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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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论⽂
论⽂常⽤来指进⾏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章,它既是探讨问题进⾏学术研究的⼀种⼿段,⼜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学术交流的⼀种⼯具。
论⽂⼀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参考⽂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论⽂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的,但它与⼀般议论⽂不同,它必须是有⾃⼰的理论系统的,应对⼤量的事实、材料进⾏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税收征管论⽂1
跨境电⼦商务是指分属不同海关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种国际商务活动。
跨境电⼦商务是互联⽹发展到⼀定阶段所产⽣的新型贸易形态,具有全球性、⽆形性、即时性和⽆纸化等特征。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务发展迅速,在对外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在传统外贸出⼝乏⼒的情况下,跨境电⼦商务将发挥更⼤的作⽤。
20xx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1.7万亿元,经过5年的发展,20xx年交易规模已经达到6.7万亿元。
每年巨⼤的跨境电⼦商务交易额必将产⽣⾼额的税收收⼊,然⽽由于我国跨境电⼦商务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监管措施仍有很多漏洞,从⽽导致每年的跨境电⼦商务交易中流失很多税收,对我国总体税收产⽣极⼤的负⾯影响,因此如何保证对跨境电⼦商务税收有效征管是我国税务部门⼯作的重点。
⼀、跨境电⼦商务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纳税⼈难以确定
传统贸易中从事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在税务机关有相对应的税务登记,这些纸质化的记录便于税务机关进⾏税款征收和管理。
但是在跨境电⼦商务中,交易双⽅在⽹络上完成交易,交易双⽅的⾝份虚拟化,有可能使⽤的是真实的⾝份,也有可能使⽤的是虚假的⾝份信息,交易不再需要某个固定场所便能完成。
税务机关和海关⽆法确认应纳税⼈信息时,就⽆法对其进⾏有效的税款征收和管理。
(⼆)完税价格难以确定
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主要依托合同、发票、报表和凭证等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和海关通过审核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进⾏有效的征管。
传统贸易中,这些资料是以纸质形式存在,有明确的保管地点和期限,且被法律认可,以便税务和海关后期的稽查和复核。
但在电⼦商务中,交易双⽅的合同等资料⽂件⼀般通过电⼦化的形式来保存,电⼦化⽂件存在的巨⼤问题就是其易被修改和删除,使得税务和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得到的资料有可能是不真实的、经过修改的资料甚⾄已经被删除的资料。
(三)新技术对税收征管产⽣的冲击
跨境电⼦商务交易的完成,包括交易双⽅的洽谈、合同的签订到⽀付结算全都是借助互联⽹完成的。
因此,⽹络安全问题越来越被各⽅所注意,不仅仅是交易双⽅,还包括跨境电⼦商务平台、第三⽅⽀付平台、银⾏⽅⾯等都研发使⽤了复杂⽽严格的信息安全保密系统。
这些系统所运⽤的技术如⾝份认证、密码⼝令等在交易时的所有步骤均有体现,这些技术虽然保护了跨境电⼦商务交易的安全,但是给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稽查和监管带来困难。
第三⽅⽀付平台和银⾏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使得相关部门⽆法轻易获取所需信息,同时也难以监控企业或个⼈的资⾦流向,因此在很⼤程度上削弱了税务机关和海关的稽查监管能⼒。
⼆、完善我国跨境电⼦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建⽴纳税⼈信息系统
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应建⽴⼀个数据库系统来确定纳税⼈,⽤来记录所有发⽣跨境电⼦商务交易⾏为双⽅的详细信息,包括真实⾝份信息、联系⽅式、账户信息等。
同时,应当积极联系与我国发⽣跨境电⼦商务的国家的税务部门,双⽅共同建⽴有效的信息共享系统,保证双⽅税收的正常征收,维持两国长久贸易往来。
此外,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制要求所有发⽣跨境电⼦商务交易的企业或个⼈必须在该系统中登记,适当给予最新录⼊的企业或个⼈⼀定的优惠。
建⽴信息数据库能有效管理纳税⼈,防⽌因为信息的不真实性导致偷漏税⾏为发⽣。
(⼆)严格审定商品完税价格
为防⽌在跨境电⼦商务中交易双⽅向税务机关或海关部门提供虚假的或是缺失的进出⼝合同、发票、财务报表和企业凭证等资料,应当建⽴⼀个对所有商品价格变化都有记录的部门。
该部门的⼯作主要是收集、记录和调查跨境电⼦商务中发⽣交易的所有商品,包括对数字化商品、⽆形资产和服务估价的能⼒。
所有有记录的商品价格应当跟随国际价格实时更新,为第⼀线的税务和海关的⼯作⼈员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避免因虚假和残缺的电⼦化资料,造成税务和海关的⼯作⼈员对跨境电⼦商务交易的商品错误的估价损害国家利益。
此外,还应该有专门审查交易双⽅所提供的电⼦化资料是否有修改和删除痕迹的⾼新技术性⼈才。
虽然电⼦化资料有易修
改、易删除的特性,但税务机关可以利⽤⾼新技术⼈才来审查电⼦化资料以验证交易双⽅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可信,以此来保证对跨境电⼦商务交易的商品有正确可靠的审价。
(三)建⽴多平台关联监管机制
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技术的应⽤,建⽴⼀个与海关、⼯商、跨境电⼦商务平台和第三⽅⽀付平台等多⽅的数据共享、联合监管的系统。
各部门对任何有违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纳税⼈的信息,都要登记在这个系统中,这样可以⽅便各部门重点检查,同时也节省了逐⼀排查的时间和精⼒。
同时,该系统也应有接收⽹络投诉的功能,通过投诉调查相应企业或个⼈,严格监管跨境电⼦商务的不良⾏为。
对于有严重违规⾏为的企业或个⼈,各部门应在各⾃的⽹站进⾏公⽰。
多平台相互联系不仅能节约海关和税务部门排查的时间,⽽且能加强这两个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减少偷税漏税情况,最终实现保证税收稳定的⽬的。
税收征管论⽂2
我国电⼦商务产⽣于1997年,在经历了全球⾦融危机冲击后,⽬前迎来了⼤规模发展的阶段。
20xx年11⽉1 1⽇,淘宝⽹单⽇交易额达到19.5亿元,这⼀数据已经超过了北京、上海、⼴州三个⼀线城市的单⽇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作为新型经济活动,电⼦商务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新的增长点,⽽在其产⽣与发展的⼗⼏年间,对电⼦商务税收征管⽅⾯的讨论也从未停⽌过。
⽬前,国际上对待电⼦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主要有三种做法:⼀是免税;⼆是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以现有税种为基础,不开征新税种;三是开征新的税种,⽽我国对此尚未有明确规定。
⼀⽅⾯,我国电⼦商务市场发展呈现发展的良好态势,与之对应的税收收⼊⼗分可观,如果在税收征管上对其放任,会造成税源的⼤量流失;另⼀⽅⾯,对于整个国民经济来说,电⼦商务所占⽐例相对较⼩,发展尚未成熟,仍需要在税收上给与⼀定的扶持。
总的来说,电⼦商务作为⼀种经营活动,征税是必然的,但应该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区分B2B、B2C和C2C。
对B2B和B2C两种有企业参与的电⼦商务模式,⼀般在线下都有实体机构,由于有明确的纳税主体,和传统商务的区别不⼤,对其征税基本没有争议。
对C2C的个⼈卖家,监管难度⼤、成本⾼,⽽对应的税收收⼊不⾼,同时考虑到其在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的作⽤,应该暂缓征收。
———区分实物产品、数字产品和电⼦商务服务。
实物产品⼀般只是利⽤⽹络技术进⾏联系和达成交易,⽽货物的运输和货款的⽀付仍需通过传统的⼿段来完成,与传统交易的税收征管区别不⼤。
数字产品包括了电⼦软件、电⼦图书、⾳像制品等的电⼦信息传输和交易,很多情况下,对其究竟应视为销售货物还是提供服务也存在⼀定的争议,实际征管要特别注意课税对象的区分。
电⼦商务服务包括了平台服务提供和以电⼦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如⽹络⼴告发布、⽹络营销、⽹上⽀付等,这些业务本⾝对电⼦商务的发展起⽀撑作⽤,可采取税收优惠政策。
在电⼦商务的税收征管上,⽬前最根本的问题还是缺少有效的技术⼿段对交易活动进⾏监管,电⼦商务的交易信息⼤多是更容易被更改的数字信息,使得税收征管失去了可信的审计基础。
事实上,很多从事电⼦商务的企业可以不交税或者少交税,主要是因为税务部门管制的放松。
同时,也要求税收管理体制的国际接轨。
由于我国并未对电⼦商务建⽴完善的税收法规体系,使跨国公司避税更加容易,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这必将在对我国电⼦商务的国际化发展造成影响。
针对以上电⼦商务税收征管漏洞和难题,可以采取以下⼀些措施:⼀是加强部门间合作,掌握第⼀⼿信息。
税务机关可以加强和电⼦商务交易平台的提供企业合作,对企业卖家要求进⾏税务登记后⽅可进⼊⽹络平台交易,同时,要求平台提供企业对在线交易的信息进⾏记录并供查阅。
同时,通过与银⾏等⾦融机构合作,根据⽹络经营者的资信状况核发数字式⾝份证明,并要求参与者在交易中取得对⽅数字⾝份的资料,以确定交易双⽅的⾝份及交易的性质,从⽽有效控制
由“电⼦货币”⽀付⽽产⽣的偷逃税现象。
⼆是加强⼈才培养,提供技术保障。
加强教育、培训⼯作,培养提⾼税务⼈员的专业素质,使其成为全⾯掌握外语、信息⽹络技术和税收专业知识的⾼素质复合型⼈才,以适应⽹络税收的要求。
针对电⼦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为电⼦商务的征税提供技术保障。
三是加强国际交流,建⽴健全电⼦商务税收制度。
当前中国的电⼦商务⾏业发展还不成熟,制定⼀部全⾯的电⼦商务税收法规存在诸多困难。
对此,可以加强国际间交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电⼦商务发展较快的地区先出台⼀些部门法规,在实践中逐步规范和完善后,再进⾏推⼴。
税收征管论⽂3
⼀、“⽹红经济”发展现状
(⼀)什么是“⽹红经济”。
被称为“⽹红”的基本上都是⼀些年轻貌美的时尚达⼈,她们有着独特的品位和眼光,在社交媒体上晒出⾃⼰的⽣活照并进⾏选款和视觉推⼴,以此来获取⼤量的粉丝。
⽽“⽹红经济”,则就是凭借⽹红们庞⼤的粉丝群体,在⽹上推⼴⼀些⾃创的品牌商品,或介绍⼀些品牌的商品,从⽽进⾏定向营销,将粉丝转化为购买⼒,这⼀点与粉丝经济有很⼤的相似之处。
⽹红们通过在社交媒体上分享⾃⼰的⽣活⽅式赢得⼤量粉丝,成为红⼈,成名之后,他们不仅获得利润丰厚的产品代⾔,
还依托⾃⼰的名⽓,进⾏了新型独有的吸⾦⽅式,绝⼤多数的⽹红选择了创造⾃⼰的品牌,开了⾃⼰的淘宝店,进军时尚界,有的则进军旅游、⽹络游戏等⾏业,甚⾄有成⽴了⾃⼰的⼯作室。
xx年底,第⼆届世界互联⽹⼤会上,阿⾥巴巴⾸席执⾏官张勇说到:“⼀直以来,我们讨论过⽹络经济、粉丝经济,但是在整个xx年的变化之中,有⼀个新族群的产⽣,就是在淘宝平台上产⽣的崭新⼀族,我们称之为⽹红⼀族,这是整个新经济⼒量的体现。
”
(⼆)“⽹红经济”发展现状。
“⽹红经济”迅速崛起,淘宝上趋势显现。
与淘宝品牌的崛起类似,⽹红们⾃发在淘宝、天猫上发展起来。
“⼩⽽美”的“⽹红经济”正逐渐⾛向成熟。
“⼩⽽美”这⼀概念是马云先⽣提出的,来源于他20xx年在APEC会议上的⼀篇演讲,“⼩⽽美”论其本质,是某种意义上的⽣态多样化和可持续发展,它的核⼼是对消费者需求的更⼤满⾜。
“⼩”指的是细分市场,从⽽满⾜某个群体认同的需求;“美”是指经营⽅式创新,有新意,追求极致,产品、营销、服务等多维度打造最佳⽤户体验,在细节之处让⽤户感动,从⼤规模、标准化到聚焦消费者个性化、⼈性化的回归,从⽽满⾜⽤户碎⽚化的需求。
未来商业发展的根基,将由众多“⼩⽽美”的经济相构成。
⽽“⽹红经济”则正迎合了“⼩⽽美”的经济发展趋势,它形成了⼀种追求个性化、多元化的潮流,它适合有特别需求、追求独特的消费群体,它是⼀场前所未有的⽹商创新,是⼀场品牌新模式的变⾰,⽽这种经济趋势正在⼀步⼀步地成熟起来。
并由此推断,在20xx年的服装⾏业趋势中,“⼩⽽美”的“⽹红经济”将不断占领细分市场份额。
⼆、我国电⼦商务经济的发展
(⼀)电⼦商务的概念。
电⼦商务最根本的定义就是使⽤电⼦⼯具从事的商务活动。
早在20年前,这种电⼦数据交换技术就已经得到了运⽤。
公司之间利⽤电⼦数据传递信息,利⽤电⼦数据进⾏交易,这⼀阶段被称为电⼦数据交换时代,这便是中国电⼦商务的起步期。
⽽在Internet技术成熟之后,电⼦商务才算真正开始。
电⼦商务是信息技术和经济趋势发展和相互作⽤⽽导致的必然结果。
狭义的电⼦商务即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以数据处理和传输为基础,通过电报、电话、电视、计算机、移动通信等进⾏商务贸易活动,这不仅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还包括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活动。
⼴义的电⼦商务即Electronic Business,是指利⽤新型的⽹络⽅式实现供应商、销售商、企业员⼯以及顾客之间的信息共享,这是⼀种新型的商务经济模式。
总的来说,电⼦商务是以商务活动为主体,以计算机⽹络为基础,以电⼦化⽅式为⼿段⽽进⾏的⼀种交易过程。
其构成要素为商城、消费者、产品和物流。
销售⽅和购买⽅之间通过互联⽹按照⼀定的标准来交易,简⽽⾔之,电⼦商务就是⼀种⽹上商务活动。
(⼆)电⼦商务发展现状。
1997年4⽉,全国信息化⼯作会议召开,各省市开始制定包含电⼦商务在内的信息化建设规划,订货系统也开始运⾏起来。
这被认为是我国电⼦商务的开端。
⾄今,随着社会发展信息化的不断完善以及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电⼦商务经济在曲折中发展,并逐渐取得傲⼈的成绩。
20xx年中国电⼦商务交易额达到4.5万亿元,20xx年达到5.88亿元,截⾄20xx年底我国电⼦商务交易额已达到10.2万亿元。
⽬前,在国内已经有不少企业在⽹上建⽴了⾃⼰的站点,其中不仅包括⼀些电⼦产品和服装⾏业,还包括许多的外贸、能源、制造和⾦融等⾏业。
电⼦商务涉及的⾏业正在不断扩展,并不断地影响着⼀些传统企业。
更有许多⼤型传统企业也纷纷加⼊电⼦商务的热潮之中,中国电信运营商也建⽴起了实业⽹站,移动商务逐渐成为电⼦商务发展的新领域。
⽽电⼦商务⾃⾝也在朝着产业化的⽅向发展。
近年来,我国电⼦商务的交易量在逐年增加。
与此同时,电⼦商务的消费群体也在不断扩⼤。
电⼦商务规模越来越⼤,信息越来越丰富,服务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多的⼈选择在⽹上购物,在进⼀步促进了电⼦商务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我国居民的消费,带动了我国诸如计算机技术、物流、交通和包装服务业等⾏业的发展,进⼀步完善了市场竞争机制,为我国经济增长增添了新的活⼒。
三、我国电商税收征管为什么困难
不得不承认的是,电⼦商务的发展,给我国带来了巨⼤的经济收益,但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的挑战,使我国税收征管的弊端也⽇益显露。
(⼀)税收的管辖权问题。
电⼦商务经济主要通过互联⽹进⾏⽹上交易,并没有固定的营业地点,也就没有固定的缴税地点。
⽽我国现⾏的税制主要通过对纳税义务⼈的居住地或营业地⾏使税收管辖权,因此税务机关没有办法确认电商的经营地或纳税⾏为发⽣地,也就⽆法把握电商的纳税地点。
此外,电⼦商务由于其信息流、物流及资⾦流难以掌握,税务机关很难判断电商纳税⼈的实际所得及实际经营状况,由此可能造成重复征税或漏征漏管问题。
(⼆)征税客体及税⽬、税率的确定问题。
电⼦商务不具备具体化的特征,虽然电⼦商务提供的商品是有形的,但是电⼦商务的商品提供⽅式却只是⼀种数字形式的存在,这就使有形商品、⽆形劳动以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也就导致征税对象⼗分不明确,征税客体及税⽬税率问题难以确定。
(三)税务登记适⽤问题。
在电⼦商务环境中,⼤部分参与者都是分散并且⼗分隐蔽的,他们只需要缴纳少量的注册费⽤,就可以获得⾃⼰的域名,⽽不需要固定的营业场所,不需要进⾏⼯商登记,也不需要开具发票,由于这种域名很容易更改,纳税机关⽆法了解纳税⼈的经营场所或住所,也就⽆法进⾏税务登记。
(四)课税凭证管理问题。
电⼦商务的交易以及服务的依据都是通过⽆纸化、数据化的形式存在,基本采⽤电⼦凭证,⽽电⼦凭证可以很轻易地被修改,电⼦凭证不具备纸质凭证的直接性和不可变性,税收征管的难度也因此⽽⼤⼤提⾼。
(五)税款征收问题。
由于税务机关对电⼦商务掌握的信息不够全⾯,不够透彻,这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让传统的税收征管⽅式在电⼦商务环境中根本⾏不通。
⽽我国本⾝的税收征管⼿段不够完善,税收征管⼈员的素质稍有滞后,相对于电⼦商务不断创新和精英涌现,税务机关对电⼦商务的征管也越来越显得⽆可奈何。
四、电商税收征管设想
由于税务机关对电⼦商务的⽆可奈何,电⼦商务在很长⼀段时间内⼏乎处于免税状态,这⼤⼤损害了国家利益。
因此,我们需要汲取各国经验,并从中制定出⼀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的电商征税管理政策,使我国的税收征管政策更加适应电⼦商务环境。
(⼀)重新设定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电⼦商务⽆法根据固定的经营场所来判断税收管辖权,所以我们应当依据电⼦商务的特点来重新设定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以常设机构为例,只要从事了电⼦商务的⽹站、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都可以视为电⼦商务的常设机构,税务机关可以以此来⾏使税收管辖权。
(⼆)建⽴专门的税务登记制度。
要想对电⼦商务征税,必须要明确其纳税主体,因此针对电⼦商务建⽴⼀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制度以便判断纳税主体的⾝份是⼗分有必要的。
纳税⼈从事电⼦商务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登记⼿续,填报相关信息。
由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并在税收管理系统中进⾏登记,不得随意更改。
若信息发⽣变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税务机关核实后进⾏变更。
(三)使⽤专⽤发票。
现⾏的电⼦商务基本不需要开具发票,这也使税收征管⽆据可依,为了解决税收征管的课税凭证问题,可以为电⼦商务制作专门的发票,统⼀使⽤电⼦版,并在⽹上进⾏保管和缴销。
电⼦商务的每⼀次交易都必须开具发票,开具的发票必须通过认证,确定其合法性,银⾏进⾏款项结算时,可以将发票以邮件的⽅式发送。
(四)实⾏财务软件备案。
对电⼦商务企业,税务机关必须严格实⾏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登记其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及⽤户名等信息,并由专门的税务⼈员进⾏审核,审核批准后才可使⽤。
(五)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在加强电⼦商务征税⼒度的同时,也应该适当的运⽤税收优惠对电⼦商务给予⽀持和⿎励。
针对不同级别的⽹店,可以适⽤不同级别的税率。
针对交易额,可以设⽴⼀个起征点或免征额,达到规定交易额的卖家有义务缴纳⼀定的税款,未达到规定交易额的卖家则可以免征或少征税。
针对企业⽹店,则可以享受税收返还政策,⽀持其发展。
五、结语
在⽹红经济⾼速发展的今天,电⼦商务该不该征税,以及应该如何来征税的问题受到了⼴泛的关注,如何制定⼀个公平⽽有效率的税收征管政策,也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对传统的税收征管⽅式进⾏⼀些改⾰,使其更加适应电⼦商务环境的发展,也更加适⽤于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