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请假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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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请假审批制度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组织纪律性,规范学生的请假行为,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请假审批制度。

一、请假事由
事假:因家里发生重大事情而无法继续在学校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能请事假;病假:因身体不适而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须有校医务室或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证明或提供由家长亲笔签名的请假条,如事情紧急可由家长亲自电话告知请假,并于事后补齐请假手续;公假:因参加学校或其它地方重大活动而无法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二、请假程序
学生请假需本人事先提出申请,说明请假原因及时间。

凡请假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1天由辅导员签字同意;请假2-3天由辅导员、系总支副书记签字同意,各系备案;请假4-7天需经辅导员、系总支副书记、系总支书记签字批准,各系备案;请假8-15天需经辅导员、系总支副书记、系总支书记、学工处分管日常管理副处长签字批准,各系与学工处同时备案;15天以上的请假,除履行以上程序外,还需经学工处处长批准,各系与学工处同时备案。

学生的事假、病假、公假均按以上程序执行。

请假必须使用规范的请假条(学工处网站下载),并按请假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签字、盖章。

三、其他说明
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或不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者视为旷课;学生请假期满,必须返校上课,确有特殊原因不能返校需办理续假手续,返校后应及时销假,否则按旷课论处。

对旷课学生的处理,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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