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市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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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市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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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市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最近,省民政厅、公安厅转发了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这是全国首个关于地名标志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完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系统化建设,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省民政厅、公安厅结合我省的实际,也对我省地名标志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我市自2003年开展地名设标工作以来,大部分镇街已完成路、街、巷、楼(门)牌设标工作,到目前止,全市共设置路、街、巷牌46000余座,楼(门)牌50万块,2008年前我市还将完成市、镇(街)、村(社区)等系列地名标志的设置,形成一套实用、美观的城乡标准地名标志,为广大群众提供地名指路、导向服务。
为加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确保地名标志长期发挥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继续大力推进地名设标工作
尚未完成路、街、巷、楼(门)牌设标工作的镇(街),要按照《关于在全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东府办〔2005〕11号)要求,今年底前,要按时按质完成设标任务;同时,全市从今年起开展设置市、镇(街)、村(社区)标志牌工作,各镇街要大力配合,抓好落实,力争在2008年前达到我市市、镇(街)、村(社区)标志与路、街、巷、楼(门)牌齐全配套,实现我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提出的“一套实用、美观的城乡系统标准地名标志”的目标。
二、切实加强地名标志的维护管理
一是切实做好地名标志的日常维护工作,对路、街、巷牌要定期组织清洗擦拭,及时巡查发现缺失损坏的地名标志并及时修复、更换。
各镇街要落实地名标志日常维护经费,抓好对路、街、巷等地名标志的巡查和维护管理,确保地名标志常用常新。
二是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公民依法维护地名标志的意识,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地名标志在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各界交流交往和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三、建立健全地名标志档案
各镇街要按照民政部《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地名标志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对地名标志的分布、信息和维护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地名标志管理逐步走向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四、组织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检查
今年底,市地名办将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市地名设标工作和地名标志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的办法,全面了解掌握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和日常维护管理情况。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公安厅《转发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区〔2007〕2号)
转发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公安局,深圳市地名办:
近日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民地标〔2006〕1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全国首个关于地名标志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完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系统华建设,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对我省建立地名标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步伐,全面推进地名设标工作
尚未完成县(市、区)、乡镇政府驻地地名设标工作的,要按照《关于我省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要求,按时按质设置地名标志。
各地县级地名标志设置要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乡镇政府驻地地名标志设置要在2008年6月前完成。
二、加强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地名标志重要作用
(一)已完成地名设标工作的,要检查地名标志设置的布局是否合理,位置是否明显,导向是否准确,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要尽快修正。
(二)做好地名标志的日常维护工作,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及时补充缺失的地名标志,修复或更换
不符合要求的地名标志,进一步完善地名标志设置。
(三)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地名标志在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各界交流交往和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部门配合,完善门牌设置
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具体的门(楼)牌标志的编制、安装、维护和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门承办。
去年8月,省民政办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我省门(楼)设置管理的通知》(粤民区〔2006〕39号),各地公安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和《办法》的规定,尽快完成门(楼)牌设置并加强管理,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地名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共同抓好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四、规范管理,建立地名标志档案
(一)各地要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地名标志纸质和电子档案,并对地名标志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信息,使地名标志管理逐步走向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地名标志档案中,门(楼)牌标志档案由公安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并及时做好更新工作,确保地名标志档案完整有效。
五、加强指导,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一)各市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指导工作,抓试点、树样板,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设标工作的全面开展,同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二)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联席会议将组织部分成员单位于今年下半年对各市、县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工作情况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民地标〔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
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
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牌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
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以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
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写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
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采购根据地方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
参与竞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国务院民政部门对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和抽检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是否符合上级民政部门制定的地名标志设置方案。
(三)是否与城乡建设同步。
(四)密度是否适宜,布局是否合理。
(五)是否完好、整洁、规范。
第十七条对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名标志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地名标志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名标志的设置办法和编码规则。
(二)地名标志检测报告。
(三)地名标志分布图。
(四)地名标志登记表。
(五)地名标志照片。
(六)地名标志的检查、维修、更换等有关资料。
(七)地名标志移动、拆除和查处损毁地名标志的有关资料。
(八)地名标志招标有关资料。
(九)地名标志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地名标志要保持清晰完整,对字迹模糊不清、污损严重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二十条其他部门如需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应报请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监督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以通过市场运作筹集。
第二十二条偷盗、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涂鸦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地名标志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