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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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十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合同是双方合作的法律基础,它规定了项目的实施细节、权利与义务
分配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
其中,第十条通常涉及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这
是维护双方权益的重要条款。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第十条的范本,
并对其进行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第十条,通常被设计为应对不可预见情况或双方协商一致时对合同内容
的调整机制。
这一条款的存在,确保了合同在面对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时,能够灵活应对,保护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范本如下:
第十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 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任何一方
均可提出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 若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
进行变更。
4. 合同终止应由提出终止方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清算至终止日期为止的权
利义务。
5.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该范本的特点在于明确列出了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
操作指南。
它强调了合同变更或解除需要双方的共同书面同意,这保证了合同的稳定性和
严肃性。
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给予了合理的解决途径,体现了公平原则。
再次,对于合同内容的变更提出了具体的时间节点和协商过程,确保了变更的合理性和有
效性。
对于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清算也做了明确规定,避免了可能产生的后续纠纷。
在实际运用中,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需求和预期,确保合同条款
的准确无误。
同时,双方应共同关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变化,及时调整合同内容,以
适应项目的实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