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国际结算方式-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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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托 收 申 请 书 及 跟 单 汇 票
④ 回 ⑾ 执 付 款
⑦ 承 兑 汇 票
⑤托收指示书及跟单汇票
⑧ 到 期 提 示 汇 票 要 求 付 款
⑨ 付 款 交 单
托收行 (出口方银行)
⑩汇交收妥的款项
代收行 (进口方银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承兑交单程序
①合同 委托人 (出口方) ②发货取得提单 ⑨交单提货 轮船 公司 付款人 (进口方)
(2)债务债权关系 委托人和付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债权和债 务关系。
注意: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委托 代理关系或契约关系。
委托人 (出口商)
债权债务关系
付款人 (进口商)
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无契约关系
代收行
托收行
2、托收当事人的权责
(1)委托人的权责 ①明确指示。委托人的托收指示应力求明确具 体,如委托人应详细写明付款人或提示所在地 的完整地址。 ②及时提示。委托人在接到银行有关拒付或发 生意外情况的通知时,应及时指示银行有关单 据的处理方法。 ③负担费用。委托人应负担受托银行办理托收 的手续费和代垫的各项费用和开支,如仓租、 保险费、电讯费等费用,除付款人支付的以外。
四、托收委托指示
1、托收申请书 托收申请书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契据,委 托人应在托收申请书中详细表明自己的要求即 写明委托的内容、双方的责任范围以及具体问 题的处理条件。 (1)托收行的选定 托收行可以由委托人选定或委托人没有指定, 托收行可以自行选定 (2)交单条件的选择 供选择的交单条件有: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 款交单和承兑交单。UPC522不提倡远期D/P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第五章: 托 收
托收(Collection)
托收的概念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的种类
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 托收的委托指示 托收中的法律关系和权责 托收方式的应用
一、托收的概念
定义:债权人或受益人通过某种票据
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或付款人收取款项
的结算方式。
委托人 (出口商)
买卖合同
(1)发货
③ 托 收 申 请 书 及 跟 单 汇 票
④ 回 执
⒀ 付 款
⑥ 提 示 汇 票 要 求 付 款
⑤托收指示书及跟单汇票 ⑿汇交收妥的款项
⑩ 到 ⑾ 期 付 ⑦ ⑧ 提 承 交 示 款 兑 单 汇 汇 票 票 要 求 付 款
代收行 (进口方银行)
托收行 (出口方银行)
案例分析
Y公司向拉美地区出口一批黄豆,买方为T 公司,合同议定支付方式为30天付款交单。其 条款规定为: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见票后30天 付款的跟单汇票,在第一次提示时即予承兑, 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单。Y 公司根据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要求,5月13日 办理装船完毕,于14日备齐一切单据向托收行 办理30天远期付款交单托收手续。
(3)是否委托托收行作“需要时的代理”以及 “需要时的代理”的权限。按惯例,出口商必 须在托收申请书中明确“需要时的代理”的权 限。如是否有权提货等。 (4)拒付时是否需要做成拒绝证书 委托人应明确指示,如遇拒付时代收行是否做 出拒绝证书。按惯例,如果委托人没有指示, 如遇拒付时,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即可,不必做 拒绝证书。
(3)代收行的权责 ①对托收指示的处理 代收行没有处理托收或执行托收指示或其后相 关指示的义务。即代收行必须按托收指示处理, 不能擅自处理。 代收行仅依照托收指示行事,不从审核单据中 获取托收指示。 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对来自委托方 之外的任何一方的指示将不予理会。
②对单据的处理 代制单据。有时,托收指示由代收行或付款人 代制托收中未包括的单据。 确认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书所列的是否一 致。 对货物的处理。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处理单据, 而与货物或买卖合同无关。 无延误地付款 通知代收情况
承兑交单:代收行向买方交付单据不以 买方付款为条件,而仅以买方所做的在 双方共同认可的一定日期后保证支付汇 票款项的承诺为条件。 承兑交单中必然有一张需承兑的远期汇 票。
即期付款交单程序
①合同
委托人 (出口方) 付款人 (进口方)
②发货取得提单
③ 托 收 ④ 申 回 请 执 书 及 跟 单 汇 票
1、委托人: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办理托 收业务的出口商。 2、托收行:即受出口商委托的银行,通 常是出口商在其所在地开立帐户的银行。 3、代收行:即接受托收行委托向进口商 收款的银行,可以是参与托收业务的除 托收行外的任何银行,通常是托收行在 进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
4、付款人:即进口商,是商务合同中的 债务人。
付款人 (进口商)
(2)
(7)
(4)
结 汇
委 托
提 示
(5)付款或承 兑
(3)委托 托收行 (6)付款 代收行/提示行
二、托收的当事人
委托人(Consignor or Drawer) 托收行(Remitting Bank)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付款人(Drawee)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需要时的代理]
(5)付款时间的附加规定 包括:付款交单条件下是否准许付款人按比例 分期付款、分批提货;付款人逾期付款是否罚 息;提前付款是否给予贴息等。 (6)利息的处理 如果出口商明示要收取利息,必须在托收申请 书中注明利息的计算方法。但付款人拒付该利 息时,代收行可视情况决定不必收取该利息, 除非出口商在托收申请书中特别注明不得放弃 利息。
Y公司接到代收行上述电文觉得奇怪,他们 办理的托收方式是远期30天付款交单,买方未 付款怎么能得到单据?未得到单据又怎么能取 得货物?未得到货物又怎么能知道货物质量问 题?Y公司认为代收行擅自放货应负完全责任。 Y公司通过承运人查询,最后证实了收货 人早已提货的事实。随即向代收行提出:
“你3日电悉。我第× × × ×号单据系以见 票30天远期付款交单方式办理托收,于6月20 日汇票到期日付款人付清货款后方能取得单据 提货。既然付款人拒付货款,为何付款人能得 到单据而提货?据我查询船方称,收货人已提 取货物。请告真实情况。谢谢合作。 7月5日” 代收行于7月6日复电:
(2)托收金额和货币 (3)所附单据及每一单据的份数 (4)取得付款、承兑的条款和条件 (5)发生拒付款、拒绝承兑或与其他指示不符 时的指示。
五、托收中的法律关系和权责
1、托收中的法律关系 托收业务可分为委托和收款两个阶段, 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之间 的关系有两种:委托代理关系和债务债 权关系。 (1)委托代理关系 ①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②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2、跟单托收
(1)根据是否附有金融单据的不同,跟单 托收可以分为: 附有金融单据的跟单托收 指出口商开立附有各种商业单据的汇票 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货款。这种跟 单托收是凭汇票付款,其他的商业单据 都是汇票的附件,起“支持”汇票的作 用。
不附有金融单据的跟单托收 即托收单据中仅有发票、运输单据、保 险单等,而不附有汇票等金融单据。 (2)根据银行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 可以分为: 付款交单: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并交付单 据,通过托收行与代理行办理托收,并 要求它们在国外买方付清货款后方可交 付单据。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 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你5日电悉,第× × × ×号单据虽然是 30天远期付款交单,但我国当地商业习惯做法 是:我行接到单据时即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 承兑后即可取得单据而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 后再付款。这就是我国对远期付款交单的做法。 现付款人在承兑取得单据后又拒付,需委托人 向付款人直接联系解决。 7月7日”
Y公司最后经我驻外商赞处了解该国对远期 付款交单托收一律按承兑交单方式处理是事实。 最后经我驻外商赞处几次与其磋商和交涉,对 方才按85%付了货款。
7月3日接托收行转来代收行电: “第× × × ×号托收单据于5月21日收到。 我行当天即向付款人----T公司第一次提示,21 日经付款人承兑。于6月20日汇票到期日我行 第二次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时,付款人拒付。 据称因货物水分超过标准,甚至有部分霉粒而 不肯接受。请电复处理意见。 7月3日”
托收行 (出口方银行)
轮船 公司
⑨交单提货
⑩ 付 款
⑥ 提 示 汇 ⑦ 票 付 要 款 求 付 款
⑧ 交 单
⑤托收指示书及跟单汇票
⑨汇交收妥的款项
代收行 (进口方银行)
远期付款交单程序
委托人 (出口方)
①合同 ②发货取得提单
轮船 公司
⑩交单提货 ⑥ 提 示 汇 票 要 求 承 兑
付款人 (进口方)
2、托收方式下的融资
(1)出口托收押汇 定义:出口商在委托托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 的同时,要求托收行对所提交的全套单据先预 付部分或全部货款,等到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 银行的预付款的方式。 出口托收押汇是托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资 金融通方式。 托收行做出口托收押汇,相当于买入出口商开 立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跟单汇票以及所附的 商业单据,将货款扣除利息及费用后,净额付 给出口商。
(4)付款人的权责 托收指示书中应注明付款人采取行动的确切期 限。 如果付款人在规定期限内不采取行动,必 须向提示行说明理由,否则便构成违约。 付款人有权按照贸易合同审核单据,如果 不符合合同要求,有权拒付。
六、托收方式的应用
1、托收方式的特点 托收方式与汇付方式一样,都基于商业 信用,能否收回货款,完全依靠买卖双 方商业信用或债务信用。 (1)跟单托收对出口商的有利之处 (2)跟单托收对进口商有利之处
银行在做出口托收押汇时,为了降低风险应该: 审核单据与合同、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要求出口商提供一份出口托收押汇申请书,载 明押汇的内容、利率、货款拒付时托收行对出 口商的追索权 核定出口商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和清偿能力 考虑交单方式。承兑交单方式核定的托收押汇 限额控制较严。 注重保险单据的作用。银行可以要求出口商安 排相应的货物运输保险。
提示行是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银行。 如果发生拒付的情况,委托人就可能需要有一个代理人为其办理在货物运出 目的港时所有有关货物存仓、保险、重新议价、转售或运回等事宜。这个代 理人必须由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写明,称作“需要时的代理”。
三、托收的种类
1、光票托收 定义: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 如汇票的托收 理解:光票托收没有代表物权凭证的运输单据, 其不涉及货权的转移或货物的处理。 我国贸易实物界的光票托收一般只用于收取出 口货款的尾数、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其 他贸易小额费用、进口索赔款以及非贸易等各 个项目的收款。
(2)托收行的权责 ①执行委托人的指示。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 申请书缮制托收指示书。 ②核实单据。托收行必须核实委托人所交来的 单据种类和份数是否与托收申请书所列相符。 对于单据内容与合同是否相符,银行对此没有 审核义务。 ③承担过失损失。如托收行在收到代收行发来 的拒付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如未立即通 知委托人,结果使货物未及时处理而蒙受损失, 托收行就有过失责任。
(7)银行费用的处理 银行费用包括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手续费或其 他费用。托收申请书中应表明进口地的银行费 用是否向付款人收取,可否放弃。 在实务中常常在合同中已明确,进口商和 出口商各自负担本国银行的费用。如遇拒付, 代收行只得从应收的货款中扣除。若出口商在 托收申请书中特别注明手续费不得放弃而付款 人拒付时,提示行将不予交单并通知托收行。
(2)进口托收押汇与信托收据 定义:进口商在对托收未付款前,向代收行出 具一份书面担保文件,即信托收据,凭此信托 收据向代收行借出货运单据,以便于进口商办 理报关、提货及出售。销售货款归代收行所有, 进口商只能向代收行付款赎回信托收据。 进口托收押汇是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资 金融通方式。
在T/R方式下,代收行借出物权凭证后, 发生汇票到期收不到货款的情况,代收 行必须向托收行和出口商负责。 但若是D/P/T/R方式,即付款交单凭信托 收据借贷,日后进口商若到期拒付,则 与银行无关,一切风险由出口商承担。
(8)货款收妥后的处理 委托人应明确指示货款收妥后的付款方式和通 知付款的方式。
2、托收指示书
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的关系的确立以托收指示 书为凭。 托收指示书由托收行缮制,并附汇票和运输单 据等寄国外代收行。一切托收单据必须附有一 项单独的托收指示书,托收指示书应在有以下 内容: (1)关于托收行、委托人、付款人、提示行的 详情,包括它们的全称、电话、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