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海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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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海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1.17
•【字号】琼府[2006]63号
•【施行日期】200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海南省企业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琼府〔2006〕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分别从2005年7月1日、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职生活费。

在普调的基础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企业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
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8元退职生活费。

在普调的基础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企业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三、上述退休人员如身份重复的,按最高待遇标准增加养老金。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财政确有困难的市县,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农垦系统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缺口要如实向中央部门申报、申请补助。

补助资金到达前先由农垦和省本级以养老金或他项资金各垫付50%。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

各市、县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同时,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六、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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