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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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政
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0]9号
【发布部门】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5
【实施日期】2010.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属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监督范围包括在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二)款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审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依照管辖范围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发改、监察、财政、城建、交通、水务、国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内部审计,其审计业务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审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部门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职权、程序进行。
第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情况;
(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
(三)概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四)建设成本、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五)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和未完工程投资情况;
(六)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税费计缴及其财务收支事项情况;
(七)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