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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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财政部、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四)旅游基础工作。主要用于补助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项目库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训等。
(五)旅游宣传促销。主要用于为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而举行的全省及区域性重大宣传促销活动和节庆活动等。
(六)旅游商品研发。主要用于补助全省旅游商品的研发,重点扶持文化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和特色旅游商品等。
(七)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旅游项目开支。
第五条专项资金补助分为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三种形式。
(一)直接补助,主要用于补助旅游项目开发、旅游景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旅游商品研发、旅游规划、旅游信息化等。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重点旅游开发项目、旅游商品研发、旅游
究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于每年6月底之前联合行文将资金下达至各市县。
第七条项目申报内容。
(一)项目申请报告。各市和省直管县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对本地旅游发展概况、支持重点以及各申报项目的简要说明、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预算。
(二)项目申报材料。每个申报项目除按所附《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文本》格式填报相对应的项目资料表格外,还需要单独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旅游项目所在地区旅游总体开发规划文件;
2、经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或旅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景区点);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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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资金到位不及时、不足额的单位,责成相关部
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以各种借口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外,还要给予两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方法》(财预〔2009〕134号)等规定,实行跟踪问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