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军转:《农业保险条例》出台 农业走上法制化道路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发布时间:2013-10-31 分享到:【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农业保险条例(完整版)
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 1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 2 -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2013年军转:《农业保险条例》出台 农业走上法制化道路
2013年军转:《农业保险条例》出台农业走上法制化道路关键词:军转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军转干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国务院发布的《农业保险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我国农业保险将结束无法可依的局面。
本刊记者采访长期研究农业保险问题的重庆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黄英君,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记者:国家出台《农业保险条例》有何背景?黄英君: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承保品种覆盖农、林、牧、渔业各方面,开办区域覆盖所有省(区、市)。
可以说,农业保险已成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广大农户普遍欢迎。
但长久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在整个保险体系中所占份额不大,远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其发展受限的根源,就在于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缺失。
因此,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在总结农业保险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农业保险条例》,以保障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记者:相对今年5月的征求意见稿,这次公布的条例做了哪些修改?为什么做这样的修改?黄英君: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动,一是明确了农业保险的性质。
早前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把农业保险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而最终公布的条例则强调“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既明确了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的属性,又规范了商业性农业保险参与的运作模式。
二是注重经营主体多样化,为互保组织正名。
互助保险在我国相关农业政策中一直被大力提倡。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
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限定为保险公司,并未包括互助保险组织,对于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组织,规定有2年的“观察期”,符合条件的才可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这次公布的条例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不再限定为保险公司,而是包括了保险公司和互助保险组织等保险机构。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里程碑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里程碑——论《农业保险条例》的特点与贡献(上)2012-12-13《农业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中央政府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关于农业保险的法规,虽然只有短短33条,它却是数十年农业保险实践和研究的一个小结,也是有关各部门合作与协调的重要成果。
如果说,2007年中央财政将农业保险费补贴作为财政预算科目列入预算,是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的正式起点,《条例》的颁布就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
农业保险需要单独立法政府干预,如何干预、这种干预要达到什么目标、干预到什么程度比较合理,需要有制度来规范和约束。
农业保险尽管是财产保险中的一类,但其很大一部分业务,特别是多风险农作物保险、森林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及收入保险等,市场化经营是注定难以成功的。
这是被各国的实践反复证明了的事实,也是我国多年实践的经验教训所在。
这表明,农业保险难以存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这在理论上是经济学所揭示的市场失灵的一个典型案例之一。
而偏偏各国政府发现农业保险又是一个很好的农业政策工具,有必要加以充分利用。
所以,很多国家都是对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从一开始就制定了专门的《农作物保险法》、《农业保险法》或《农业灾害补偿法》等,还对某些涉农保险,制定专门的法律,由政府给予特别支持。
我国正是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在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中,对农业保险的立法留出了接口,该法第158条特别指出“国家支持为农业服务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对这个论断,在2002年和2009年两次修订《保险法》时,都没有做任何修正。
当然,对该条一直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农业保险需要完全不同于商业保险法的专门法来规范,就像美国、加拿大,日本的农业保险立法一样。
有的国家的农业保险法甚至说,其农业保险法所涉及的内容与商业保险法没有关系。
另一种理解是,农业保险包括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都需要另订规则。
《农业保险条例》对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意义-精品文档
《农业保险条例》对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意义一、引言2007年以来,中央在每年的一号文件中对农业保险加以强调;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再次深化了农业保险的重要战略意义。
2007年起,财政部正式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设立财政预算科目,并列入10亿元的财政预算,其后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开始了我国农业保险政策性经营的试验;2007年至今,全国农业保险总保费超过800亿元,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额超过2.6万亿元,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放大效应近100倍,发挥了巨大的杠杆作用。
国务院令(2012年第629号)《农业保险条例》于2012年11月12日正式发布,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从而使我国的农业保险正式从试点进入到全面铺开且法规明确的正式实施阶段。
二、2004年以来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简介1982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提出逐步试办农村财产保险、畜牧保险等业务。
最初试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保费收入比较低。
2001年我国开始了新一轮的农业保险的试点,保监会相继批准成立了安信、安华、阳光等专业化农业保险公司,还同意法国安盟农业保险公司在四川设立分公司。
虽然农业保险问题逐步开始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但是此阶段的中国农业保险在不断的探索中缓慢发展,在没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情况下一直处于小规模的试验阶段,直到2007年之前,全国农业保险收入最高年份也只有8.46亿元。
2007年,财政部正式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设立财政预算科目,并列入10亿元的财政预算,相继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具体包括《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07】25号),《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进入了崭新的阶段,保费规模快速膨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29•【文号】保监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3〕4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农业保险实现了快速健康发展。
国家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大幅提升,服务“三农”的功能作用较好发挥。
伴随着城镇化的深入推进,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正在进入新的阶段,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任务更加艰巨。
农业保险必须顺应阶段变化,遵循发展规律,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巩固和发展大好形势,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2013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农业保险事业进入了新的阶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农业保险发展责任感和使命感2013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
贯彻落实好《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事关国家政策,事关农民利益,事关行业形象,意义非常重大。
各保监局、各公司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条例》对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条例》确定了农业保险发展目标,确立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强化了农业保险顶层设计,将对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二)充分认识《条例》对促进农业保险规范经营的重要意义。
《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业保险试点的成功经验,建立了农业保险经营的基本规范,确立了经营主体基本行为准则,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对规范农业保险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
《农业保险条例》的解读及其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影响
《农业保险条例》的解读及其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影响[摘要]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农业保险是有效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手段,《农业保险条例》的颁布推动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文章从八方面对《农业保险条例》进行了解读,并对如何具体落实条例提出了建议,最后分析了《农业保险条例》实施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农业一、引言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但是由于农业生产具有脆弱性、分散性等特点,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农业保险是有效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的手段之一。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政府通过立法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如美国的《农业保险法》。
在我国,只有在《农业法》和《保险法》里对农业保险有所提及,我国《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长期处于空白。
2007年以来,国家开始推行农业保险试点,农业保险的逐步发展推动了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步伐。
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农业保险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填补《农业法》和《保险法》了未涉及的农业保险领域的法律空白,反映了我国对农业发展地位的重视,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对《农业保险条例》的解读《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是对我国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在我国丰富的农业保险实践基础上产生的。
条例共分33条,分总则、农业保险合同、经营规则、法律责任、附则五部分。
文章对其中主要内容和亮点做了归纳总结,便于学习理解和掌握,表一详细解读了《农业保险条例》中的主要内容。
《农业保险条例》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中的意义重大,是我国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
它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农业保险的法规,是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总结,使我国农业保险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现有法可依后,必然要向“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转变。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2.11.12•【文号】国务院令第629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保险正文国务院令(第629号)《农业保险条例》已经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2年11月12日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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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文字号】财金[2013]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3.02.19
【实施日期】2013.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13]7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金融支农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中央财政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
自2013年起,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10%提高至中西部地区50%、东部地区40%。
其他险种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结合上述政策和当地实际,按。
农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农业保险条例》已经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2年11月12日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农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农业保险条例》已经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2年11月12日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农 业 保 险 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农业保险条例》已经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2年11月12日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就《农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就《农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19•【分类】问答正文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就《农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12年11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农业保险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农业保险条例》?答:发展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对于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农业保险高度重视,对建立和发展农业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
《农业法》也作出了“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承保品种已覆盖农、林、牧、渔业各方面,开办区域已覆盖所有省(区、市)。
2011年,全国农业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及林木17.19亿亩,同比增长148.3%,其中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7.87亿亩,增长49.2%,占当年种植总面积的40%左右;共承保牲畜7.3亿头(只),增长15.3%;参保农户1.69亿户次,保险总金额6523亿元,分别增长20.2%和65.4%;支付保险赔款89亿元,受益农户2283万户次。
农业保险已成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广大农户的普遍欢迎。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在认真总结农业保险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农业保险条例。
问: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作了哪些规定?答:多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大力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2007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给予农业保险费补贴达264亿元。
各级财政对主要农作物的保险费补贴合计占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达80%。
可以说,没有国家的财政支持等措施,就没有农业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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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的《农业保险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我国农业保险将结束无法可依的局面。
本刊记者采访长期研究农业保险问题的重庆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黄英君,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记者:国家出台《农业保险条例》有何背景?
黄英君: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承保品种覆盖农、林、牧、渔业各方面,开办区域覆盖所有省(区、市)。
可以说,农业保险已成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广大农户普遍欢迎。
但长久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在整个保险体系中所占份额不大,远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其发展受限的根源,就在于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缺失。
因此,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在总结农业保险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农业保险条例》,以保障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记者:相对今年5月的征求意见稿,这次公布的条例做了哪些修改?为什么做这样的修改?
黄英君: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动,一是明确了农业保险的性质。
早前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把农业保险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而最终公布的条例则强调“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既明确了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的属性,又规范了商业性农业保险参与的运作模式。
二是注重经营主体多样化,为互保组织正名。
互助保险在我国相关农业政策中一直被大力提倡。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
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限定为保险公司,并未包括互助保险组织,对于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组织,规定有2年的“观察期”,符合条件的才可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这次公布的条例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不再限定为保险公司,而是包括了保险公司和互助保险组织等保险机构。
可以看出,条例吸纳了征求意见时业界和学界的很多建议。
记者:面对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的突出难题,条例提出了哪些措施予以解决?
黄英君:条例将会使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规范化、制度化,严控机构违规行为。
多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大力支持发展农业保险,从2007年到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农业保险费补贴达264亿元,各级财政对主要农作物保险费的补贴合计占应收保险费的
80%。
可以说,没有国家财政支持,就没有农业保险的发展。
但我们也看到,在农业保险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想方设法骗取政府高比例补贴的现象。
为杜绝此类行为发生,条例明确禁止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等方式骗取财政保险费补贴。
如有骗取保险费补贴的行为,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其偿付能力以及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条例还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记者:要落实好这个条例,还需要哪些配套制度的完善?
黄英君:从长远看,应将农业保险独立核算,以方便国家对农业保险在税收和财政上的扶持,并构建包含风险管理机制、市场运行机制、政府诱导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再保险机制等在内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同时,还要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确定农业保险的业务范围、操作办法、机构建制、资金投入、保障水平和管理规则等,并辅之以必要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