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医保规定
门诊开药医保报销规则
门诊开药医保报销规则门诊开药是指在医院的门诊部门就诊,并由医生开具处方,以便患者在药房购买所需的药物。
门诊开药的医保报销规则根据不同地区的医保政策和相关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下面是一般性的门诊开药医保报销规则。
一、医保报销范围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医保政策,门诊开药医保报销的范围通常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西药:包括国家医保目录内的西药,如治疗感冒、胃炎等常见疾病的药物。
2.中药:包括国家医保目录内的中药,如治疗消化不良、失眠等常见病症的中药。
3.中成药:常见的中成药,如黄连解毒片、感冒清热颗粒等。
4.化疗药物:用于治疗癌症等重大疾病的化疗药物,符合国家医保目录的可报销。
二、医保报销比例医保对门诊开药的报销比例也有一定规定,并且根据药品的种类和医保政策的不同有所区别:1.西药和中成药:通常按照一定的比例报销,如60%、70%等,患者需自付剩余的比例。
2.中药:中药有的地方是不予报销的,有的地方则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报销。
具体情况需根据当地医保政策来定。
3.化疗药物:化疗药物属于特殊药物,一般情况下医保报销比例较高,如90%以上。
三、医保报销限制1.药品范围限制:一些特殊药品可能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或者需要特殊审批才能享受报销。
这些药品可能需要符合一定的诊断条件、治疗标准等,具体要求需根据当地医保政策来定。
2.用药限制:有些药品有一定的使用限制,如使用年限、每次用药量等,如果不符合限制条件,则可能不予报销。
3.医疗费用超限规定:医保对门诊开药的报销金额也有一定的限制。
如果次门诊开药费用超过了医保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四、医保报销流程患者在门诊开药后,一般需按以下流程办理医保报销:1.核对处方和药品清单:患者应核对开具的处方和所购买的药品清单,确保无误。
2.缴费:患者需先在药房缴纳自己需自付的部分费用。
3.交医保卡和药品清单:患者将医保卡和药品清单交给医保窗口,由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4.报销申请:医保工作人员根据规定的报销比例计算患者享受的报销金额,并进行相应的办理。
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范本
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医保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一)公平原则:确保所有参保人员享有平等的门诊医疗保障权益。
(二)合理使用原则:引导参保人员合理使用门诊医疗服务,防止资源浪费。
(三)保障基本原则:重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管理内容(一)门诊统筹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门诊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制定合理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三)门诊统筹基金的支付方式:采用按次付费、限额支付等方式。
第四条管理措施(一)建立医保处方审核制度:对参保人员的门诊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合理、合规。
(二)建立医保费用报销制度:设立专门的医保报销窗口,简化报销流程,提高报销效率。
(三)建立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防止违规使用和套取医保基金。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一)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医保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向医保部门报告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接受医保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参保人员管理(一)参保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医保政策规定,合理使用门诊医疗服务。
(二)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医保卡,防止丢失和损坏。
(三)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医保待遇。
第七条罚则(一)违反本制度的,医保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违反本制度的,可能导致医保待遇的暂停或终止。
(三)违反本制度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能面临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的处罚。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国家医保部门和地方医保部门另行规定。
本制度解释权归医保部门所有。
第九条生效时间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门诊报销条件及流程
门诊报销条件及流程一、门诊报销条件。
1.1参保身份要求。
首先呢,想要门诊报销,得是参保人员。
不管是职工医保参保者,还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者,这是最基本的身份要求。
就好比你想进一个专属俱乐部,得有会员身份一样。
如果没有参保,那门诊报销就无从谈起啦。
1.2定点医疗机构。
必须在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看门诊才行。
这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得去指定的合作超市才能享受优惠一样。
不是随便找个小诊所就能报销的哦。
这些定点医疗机构都是经过严格筛选和审核的,这样才能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1.3符合医保目录。
在门诊看病时,所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得符合医保目录规定。
比如说药品吧,医保目录里的药就像是被官方盖章认可的“好药”,如果用了不在目录里的药,那这部分费用可能就不能报销了。
这也是为了规范医疗消费,防止过度医疗的情况出现。
二、门诊报销流程。
2.1就医时。
在去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的时候,大家一定要带上自己的医保卡或者医保电子凭证。
这就像出门带钥匙一样重要。
医生在诊断开药或者进行诊疗操作的时候,系统会自动识别你的参保身份,并且对符合报销条件的项目进行标记。
这时候你就不用担心太多啦,就像把自己交给专业人士一样放心。
2.2结算时。
看完病结算的时候,就到了关键的报销环节。
如果医院有即时结算系统,那可就太方便了。
符合报销的部分,系统会直接扣除,你只需要支付自己应该承担的那部分费用就可以了。
这就像你去餐厅吃饭,打完折直接付剩下的钱一样干脆利落。
要是医院没有即时结算功能,那也别慌。
你得保存好门诊的病历、发票、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这些可都是报销的重要依据,就像战士上战场不能丢了武器一样。
2.3事后报销。
拿着那些保存好的材料,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去办理报销手续。
在那里,工作人员会仔细审核你的材料,就像审查一个重要文件一样严谨。
如果一切都符合要求,就会把报销的钱打到你指定的账户里。
这时候你就可以松一口气啦,感觉自己的医保权益得到了保障,就像经过一番努力终于收获了果实一样。
门诊医保报销管理制度
门诊医保报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门诊医保报销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报销,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医院的管理顺利进行。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以及医院相关规章制度为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门诊医保报销相关工作,包含但不限于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医保电子结算等方面。
第三条重要职责医院管理负责人是门诊医保报销管理的重要责任人,负责订立和监督执行本制度,确保门诊医保报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报销范围和标准第四条报销范围医保报销范围包含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诊疗费用、药品费用和检查检验费用等。
具体报销范围以国家和地方医保部门公布的文件为准。
第五条报销标准1.门诊诊疗费用报销标准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定的费用项目和价格批准标准。
2.药品费用报销标准依照医保目录规定执行,不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3.检查检验费用报销标准依照医保目录规定执行,不在医保目录内的检查检验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章报销流程第六条报销申请1.患者应当在就诊时携带有效的社会医疗保险卡,就医时及时进行刷卡结算。
2.医院门诊前台负责人应当在患者就诊前审核患者的医保信息,并依据医保政策要求供应相应的证明文件。
3.医院会计部门负责审核门诊医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报销金额准确无误。
第七条报销审核1.医院财务部门依照医保政策和相关规定,对门诊医保报销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报销金额符合规定标准,并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核查。
2.对于涉及特殊门诊医保报销的情况,需由医院财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系协商,确保报销程序顺利进行。
第八条报销结算1.医院财务部门应当依据医保报销审核结果,定时进行报销结算,确保报销款项及时支出到患者账户或医疗机构账户。
2.医院财务部门应与医保部门建立有效的对接机制,确保电子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九条监督机制医院管理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门诊医保报销工作进行检查。
2023年医保新规定新政策出台及2023医保国家政策新规定
医保新政策2023年最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
居民医保政策的调整,关乎您的看病报销。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有所调整,一起来看看吧!门诊普通门诊起付线为50元,报销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5元。
门诊慢性病(一类、二类)起付线为100元,报销比例为80%。
一类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800元;二类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同时患有门诊慢性病第一、二类慢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
门诊特殊疾病(透析、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精神症、肺动脉高压)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住院普通患者住院,二级医院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比例为75%;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500元,报销比例为60%,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为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甲、乙类分类管理,甲类按100%,乙类按95%分别计入基金支付范围。
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相同。
参保居民2023年医保新政策出台我国2023年医保报销出台了新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内容是,医保目录发生了新变化,调整主要涉及癌症、丙肝、乙肝、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特大疾病;第二个内容是,规范地方药品的权限发生了新变化。
明确规范地方用药,地方不得自行定制医保目录或通过变通的方法增加医保目录药品,同时也不能调整医保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门诊医保业务管理制度
门诊医保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门诊医保业务管理,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利用和医保参保人员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门诊医疗保险业务管理。
第三条门诊医保业务管理包括门诊医保费用统筹、门诊医保报销、门诊医保定点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门诊医保业务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门诊医保业务的规范、高效运作。
第二章门诊医保费用统筹第五条门诊医保费用统筹是指将门诊医疗服务相关费用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保障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政策规定和医保目录,对门诊医保费用进行统筹安排,确保医保基金的有效使用。
第七条医疗机构在开展门诊医保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医保政策和医疗服务标准,合理合法地开展医保费用统筹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诊医保费用统筹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费用的安全、稳定和合理使用。
第三章门诊医保报销第九条门诊医保报销是指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由医保机构进行报销。
第十条参保人员通过医保定点机构就诊,应当及时办理门诊医保报销手续,保障自身的医疗费用得到及时支付。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提供门诊医保报销需要的相关证明和资料,确保报销流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医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诊医保报销管理制度,加强对报销流程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门诊医保定点管理第十三条门诊医保定点管理是指医保机构对门诊医疗机构的资质、服务水平等进行审核、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办理门诊医保定点资质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服务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医保机构应当对门诊医保定点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医保机构应当建立门诊医保定点管理制度,明确定点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医保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医保业务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医院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医院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工作,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三、管理职责1. 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医疗科室:负责参保人员的诊疗服务,严格按照医保政策执行。
3. 财务部门:负责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基金安全。
4. 参保人员:遵守医保政策,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保待遇。
四、管理内容1. 门诊统筹制度(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2)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50元/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元、退休职工2000元。
(3)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50%,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55%。
2.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1)参保人员患有特殊疾病,需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按照医保政策规定享受待遇。
(2)特殊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的治疗等。
(3)特殊疾病待遇仅限于治疗其规定病种治疗范围内,当治疗其它疾病时,仍按普通病情对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 门诊用药管理(1)参保人员在我院门诊就诊,符合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2)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符合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执行与监督1. 医保管理部门对门诊统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医保政策落实到位。
2. 医疗科室、财务部门对参保人员的诊疗服务、费用结算进行审核,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3. 参保人员对医保待遇有疑问的,可向医保管理部门咨询或投诉。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保报销门诊起付标准
医保报销门诊起付标准
医保报销门诊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在享受医保报销政策时需要先支付一定金额
的费用,超过这个金额后才能享受医保报销。
医保报销门诊起付标准的设定对于参保人来说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对于大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我国医保报销门诊起付标准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两种类型。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可以进行报销。
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50元,超过50元的部分可以进行报销。
在实际操作中,参保人在就医时需要先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当费用超过了起
付标准后,就可以向医保部门进行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医疗项目可能有不同的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因此在就医时最好提前了解清楚相关的政策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此外,随着医保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医保报销门诊起付标准也可能会有所
变化,因此参保人在享受医保政策时需要及时关注最新的政策规定,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就医方式和费用支付方式。
总的来说,医保报销门诊起付标准对于参保人来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政策规定,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对于大家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希望大家在享受医保政策时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合理规划就医方式,避免因为不了解政策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通过对医保报销门诊起付标准的了解,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也能更好
地支持国家医保政策的实施,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
希望大家能够关注医保政策,增强自我保障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医保环境。
医院医保门诊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医保门诊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门诊部门的医保门诊管理工作。
三、医保门诊挂号1.患者在就诊前需提供有效的医保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挂号流程进行挂号。
2.医院应当在挂号处设置专门窗口办理医保患者挂号手续,确保患者享受到便捷、高效的服务。
3.医保患者挂号需按照医保政策规定进行自付比例支付,医院应当提供明细的费用清单并向患者解释明白。
四、医保门诊就诊1.医保患者就诊需凭医保卡进行刷卡登记,在医生诊疗后领取处方并进行药品配药。
2.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医保政策开具合理的处方,并遵守国家关于用药的规定。
3.患者要按照医嘱用药,不得擅自更改用药方法或药物种类,否则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五、医保门诊结算1.医保患者在门诊就诊结束后,应当前往医院医疗保险处进行结算手续,如有其他费用需患者自行支付。
2.医院应当合理安排医保患者的结算时间,避免因排队等待时间过长而影响患者就诊体验。
3.医保患者结算时需提供有效的医保卡和身份证明,否则可能影响结算进程。
六、医保门诊服务质量管理1.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保门诊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及时了解患者对服务的反馈意见并进行改进。
2.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确保医保患者得到良好的服务体验。
1.医院应当明确医保门诊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工作责任分工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医院应当加强领导力量的支持,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的工作,做好医保门诊管理相关工作。
3.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院医保门诊管理制度,尊重患者权益,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八、违规处理对于不遵守医院医保门诊管理制度的医务人员,医院将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停职、调离岗位等措施。
九、附则本制度解释权归医院所有,如有需要进行修改,应当经过医院相关部门审批并报领导批准后执行。
医保政策管理规章制度门诊
医保政策管理规章制度门诊
一、总则
为了规范医保政策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公平分配,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
权益,制定本规章。
二、参保范围
1. 参保人员包括缴纳医保费用的公民、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其他参保群体。
2. 参保范围包括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
三、基本医保政策
1.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保政策的医疗补助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门诊费用、住院费用、
特殊病患者救治费用等。
2. 参保人员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自付比例支付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剩余部分。
四、门诊管理
1. 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包括挂号费、诊察费、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等。
2. 参保人员就医时需出示有效的医保卡和相关身份证明,才能享受门诊费用报销。
3. 参保人员在就医时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否则将不享受门诊费用报销。
五、管理规定
1. 医保部门将定期开展门诊费用的审核和检查工作,对违规使用医保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2. 参保单位需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如有违规使用医保资金的行为,医保部门将
责令其整改,并可以进行罚款处理。
3. 对于恶意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医保部门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 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不符合本规章规定的情况,医保部门有权进行调整和处理。
以上就是医保政策管理规章制度门诊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参保人员和医保单位能够起到规
范和帮助作用。
希望大家共同遵守医保政策,共同维护医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门诊医保报销范围规定
门诊医保报销范围规定
门诊医保报销范围是指在医保范围内的门诊诊疗和用药费用可以申请报销。
根据我国医保制度的相关法规,门诊医保报销范围规定如下:
一、门诊诊疗费用的报销范围:
1. 门诊挂号费:医保可以报销一定比例的门诊挂号费,但一般不包括特需门诊的挂号费用。
2. 门诊诊查费:医保可以报销门诊的各类诊查费用,如一般门诊检查费、放射影像学费、临床化验费等。
3. 门诊治疗费:医保可以报销门诊治疗费用,包括常规治疗费、特殊治疗费等。
二、门诊用药费用的报销范围:
1. 门诊西药费:医保可以报销门诊西药费用,包括西药处方费、西药零售价与定点药店差价等。
2. 门诊中药费:一般情况下,医保不报销门诊中药费用,但在一些地方的特殊政策下,门诊中药费用也可以部分报销。
3. 门诊特殊药品费:一些特殊药品不在医保的报销范围之内,例如高价药、进口药等,需要自费购买。
三、门诊辅助检查费用的报销范围:
1. 影像学检查费用:医保可以报销门诊常见的影像学检查费用,包括X线、CT、MRI等。
2. 化验检查费用:医保可以报销门诊常见的化验检查费用,如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检查等。
需要注意的是,门诊医保报销范围也会根据地区和医保政策的不同有所差异。
而且具体的报销比例也会根据医保政策不同而有所调整。
因此,在具体使用医保进行门诊报销时,需要仔细查看所在地的医保政策,了解具体的报销范围和比例。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门诊报销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明细以及医生处方等相关材料,以便医保部门进行审核和报销。
门诊部医保管理制度
门诊部医保管理制度一、医保管理概述门诊部医保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门诊医疗服务的费用报销和医保资金管理,保障医保参保人员的权益,提高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而制定的细则。
本制度适用于本门诊部所有承保的医疗项目和服务。
二、参保人员范围本门诊部医保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1. 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3.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4.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5.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6. 其他经政府批准并参与本门诊部医保项目的人员。
三、医保费用报销1. 医保费用范围本门诊部医保费用报销范围包括以下项目:- 门诊挂号费;- 门诊各类检查费用;- 门诊治疗费用;- 门诊手术费用;- 门诊药品费用;- 门诊康复费用;- 门诊特殊治疗费用。
2. 报销比例根据医保政策规定,本门诊部将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合格的医疗费用。
具体的报销比例将根据不同的项目和服务进行调整,详细比例请参照医保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
3. 报销材料要求医保费用报销时,参保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门诊挂号单;- 门诊费用清单;- 门诊处方或医嘱;- 医疗费用发票或费用明细票据。
四、医保资金管理1. 资金使用规定本门诊部严格按照医保政策的要求使用医保资金,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2. 资金监管机构医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受到医保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本门诊部将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做好医保资金的使用记录和归档工作。
3. 资金使用透明化本门诊部将对医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医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五、医保管理流程1. 医保结算流程(1)参保人员在门诊部就诊时,携带本人有效的医保卡和相关证件;(2)门诊部前台进行费用结算,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并刷卡结算;(3)门诊部向医保机构报销参保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4)医保机构进行资金核销和结算,将报销金额返还给门诊部。
2. 医保报销流程(1)参保人员在就诊结束后向医务人员索取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和明细材料;(2)参保人员根据要求填写医保报销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关材料;(3)参保人员将申请表格和材料提交给医保机构;(4)医保机构核对申请材料和费用信息,进行报销操作;(5)医保机构将报销款项返还给参保人员。
医院门诊医保结算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医保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门诊医保结算工作,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医保结算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门诊部门的医保结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门诊部门对医保结算工作负有责任,应加强对医保结算操作流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结算工作合规、高效进行。
第二章医院门诊医保结算工作流程第四条医院门诊医保结算工作流程包含以下环节:信息登记、费用核对、结算申报、审核支出。
1. 信息登记(1)患者来诊时,医院门诊部门应认真登记患者的基本信息,包含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2)同时,登记患者的医保信息,包含医保卡号、险种类型、参保身份等。
2. 费用核对(1)医生在门诊就诊过程中,应依照医疗费用管理规定,开具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清单。
(2)医院门诊部门应负责核对患者的门诊费用清单,确保费用的真实、合理性。
3. 结算申报(1)医院门诊部门应将患者的门诊费用清单转交给医保部门,提交结算申报。
(2)结算申报料子包含门诊费用清单、患者基本信息、医保相关信息等。
4. 审核支出(1)医保部门依据结算申报料子进行审核,核对患者的门诊费用、医保信息等。
(2)审核通过后,医保部门依照规定时间,将应支出的医保费用支出给医院门诊部门。
第五条医院门诊部门应建立健全医保结算工作流程记录,确保每一步操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定期进行流程整改与改进,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医院门诊医保结算管理措施第六条医院门诊部门应加强对医保结算工作的内部管理,确保操作流程合规、规范。
1. 内部监督(1)医院门诊部门应设立内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医保结算操作的合规性。
(2)内部监督机构应随时对医保结算工作进行监测、查验,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 培训教育(1)医院门诊部门应定期组织医保结算操作培训,提高员工对医保结算政策和操作规程的理解和掌握。
(2)加强医保结算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
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精选
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精选一、引言随着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减轻医疗负担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门诊医保的作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本文将对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门诊医保制度的优化提供参考。
二、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参保对象和范围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主要针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2. 起付线和报销比例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设定了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起付线是指参保人员在享受医保报销前需自行承担的最低费用。
起付线以下的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报销比例是指医保基金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承担的比例。
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不同类型的医保制度,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有所不同。
3. 最高支付限额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还设定了最高支付限额,即参保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如一年)可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金额。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 报销范围和药品目录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明确了报销范围和药品目录。
医保基金仅对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支付,包括门诊诊疗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医保药品目录对可报销的药品进行了明确规定,参保人员需在目录范围内选择药品。
5. 转诊制度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规定了转诊制度。
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时,如需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需办理转诊手续。
转诊手续办理后,参保人员在上级医疗机构就诊时,医保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将有所不同。
三、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的优化方向1. 完善政策体系为进一步发挥门诊医保的作用,应不断完善医保政策体系,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确保政策透明、合理。
2. 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使用。
医院医保门诊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我院医保门诊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医保门诊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考核。
2. 门诊部负责医保患者的接诊、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服务工作。
3. 财务部门负责医保患者费用的结算、报销等工作。
4. 全体医务人员应遵守医保政策,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三、管理制度1. 门诊挂号(1)参保患者持医保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就诊。
(2)医务人员认真核对人证、卡信息,确保就诊者身份真实。
2. 诊疗服务(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2)医务人员应熟悉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确保患者合理享受医保待遇。
3. 药品管理(1)医务人员开具处方时,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合理选择药品。
(2)处方内容应清晰、完整,并由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
4. 费用结算(1)参保患者就诊后,医务人员应及时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2)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核费用结算单,确保医保患者费用报销准确无误。
5. 报销审核(1)医保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医保患者费用报销情况进行审核。
(2)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6. 考核与奖惩(1)医院定期对医保门诊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
(2)对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进行处罚。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医保管理部门。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门诊费用如何报销有哪些注意事项
门诊费用如何报销有哪些注意事项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因为身体不适去医院看门诊。
这时候,了解门诊费用如何报销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就显得尤为重要。
它不仅能帮助我们减轻医疗费用的负担,还能让我们在报销过程中更加顺利、高效。
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门诊费用报销的相关内容。
一、门诊费用报销的途径1、医保报销城镇职工医保: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达到起付线后,按一定比例报销。
城乡居民医保:根据当地政策,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相应的报销待遇。
2、商业保险报销购买了包含门诊责任的商业医疗保险,在符合保险条款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报销。
二、医保门诊费用报销的条件1、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在医保定点的医院、诊所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就诊,才能享受医保报销。
2、医保目录内的费用只有符合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才能进行报销。
3、达到起付线不同地区的医保起付线标准可能不同,一般在几百元左右。
4、报销比例报销比例也因地区、医保类型和医疗机构级别而异。
三、门诊费用报销的流程1、就医时出示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挂号、缴费时向医院出示,确保费用能够实时结算。
2、收集相关票据和凭证包括病历、发票、费用清单等。
3、提交报销申请如果无法在医院实时结算,需要将收集好的资料提交给当地医保部门或所在单位的医保经办机构。
4、等待审核和报销医保部门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销金额会打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商业保险门诊费用报销的注意事项1、了解保险条款在购买商业保险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门诊报销的范围、条件、限额和比例等。
2、及时报案在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后,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3、准备齐全的资料通常需要提供病历、发票、诊断证明、费用清单、身份证明等资料。
4、注意理赔时效不同的保险公司对理赔时效有不同的规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理赔申请。
五、门诊费用报销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1、报销金额与预期不符可能是因为部分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或者报销比例的计算有误。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就医活动。
三、就医管理(一)参保人员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医。
参保人员可通过医保网站、医保服务热线等渠道查询定点医疗机构信息。
(二)参保人员就医时,应主动出示医保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按照规定缴纳个人自付费用。
(三)参保人员就医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诚信就医,不得虚报、冒领、重复报销医疗费用;2. 按照医生建议进行治疗,不得擅自改变治疗方案;3. 不得将医保卡转借他人使用;4. 不得利用医保待遇进行不正当交易。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门诊就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2. 保障参保人员知情权,及时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和报销政策;3. 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就医指导,提高参保人员就医满意度;4. 严格执行医保结算制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四、费用结算(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实行个人自付、统筹基金支付和目录内费用支付相结合的结算方式。
(二)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办理。
五、监督管理(一)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医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参保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保政策的行为,有权向医保经办机构投诉举报。
(三)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六、附则(一)本制度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范文
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范文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诊医保的统筹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参保人员均享受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的待遇,具体待遇范围、支付比例及限额等由统筹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参保人员范围第三条所有具有合法居民身份证的本地参保人员均可享受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在首次参保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医保类型、参保单位等。
第三章医保待遇范围第五条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所有合法注册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诊时,可享受门诊医保的待遇范围。
第六条参保人员门诊医保待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诊察费、检验费、药品费、医疗器械费、康复费等。
第七条参保人员门诊医保待遇金额由统筹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支付能力等指标进行调整。
第八条参保人员门诊医保限额标准由统筹机构制定,并及时更新。
第四章医保支付比例第九条参保人员门诊医保支付比例由统筹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参保人员就诊时,需按照政策规定支付自费部分,其余部分由门诊医保支付。
第五章医保资金筹措第十一条门诊医保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用于门诊医保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基金、财政拨款等。
第十二条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基金由各参保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缴纳,并由统筹机构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门诊医保统筹管理第十三条统筹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支付比例和限额标准、审核报销申请、监督医保资金使用等。
第十四条统筹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门诊医保监督机制,对医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安全、高效地使用。
第十五条统筹机构应定期公布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保证参保人员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第七章建立信息化系统第十六条统筹机构应建立门诊医保的信息化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门诊医保统计数据、参保人员信息、医疗机构信息等。
门诊医保结算制度
门诊医保结算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医院门诊医保结算工作,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费用管理效率,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门诊部门开展医保结算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结算方式本医院门诊医保结算采用电子结算方式,医保卡作为核心结算工具。
3.1 医保卡信息录入患者在初次诊疗前,须到医院门诊窗口进行医保卡信息录入。
录入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医保卡号、姓名、性别、降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医保卡信息录入工作由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2 医保结算流程3.2.1 患者挂号患者持医保卡到挂号窗口办理挂号手续,挂号员核对医保卡信息,并在系统中进行登记。
3.2.2 就医诊疗患者到医生就诊,医生依据患者病情进行诊疗并开具处方。
3.2.3 药房发药患者持处方到药房领取药品,药房工作人员核对医保卡信息,并在系统中进行登记。
3.2.4 检查检验费结算若患者需要进行检查或检验,患者持医保卡到相关科室进行检查检验,并将费用上传至系统。
3.2.5 结算窗口结算患者带着医生处方、检查单或检验单以及药品发票到医院结算窗口办理结算手续。
结算员核对患者信息和费用,进行结算操作,并在系统中完成结算。
3.3 结算信息查询患者可通过医院门诊自助查询系统或线上医保平台查询个人医保结算信息。
第四条医保结算标准本医院门诊医保结算依照国家和地方医保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4.1 个人支出比例依据医保政策规定,患者个人需要承当医疗费用的肯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医保政策确定,并在系统中进行设置。
4.2 医保支出比例依据医保政策规定,医保机构依照规定比例进行费用支出。
具体比例由医保政策确定,并在系统中进行设置。
4.3 自费项目管理医院门诊在结算过程中,对于不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项目,患者需自行承当全部费用。
相关自费项目依照医院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医保结算管理5.1 操作权限管理医院门诊医保结算系统将依据职责划分不同的操作权限,以确保结算过程的安全和准确性。
医院医保长期门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保长期门诊管理,保障医保基金合理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保长期门诊患者。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原则:确保医保长期门诊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二)合理原则:合理使用医保基金,避免浪费;(三)规范原则:规范医保长期门诊诊疗流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四)便民原则:简化手续,方便患者就医。
第二章诊疗管理第四条医保长期门诊患者应持医保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就诊。
第五条医生在为医保长期门诊患者诊疗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制定诊疗方案;(二)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合理使用医保基金;(三)对需要长期用药的患者,应告知患者及家属用药注意事项;(四)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
第六条医保长期门诊患者就诊时,需按照规定填写《医保长期门诊患者就诊记录表》,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医保长期门诊患者就诊记录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基本信息;(二)就诊时间;(三)诊断;(四)治疗方案;(五)用药情况;(六)随访记录。
第三章药物管理第八条医保长期门诊患者用药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用药:根据患者病情,选择合适的药品;(二)安全用药:确保患者用药安全,避免药物不良反应;(三)经济用药: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尽量选用经济实惠的药品。
第九条医保长期门诊患者用药情况应详细记录在《医保长期门诊患者用药记录表》中,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第四章医保费用管理第十条医保长期门诊患者医保费用报销,按照国家、地方医保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医保长期门诊患者就诊费用结算,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核实患者身份,确认医保卡、身份证等证件;(二)根据患者病情,合理计算医保报销费用;(三)开具医保费用结算单,由患者签字确认;(四)及时上报医保管理部门,确保医保费用报销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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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保培训资料
目录:一、首先明确医保不予支付的项目;
二、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三、关于门急诊就医的处方用药(详见我院医保办发3号文件);
四、关于门诊委托代配药;
五、门诊大病医疗。
一、首先明确医保不予支付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附加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予支付:
(一)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采取暂停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支付的措施。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职工提供服务,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申请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
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进行核验。
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
第三十条: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帐;
(二)属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应当向职工收取。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向职工收取。
第三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可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其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1、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重申门诊换药、注射等项目收费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118号】:
A、凡属于一次诊断多次治疗的项目,如门诊换药、理疗、针炙、推拿、血透、
放疗等,按每疗程(5次治疗)收取一次挂号费和诊疗费。
B、对注射、静脉注射、补液等一律不得重复收取挂号费和诊疗费。
2、关于重申加强医保门急诊就医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4〕83号]
关于《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的使用
(1)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就医记录册实施意见》。
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门诊急诊或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必须同时使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与《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2)经治医师应当按照《就医记录册实施意见》和卫生行政部门门急诊病历书写规定,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上记录本次就医内容,做到用药处方、检查单与《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记录相符。
三、关于门急诊就医的处方用药
(一)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用药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重申医疗机构执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4〕15号),不得采用限制每张处方金额(主要发生在公立医院,院内规定一
张医保处方不得超过多少钱)、人为分解处方()等方法损害参保人员的正当医疗需求。
(二)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对于门诊慢性病的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可以开具2周处方量,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连续使用同类药物治疗的门诊慢性病可酌情开具1个月处方量。
(三)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门急诊处方,采用“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的单位,应保存电子信息,以备医保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四)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为要求外配药品的参保人员提供处方,采用电子处方的单位,应按规定为要求外配药品的参保人员打印处方并由处方医生签章。
四、关于门诊委托代配药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代配药规定》,按照规定流程操作,认真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委托代配药登记表》以备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查。
1、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委托代配药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 93号】
A、就医职工原则上不得门诊委托代配药。
因特殊情况至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而需临时门诊委托代配药的,仅限于经临床医师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门诊慢性病。
委托代配药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3次,此后应到门诊复查。
B、医疗机构门诊医师需根据门诊病历记载的治疗方案的药物处方配药,并在门诊病历上记录代配药品种、用药量以及代配药的次数,在处方上注明“代配药”字样。
C、医疗机构应指定管理部门负责医保门诊代配药管理。
委托代配药应到医疗机构指定的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出示就医职工医疗保险卡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经审核后在门诊处方上加盖“代配药”字样章后方可记帐配药。
D、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委托代配药登记表,以备核查。
五、医疗保险局列入计算机系统监测范围情形: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和就诊次数异常的审核管理试行办法
沪医保【(2002)78号】
本办法适用于对参保职工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中发生的门
诊费用和就诊次数异常的情形进行的审核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每人月门诊就诊次数累计15次以上的;
(二)每人连续3个月内门诊就诊次数累计30次以上的;
(三)每人月门诊医疗费用累计5千元以上的;
(四)每人同一医保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的。
对每人月门诊就诊次数累计12次以上、15次以下的情形,由市医疗保险局列入计算机系统监测范围。
五、门诊大病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因我院暂无大病医疗资质,故不能行使大病医保就治权限。
上海蓝十字脑科医院医保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页:医保范围内的二十五种慢性病是: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不全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类风湿性疾病
5、慢性活动性肝炎
6、慢性胰腺炎
7、结核病
8、肠粘连
9、脑血管意外恢复期
10、肝硬化失代偿期
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2、慢性心功能不全
13、心率失常
14、冠心病
15、帕金森氏病
16、高血压病
17、糖尿病
18、慢性前列腺炎
19、前列腺增生症
20、精神病
21、麻风病
22、红斑狼疮
23、慢性萎缩性胃炎
24、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25、慢性盆腔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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