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法律问题及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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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法律问题及实务研究
我国的税务师行业从80年代至今已有十几年的,尤其是在脱钩、改
制整顿重组近五年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推动下,全国的税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几十家发展到现在的2600多家,从业人员
已有十万多人,具有注册税务师7万多人,其中执业税务师2万多人,非
执业注册税务师5万多人。全国各地税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松散状态逐步
走上市场发展的道路。但因为区域差异和其他种种因素,税务代理事业作
为新型的知识服务型中介行业发展很不平横,其中品较好、具备一定经营
规模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占行业总数的百之十,中等规模效益一般的占百
分之七十,能力较差勉强维持业务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另外我国的代理的
普及率极低,工商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税收业务的还不到工商企业的百
分之五,而在日本和美国这个比例高达85%和50%以上。尽管这样每年我
国税务代理市场的营业额高达200亿人民币。可见我国涉税市场服务空间
有多么广袤发展潜力有多么巨大。针对我国的这种税收代理的特殊现状完
善税收代理立法、普及税收代理、加强税收代理意义的宣传就显得尤为重
要和迫切。下面笔者将从税收代理制度产生原因及现实意义、税收代理业
务范围及特点、我国税收代理制度中存在的以及解决几个方面论我国的税
收代理。
一、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及现实意义
二、税收代理的业务范围及特点
(一)税收代理的业务范围。税收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税
务代理人可以从事的税务代理事项,也就是税务代理人为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提供服务的。世界各国对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的规定因各国税务代理
体制的不同而不同,在税务代理业务的大小、保持税务代理业务的垄断性
还是开放性上都有不同规定,但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即都结合自己的国情、根据税务代理体制设定相应的税务代理范围,而且都注意处理好与师、律
师等业务范围的关系。
我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对我国税务代理业务
范围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将下列涉税
业务委托税务代理人代理:1、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普通发票领购手续;
3、纳税报告和扣缴税款报告;
4、制作涉税文书;
5、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8、税务征收行政复议;9、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10、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其他业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注册税务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同时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能代理。例如,《注册税务师资
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增殖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事宜必须由纳税人自
行办理,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26条、第30条都明确规定了注册税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事项的委托,并有义务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及
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税务代理虽然也是一种民事代理,但因为税
收代理是一项以专门知识提供社会的中介服务,而且税收代理具有对委托
人和国家的“双重忠诚”问题,所以在很多方面出现与民事代理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的特定性。税收代理的委托方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被委托方除具有民法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外还需具有税收、法律、财会等专门知识。在我国专门从事税收代理的是注册税务师,而且注册税务师必须加入一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
2、委托事项的法定性。税务代理的委托事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委托代理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尤其是法律规定只能由委托方从事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
3、代理行为的有偿性。民事代理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税务代理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必须是有偿的,否则可能构成理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因为税收代理是一种竞争性的垄断行业,税务代理提供的是专家式的智力服务。当然税务代理的费用必须合理,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
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税收代理活动是一项民事活动,税收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代理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建立了代理关系而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三、我国税收代理制度中存在的若干
在当前条件下,税务代理的产生和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税务代理行业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行业。以欧洲为例,税务咨询业产值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近一个百分点,在美国税务咨询业产值在1000亿美元左右;在日本,注册税务师的数量达七万人。我国的税务代理业是随着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事业,其产生和发展壮大对
于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税收和经济秩序都有着积极的
意义。如何借此机会建立、规范和完善税收代理制度以处进税收征管效率
更是当务之急,但从我国代理市场现状来看明显与预期相去甚远,主要存
在如下问题:
(一)在税收代理资格认定和税务代理人的确认的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税务代理,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
制订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但由于该试行办法的层极较低,还不能从
根本上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加之各税务机关还不能有效地分清办理税收
业务的人是税收代理人还是纳税人内部的工作人员,这也使得代理市场的
管理出现混乱状态。
(三)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人素质良莠不齐。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人员要
具备以下四项相关素质:
1、具有独立公正的中介职业立场
2、具有较强的、审计方面的能力;
3、通晓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具有广博丰富的经济领域的知识。
但经调查显示,大量规模较小的税务代理公司从开办者到被聘用的人员,大多和相关政府部门都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如亲戚、朋友、同学等。
这些公司大多数人员没有代理人资格,被聘用的人员也大多没有执业资格。这一现象反映了我国的税务代理无论机构规模、执业人员的素质还是管理
制度方面都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很难适应经济形式的发展的需要和我
国加入WTO后的市场竞争环境。
四、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