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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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6.22
•【文号】国土资发[2008]135号
•【施行日期】2008.06.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
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的要求,在部的组织指导下,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全面完成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统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测算工作。

按照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试点活动的统一部署,近期,部又对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调查研究。

为做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布实施工作,现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工作
国发【2004】28号文件明确,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制订和公布实施,由省级
人民政府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部协调平衡后下发的《关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有关意见的函》的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整完善新的片地补偿标准测算成果,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适当时候公布实施,并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国土资源部备案。

原则上全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要坚持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不得随意改变和降低补偿标准。

在实施征地中,考虑到地类、土地质量、人口密度差异等实际情况,可按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倍数调整幅度、区片综合地不得低于公布的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在各级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考虑、周密安排本行政区内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完善、公布及实施工作,切实把握好新老补偿标准衔接过渡。

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全面、准确、深入地宣传制订和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水平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实施征地中要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严格履行征地程序。

要结合新拍征地补偿标准实施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解决问题的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度。

三、抓紧做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的相关工作
为保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有效实施,要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并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配套实施;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各地的工业最低地价进行调
整;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和标准,以及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机制,适时更新征地补偿标准,把握好调整幅度和周期。

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应每2-3年更新一次,逐步提高;经确认补偿标准不需要进行调整的,也要予以重新公布。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提高幅度低的地区,要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更新。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拟定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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