4)用途审核:用途是否涂改,用途表面是否合规;
(5)背书审核: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背书是否连续,背书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粘单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最后一手背书签章与收款人全称是否一致;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6)跨单审核:单据是否齐全,单据间金额是否一致,单据间付款人名称是否一致,单据间持票人与收款人名称是否一致等;
(7)支取依据表面涂抹审核:票据印章是否涂抹,支付密码是否涂改等;
(8)付款人信息审核:付款人或申请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是否涂改,付款人信息是否缺漏;
(9)收款人信息审核:收款人或申请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是否涂改,收款人信息是否缺漏;
四、撤销交易处理程序
(一)业务受理:
对于尚未提出清算且未向客户出具加盖“转讫章”回单的业务,网点可以受理客户的撤销申请。
对款项已入收款人账户或已提出清算的业务,须由付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回。
(二)撤销操作
1、网点受理经办操作
(1)受理客户提交的申请撤销函件,并在系统中查询业务处理状态,对于符合业务受理条件的,网点经办员审查申请撤销函件真实性;对于提出借记业务的撤销函件,还应核实函件印章的有效性。
(2)提出贷记业务的撤销操作:
1)对于业务未完成记账为“待汇总状态”的,经办员进入该笔业务明细,点击“中止”,系统自动中止集中运营平台所有流程,并取消该笔业务的预期交易。
2)对于业务已记账成功的,经办员在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中查询
到该笔业务点击“明细”进入,点击“挂起”暂停流程;经办员重新进入该笔业务明细,点击“客户撤销”,根据系统提示录入撤销原因,扫描客户撤销申请,扫描完成后提交集中运营平台。
(3)提出借记业务的撤销操作:
1)对于业务未完成记账为“待汇总状态”的,经办员进入该笔业务明细,点击“中止”,系统自动中止集中运营平台所有流程。
2)对于集中运营平台已处理完成,尚未提出清算的业务,经办员在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中查询到该笔业务,业务状态为“待入账”,点击“明细”进入,点击“撤销”,根据系统提示录入撤销原因后点击“确定”。
2、网点主管操作
对于集中运营平台已处理完成的客户业务,经办人员撤销后,系统自动产生授权任务,经办人员需将相关撤销单据交网点主管,由其对对撤销业务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授权。
3、运营中心处理
运营中心综合处理岗接收到网点提交的提出贷记撤销任务后,审核该业务申请的合规性;同时系统自动进行单据的验印处理;
4、系统进行后续处理
(1)提出贷记撤销业务
1)系统自动汇总2、3的处理结果,根据业务处理结果判断为通过的:系统对该笔业务的本金自动进行反向蓝字记账,该笔业务如果已收取客户费用的,费用不再退回;记账完成后系统更新该笔业务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