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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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律举例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目前正在修订《城乡规划法》) 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修订)
行政性 建设法律规范大量采用了直接体现行政权力活动的调 整方法,即以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关 系。调整方式包括: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除、确 认、计划、撤销等。 综合性 建设活动联系面多,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既要考虑 工程技术、投资效益,又要强调建设质量和安全;既要注 意先行的政策法规及管理运行机制、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 ,又要考虑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建设法律制度涉 及经济、金融、保险、工商、劳动、物资、环境、安全等 多个领域。
授权性规范:指人们有权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它是一种任意 性或选择性的规范。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 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双方协议的方式”就属 于授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 经常使用“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词, 授权性规范往往使用“可以”。
建设法规基础
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 法律责任
1、法律体系
在一个国家中,不同法律 部门纵横交错,组成了这个国家 法律整体。他们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多层 次的完整统一的有机体。 (1)从横向看:法律体系是由不同法律部门组成的。如我 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建 筑法等组成。 (2)从纵向看:法律体系又是由级别不同、效力不一的法 律组成。 宪法——根本大法,效力最高; 刑法、民法、建筑法——属于基本法,效力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效力更低一些,其内容不得与宪法 基本法相违背。实践中则发生过冲突,导致法规无效。 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不属于法律。但是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在 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性质,所以在制定企业管理制度时, 必须不能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否则 将会导致无效,甚至其
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规基本知识
1.1 工程建设法规的概念 1.2 工程建设法规的框架体系 1.3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1.4 工程建设程序 1.5 工程建设法律责任
1.1 工程建设法规的概念
概念:工程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 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建设部门规章 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规章,或由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 定并发布的法规。
建设部门规章举例
2001年10月25日建设部令第107号公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 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6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公布《建设工程勘察质量 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9日建设பைடு நூலகம்令第128号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2005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3号公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规定》 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公布《注册造价师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公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师管理办 法》 2007年1月11日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1.1.3 我国工程建设法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
1. 2. 3. 4. 5. 6. 7. 8.
初步建立阶段(1949~1952年) 初步完善阶段(1953~1957年) 第一次曲折发展阶段(1958~1960年)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阶段(1961~1965年) 第二次曲折发展阶段(1966~1976年) 恢复、完善和发展阶段(1977~1983年) 体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新时期(1984~1994年) 完善和发展阶段(1994~至今)
1.1.4 工程建设法规的实施
工程建设法规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社 会团体、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执法、司法 和守法三个方面。 1、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 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有关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检查监 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2、建设行政司法:是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 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解 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 3、建设法规的遵守:指从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和 个人,必须按照建设法律、法规等规范的要求,实施建设 行为。
建筑工程法规
课程学习目的、意义
◎ 了解有关建设领域的法律、规范、政策,拓宽知识面; ◎ 熟悉建设活动中的招投标建设程序等所涉及的法律及分
类,并能在实践中逐渐加深对其理解和选用; ◎ 明确建设法规在我国建设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和如何实 施,并能及时掌握我国新颁布的相应的法律法规 ◎ 更好为建设活动服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 市场经济与用人单位的要求以及学生培养的目标
制裁:是法律规范的后果部分。它说明的市违反法律规范时 ,国家将给与怎样的处理,即法律规范的强制措施。
案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按法规的构成要素分析: 在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提出了该条例所运用条件,即构 成本条例“假定”要素,“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 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条例。” 在第二~七章明确指出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允许做什 么、禁止做什么和要求做什么,即构成本条例的“处理” 要素。如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和义务,明确规 定允许做的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禁止的是“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 、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
包括工程行政法律和工程技术法规两个部分,或者说 在工程建设领域的从业人员都应该遵从相关的法律依 据和技术依据。
1.1.1 工程建设法规的特征
经济性 经济性是建设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建筑业是国民经济 的支柱产业之一,建设活动直接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 增加积累。建设法规经济性既包括财产性也包括其生产、 分配、交换、消费的联系性。如房地产开发、住宅商品化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都直接为社会创造财富 。 技术性 建设法是在建设活动的实践与惯例的基础上逐步形成 的一种专门法律。它以反映建设活动规范、安全、效益为 目标,其规定的内容中有大量专门的技术性规范,具有很 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 督法律制度的实施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技术规 范要求,才能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作出准确判断 ,从而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后,也
1.2 工程建设法规的框架体系
1.2.1 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2、法制统一原则 3、权责相一致原则
1.2.2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 律地位和效力,任何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 符合宪法的规定,而且不得与之相抵触。宪 法是建筑业的立法依据,同时又明确规定国 家基本建设的方针和原则,直接规范与调整 建筑业的活动。 2、建设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
1.1.2 工程建设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建设行为只有在建设法规许可方位内进行才能得 到承认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建设法律规范的作用不仅在于对建设活动主体行 为加以规范和指导,还对一切合法的建设行为给与确 认和保护,合法的建设行为不容侵犯。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在具体法规文件中,一般都有规定违法应当承担 法律责任的条文。大多数法规几种设置一章,称为 《罚则》或《法律责任》。处罚违法建设行为是一种 强制性手段,通过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客观上起 到保护和鼓励合法建设行为的积极作用。
2、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含义 法律规范简称法规,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三要素 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必须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 成,即法律规范三要素。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确定适用于该规范的条件和环境的 部分 处理:是指行为规则本身,是法律规范确定的允许做什么, 禁止做什么,要求做什么的部分
1.2.2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7、技术法规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 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方法等技术 文件。它们是建筑业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经济 技术作业、建筑管理检测的依据。 8、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参加或与外国签订的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 公约和双边条约,还有国际惯例、国际上通 用的建筑技术规程都属于建设法规的范畴。
教学方法:课堂教学与自学相结合,讲述与案例分析、习 题相结合 考试方式:考勤30%+考试成绩70%
主要教学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工程建设法规基本知识 工程建设实施前的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承发包与招投标法规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
、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要求做的是“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 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在第八章“罚则”构成本条例的“制裁”要素,如第六十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 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 单位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 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学习方法
自学 灵活领会 案例分析 注意与其他课程的联系 尽可能多掌握建筑工程相关知识
教学要求
教材:《工程建设法规解读与应用》 浙江大学出版社 教学参考:《建设工程法规》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建筑工程法规实务》 北京大学出版社 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学时:52学时
1.2.2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5、地方建设法规 指不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委员 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 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员制定并发布 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6、地方性规章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 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律制 定并颁发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1.2.2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3、建设行政法规 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属于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的各项行政法规,其效力 低于建设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建设行政法规举例
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 师条例》 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条例》 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
(3)法律规范的分类 从应用的角度讲,把法律规范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 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义务性规范:指规定人民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如《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定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