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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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
行条例》的决定(200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6.30
•【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施行日期】2004.06.30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立法工作
正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产
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删除《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
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