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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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深人环[2012]167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环[2012]16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市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行为,根据《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和《深圳市2012年改革计划》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等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深圳市2012年改革计划》,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多方参与;专业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监管与风险相挂钩、调控与市场相适应、激励与约束相配套,立足实际,先易后难,稳步有序地推进。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推动环境危害大、风险高、易发生污染事件的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加快建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四方有机统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调运作机制;不断健全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污染责任认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环境污染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制度,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环境风险控制能力不断增强,切实维护环境污染事件受害者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

附件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
根据广东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2]143号)和《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的通知》(粤环[2015]41号),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如下(按规定须报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外):
一、跨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且有关环
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力、水利、石
油、天然气、铁合金制造、化工、轻工、纺织化纤、汽车、船舶、电子、制药、选矿、非金属矿开采、水泥粉磨站、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专业实验室、水运、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餐厨垃圾除外)、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项目;
四、在经审批的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内建设的印染
(设漂染工序)和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以及阳极氧化、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放量超过500吨等可能造成较大
环境影响的项目;
五、核与辐射项目;
六、市管污染源名单内企业的改、扩项目;
七、列入市政府并联审批项目;
八、东深供水—深圳水库流域水源保护区内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深人环[2012]249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深人环〔2012〕249号)各有关单位:为依法加强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管理,统一规范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申报核定计算方法,我委按照物料衡算模式编制了《深圳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该计算方法已获国家环保部审核批准,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作为建筑施工排污单位申报扬尘排放量和环保部门核定征收扬尘排污费的依据。

附件:深圳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深圳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建筑施工扬尘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扬尘排放量核定按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即根据建筑面积(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施工期和采取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按基本排放量和可控排放量分别计算。

(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W = W B + W KW B =A × B × TW K =A ×(P11 + P12 + P13 + P14 + P2 + P3)× T(2)拆迁工程:W = W B + W KW B =A × B × TW K =A ×(P16 + P17 + P18)× TW: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吨;W B:基本排放量,吨;W K:可控排放量,吨;A:建筑面积(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万平方米;B:基本排放量排放系数,吨/万平方米·月,详见表一;P11、P12、 P13、 P14:各项控制扬尘措施所对应的一次扬尘可控制排放量排污系数,吨/万平方米·月,详见表二;P2、P3:控制运输车辆扬尘所对应二次扬尘可控排放量系数,吨/万平方米·月,详见表二。

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

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

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General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三、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Science, Industry, Trade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四、深圳市财政委员会Finance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五、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Urban Planning, Land and Resources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六、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Human Settlements and Environment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七、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Transport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八、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Health,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九、深圳市教育局Educa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深圳市公安局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一、深圳市监察局Supervis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二、深圳市民政局Civil Affairs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三、深圳市司法局Justice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五、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Agriculture and Fishery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六、深圳市文体旅游局Culture, Sports and Tourism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七、深圳市审计局Audit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八、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九、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Housing and Construc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深圳市水务局Water Resources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Local Taxa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Marke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三、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Drug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四、深圳市统计局Statistics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五、深圳市城市管理局Urban Management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六、深圳市气象局Meteorological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Port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二十八、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二十九、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三十、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三十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Emergency Management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三十二、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Financial Industry Development and Service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项目备案、环评流程

项目备案、环评流程

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一、受理单位:(以深圳为例,其他地区可参照当地发改委网站发布的办事流程):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草拟全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下述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一)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项目;(二)涉及免征关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三)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四)其他需要全市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总投资2亿元以下其他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法律效率: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新开工项目,市规划、国土房产、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资料1、项目单位需填报《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网站()和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网站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

项目申报时须提供电子报盘(申报软件可自动生成*.szp格式报盘,而后刻录至光盘或存至U盘)。

2、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备案时,需附如下资料:(注:凡申报材料中需提交复印件的项目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

)(1)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验原件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法定授权委托书(收原件)等;(2)资本金证明文件(原件):包括银行开具的三个月内的存款证明文件(即公司所在银行账户的存款证明,收原件),最新的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深人环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环规〔2012〕1号)《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六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0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02中午或者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0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04污染物排放许可0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0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07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08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核准09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10危险废物转移许可01号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五)《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1.25【实施日期】2011.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为了促进重金属排放企业全面达标排放,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推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型,根据国家和广东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污染整治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加强重金属污染控制水平各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到本单位排放的重金属污染物对我市生态环境的危害性,要本着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环境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要按照“源头预防、过程阻断、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的原则控制重金属污染,通过强化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改造、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和清洁生产等一系列措施,实现污染物的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持续削减排放强度,提高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

二、强化污染治理,实现各类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1、完善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各涉重金属企业应按照《深圳市重金属行业废水治理工程建设管理指引》(深人环【2011】401号)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废水收集管网,确保废水全部收集处理。

污染防治设施应有重金属离子、化学需氧量、氰化物、氨氮、总氮及总磷等污染因子的达标处理设施和工序,实现自动加药并建设中央控制系统。

电镀企业、含配套电镀工序的企业,水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规定的限值;氨氮和总磷水污染物指标须在2012年6月30日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规定的限值,逾期未能达标的,吊销排污许可证,依法实施关停。

2、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发布《电镀行业废气治理工程建设管理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发布《电镀行业废气治理工程建设管理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发布《电镀行业废气治理工程建设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发布《电镀行业废气治理工程建设管理指引》的通知各区环保和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建局、坪山新区城建局、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办、机关各处:为推进重金属企业废气整治工作,根据《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人环〔2011〕60号)的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电镀行业废气治理工程建设管理指引》。

现将该指引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有关要求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实施,并将指引作为项目审批、“三同时”验收、日常监管、限期整改或治理及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重要指标。

二、各有关单位应对照指引要求,对所管辖的电镀线路板企业废气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排查,对于不符合指引要求的,应按照管辖权限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其按照指引要求完成废气治理工程、建立完善的废气管理体系。

三、各有关单位应要求企业的废气污染治理工程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和(深人环〔2011〕49号)所规定的控制指标。

(电镀企业废气污染物: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雾、铬酸雾、氰化雾、氟化雾、非甲烷总烃应。

线路板企业废气污染物: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雾、铬酸雾、氰化雾、氟化雾)。

四、对按照指引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监测达标的,各有关单位应按照管辖权限组织竣工检查和验收。

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将其污染因子载入排污许可证,纳入日常监测和管理。

五、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未到位的,各有关单位应依法处理。

六、各有关单位应在5月15日前报告分批整治企业名单。

(《电镀行业废气治理工程建设管理指引》请到我委网站下载:/污染控制或通知公告栏目)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技术指南012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技术指南0122

深圳市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技术文件深圳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技术指南(送审稿)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二〇一八年一月目录前言 (1)1 总则 (2)1.1 适用范围 (2)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3 术语和定义 (3)1.3.1 土壤 (3)1.3.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3)1.3.3 加密详查区 (3)1.3.4 一般详查区 (3)1.3.5 筛查区 (4)1.3.6 密码平行样 (4)1.3.7 统一监控样 (4)2 工作内容与程序 (5)3 点位布设 (8)3.1 点位布设原则 (8)3.1.1 针对性 (8)3.1.2 代表性 (8)3.1.3 可行性 (8)3.2 点位布设准备 (8)3.2.1 设备准备 (8)3.2.2 资料收集 (9)3.3 网格点位布设 (11)3.3.1 点位布设精度 (11)3.3.2 网格内点位选择 (12)4 样品采集 (15)4.1 制定采样计划 (15)4.2 采样准备 (15)4.2.1 组织准备 (15)4.2.2 技术准备 (15)4.2.3 物资准备 (16)4.3 采样点确认 (16)4.4 采样方法 (17)4.5 采样时期 (18)4.6 采样记录 (19)4.6.1 样品标签 (19)4.6.2 现场记录 (19)4.7 采样注意事项 (20)4.8 样品交接 (20)5 样品制备 (21)5.1 制样场地 (21)5.2 制样工具及容器 (21)5.3 样品制备 (22)5.3.2 有机分析样品 (23)5.4 制样注意事项 (23)6 样品保存 (24)6.1 实验室样品保存 (25)6.2 市级样品库保存 (25)7 送检样品二次编码 (26)8 样品分析测试 (27)8.1 分析测试项目 (27)8.2 分析测试方法 (28)9 数据分析与评价 (33)9.1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 (33)9.1.1 土壤污染物超标评价方法 (33)9.1.2 土壤污染物超标评价标准 (34)9.2 土壤环境风险评价 (35)9.2.1 污染物浸出浓度评价方法 (35)9.2.2 污染物浸出浓度评价标准 (36)10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37)10.1 点位布设 (37)10.2 样品采集 (38)10.2.1采样现场质量检查 (38)10.2.2采样文件资料质量检查 (38)10.3 样品制备 (39)10.4 样品保存 (39)10.5 样品分析测试 (39)10.6 数据分析与评价 (40)附录A 深圳市各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面积 (41)附录B 土壤样品记录表 (42)附录C 资料性附录 (46)附录D 样品分析测试结果 (50)附录E 报告参考格式 (54)附录E.1 报告编制参考格式 (54)附录 E.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工作方案参考目录 (57)附录 E.3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报告参考目录 (58)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6〕36号)的有关要求,以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为对象,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掌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制定本技术指南。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加强涉重金属企业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维护工作的通知-深人环[2012]157号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加强涉重金属企业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维护工作的通知-深人环[2012]157号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加强涉重金属企业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维护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加强涉重金属企业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维护工作的通知(深人环〔2012〕157号)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东深水源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监管,推进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和维护,促进企业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应按照《关于推进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深人环〔2011〕406号)的要求,积极推进有关涉重金属企业重金属及其它指标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工作。

并依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重点督促废水排放量较大(日废水排放量不小于500吨)和处于水环境敏感区域内的有关涉重金属企业尽快安装重金属等在线监测设备。

二、各涉重金属企业需安装的重金属等在线监测设备原则上按照《深圳市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规范化建设指引》的要求执行(附件1),各单位也可结合本辖区内涉重金属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三、各单位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本辖区涉重金属企业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情况报我委备案。

对于逾期未完成安装任务的企业,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与《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有关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重金属企业污染整治监管平台(http//:121.15.154.16:8080/ebcmdyh)将每家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进度报我委。

五、污水在线监测系统属于污染防治设施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单位应督促各有关企业按照要求加强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和运行维护工作,保证设备的有效运转。

深圳机构各部门英文名称

深圳机构各部门英文名称
深圳发布机构改革后各部门英文名称
2010-01-06 18:31:00 来源: 深圳新闻网(深圳)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王海婷)深圳机构改革一次性削减了15个政府工作部门,精简1/3机构,重新组建了7个委员会、18个执行局和6个办公室,共31个政府部门,机构重组之后名称或多或少有所变更。记者1月5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新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已经市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
七、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Transport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八、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Health,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ShenzhenMunicipality
Statistics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二十五、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Urban Management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二十六、深圳市气象局
Meteorological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二十九、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
三十、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
九、深圳市教育局
Educa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深圳“利剑行动”显威力

深圳“利剑行动”显威力

深圳“利剑行动”显威力文 / 丁媚英2017年年底前,深圳要完成建成区36条(45段)黑臭水体整治任务。

这是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和住建部、环保部重点挂牌督办的硬任务,事关城市形象和市民福利,必须不折不扣的完成。

为如期完成目标任务,以最硬的措施和最严的手段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执法,自11月13日起,深圳以黑臭水体流域内涉水工业污染源为重点整治对象,开展环保专项执法“利剑一号”行动(以下简称“利剑行动”)。

利剑行动开展以来,深圳通过强力的组织、科学的指挥、完善的机制和高效的督查全面推进行动,规范整治了一批环保问题企业,严厉打击了一批非法排污企业,取缔关停了一批“小散乱污”企业,圆满完成了四个100%的行动目标。

监测数据显示,全市河流水质大幅度改善,建成区36条(45段)黑臭水体全面消除黑臭,完成了年度治理任务。

2017年12月21日,深圳市副市长黄敏率队到宝安区沙井街道检查企业污染整治情况南粤绿风加强指挥、协同作战,全面铺开利剑行动“现在到了最后冲刺攻坚‘决战’的时刻,针对目前尚未消除黑臭的23段河流,必须立即组织强有力的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成果,为完成考核目标提供有力的保障。

”11月13日,深圳市副市长黄敏主持召开利剑行动部署会,对行动作出重要部署,吹响涉水污染源整治攻坚战的号角。

随即,各区(新区)由区(新区)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迅速行动,制定出台配套行动方案,召开动员会,形成市区一体、上下联动、挥剑斩污的压倒性态势。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此次行动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到的排查企业数十分庞大,单靠环保部门的力量难以完成。

因此,在深圳市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按照行动既定方案,深圳打破常规,建立了环保、水务、经促、城管、市场监督、安监、公安、各街道办等多部门联合机制,层层动员,出动全部执法力量、穷尽一切手段,合力推动涉水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全市上下迅速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格局。

行动期间,深圳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对利剑行动做出重要批示,副市长黄敏数次听取专项汇报,并亲赴行动一线指挥,重视程度前所未有。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委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对许可申请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保障辐射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届满后有关问题的决定>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授权下放部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和监管工作的管理,具体包括销售、使用Ⅳ、Ⅴ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等核技术利用项目。

第三条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许可统一监管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辐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放射性物质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审查及相关监管工作。

市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定期相互通报辐射安全相关信息,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执法。

各区(含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非法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进行查处。

第四条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加强辐射安全管理,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五条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依法按照本办法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防治辐射污染。

第二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一)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装备;(三)有与所从事辐射工作相适应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相适应的,具备专业和防护知识以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五)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六)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备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能力或者具有可行的处理方案。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五批)的公告(2009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五批)的公告(2009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五批)的公告(2009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24•【字号】深人环[2009]80号•【施行日期】200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人环〔2009〕8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2006年以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注名义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2002年-2006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除外)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不再保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职责划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市环保局均改为人居环境部门或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五批)的公告(2005年11月9日深环〔2005〕336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关于执行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通告》(深府〔2004〕104号)的规定,现将《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五批)予以公布。

本批目录包括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跃进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汽车制造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牡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红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出产的3212种机动车车型。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深人环[2014]225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深人环〔2014〕225号)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市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管理规定》《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十二五”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事项通告如下:一、我市不设畜禽养殖适养区,只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与限养区。

(一)禁养区。

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龙岗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全部划为禁养区。

(二)限养区。

为配套发展都市生态观光农业,光明新区可将以下区域外的区域划为畜禽养殖限养区:1.饮用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2.主要河道干流两岸各1公里陆域范围及其支流外坡脚线两侧外延200米范围内;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优秀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需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4.光明新区的中心区、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园区(工业区、开发区)、游览区及其他人口集中地区;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限养区具体范围,由光明新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深圳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关于船舶靠泊深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深圳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关于船舶靠泊深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深圳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关于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的通告【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12【实施日期】2016.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居环境委、深圳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关于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的通告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深圳港口航运业绿色健康发展,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和《深圳港实施靠泊船舶污染控制措施工作方案》(深府办函〔2016〕125号)要求,决定强制要求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船舶在深圳港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第一小时和离港前的最后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低硫燃油。

靠港时间自系第一根缆绳时起算,离港时间自解最后一根缆绳时起算。

二、船舶应按要求保存燃油转换记录、燃油供受单证、油类记录簿、轮机日志等燃油使用的文书资料,以备相关部门和机构查验。

三、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本通告要求的,可向深圳海事局提出豁免或免责,可豁免或免责的具体情形见本通告附件。

四、船舶可采取与上述减排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除使用岸电或液化天然气清洁能源外,其他措施的替代效果须经深圳海事局会同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事先认可。

五、深圳海事局将加强对到港船舶的监管,强化燃油质量和船舶排放的抽检工作。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低硫燃油的船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所指船舶是除军用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外的所有船舶。

特此通告。

附件:船舶可豁免或免责的情形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6年9月12日附件:船舶可豁免或免责的情形一、豁免由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导致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无法执行《关于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的通告》要求的,船方可事先提出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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