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贪污贿赂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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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贪污贿赂罪(一)
(总分:18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
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2,分数:180.00)
1.某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中,副校长贾某和党委副书记李某负责招生工作。
两人共谋以学校名义在此次招生中收取“点招费”,用于单位的小金库支出。
到招生结束时共收取“点招费”30万元,两人于是又商量在其中搞出来一点给自己,遂又从“点招费”中挪出10万元,贾某分得6万元,李某分得4万元。
问:贾某、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分数:1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贾某、李某两人构成贪污罪,属于共同犯罪。
本案的关键是“点招费”的性质。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学校在招生工作中收取“点招费”,贾某、李某两人作为校领导却公然违反这一规定,擅自决定收取“点招费”,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点招费”虽然是两人以学校名义违法收取的费用,但在行政主管部门未对学校的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前,这笔费用应当视为由学校管理的公共财产,即公款,因而贾某、李某两人共谋截留并侵吞该款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符合贪污罪的特征,构成贪污罪。
)
2.张某为某国有物资公司经理。
2003年初,该物资公司与上属的集团公司(国有企业)签订经营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物资公司一年内应实现利润20万元,超额利润的20%上交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再将其中的50%奖给承包者。
到2003年11月,由于物资公司经营出现亏损,张某考虑到自己刚任物资公司经理,决定在账面上虚做100万元左右的利润,这样不但自己面子上好看些,而且可以在集团公司年终考核时得一些承包奖。
张某即关照物资公司会计王某、出纳朱某采取虚开验收入库单和虚开销售发票的办法虚增利润近200万元,使物资公司该年度的财务报表上体现利润101万元。
2004年1月,集团公司根据物资公司上报财务报表所反映的利润进行考核,并于当年2月发给张某承包奖金8万多元。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其触犯何种罪名?为什么?
(分数:1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在本案中,行为人张某鉴于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在难以完成合同的情况下,为获得承包奖金,采取欺骗手段,掩盖真实的经营业绩,非法获得集团公司所颁发的奖金。
在主观上,张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张某利用其担任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会计虚开验收入库单和虚开销售发票,虚增公司利润,最终非法占有其不应获得的承包奖金的行为,属于利用骗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应当定为贪污罪。
从实施犯罪的阶段分析,张某在2003年所实施的行为仅是其全部贪污行为中的手段行为部分,只有当张某在2004年2月非法占有了承包奖金时,张某的贪污行为才实施终了,因此,张某非法占有承包奖金的行为是其贪污行为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志,此前张某的行为如果被发现,将构成贪污罪的犯罪未遂。
)
3.任某是某银行支行储蓄所的职员。
某日,王某在该储蓄所用储蓄卡取走一部分存款后,将储蓄卡遗忘在柜台上,被当班柜员任某捡到。
拿到卡后,任某趁同事们不注意查了这张储蓄卡的有关信息,发现该卡没有设置密码,有
4.5万元存款,遂使用银行业务系统,重新设置了这张卡的密码。
次日,任某先后在三处ATM机上取出了5000元,并得知这张卡还没有挂失,于是她又赶紧在另外两家储蓄所各取出2万元。
为防止事情泄露,拿到钱后她将储蓄卡扔进了附近的垃圾桶里。
问:任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分数:1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任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构成贪污罪。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任某设置密码的行为,因为该行为是任某取得储户存款行为的前提。
具体而言,由于该储蓄卡并未设置密码,所以任何拾到者都可能被视为合法的持有人,能够利用银行系统设置新的密码,
对存款进行自由存取,除非失主及时挂失。
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任某重新设置密码的行为与其他不具有此身份的人设置密码的行为在本质上没有不同。
任某的行为虽然与其职务工作有关联,但她所利用的便利条件并不是其职务便利,而是一般的工作便利。
因此,任某设置密码后并取得储户存款的行为,并不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应当属于一般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
4.贾某系国有公司业务员,在代表公司接受进口货物时,发现溢货现象,贾某清点后发现溢货250打。
几天后,贾某将此溢货以每件500元的价格卖给个体经营者李某,并要李某将货款汇至其原来工作过的某外贸公司的账上。
该外贸公司的财务人员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从银行提取现金1万元交给了贾某。
贾某则以李某的名义,以借款为名填写了借支单。
案发以后,贾某称外贸公司给他的1万元是他为自己原单位做了12.5万元“贡献”后所得到的奖金。
后经查证,溢货实为200打。
问: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为什么?贾某误将属于本公司的50打货物当做溢货转卖是何性质?为什么? (分数:1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本案的关键是溢货的性质。
国有公司对于发货商多发的货物,有保管义务,发货商在法定期限内追索的,应予以返还;如超过法定期限,发货商不追索,溢货即属国家财产,依法应上交国家。
本案中,虽然发货商还没有发现溢货问题而进行追索,溢货的权属性质还未最终确定,但由于货物已被国有公司接受并处于其保管的状态下,因此,溢货仍然具有公共财物的性质。
贾某作为国有公司的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变卖公共财产,通过此手段获得个人利益,已经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贪污罪。
贾某将本属其公司的50打货物误认为是溢货而变卖,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50打货物所具有的公共财物的属性并没有因此改变,所以贾某变卖50打的行为也构成贪污罪,在计算贪污数额时,不应当遗漏。
) 5.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未上班在家休息,其朋友张某打电话告诉他城内一家商店里有人正在赌博。
杨某随即赶到张某处,并约了几个社会上的朋友一起前去抓赌。
到了那家商店,果真见有5人正在赌博,杨某亮出了工作证,说:“我们是来抓赌的,如果你们不想被处罚,就把身上所有的钱拿出来!”赌博的几个人便交出了所有的钱,共计3000多元。
在此后一段时间里,杨某与其他几个无业的朋友用同样的手段先后“抓赌”5次,共计得到赌资1万余元。
问: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分数:1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杨某的行为应定贪污罪。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在杨某得知“有人赌博”的举报后,必须前去查处该违法行为,而且杨某到赌博现场后亮明了自己的身份,也就应当视为履行职责的行为。
至于杨某没有及时请示报告给公安局,并伙同社会无业人员抓赌的行为,应视为履行职责程序上的错误,但不能否认其职务行为的性质。
杨某抓赌收缴的赌资应当上交,因而赌资实际具有“公共财物”的性质。
杨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查处违法行为的职务便利,将应当上交的赌款直接侵吞占为己有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6.张某系某国有单位领导,在负责为单位采购一批电脑时,虚开一张2.2万元的发票在电脑发票中一起报销,单位其他人员均不知情。
后来,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因财务上现金不够,张某拿出2万元交给会计,说是暂时垫付一下,会计为张某写了一张收条。
同年11月,张某在单位年终做账时告诉会计,那笔2万元借款本来就是公家的,不用还了。
至于为什么是公家的钱,张某没有向会计说明。
案发后,张某不承认贪污事实,提供了两张共计1800元的餐饮发票,说是2.2万元中为单位开支的。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能构成何种罪名?理由是什么?
(分数:1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本案的关键在于界定张某贪污行为的完成时间。
张某的贪污故意形成于虚开发票之时,在将2.2万元的发票拿到财务报销后,其贪污行为即告结束。
这一过程中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至于后来张某向单位垫付2万元旅游款项,以及在年终清账时,告诉会计不要还款,是其因为
害怕贪污行为暴露,企图通过“归还”这种方法躲避法律的惩罚的一种行为,并不影响其先前虚开发票报销贪污公款的性质。
1800元的餐饮发票与前面的报销行为也毫无关系,因为发票一直在张某本人身上,只要张某出具发票,单位就可以为其报销的,因此,张某的贪污数额应当是2.2万元。
)
7.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2002年4月,李某未经集体研究,以个人名义将公司的100万元自有资金借给好友吴某主管的集体性质的运输公司。
吴某为表感谢,送1万元给李某作为“过节费”,李某接受。
至年底案发时,这笔借款尚有80余万元未归还。
问: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分数:1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
本案中,李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私自使用国有单位资金的直接故意,明知挪用公款非法,但为了朋友关系仍然执意而为;在客观上,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经理的职务便利借公款100万元给自己的朋友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
李某的行为符合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应当定性为挪用公款罪。
李某的行为同时还构成受贿罪。
在本案中,从整体来看,李某挪用公款的行为实际是接受吴某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而事后接受1万元“过节费”则属于收受贿赂的行为。
因此,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判断,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给好友谋求使用资金的利益,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本公司巨款借给吴某从事营利活动,事后又非法收取其现金贿赂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受贿罪。
对李某构成的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
8.李某系某国有公司经理。
某日,李某的两个朋友陈某、王某想在市内注册开办一家贸易公司,由于开办此类公司需要注册验资资金200万元,而他们仅能筹集到100万元,于是他们找到李某帮忙,李某遂指示公司财务人员将其公司资金100万元打入陈某和王某的账户。
工商部门验资注册10日后,陈某、王某即归还此款。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触犯何种罪名?为什么?
(分数:1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本案中,首先,应当明确陈某、王某注册登记公司的行为,属于营利活动。
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中所称营利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且为法律所允许的一切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就是为了办理营业执照,属于营利活动的前提行为,当然具有营利行为的性质。
对这种情况,刑法规定只需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就可成立犯罪,至于挪用的时间长短,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李某挪用100万元的公款显然符合此情形。
其次,陈某、王某这种注册登记成立贸易公司的行为,属于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理所当然也属于非法活动,由于李某主观上对陈某、王某在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计划是明知的,因此,李某将本单位100万元资金挪给陈某、王某使用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界定。
基于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
9.某私营企业经理周某想从某钢铁公司购进一批钢材,因资金不足,找到曾有业务往来的某国有公司经理阎某,希望其帮助解决资金困难。
阎某经过考虑,遂到银行以该单位名义开具一张半年期的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周某。
1个月后,周某还给阎某单位20万元。
4个月后,周某将余款30万元付给阎某的单位。
问: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分数:1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本案的关键是判断“汇票”是否属于公款的性质。
我们认为,首先,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汇票,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形式达到支付的目的,无论持有人是谁,银行都将无条件支付。
因而,银行承兑汇票在支付功能上等同于货币,因此,阎某以单位名义开具的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具有同等数额货币的支付功能,实际代表着该单位的公款。
其次,在本案中,阎某在明知周某让其挪用公款为他补缺的情况下,仍到银行开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周某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在表面上好像并没有侵害公款的使用权,但是实质上,该单位对此项票据金额在支取和使用方面受到了严格限制,被挪用的银行承兑汇票仍然构成对公款使用权侵害的风险,公款损失危险始终存在。
最后,应当注意的是,汇票虽然是周某以单位
名义开具的,但这只表明了汇票的签发单位,并不表明周某是以单位名义借款给阎某,此借款行为仍然是阎某以个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属于“归个人使用”的立法解释中“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而非“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牟取个人利益的”情形。
综合全案,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开具汇票的形式,实际将单位公款用于其他单位的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
)
10.某市市长贾某以其子出国为由,向该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丁某提出为其兑换美元。
丁某认为,贾某要求兑换美元,但又不给用于换美元的人民币,显然就是要钱的意思,但考虑到贾某是高官,机会难得,于是去贾某家里以祝贺其子出国深造为名,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
问: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为什么?应当如何处罚?
(分数:1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贾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索贿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受贿罪,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索要他人财物就构成犯罪,而不以“为他人牟取利益”为构成要件。
详言之,只要行为人主动索要贿赂,无论其是否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都是索贿行为,而不是收受贿赂行为。
本案中贾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有意向丁某提出兑换美元的要求。
后来又接受丁某的贺礼,其行为属于一种暗示形式的索贿行为,应当按照受贿罪从重处罚。
)
11.尹某系某省考试院招生处处长,负责全省高考招生工作。
一日,某考生家长找到尹某,要求对其子给予照顾,并送上现金8000元。
尹某了解到该生分数很高,完全可以被录取,但佯装不知,慨然应允,并接受8000元钱。
问: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其犯罪形态如何?
(分数:1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尹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本案中,尹某在主观上虽然明知考生可以被录取,但基于牟取私利的心理,仍然接受考生家长的现金,具有接受他人贿赂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尹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管理招生工作的职务便利,虽然其最终没有利用该职务便利,实施为考生牟取利益的具体行为,但却允诺以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考生上学的事宜帮忙,这仍然是一种“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
因此,尹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应当构成受贿罪。
虽然尹某没有为考生牟取上学的具体利益,但是接受了考生家长的贿赂,该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的犯罪既遂。
)
12.某国有工程筹建组工作人员贾某在工程发包前,与投标方李某相互勾结,承诺帮助其中标,李某则给予贾某30万元人民币作为好处费。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贾某发现李某的投标书不符合规定,将会落标。
为了能得到李某事前承诺的好处费,贾某将其所保管的标书调换成李某事后修改过的标书,从而使其顺利中标。
工程开工后,李某在贾某的办公室内给予其30万元人民币。
次日,贾某担心赃款放在其办公室不安全,便嘱咐李某代为其保管,待工程结束后再取回。
嗣后,李某以其个人名义将该30万元人民币存入银行。
不久,贾某因其他经济问题而案发。
问: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属于什么犯罪形态?为什么?
(分数:1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贾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犯罪既遂。
贾某与李某事前共谋,承诺为李某牟取私利,之后,贾某实施了为李某调换标书从而使其顺利中标的行为,并且在办公室接受贿赂款,事实上已经使30万元钱款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即已置于贾某实际控制之下。
这就已经表明贾某主观上具有占有李某30万元好处费的故意,客观上也完成了受贿行为,因此,贾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全部构成特征,应当定性为受贿罪。
贾某的行为属于受贿罪的既遂。
本案关键在于理解对接受的贿赂实际控制。
接受贿赂行为不能仅局限于由犯罪分子本人实际占有,也包括其关系人,如子女、爱人、下属工作人员、朋友的实际占有,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财物已移入其本人实际控制或支配范围,行为人并不丧失对该财物的所有权。
本案中,贾某之后又将贿赂款交予李某保管,是贾某在受贿完成以后的行为,而且其言明是保管,说明其主观上仍有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所有权也仍在其控制之下,不影响受贿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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