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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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和校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学校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学校授权以下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性合同:(一)教务处负责全日制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合同的管理;
(二)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三)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融资合同、保险合同、对外投资合同的管理;
(六)学生处负责学生接受社会资助合同的管理;
(七)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层次办班合同的管理;
(八)外事处负责涉外合同的管理;
(九)基建管理处负责建设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
(十)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及建筑物维修工程、房屋租赁、土地合作建设以及用水、用电、用气合同的管理;
(十一)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人学历及非学历教育、各类专业培训、成人教育合作办学合同的管理;
(十二)采购中心负责通过其公开采购的工程、物资、服务合同的管理;
(十三)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综合性合同以及未列入上述部门(单位)管理范围内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成员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处、计划财务处、相应合同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校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
合同审查小组具有以下职责:(一)对重大合同及有争议的合同进行会审;(二)校内标准合同范本的审定;(三)定期对学校各部门(单位)所订立的合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二章合同的审核
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签订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一)组成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的项目工作小组,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
重大项目的合同条款需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论证;
(二)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
具体包括:
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
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三)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四)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五)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支出预算。
第七条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合同,须经各相关部门(单
位)会签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盖章,经主体双方盖章后的合同应在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存档。
第八条在会签和审核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准确把握时,可以向学校合同审查小组提出会审申请。
学校领导也可以要求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会审。
合同审查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
第三章合同的审批
第九条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时,由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文本,涉及多个部门的需经相关部门会签,经合同审查小组复核签注意见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
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合同,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批。
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合同,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签批。
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合同,涉及学校校名、校标等无形资产使用的合同和人才引进合同,在签订前应向校长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批。
第十条合同封面应设置“合同审签单”,各会签单位,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在审批单上签字后,最后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签批。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学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十二条校长代表学校同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签订合同;特殊情况下,校长可书面授权分管校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代理签订合同。
未经校长书面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和学校二级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订立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均采用书面形式。
通过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成立。
第十四条签订的合同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
没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学校标准合同文本,送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学校签订的合同,在加盖学校公章或者学校授权并备案的合同专用章时,必须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十六条没有预算的物资采购项目、临时增加的维修工程等,必须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落实经费来源后,再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统一使用“浙江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集中管理使用。
用印时必须向校长办公室提供合同文本和合同审签表原件。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监督合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款;
(二)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由承办部门(单位)提出,经合同审查小组核准,送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后执行;
(四)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五)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15日以内答复,法律、法规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逾期答复或不予答复,造成学校利益损害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
(七)经学校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单位)应督促合同对方认真履行合同;每年年底,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主管领导。
第十九条合同发生纠纷,能协商解决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二十条经学校领导或合法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生效的合同及合同审签单应交一份监察处备案。
各归口管理单位每年将往年生成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后移交档案馆保管。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在订立、履行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合同的;
(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循私舞弊,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五)玩忽职守,损害学校利益的;
(六)违反《浙江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条例(试行)》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校规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部门(单位)业务的具体特点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报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校区的对外合同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实行延伸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师范大学合同审签单
2.浙江师范大学合同会审单
3.授权书(样板)
抄送:校党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行知学院。
附件1
浙江师范大学合同审签单
合同编号:
备注:摘要部分应写明合同双方名称、标的物数量和金额、合同期限等主要内容。
合同审签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归口管理单位归档,一份由校长办公室留存,一份交监察处备案。
附件2
浙江师范大学合同会审单
合同编号:
附件3
授权书(样板)
兹授权教务处负责人负责对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合同进行审核和签订。
授权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签发日期年月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