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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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A类)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公司承包经营。

二、本合同文本为签约使用文本,在签约之前,甲乙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在诚实信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按有关规定和约定填写。

四、第三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经营权的有偿使用期限,同时,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承包车辆的更新期限。

五、第四条第(一)项,安全(服务)保证金按照行业协会自律意见执行;以往采取收取首期承包金的,此空白行不填。

六、第四条第(二)项,承包费按照行业协会自律意见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七、第四条第(四)项,本合同期内,行业协会公布新的承包费标准时,甲乙双方应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八、第六条,车辆保险按照行业协会自律意见确定的险种和标准执行。

九、第七条第(四)项,甲方对乙方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行为给予奖励的标准,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或者甲方管理制度办理。

十、第十一条第(四)项,以往采取收取首期承包金的,车辆残值和附属设备的处理,由甲乙双方在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

十一、本合同中“书面通知”是指:通知方直接将通知送达对方,或者按照合同中载明的对方通讯地址,用挂号信邮递的方式向被通知方发出通知,一经投递即视为完成了书面通知义务。

十二、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及附件理解有争议的,以行业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A类)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承包方(乙方):性别:
身份证号:从业资格证号:
驾驶证号:家庭住址:
初次领证日期: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和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承包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包经营方式
甲方提供一辆具备经营资格、营运证照齐全、设备完好的客运出租汽车(见附件一)给乙方承包。

乙方承包甲方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安全行驶、文明服务、接受甲方管理。

第二条承包经营车辆
车型;车号;颜色:;
发动机号;车架号;
《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日期年月日;
对应的经营权证号。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月;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安全(服务)保证金。

保证金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合同终止,乙方未违反合同约定,甲方将本金和合同终止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二)甲方向乙方按月收取承包费。

每月承包费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承包费项目包括:税(费)、经营权有偿出让金;车辆折旧;车辆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车费发票、耗材、座套及清洗费;甲方管理收益和投资收益。

(三)乙方应在每月日至日期间向甲方一次性交清月承包费。

(四)本合同期内,如遇税(费)、车辆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和租价调整等因素,承包费按行业协会协商确定的标准,相应调整执行,具体标准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五条车辆油料和维修
本合同有效期内,车辆燃、润油费和车辆维修、保养费由乙方承担。

车辆维修、保养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修理厂维修和保养。

2、社会修理厂维修和保养。

乙方在甲方修理厂维修、保养车辆的,甲方为其提供方便、及时、优质、优惠的服务。

第六条车辆保险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要求,办理车辆保险的投保和续保手续,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权和车辆产权。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人员、车辆、服务质量等管理制度,组织并督促乙方认真执行。

(三)及时办理相关营运手续、车辆和营运证照的年审,提供营运所需的车费发票,并承担延误乙方上路营运的责任。

(四)组织乙方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乙方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突出事迹的,及时给予奖励。

(五)负责行车、消防、治安等应急事件的处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在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办理人员、车辆的出险、索赔以及善后处理事宜。

(六)乙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第三者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造成甲方车辆和其他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七)督促乙方爱护车辆,并根据车辆使用状况,按规定适时进行更新。

(八)遇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理等情况时,可以调度乙方承包的车辆,并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九)受理乘客的咨询和投诉,办理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服务质量的转办事项,对有责任的乙方给予相应处理。

(十)受理乙方关于公司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乙方。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利根据本合同约定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并享有扣除营运成本和交纳承包费后的收益权。

(二)严格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甲方的管理制度,做到车容整洁,证照齐全,标识清晰,服务规范,设备完好,行车安全,按时交费。

(三)拒付甲方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或甲方未能出具财务签章收据的费用,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

(四)要求甲方提供营运所需的车费发票。

(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精神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活动。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通知甲方,积极协助甲方做好车辆的出险、索赔及善后处理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爱护、妥善保管甲方营运车辆,不得将营运车辆交给他人或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执行甲方提出车辆保养和更新计划。

(八)要求甲方因调度乙方承包车辆参与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理等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九)监督甲方的经营管理行为,对其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举报或投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积极配合甲方,完成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的质量信誉考核和乘客满意度测评等活动。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行业管理规定和协会自律意见。

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逾期天未交纳月承包费的;
2、乙方严重违反《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行业管理规定,或者严重违反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甲方管理制度的;
3、乙方发生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对甲方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4、乙方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从业资格证》的;
5、乙方被依法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因户籍迁移不在本市居住的;
3、甲方管理混乱,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
4、甲方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的。

乙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处理期间,乙方不得依据前款约定解除本合同。

(三)甲方或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
(一)甲方或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终止。

(二)本合同期满,合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30天,甲乙双方可协商期满后是否续签经营合同。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三)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天内,甲乙双方根据车辆验收标准(附件二)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乙方交回营运证照、车辆及附属设备,甲方对其进行验收。

达到验收标准的,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的约定向乙方退还安全(服务)保证金;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乙方在天内修复合格;乙方不愿修复或经修复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由甲方按附件二的标准修复合格,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从安全(服务)保证金中扣除,剩余安全(服务)保证金于车辆修复合格后天内予以退还。

(四)本合同期满,车辆残值由甲方处理。

车辆验收合格的,甲方根据乙方在承包期内履行合同条款的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

除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

(二)甲方延误办理相关营运手续,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每延误一天,甲方按每天元给乙方赔偿。

(三)乙方不按约定向甲方交纳月承包费的,从交费截止之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拖欠费用总额的‰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天未交纳承包费的,甲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予以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按照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见附件三)。

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行业管理规定和协会自律意见。

第十六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
车辆和证照交接表
乙方在接收甲方交给的承包车辆时,如实填写以下项目。

合格的部分以“√”表示,不合格的部分以“×”表示。

1、车辆牌号:鄂A ;
2、整车外观;
3、发动机及冷却系统;
4、转向及离合器系统;
5、(脚、手)制动系统;
6、轮胎;
7、前后挡风玻璃及后视镜;
8、底盘及悬挂系统;
9、布座套;席座套;
10、电气系统:
发电机;蓄电池;前后灯;喇叭;
11、车内设备:
收放机及天线;点烟器;烟灰缸;
内视镜;空调器及开关;
座椅靠背及座套;
12、车辆附件:
备胎;千斤顶;套筒;
灭火器;保养手册;
13、营运设备:
顶灯;防劫栏;计价器;
语音器;停运牌;
14、营运证照:
车辆号牌2块;行驶证1本;
道路运输证1本;保险证1本;
车辆检验合格证1本。

交件人:甲方(盖章)接件人:乙方
经办人(签章):
交接时间:年月日
附件二
车辆验收标准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A类)》(合同编号:)承包期满后,甲方按照下列技术标准验收车辆:
1、车辆外观:无碰撞凸凹和残、破、花状况。

2、车辆各系统及附属设备完整无缺并能正常运行和使用。

3、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无涂改。

4、顶灯、计价器、防劫栏完好。

5、车辆轮胎(含备胎)有花纹。

6、车辆必须进行一次二级保养,并上检测台达到年审标准,取得车辆检测合格证书。

7、证照齐全。

8、计价器运行正常。

附件三
补充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和政策,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A类)》(合同编号:)的未尽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
二、
三、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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