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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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1.02.16
•【字号】湘建科[2001]第50号
•【施行日期】2001.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
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建科[2001]第50号)
各市、州建委: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我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略)
附件二: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略)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加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工作,真正使《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得以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建设部建标[2000]248号文《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强制性条文》是国家颁布的具有技术法规性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定。

它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对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实施监督的严格规定,突破了政府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的传统观念,走上了行政管理与技术规定并重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将从根本上为解决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奠定了基础。

因此,对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是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是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重要内容,也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模式与国际惯例的接轨的需要。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实施与监督工作,确保《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得以有效实施。

二、建立机构,协同配合,加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为此,必须采取
有力措施,做好协同配合,省建设厅决定此项工作由厅长匡彦博同志牵头负责,各分管厅领导分别负责,并设立协调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全省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工作,协调机构负责人为科技处王正平,成员为科技处杨晓林,人教处聂磊,建管处易继红、陈建群,规划处陈平,设计段新刚,省质量安全监督站石灿琪、孔长明。

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处,各市、州建委也必须落实相应的协调管理机构,并于2月底以前报厅科技处备案。

三、明确监督职责,采取有效监督措施,确保《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有效实施
我厅已明确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工作由科技处牵头,具体分别由科技处、建筑业处、规划处、设计处、人教处、质(安)监站等单位负责《强制性条文》的贯彻落实。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设计管理部门负责对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整个施工阶段执行《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和环节执行《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上述单位统称为《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责任单位),省、市(州)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对《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责任单位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进行检查以及对在工程项目中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和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各市、州建委应于3月底将本地区《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情况书面报省建设厅科技处(以后每季度应报一次)。

省协调管理机构今后将定期对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情况及对在工程项目中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必须纳入资质管理和工程质量评优的考核内容。

四、抓紧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培训、宣贯工作
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强制性条文》大部分已于二○○○年颁布并正式实施,因此,抓紧做好培训工作,尽快使有关的管理人员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已迫在眉捷。

培训工作由人教处归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各负责培训部门负责具体的培训工作并要拟定计划方案,送交人教处备案。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即行动起来,切实抓好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目前培训工作的重点是,在3月底前,确保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中涉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程开工审批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并在建设活动中自觉地严格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

同时,在3月底前,应对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总工、室主任、施工单位负责人、总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监理单位负责人、总监、监理工程师进行《强制性条文》相关内容的培训。

为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培训工作应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实行就近、就地、就便定点培训。

凡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标准收费,如发现乱收费,将严肃处理。

《强制性条文》培训工作必须列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年检的考核内容。

各市、州建委应于3月底前对本地区工程建设中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要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并在本地区予以通报。

检查结果请于3月底报省监督办。

省建设厅将于二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建设部第81号令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以及有关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对
《强制性条文》了解和掌握的程度,检查结果将在全省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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