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968257_如何实现检察理论研究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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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检察理论研究现代化
文/王水明
党的二十大开启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新时代。

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就检察工作而言,检察工作现代化是政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体现和担当。

因此,如何实现检察现代化,无疑成了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法治理论是重要引领;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

检察理论研究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理论研究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检察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现代化。

检察理论研究要求在党组和检察长领导下,进行检察业务工作的调查研究,发现、总结和分析检察实践中存在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可以说,检察理论研究是指导检察工作行稳致远的先导性工程,也是推动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工程。

从政治上看:定方向
方向引领未来。

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检察理论研究亦是如此。

因此,检察理论研究要始终“从政治上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发展中的问题,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回应检察监督实践,深化检察理论研究。

这不仅是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之根
基,更是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之灵魂。

有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加上有检察实践这块沃土、这座富矿,展望未来,检察理论研究潜力巨大、前景可期。

可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检察理论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新时代检察事业的丰富实践,为检察理论研究提供了源头活水、无尽动力。

在具体方向上,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应当做到:
一个聚焦。

聚焦检察工作现代化这个主题,突出检察工作如何服务保障党和国家中心大局,突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如何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两个结合。

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检察工作现代化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如何展现检察工作新作为。

如果说前者代表的是服务大局,那么后者代表的是检察工作新目标,两者的结合就是检察工作的新坐标。

检察理论研究就是要在这个新坐标中出谋划策。

三个融合。

融合检察实践,融合能动履职,融合监督使命。

检察实践是检察理论研究的无尽源泉,能动履职是检察理论研究的有效素材,监督使命是检察理论研究的内生要求。

三者的有机融合,正是检察理论研究的不竭动力。

四位一体,即纵向层面上,上下一体、系统一体;横向层面上,部门一体、人员一体。

这不仅是构建一线多点、上下
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曾荣获“全国检察业务专家”“青海省检察业务专家”“首届青海省优秀青年法学家”等称号。

王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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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云 PROSECUTORIAL VIEW
2023年第6期
下之意是,检察理论研究应当关注检察工作的基础性、根本性问题。

再次,关注检察改革和发展研究。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向纵深推进,要求检察理论研究从宏大叙事为主向结合微观专题研究转变,深化对相关制度操作和运用的研究。

比如,如何以审前主导责任理论促进刑事检察做优,以精准监督理论促进民事检察做强,以行政实质性化解理论促进行政检察做实,以公益代表人理论促进公益诉讼做好?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如何完善并不断优化?
最后,关注检察实务和应用研究。

比如,刑事检察方面,构建一个什么样的刑事检察理论体系,才能深化、指引刑事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确保公正办案?民事检察方面,如何通过抗诉促进民事诉讼中的理念、政策、导向创新、发展、进步?行政检察方面,如何实现“一手托两家”?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如何优化案件类型结构,加大行政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如果说,关注检察监督理念研究是为检察工作找方向,关注基础理论研究是为检察工作找源头;那么,关注检察改革和发展研究则是为检察工作找未来,关注检察实务和应用研究是为检察工作找生产力。

从路径上看:定机制
路径决定成效。

检察理论研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离不开正确的方法路径。

一是构建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

检察理论研究主责在检察机关,要逐步构建起“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院领导抓具体,上级院和职能部门加强督导协调,业务部门主动研究,全体检察人员广泛参与检察理论研究”的工作机制。

二是构建三级院各有侧重的工作格局。

省级院要加强“一体化”统筹,承担起
组织三级院研究力量的重担,一体谋划、合理布局、抓住重点、科学分工,发挥好上级院带动、示范、指导作用,把干警从低水平重复研究当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攻坚克难,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调研品牌。

市级院要加强扁平化管理,发挥好承上启下作用,打破层级界限,直接统筹本地区研究力量开展调研;发挥好主力军作用,直接安排、指挥本地区开展好调研工作。

基层院要有效整合各部门善于学习、勤于思考的优秀人才,形成专兼并重的多元化研究队伍,不断增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整体合力。

三是打造专业化队伍。

省级院在组建全省调研人才库的基础上,要充分激活调研人才库,不能笼而统之,要分设专业小组,培养专业人才,推动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要加强动态管理,完善考核机制,实现优胜劣汰,让优秀调研人才真正发挥作用、产出成果。

三级院要根据本地实际,以组建研究团队为抓手,组建若干个分属于不同检察业务的研究团队,确定主攻的研究方向,进一步助推专业化建设。

四是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按照最高检印发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分析与通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与机制,加大检察理论研究考核权重与分值,细化各项工作指标,树立积极参与检察理论研究的导向。

完善现有员额检察官遴选、晋升模式;对检察官助理参加员额遴选时,不能仅看辅助参与办案的指标,还要加大对其案例研究、调研成果的考量权重;同等条件下,对积极参与检察理论研究的检察官助理优先入额、晋职晋升。

建立健全优秀成果的筛选、推介机制,向上级院推荐更多富有建设性价值的研究成果,以进一步调动干警从事检察理论研究的积极性。

编辑:黄灵********************
贯通、内外联动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新格局之必需,更是提升检察理论研究品质,实现多层、多元、专业化发展之必需。

从内容上看:定目标
内容决定行动。

新时代背景下,检察理论研究要做到有的放矢。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以与时俱进的检察理论指引发展变革的检察实践,以更好服务来达成检察工作的现代化。

首先,关注检察监督理念研究。

理念是引领实践的思想和灵魂。

理念一新天地宽,唯有思想的碰撞才能照亮检察实务的迷惘。

比如,“依法能动履职”理念上,“依法”和“能动”是什么关系?作为司法机关的“能动履职”和司法权力的“被动属性”是什么关系?“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上,如何理解法律监督与司法办案的关系?怎样的办案模式、办案力度等才符合法律监督的要求?在“双赢、共赢、多赢”理念上,“四大检察”该如何践行?践行的要求和标准是什么?
其次,关注基础理论研究。

这里说的基础理论研究不是泛泛而谈的,而是围绕检察实践的基础理论。

比如,涉企合规改革中为何可以作出暂缓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其蕴含的理论是检察权的公正行使。

这不仅涉及检察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也涉及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说到底,就是检察权如何维护公平正义问题。

笔者非常赞同日本著名比较法学者大木雅夫所说的一句话:“如果我们把耗费时间和财力的基础理论研究留待欧美学者去完成,直接专注于实际应用,或许不失为获得实利之捷径。

然而,这样将无法脱离追随欧美之窠臼。

因此,我们亦须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基础理论的研究。

崭新的构想往往发端于基础研究,据此必将开拓出科学的新视野。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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