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专升本课程复习资料-法学-刑法学-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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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必须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确有悔改表现一般包括认罪服法,认真遵守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 动,完成劳动任务等内容。确有悔改表现,说明其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 适用假释不至于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
(二)假释的考验期及考察
二、时效
时效包括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间,再该期间 内,司法机关有权也有责任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该期间的,司法机 关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追诉时效和求刑权、量刑权有关。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4、减刑的幅度、起始及间隔时间。
(1)减轻的幅度。 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 过1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 次减刑不超过2年。 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 超过2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 一次减刑不超过3年。
刑法第88条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 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 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三、赦免 • (一)赦免的概念 • 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 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二)赦免的分类 1.大赦。是指国家宣告对不特定多数的犯罪分子免予追诉后者免除执行 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制度。 2.特赦。是指国家宣告对特定的犯罪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制 度。 四、我国的特赦 我国的特赦制度不是由刑法规定的,而是由宪法规定。自1959年至 1975年期间,我国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我国的特赦具有以下的特点
5. 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三、假释 (一)假释概念
假释,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段时 间后,因其有悔改表现,认为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时,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 的制度。假释后,如果犯罪人遵守了一定的条件,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就不 再执行,否则仍将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的制度。
(二)假释的条件 适用假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假释制
度是为了纠正长期自由刑的弊端,所以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பைடு நூலகம்
2.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2 年 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 限制。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 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期间的计算 1、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 日起计算。 3、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 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时效延长
(三)假释的后果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 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 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 70 条的 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假释考验期满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 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不再执行。
第十八讲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第一节 刑罚的执行 一、刑罚执行概述 刑罚执行指将已经生效的判决对犯罪人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 的活动。刑罚执行必须由特定的机关进行。广义的刑罚执行包 括对一切生效判决的执行,狭义的刑罚执行仅指监狱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的执行。 刑法执行的原则包括:(1)教育性原则;(2)人道性原则; (3)个别化原则;(4)社会化原则。 二、减刑 减刑,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根据其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 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制度只存在于中国刑法中。减刑 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
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 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 )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 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 予以监督、考察。
• 1.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某一类或某几类犯罪分子,而不是个别的犯罪 分子。 • 2.被特赦的犯罪分子都是已经过一定时期的关押或者服刑改造,确已 改恶从善的。 • 3.对被赦的犯罪分子,只免除余刑,不再关押,予以释放,或者减轻 其原判刑罚。 • 4.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发布特赦令,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第二节 刑罚的消灭
一、刑罚消灭概述
刑罚消灭指由于法定的事实或原因的出现,国家不再对犯罪人追究刑事 责任,不再行使求刑权、量刑权或者行刑权。
刑罚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犯罪人死亡的。 (2)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3)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被依法免除交纳尚未交纳的罚金的。 (4)超过诉讼时效的。 (5)经特赦免除刑罚的。这里研究后两者情况。
2.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悔改表现:指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积极参加 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立功表现,一般 指阻止他人犯罪行为的,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 创造或技术革新的,等。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根据刑法的规定,重大立功包括以 下情形:(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 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 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 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减刑的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1)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3)有期徒刑减刑时,剥夺政治权利可酌减。 (4)宣告缓刑的,一般不能减刑。 注意实际执行的刑期的理解。
(2)减刑的起始与间隔
有期徒刑: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一年半后方可减,间隔应是1年 以上。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一次减2-3年刑的,间隔不少于2年。
无期徒刑的减刑:执行2年以后才可减。
4.减刑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 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