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刑事还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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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寻衅滋事罪是刑事还是行政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刑事处罚。
因为带有“罪”的,都属于刑事案件,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
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
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
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
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
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
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三、寻衅滋事罪归哪个部门
法律快车提醒您,寻衅滋事罪一般归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
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
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
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
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
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
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