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的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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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交接双方应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册数、起止年度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条由于会计人员工作岗位或单位变动等原因引起的会计档案交接工作,会计人员应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应填制会计凭证;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对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单位,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密码及数据磁盘等实物。

2 .接替工作人员应在监交人的监交下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

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应在实际操作状态中进行交接,交接完毕后,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双方姓名、交接日期、监交人姓名及需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3 .移交清册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合并等原因而终止的,其会计档案按规定移交财务部门;因单位分立,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由其业务相关方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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