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适用问题及其立法完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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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Legislation for Food Regulatory and
Dereliction Issues
作者: 孟庆华[1]
作者机构: [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出版物刊名: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20-24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4期
主题词: 食品监管渎职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摘要:两高司法解释确定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未必是科学的、合理的,如果采纳"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与"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的"二罪名说",这将会更加符合依据罪状确定罪名的基本要求。从"食品监管渎职罪"名称来观察,其罪过形式应确定为"过失",它属于"监督过失"范畴。《刑法修正案(八)》设置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尚有缺陷与不足,应当在此基础上加以适当修改与完善,具体完善的方式可以采用两个立法条款来分别列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