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

合集下载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29•【字号】•【施行日期】1996.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在公路、城市街道、巷道、乡村道路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上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的运输辅助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及其服务对象和监督管理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统一管理、积极扶持、保障安全、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投资兴办道路运输业。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行使对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审批和审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项目和范围;(二)对道路运输运力投放、车型调整和运输服务设施的配置、建设进行统筹规划;(三)按权限制作、发放、审验道路运输的营运证件、单证和标志;(四)按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按规定征收交通规费;(六)实施汽车驾驶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七)受理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投诉,调解经营活动中的纠纷;(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3•【字号】黔府发[2003]19号•【施行日期】200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3]1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九五”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抢抓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公路交通取得长足发展。

自2000年起,全省三年累计改造公路13000多公里,实现了全省乡乡通公路,基本实现县县通油路,公路通达深度进一步提高,公路路网结构、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改善。

截至2002年底止,全省公路通车里程已达44220多公里,逐步形成了四通八达的公路网络,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但是,由于当前我省公路超限运输日益严重,公路不堪重负,许多路段路基下沉,路面破损,不少桥梁因不堪重压,逐渐变成危桥,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引发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同时,超限运输还严重扰乱了公路运输市场和交通管理正常秩序,造成国家税费大量流失,影响经济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工作。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关于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的意见(省交通厅2003年6月3日)为了确保公路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好我省公路建设取得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贵州省公路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

贵州省公路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
贵州省公路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单位:玉屏侗族自治县路政大队
批准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
批准文号:黔价费〔2009〕63号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临时占用水泥、沥青路面(肩)
平方米/天
5Hale Waihona Puke 2临时占用砂石路面(肩)
平方米/天
3
3
临时占用边沟、公路用地
平方米/天
2
4
占用公路路基、边沟、公路用地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
米/天
0.5
5
在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上架设、跨越公路的管线及光(电)缆等设施
米/年
70
6
在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上架设、跨越公路的广告设施等建筑物
平方米·块/年
500
按标志牌面积计费
7
利用公路挡墙、护坡等公路附属设施制作广告及其它宣传标语
平方米/天
0.5
按占用面积计费
8
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架设渡槽、管线等设施
平方米/天
0.5
13
公路路面、边沟、公路用地内倾倒、堆放垃圾
立方米/天
100
14
车辆占用公路路面、路肩洗车、非故障性加水
次/车
50
米/年
70
9
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平方米/天
1.2
按标志牌面积计费
10
搭盖边沟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用地
平方米/天
0.5
搭盖边沟在1.2米以内作为方便人行的,可免收占用费
11
水泥、沥青路面增设交叉道口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用地

贵州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0]56号

贵州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0]56号

贵州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0〕56号)各市(州、地)物价局、交通局,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收费行为,满足公路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适应国家试验检测规范的调整和我省试验检测技术水平及资质提高的现状,促进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

经调研、测算,我们对《贵州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贵州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应遵循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的原则,按照国家、行业和相关业务规程及技术标准进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取试验检测费。

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试验检测单位可视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三、对我省“村村通”公路项目,检测单位应按本通知收费标准至少下浮10%执行。

四、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在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登记备案。

五、具有相关资质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办《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依法纳税,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批准机关、12358价格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0年5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贵州省公路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

贵州省公路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
10
搭盖边沟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用地
平方米/天
0.5
搭盖边沟在1.2米以内作为方便人行的,可免收占用费
11
水泥、沥青路面增设交叉道口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用地
平方米/天
0.6
12
砂石路面增设交叉道口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用地
平方米/天
0.5
13
公路路面、边沟、公路用地内倾倒、堆放垃圾用公路路面、路肩洗车、非故障性加水
次/车
50
贵州省公路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临时占用水泥、沥青路面(肩)
平方米/天
5
2
临时占用砂石路面(肩)
平方米/天
3
3
临时占用边沟、公路用地
平方米/天
2
4
占用公路路基、边沟、公路用地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
米/天
0.5
5
在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上架设、跨越公路的管线及光(电)缆等设施
米/年
70
6
在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上架设、跨越公路的广告设施等建筑物
平方米·块/年
500
按标志牌面积计费
7
利用公路挡墙、护坡等公路附属设施制作广告及其它宣传标语
平方米/天
0.5
按占用面积计费
8
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架设渡槽、管线等设施
米/年
70
9
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平方米/天
1.2
按标志牌面积计费

贵州省公路条例修正版

贵州省公路条例修正版

贵州省公路条例修正版目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公路建设快速发展期。

贵州省公路条例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贵州省公路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公路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

第三条公路事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适度超前、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生态、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收费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养护经费除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公路管理机构直管的市州、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对公路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监、水利、环保、农业、安监、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9]63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9]63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9]63号省交通厅:我省干线公路路产占(利)用费和损害赔(补)偿费是公路维护、修复的重要经费来源。

为规范公路路产占(利)用和损害赔(补)偿收费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2006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调整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6〕60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根据试行情况,现将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贵州省公路路产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二)。

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在实施中应根据实际损害程度赔偿;对收费站设施损害无法修复的,按相应收费标准扣除折旧后赔偿。

对路产损害补偿费数额出现争议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认证机构进行评估、认证,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三、其它事宜按《关于发布〈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黔交公<1993>第04号)和《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增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113号)规定执行。

四、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占(利)用费和路产损害赔(补)偿费项目和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局变更《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

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

收费时使用贵州省财政厅监制的路政赔(补)偿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9年4月10日起执行。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6〕(60)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发文字号】贵州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9.23【实施日期】2001.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9月23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9月23日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9月23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不受损坏、破坏和侵占,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所管辖公路的路政管理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所垂直管理的州、市、地级和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路政管理职责。

州、市、地级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林业、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对在爱路护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公路路政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依法检查、制止和实施处罚;(三)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四)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修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事宜;(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公路的特殊占(利)用、挖掘和超限运输,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黔价费[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财政局: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发〔2010〕1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的通知》(黔价费〔2010〕217号)文件要求,各市(州、地)和省直各部门对近年实施收费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报送,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并商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民政厅等部门,现将取消、停止征收78项收费项目和降低4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工本费2、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证书工本费3、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工本费4、人事争议仲裁费(二)图书馆5、读者IC卡工本费6、读者IC卡注册费(三)老龄办7、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四)农业部门8、配种收费9、农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养殖使用证工本费(五)工商部门11、经纪人培训费(六)编办部门12、机构编制管理证工本费(七)新闻出版部门13、音像出版复录批发经营单位注册审核报批费(八)广电部门1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验收检测费(九)公安部门15、治安拘留所收费16、收容教育所收费(十)档案部门17、上岗证工本费18、继续教育合格证工本费(十一)科技部门19、安居物业管理培训费20、科技进修学院培训费(十二)司法部门21、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培训费22、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费二、停止征收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农业部门1、国家转储粮调运检疫费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止征收后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 价费字(1992)240号, 行业标准GA36-2014黔价费(2008)183号①号牌(含临时)25-100元/副,临时号牌5元/张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③号牌架铁质5元/只,铝质10元/只(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黔价费(2008)183号,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10元/证(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黔价费(2008)151号,黔价费(2008)183号,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10元/证二国土资源部门2土地复垦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黔价房调(2001)392号每平方5-15元。

3土地闲置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省政府第15号令,黔价房调(2001)392号耕地年产值1-2倍。

4不动产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黔发改收费(2017)25号, 黔财非税(2016)55号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的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证书工本费标准:一本证书免收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5耕地开垦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黔府办发(2007)101号,黔价房调(2001)392号全省最低征收标准8000元/亩,交通、水利、教育建设项目按不低于80%缴纳;各市(州)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征收标准。

贵州交通造价咨询取费标准

贵州交通造价咨询取费标准

附件1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取费标准(‰)123一、说明: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计算:如审查高速公路项目,工程概算为92,7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50,000万元×0.119‰=5.95万元(100,000-50,000)万元×0.089‰=4.45万元(300,000-100,000)万元×0.065‰=13万元(600,000-300,000)万元×0.042‰=12.6万元(927,000-600,000)万元×0.036‰=11.772万元概算审查收费=(5.95+4.45+13+12.6+11.772)=47.772万元。

二、服务内容:1.投资估算审查:调查、收集资料,完成各种有关技术经济因素及方案投入与产出的财务、经济资料数据的分析比较;完成投资预测、投资效益分析及确定工程造价等,出具投资估算咨询报告。

2.概算审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设计概算进行编制依据、深度、及内容进行审核,出具工程概算咨询报告。

3.工程预算审查:收集资料,根据设计施工图及现行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出具工程预算咨询报告。

4.编制及审核清单预算:根据“计价规范”及设计施工图编制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出具明细清单;根据设计施工图及现行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审核清单预算,出具清单预算咨询报告。

5.编制调整概算:根据两阶段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工程变更令、调概相关文件及资料,依据现行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完成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出具调整概算咨询报告。

6.编制竣工决算: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条款、竣工图纸、工程变更令、现场签证、索赔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调整的工程造价等编制工程决算,出具竣工决算书。

7.审核调整概算、竣工决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同约定、竣工资料等,对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计价过程进行全面的复查及核对,出具相应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13•【字号】黔府办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要求,省物价局依据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了《贵州省定价目录》。

该《定价目录》已经国家计委审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贵州省定价目录序号 1品名重要的储备物资 1.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 2.重要的省储备物资定价内容 1.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2.省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救灾储备物资价格。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2.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备注 1.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2.承担省储备任务的企业。

序号 2品名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用爆破器材定价内容 1.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

2.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3.食盐零售价格。

4.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5.民用爆破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2.省物价局 3.省物价局 4.省物价局备注 1.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

贵州省公路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公路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公路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州省公路条例(2015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

第三条公路事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适度超前、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生态、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收费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养护经费除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公路管理机构直管的市州、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贵州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收费

贵州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收费

贵州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
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黔价费[2010]5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0.04.29
【实施日期】2010.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黔价费〔2010〕56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交通局,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收费行为,满足公路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适应国家试验检测规范的调整和我省试验检测技术水平及资质提高的现状,促进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

经调研、测算,我们对《贵州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贵州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
1 / 1。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号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高效营运,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遵循安全高效、畅通便民、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联网收费管理工作和履行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高速公路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高速公路是国家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后实施。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路路政赔(补)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路路政赔(补)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路路政赔(补)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黔财非税〔2017〕6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路路政赔(补)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非税〔2017〕65号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收费管理,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公路路政赔(补)偿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二级收费项目“公路路产占(利)用收费”管理方式。

公路路产占(利)用收费其性质为占(利)用国有资产所支付的费用,纳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

今后在非税系统中,使用“00405150公路路产占(利)用费”项目进行执收,使用“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缴库。

二、取消二级收费项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中对超限运输车辆按载重和行驶里程等计量的收费项目,仅保留超限货物卸载费、超限货物装载费、超限货物保管费、超限车辆监护费4项三级收费项目。

三、保留二级收费项目“路产损害赔(补)偿收费”。

四、以上保留的超限货物卸载费等4项三级收费项目和“路产损害赔(补)偿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是针对超限运输车辆当事人本身,其收费对象为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再列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仍沿用“公路路政赔(补)偿费”一级收费项目名称。

五、《关于增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113号)、《关于调整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占用和路产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行事字〔1997〕162号)、《关于增补贵州省高等级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的批复》(黔价费〔2001〕18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9〕63号)等涉及公路路政赔(补)偿费项目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公路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收费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1 临时占用水泥、沥青路面(肩)平方米/天 5
2 临时占用砂石路面(肩)平方米/天 3
3 临时占用边沟、公路用地平方米/天 2
4
占用公路路基、边沟、公路用地埋设管线、光(电)缆等
设施
米/天0.5
5
在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上架设、跨越公路的管线及
光(电)缆等设施
米/年70
6
在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上架设、跨越公路的广告设
施等建筑物
平方米·块/年500 按标志牌面积计费
7
利用公路挡墙、护坡等公路附属设施制作广告及其它宣传标语平方米/天0.5
按占用面积计费
8 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架设渡槽、管线等设施米/年70
9 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平方米/天 1.2 按标志牌面积计费
10 搭盖边沟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用地平方米/天0.5 搭盖边沟在1.2米以内作为方便人行的,可免收占用费
11
水泥、沥青路面增设交叉道口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
用地
平方米/天0.6
12 砂石路面增设交叉道口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用地平方米/天0.5
13 公路路面、边沟、公路用地内倾倒、堆放垃圾立方米/天100
14 车辆占用公路路面、路肩洗车、非故障性加水次/车5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