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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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10.16
•【字号】京邮管〔2018〕108号
•【施行日期】2018.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
正文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工作的通
知
京邮管〔2018〕108号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
按照国家邮政局《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局监传〔2017〕2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的寄递监管工作,明确国家机关公文的界定,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正确有效界定国家机关公文
国家机关公文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所列举的公文种类。
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上述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均为国家机关公文。
既包括国家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公文,也包括国家机关因履行公务向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出具的公文。
因处理诉讼、行政复议、政务公开申请、举报、申诉等活动制作的需要送达当事人的,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明确规定,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二、采取措施有效防治
(一)强化培训,做好宣传。
各快递企业要加强自身的宣传教育、通过下发通知、组织召开客户座谈会、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宣贯法律知识,加强内部培训和宣传,强化企业的红线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员工的守法意识,不因一时利益,造成国家机关公文信息安全隐患。
邮政企业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途径和平台宣传,引导服务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通过邮政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二)履行提示义务,严格守法经营。
除邮政企业以外,各快递企业要在本企业的封装用品醒目位置及详情单(电子运单应当在电子运单约定条款中明示)的提示条款上,印刷或加盖“国家机关公文不予寄递”的字样,提示消费者本品牌快递不经营国家机关公文寄递业务。
快递从业人员要加强收寄验视工作,依法履行提示义务,倡导“多说一句话”活动,对于信件类快递业务要在收寄前和寄件人进行确认待寄物品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
(三)依托科学技术,防范国家机关公文流入非法定寄递渠道。
各快递企业要充分利用本企业的互联网平台,移动服务平台,APP等各个快件收寄渠道,做好消
费者提示,尽快在各网络收寄下单页面增加提示语。
大力推行消费者承诺方式,在信件类快件订单页面增加由消费者自行确认的内件为“非国家机关公文类信件”的必选项目,杜绝国家机关公文流入非法定寄递渠道。
三、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为深入做好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工作,邮政管理部门将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通过群众举报、检查发现、媒体曝光等获取的案件线索认真开展调查取证,案件查证属实的,将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