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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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纲领性
(四)宪法的作用
• 一、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 • • • • • • • • • • • • • •

1. 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 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
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1.为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 2.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础 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2.改革国家政治体制
三、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四、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五、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1.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 2.促进经济的发展
六、宪法发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
1.宪法的充分实施 2.法制的健全和完备
(五)主要内容
• 1.审查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 • 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行 为的合宪性
• (三)国家的经济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 分配,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 展。 • (四)中央国家机关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 力的常设机关。具有两个显著特征:①拥有相当大的权力。根据宪法的 规定,行使立法权,决定国家的重要问题,任免和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 员,监督国家机关工作,并行使全国人大授予它的其他职权。②它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但同时必须对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它不具有超越全国人大的权力。
• 5.最高人民法院
• 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 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 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 6.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宪法的特性和原则 • 宪法的特性
• • • • • • • • • 1.最高权威性 2.原则性 3.概括性 4.适应性 5.严格惩罚性 6.相对稳定性 7.广泛性 8.历史性 9.灵活性 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
1.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 (一) 什么是公民
• 1982年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
• (二)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 (1)公民基本权利 • • 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 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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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
④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 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 • (2)公民基本义务 • ①公民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 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 ②公民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公民基本义 务与基本权利共同反映并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构成普通权利义务 的基础和原则。 • 从基本权利的内容看,我国采取列举式的方式设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具 体范围包括:1、平等权。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集 会、游行、结社、示威自由。4、人身自由。5、宗教信仰自由。6、文 化教育权利。7社会经济权利。8、监督权与请求权。9、特定主体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 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 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三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 必不可少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 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二 国家的基本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
• (一)国家的性质 • 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 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 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充分表现了我国的国家性 质。 • (二) 国家的形式 • 所谓国家形式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本阶级的统治而组织国家 的形式,是组织、管理和控制国家机器的制度和体制的总和。 • 国家形式内容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 1.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 2.国家政权整合形式,即国家结构。我国是由若干行政 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我估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四 宪法和其他法的关系
• 宪法就是根本法,国家的总章 程。它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任 务和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 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及 共同原则等。是国家的根本法, 是制订其他法律的依据,具有 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 含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 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对外代表国家。其任期是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3.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 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 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治国安邦的根本法——宪法
制作人:张锡宏
一 什么是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
(二)宪法的历史起源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 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 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 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时 期建立了代议制度(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 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 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 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 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 ,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 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 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 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日本式的君主立宪。 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以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的《钦定 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 4.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四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 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 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央军事委员 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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