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真、朱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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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真、朱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0
【案件字号】(2020)皖06民终1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春茹范向阳李向荣
【审理法官】张春茹范向阳李向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杰真;朱娟;马法军;周琦
【当事人】张杰真朱娟马法军周琦
【当事人-个人】张杰真朱娟马法军周琦
【代理律师/律所】魏昊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魏昊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魏昊智马鹏
【代理律所】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杰真
【被告】朱娟;马法军;周琦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杰真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书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杰真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从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进行考查。

本案,周琦向朱娟借款时马法军是担保人,而张杰真不是担保人,夫妻双方并无为案涉债务共同担保的合意;马法军和张杰真出具还款计划书,张杰真明确写明其负责2015年8月28日前还5万元,该约定是还款计划书中的特别条款,应认定张杰真仅对案涉5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夫妻双方并无对案涉全部债务共同担保的合意;马法军担保亦未为夫妻共同生活带来利益,故马法军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杰真在还款计划书中明确表明其对案涉5万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其已经履行了给付5万元的义务,不应对剩余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故张杰真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原审法院认定张杰真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张杰真的上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3民初5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周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朱娟借款本金294.6万元、利息2128765元(利息自2015年3月12日计算至2018年3月11日),并自2018年3月12日起按照年利
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3民初5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3民初5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马法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法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周琦追偿;四、驳回朱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7920元,由朱娟负担792元,周琦、马法军负担47128元,公告费350元,由周琦、马法军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7128元,由朱娟、周琦、马法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11:59: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周琦向朱娟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从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4月12日。

马法军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据上签名。

周琦另在该借据上书写同意将其中200万元转入任平622879*************账户。

同日,朱娟将100万元转入周琦徽商银行账户,将200万元转入任平上述账户。

在借款到期后,周琦未能归还借款,朱娟向马法军主张还款,因马法军陈述该借款是周琦和李清河共同经营借款,故马法军在2015年5月5日向朱娟出具的保证书中写明:因李清河向朱娟借款300万元并由其提供担保,因李清河到期无法还款,马法军保证在2015年6月1日前全部归还,利息另行计算。

2015年8月17日,马法军、张杰真向朱娟出具还款计划书,写明因李清河和周琦向朱娟借款300万元,由马法军提供担保,现因李清河及周琦无法归还所欠款项,为此,马法军及张杰真(家属)保证在2015年8月25日前代为偿还5万元,剩余款项于2015年11月1日之前陆续还清,利息按照原约定计算。

2015年11月16日,马法军向朱娟出具承诺,承诺欠朱娟300万元于2015年12月10日前还清本息,月息按3分计算。

2016年5月31日,张杰真代马法军向朱娟出具承诺,写明因李清河和周琦向朱娟所借款项由本人马法军担保,现向朱娟收集资料,辅助其追偿借款,追偿与否,本人均自愿承担对所借款项进行偿还,且追偿所得款均纳入上述所欠款项之中。

2017年2月4日,马法军向朱娟出具还款计划,写明:本人因替李清河担保向朱娟借款300万元,
现因借款人李清河找不到,本人愿意代替李清河用本人工资每月偿还2000元,本人在还款期间索要回来的欠款也一并偿还给朱娟,此还款计划已告知家属并同意。

2015年9月3日,马法军、张杰真向朱娟转账归还欠款5万元。

2017年2月24日及3月24日,马法军向朱娟归还欠款各2000元。

另查,马法军与张杰真于1999年6月8日登记结婚,两人系夫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周琦向朱娟借款并出具借据,朱娟按约向周琦支付了借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周琦应按照双方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但其逾期未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借款本息的问题。

朱娟向周琦支付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分。

借款到期后,仅马法军、张杰真归还了5.4万元,因马法军、张杰真出具的保证书、还款计划书等均写明归还借款300万元、利息另行计算,故该5.4万元应视为归还的本金。

因双方对借款逾期利息未作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朱娟主张周琦按月利率2%支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予以支持。

关于马法军的担保责任问题。

马法军自愿为周琦向朱娟的借款作担保,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双方未对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进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朱娟已在保证期间内的2015年5月5日向马法军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马法军应对周琦的借款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对朱娟主张马法军对周琦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予以支持。


于张杰真是否需要偿还借款的问题。

张杰真与马法军共同向朱娟出具还款计划书,自愿和马法军共同偿还借款,表明其知悉马法军为周琦的债务作担保,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张杰真也应对周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周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朱娟借款本金294.6万元、利息2128765元(利息自2015年3月12日计算至2018年3月11日),并自2018年3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马法军、张杰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法军、张杰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周琦追偿。

三、驳回朱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20元,由朱娟负担792元,马法军、张杰真、周琦负担47128元;公告费350元,由马法军、张杰真、周琦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杰真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张杰真对本案债务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张杰真仅对5万元承担担保责任,且已履行完毕,不应对案涉剩余债务再承担担保责任。

1.张杰真对案涉借款及马法军担保时均不知情。

事后朱娟向马法军催要借款时,张杰真才知道马法军担保一事,且是反对马法军为案涉借款担保。

马法军担保是个人行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张杰真在还款计划书中明确表示仅对案涉借款中的5万元担保,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杰真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朱娟在向马法军及张杰真主张债权时,也明确表示张杰真只对5万元承担担保责任。

二、一审判决张杰真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马法军担保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案涉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从还款计划书也可以看出张杰真仅同意对其中5万元承担担保责任。

张杰真、朱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6民终12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昊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法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琦。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杰真因与被上诉人朱娟、马法军、周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3民初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张杰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昊智、被上诉人朱娟、被上诉人马法军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周琦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杰真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张杰真对本案债务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张杰真仅对5万元承担担保
责任,且已履行完毕,不应对案涉剩余债务再承担担保责任。

1.张杰真对案涉借款及马
法军担保时均不知情。

事后朱娟向马法军催要借款时,张杰真才知道马法军担保一事,
且是反对马法军为案涉借款担保。

马法军担保是个人行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张杰真在还款计划书中明确表示仅对案涉借款中的5万元担保,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杰
真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朱娟在向马法军及张杰真主张债权时,也明确表示张
杰真只对5万元承担担保责任。

二、一审判决张杰真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马法军担保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案涉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从还款计划书也
可以看出张杰真仅同意对其中5万元承担担保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朱娟辩称,还款计划书及张杰真代马法军书写的自书证明能够证明马法军为本案借款担保,张杰真是知情的,且张杰真代为偿还了5万元,因此该债
务应属张杰真与马法军夫妻共同债务。

张杰真认为其只对5万元提供担保,是理解错
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法军辩称,张杰真的上诉理由成立。

朱娟到马法军家催要借款时,张杰真才知道马法军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一事。

签订还款计划书时言明张杰真只负责还款5万元,
并没有要求张杰真对全部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朱娟对此亦是默认的。

周琦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诉称朱娟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法军、张杰真、周琦共同归
还朱娟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16万元(利息暂计,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3月12
日计算至2018年3月11日,最终数额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和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由马法军、张杰真、周琦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周琦向朱娟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从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4月12日。

马法军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据上签名。

周琦另在该借据上书写同意将其中200万元转入任平622879*************账户。

同日,朱娟将100万元转入周琦徽商银行账户,将200万元转入任平上述账户。

在借款到期后,周琦未能归还借款,朱娟向马法军主张还款,因马法军陈述该借款是周琦和李清河共同经营借款,故马法军在2015年5月5日向朱娟出具的保证书中写明:因李清河向朱娟借款300万元并由其提供担保,因李清河到期无法还款,马法军保证在2015年6月1日前全部归还,利息另行计算。

2015年8月17日,马法军、张杰真向朱娟出具还款计划书,写明因李清河和周琦向朱娟借款300万元,由马法军提供担保,现因李清河及周琦无法归还所欠款项,为此,马法军及张杰真(家属)保证在2015年8月25日前代为偿还5万元,剩余款项于2015年11月1日之前陆续还清,利息按照原约定计算。

2015年11月16日,马法军向朱娟出具承诺,承诺欠朱娟300万元于2015年12月10日前还清本息,月息按3分计算。

2016年5月31日,张杰真代马法军向朱娟出具承诺,写明因李清河和周琦向朱娟所借款项由本人马法军担保,现向朱娟收集资料,辅助其追偿借款,追偿与否,本人均自愿承担对所借款项进行偿还,且追偿所得款均纳入上述所欠款项之中。

2017年2月4日,马法军向朱娟出具还款计划,写明:本人因替李清河担保向朱娟借款300万元,现因借款人李清河找不到,本人愿意代替李清河用本人工资每月偿还2000元,本人在还款期间索要回来的欠款也一并偿还给朱娟,此还款计划已告知家属并同意。

2015年9月3日,马法军、张杰真向朱娟转账归还欠款5万元。

2017年2月24日及3月24日,马法军向朱娟归还欠款各2000元。

另查,马法军与张杰真于1999年6月8日登记结婚,两人系夫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周琦向朱娟借款并出具借据,朱娟
按约向周琦支付了借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周琦应按照双方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但其逾期未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借款本息的问题。

朱娟向周琦支付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分。

借款到期后,仅马法军、张杰真归还了5.4万元,因马法军、张杰真出具的保证书、还款计划书等均写明归还借款300万元、利息另行计算,故该5.4万元应视为归还的本金。

因双方对借款逾期利息未作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朱娟主张周琦按月利率2%支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予以支持。

关于马法军的担保责任问题。

马法军自愿为周琦向朱娟的借款作担保,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双方未对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进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朱娟已在保证期间内的2015年5月5日向马法军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马法军应对周琦的借款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对朱娟主张马法军对周琦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予以支持。

关于张杰真是否需要偿还借款的问题。

张杰真与马法军共同向朱娟出具还款计划书,自愿和马法军共同偿还借款,表明其知悉马法军为周琦的债务作担保,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张杰真也应对周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周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朱娟借款本金294.6万元、利息2128765元(利息自2015年3月12日计算至2018年3月11日),并自2018年3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马法军、张杰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法军、张杰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周琦追偿。

三、驳回朱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20元,由朱娟负担792元,马法军、张杰真、周琦负担47128元;公告费350元,由马法军、张杰真、周琦负担。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杰真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从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进行考查。

本案,周琦向朱娟借款时马法军是担保人,而张杰真不是担保人,夫妻双方并无为案涉债务共同担保的合意;马法军和张杰真出具还款计划书,张杰真明确写明其负责2015年8月28日前还5万元,该约定是还款计划书中的特别条款,应认定张杰真仅对案涉5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夫妻双方并无对案涉全部债务共同担保的合意;马法军担保亦未为夫妻共同生活带来利益,故马法军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杰真在还款计划书中明确表明其对案涉5万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其已经履行了给付5万元的义务,不
应对剩余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故张杰真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原审法院认定张杰真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张杰真的上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3民初5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周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朱娟借款本金294.6万元、利息2128765元(利息自2015年3月12日计算至2018年3月11日),并自2018年3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3民初5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3民初5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马法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法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周琦追偿;
四、驳回朱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7920元,由朱娟负担792元,周琦、马法军负担47128元,公告费350元,由周琦、马法军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7128元,由朱娟、周琦、马法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张春茹
审判员范向阳
审判员李向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晖
书记员胡雨桐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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