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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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1.08
•【字号】陇政办发〔2021〕58号
•【施行日期】2021.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有关要求,现将本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各制定主体应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完善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工作机制,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工作制度。
其中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统一编号管理,按公文审签程序完成审签手续正式印发前,需报市司法局登记、编号,由市司法局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并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
市直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统一编号管理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对职权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按程序提请市政府或主管部门制定。
三、党委工作机构、群众团体组织、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家及本系统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五、各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各县区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及时公布,同时报市司法局备案。
附件: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附件
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