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 可变利益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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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 可变利益实体
今日为了避免将AMD(AMD 7.45 -0.67%)(AMD 7.25 -2.55%)投资于Global foundries 的财务信息合并在一张报表里,AMD异乎寻常地宣布放弃了其对这一大型企业的控制权。

原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09年6月通过,并于2010年实施了以下两条会计准则:新增了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准则(FAS 第166号)和对第46条准则的修正(FAS第167号)。

这两条准则改变了企业资产证券化和专用企业实体的会计核算方法。

第166号会计准则涉及到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

那么什么是可变利益实体呢?
顾名思义,所谓“可变利益实体”,是因为其中有“可变利益”存在。

“可变利益”指的是投资价值随着被投资公司的业绩好坏而变动,即“荣辱与共”。

一般来说,如果你在某家公司中投资并占有股份,就符合了这一特征,但是,这样做又有一点不好,就是如果你在那家公司中的股份过多,就要按会计准则进行并表,而这样就有拖累母公司报表的可能。

比如一家公司投资金融衍生物,如果记录在帐,浮动盈亏就会反映在报表上,数额巨大的
话,不免会令公司股东心惊肉跳。

所以,聪明的投行人士就设计出了VIE这种东西——实际上是SPE(特殊目的实体)的一个变体——用于规避会计准则,实现把某些高风险资产转移至表外的目的。

简单来说,VIE就是一种公司,其形式可为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股份公司。

有别于一般公司的是,VIE的股权资本通常很少,少到不足以支撑其业务;它的资产也通常比较少,很多情况下只有一个资产;VIE经常无独立管理层,甚至也无员工。

那么,如何使这样一个公司正常运转呢?通常的情况下,VIE都有大量贷款,正是这些贷款使它有足够资金维持存在。

而银行为什么愿意把钱贷给这样一个形同虚设的“空壳”公司呢?因为VIE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也就是说,有巨擘企业愿意为VIE的贷款提供担保,比如,花旗(C 4.06 -0.98%)、美林、摩根......他们就是VIE业务的主要受益人。

也就是说,VIE名义上的股东其实只是个摆设而已,无论盈亏都无影响,其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使公司符合某些法律上的要求。

而VIE真正的幕后老板是那些在公司中只有一点儿股份甚至根本没有股份的公司。

如果VIE赚得盆满钵满,钱就流进了这些公司的报表,如果VIE
出现亏损,他们也要掏钱买单。

为了确保“真正的老板”对VIE的实际控制,VIE的公司章程一般都有大量限制性条款,严格限制了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决策,因此很少需要投票权。

所以即使股东拥有100%的投
票权,在公司事务上也没有多少发言权。

安然事件后,根据美国会计准则FIN 46-R的规定,只要SPE符合3条标准之一,就可
界定为VIE并进行披露,这3条标准是:
1.风险股本很少,这个实体(公司)主要由外部投资支持,实体本身的股东只有很少的投票
权;
2.实体(公司)的股东无法控制该公司;
3.股东享受的投票权和股东享受的利益分成不成比例。

客观地说,VIE的初衷并不是恶意规避,而是为企业分离业务风险及获取低息贷款打开了方便之门。

比如,石油企业A想通过贷款购买一个油井,但是由于A自身资产众多,业务多样,其中自然就不乏差强人意的资产及业务拖了整个公司信用资质的后腿,银行只能同意提供4%利率的贷款。

于是A公司找了几个小股东,设立了另一家公司B,由B出面向银行贷款并购买油井。

由于B的资产和业务比较单一,又有大企业A提供担保,所以在满足了评级机构的N条标准后,B的信用资质高于A,银行也愿意给予更优惠的利率——3%。

B购买油井后,同时和A签订租赁协议,这样油井就归A使用,但却保留在B的名下。

在“次级贷”食物链中,“油井”就换成了CDO债券或CDS等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金融衍生物,而VIE就成了承载这些“毒垃圾”的“地雷载体”。

问题是,目前尚不清楚趴
在那些VIE小公司帐上的黑洞到底有多深......
摘要:SPE 虽然是导致安然公司破产的罪魁祸首, 但它本身并不需要对此负责, 需要反省的是会计。

SPE 一直没能纳入发起人的合并报表, 导致其逐渐沦为某些企业进行表外融资、隐藏债务的工具。

本文对SPE 的合并问题进行了梳理, 根据合并观念不同将其分为三个阶段: 不予合并阶段、倾向于不合并阶段、倾向于合并阶段, 并对各阶段的合并规定进行了解读和评价。

安然事件发生后, 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 , SPE) 这一新型的金融工具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并日益受到重视。

SPE 由发起人或独立第三方发起设立, 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界定清楚的某个具体目标(如租赁、资产证券化、研究和开发活动、大型项目融资等) 。

安然公司利用众多SPE 隐瞒了大量的负债和亏损, 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并最终轰然倒塌, SPE 被视为安然公司破产的“罪魁祸首”, 并因此而“声名狼藉”。

然而, SPE 并非都是做假的帮凶, 这些实体原本是发起人用来分散或转移风险、降低融资成本以及合法避税的工具, 但
由于会计处理上存在着漏洞(尤其是没能纳入发起人的合并报表) , 这些实体逐渐成为某些企业进行表外融资、隐藏债务的秘密武器。

从本质上讲, SPE 本身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需要反省的恰恰是会计: 是否需要合并SPE , 在何种情况下由谁合并, 如何披露与之有关的信息等等, 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SPE 的特殊性质及引起的合并问题
特殊目的实体是在20 世纪70 年代出现的在抵押证券的基础上形成的。

对于SPE 的讨论尽管从80 年代就开始了, 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统一的定义, 与SPE 有关的称谓还有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 SPV) 、破产隔离实体(Bankruptcy - Remote Entity) 、衍生金融工具公司(Derivatives Product Company) 、资产负债表外实体(Off Balance Sheet Entity) 等等。

当然, SPE还是具有不同于一般经营实体的共同特征, 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资本结构特殊:SPE 的资金很少来源于股东投资, 主要依靠的是大规模举债, 发起人在其中只有很少的权益投资甚至没有投资; (2) 组织形式特殊: 商业信托是建立SPE 最常见的法律组织形式, 同时也存在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 通常所得税是选择不同形式的主要依据; (3) 设立目的特殊: 设立SPE 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界定清楚的某个具体目标, 随着目标的完成, SPE 也将随之解散, 在其存续期间是否盈利并不重要; (4) 经营活动特殊: SPE 的活动仅限于设立时法律文件中约定的范围,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决策也根据协议或章程由实体自动作出, 股东或合伙人不具有实质性的决策能力, 从此意义上讲, SPE 相当于一个脑死亡的植物人; (5) 管理活动特殊: SPE一般没有全职的雇员或独立的管理层, 通常由某一受托方对SPE 实施监督管理, 并且根据一系列SPE 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协议来取得和分配收益。

虽然SPE 有如此多的特殊之处, 但它仍然还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 因为它具备了: (1)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 资产产权明晰; (3) 完整的核算体系, 独立的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

根据报表合并理论, 如果一个企业能够控制另一个实体的财务利益, 那么该实体就应该纳入企业的报表合并范围。

SPE 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在其应否被合并、由谁合并等方面存在着特殊问题。

(1) 一般来讲, 控制通常表现为持有对方50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 而SPE 的发起人通常只有很少的权益投资甚至没有投资, 独立第三方虽然可能拥有全部或大部分权益投资, 但其往往只是名义上的出资人, 不享有一般出资人的权利, 不具有实质性的决策权。

此外, SPE 的活动受到各方签署的法律文件的极大限制, 对于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

(2) SPE 的设立目的比较特殊, 对某些SPE 来说, 合并SPE 可能会妨碍其目的的实现, 导致SPE 失去了存在的理由。

例如, 资产证券化中设立SPE 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改善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结构、隔离破产风险, 如果将发起人和SPE 的报表合并, 证券化所期望达到的财务目标也就不可能实现了, 并且双方订立的合约, 就不具有“破产财产隔离”的效力。

这一问题在发起人破产时显得尤为突出。

如果将SPE 的资产纳入到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中, 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发起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但却损害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 而如果将SPE 的资产与发起人的财产相隔离, 又可能成为发起人逃避债务的一种手段。

由此看来, 对SPE 的合并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在何种情况下, 发起人应该合并SPE。

二、SPE 合并的历史沿革
特殊目的实体的合并问题刚开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与之有关的规定比较零散, 效力层次也较低, 往往是针对具体业务中涉及的某类SPE 作出规范, 并由此引申至其他SPE , 随
着SPE 的使用越来越多, 类型也在不断创新, SPE 合并问题开始浮出水面, 并引起准则制定机构的关注, 机构对SPE 的本质认识不足, 美国FASB 仅仅从反面规定了发起人免于合并SPE 的条件, 条件也较为宽松。

安然事件使SPE 成为众矢之的, 也促使准则制定机构开始反省其自身存在的问题,经过一年多的努力, FASB 率先对SPE 的合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解决了SPE的合并问题。

会计准则是对某一业务问题达成的公认看法, 为了完整地把握SPE 合并的历史沿革,本文以美国发布的相关准则为标志对合并问题进行梳理, 根据人们在对待SPE 合并问题上观念的不同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不予合并阶段
SPE 出现伊始并未引起准则制定机构的关注, 长期以来, 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 1959年发布的第51 号会计研究公报(ARB51) “合并财务报表”成为指导报表合并的一般原则, ARB51要求财务利益受某一企业控制的子公司, 纳入该企业的合并报表中, 而且还规定了“非同质排除”,即如果母公司与其子公司所从事的经济业务和商业活动在性质上和本质上不同, 则母公司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

按照ARB51 , 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50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

1987 年FASB 发布FAS94 “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合并”, 对ARB51 作出了修正, 取消了“非同质排除”的规定, 但同时规定了“母公司应当合并其所控制的每一家子公司, 除非控制在取得日是暂时的”。

ARB51 和FAS94 虽然将合并建立在控制财务利益的基础上, 但对控制的理解是拥有多数表决权,这种合并方法可称之为“表决权法”, 根据这种方法, 发起人一般不合并SPE , 因为发起人通常不是SPE 的出资人, 或作为出资人, 其持有的权益资本远远低于50 % , 因而从形式上避免了合并的要求, 此外, 发起人还可以“非同质”和“暂时性”作为不予合并的理由。

第二阶段: 倾向于不合并阶段由于原有的会计准则将SPE
排除在发起人的报表之外, SPE 成为企业逃避会计监管的有效方式, 并得到了迅猛发展。

面对这一情况, 准则制定机构采取“救火式”的处理方式, 针对具体业务, 由FASB 发布财务会计准则、紧急问题工作小组( EITF) 发布一致意见或SEC 以职员观点文稿的形式对合并实务进行指导, 这些规定涉及范围有限, 系统性不强, 容易被误用或滥用。

1. 针对租赁涉及SPE 的规定。

1990 年FASB 紧急问题工作小组发布了IssueNo. 90 - 15 “非实质性出租人的影响, 剩余价值担保以及租赁业务中的其他规定”, 第一次对租赁业务中涉及的SPE 合并问题作出了规定: 如果第三方投资者在整个租赁期间持有承担风险的实质性剩余权益资本(指至少达到SPE 持有资产价值的3 %) 时, 从SPE 租赁资产的公司不必合并该SPE。

这个规定逐渐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会计惯例并推广至其他类型SPE 的合并, 即对所有SPE 来说, 如果至少3 %的权益被独立第三方拥有, 则发起人不必合并SPE。

在租赁业务中, 3 %的门槛足以保证SPE不受发起人的操纵, 那是因为如果发起人对3 %的投资进行担保并由此取得SPE 的操纵权, 则其所获得收益不足以弥补其付出的成本及承担的风险, 但对持有高风险高收益资产的SPE 来说, 3 %的门槛还远远不够。

此外, FASB 紧急问题工作小组发布的涉及租赁中SPE 的一致意见还有NO. 96- 21 (涉及SPE 的租赁业务会计的实施问题) 、NO. 97 - 1 (包括SPE 在内的租赁业务会计的实施问题) 、NO. 97 - 10 (涉及资产重组的承租人的影响) 等。

2. 针对资产证券化涉及SPE 的规定。

2000 年FASB 发布了FAS140 “金融资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会计”, 取代了1997 年开始实施的FAS125 , 对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合并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FASl40 将SPE 分为两类: 合格的特殊目的实体(QSPE) 和不合格特殊目的实体(NSPE) ,并且规定, QSPE 的资产和负债不必合并计入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 即使在发起人保留100 %股权或不保留股权的情况下, 也不予合并。

QSPE 如果不是完全的植物人式企业, 那么它至少应该在“自动导航”原则下经营(指在设立SPE 的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各种限制性条款) , 具体来讲, SPE要想成为QSPE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SPE 与发
起人严格划清界限。

发起人将金融资产转让给SPE 后, 不得由其本身或其关联企业或代理人单方面解散SPE ; 而且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 要么由独立第三方至少持有SPE 受益人权益公允价值的10 % , 要么金融资产的转让是个担保抵押证券化的过程。

(2) SPE 所从事的活动受到重大限制。

可从事的活动在设立SPE 时的法律文件中全部载明, 不能超越设立时所约定的范围。

如要改变活动范围, 必须征得由独立第三方持有的受益人权益中的至少大部分持有人的同意。

(3) SPE 持有的资产受到严格限制。

仅限于: ①被动持有受让的金融资产; ②被动持有与独立第三方拥有的受益人权益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 ③在SPE成立、受让金融资产或发行证券时, 在相关合约中规定的其有权取得的金融资产; ④相关的服务权; ⑤临时性的非金融资产; ⑥现金及待分配给证券持有人的临时性投资。

(4) SPE 对资产的出售或转让受到限制。

SPE 只能在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 自动对资产进行处置: ①发生的事件满足: 在生效的法律文件中规定的事件; 该事件不受转让人及其关联企业或代理人控制; 该事件导致或预计导致这些资产的公允价值下降到低于SPE 获得它们时的公允价值。

②第三方受益权持有人行使卖出期权; 对全部或部分资产进行分配; 换取现金(这可能要求SPE 处置资产或发行受益人权益以便为卖出期权的清算筹集现金) ; 取得上述资产的新的受益人权益。

③转让人行使买入期权或账户抵消条款。

④在设立SPE 时就在有关文件中载明在某一固定或可确定日期终止或受益人权益到期。

对于不合格特殊目的实体, FASB 紧急问题工作小组在TopicD - 14 “涉及特殊目的实体的业务”中规定, 如果第三方投资人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NSPE 依然可以免于被合并: ①至少持有总资产3 %的权益; ②作为承担风险的第一人; ③该投资者实际控制着SPE。

针对具体业务颁布的规定比较分散和宽松, 对“形式”的注重超过了对“实质”的考虑, 总的来说倾向于不合并, IssueNo. 90 - 15 确定了SPE 免于合并的3 %的“生死线”, FAS140 和Topic D- 14 规定了SPE 免于合并的条件, 这些规定始终没能解释清楚SPE 的本质, 故而也没有从正面解决合并的关键问题, 即在何种情况下, 发起人应该合并SPE。

第三阶段: 倾向于合并阶段受安然事件的推动,在沉寂了两年之久后,2003 年1 月,FASB 颁布了第46 号解释( FIN46) —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 对会计程序委员会的ARB51 重新作出了解释。

FIN46 的出台并不是为了限制SPE 的使用, 而是为了改进涉及SPE 企业的财务报告, 提高其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及可比性, 从而有利于信息使用者作出准确的判断。

FIN46 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创造了可变利益实体概念。

由于SPE 难以定义而且声名狼藉, FIN46 提出了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 , VIE) 概念, 用以取代商业用语SPE。

VIE 与SPE 在范围上有所不同:VIE 是指接受解释规范的所有实体, 而有些通常被称为SPE 的实体并不属于解释范围(如FAS140定义的QSPE) , 其他通常不被称为SPE 的实体却属于解释范围(如符合条件的子公司) 。

在甄别某一实体是否是VIE 之前, 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可变利益。

可变利益是指向某一实体提供财务支持的方式, 它产生于某一金融工具、金融合约及有表决权或无表决权的所有者权益, 随着实体净资产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可变利益包括权益投资、贷款或债券、租赁、衍生工具、担保、转让资产中的剩余利益、信用增级、服务和管理合约等。

VIE 与其他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权益投资的性质和数额, 以及权益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来说, VIE 满足以下两个特征: (1) 如果没有额外的附属财务支持, 承担风险的权益投资不足以满足其经营活动的需要, 也即实体的权益投资等于或小于实体预期的损失。

(2) 作为一个整体, 承担风险的权益投资人缺少以下三个控制财务利益的本质特征: ①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利直接或间接作出有关实体经营活动的决策; ②承担实体预期损失的义务(使实体有能力筹集其经营活动所需资金) ; ③收取实体预期剩余收益的权利(作为承担预期损失风险的补偿) 。

风险权益资本是否充足通常可根据独立第三方权益投资的多少来判断, FIN46 假设独立第三方权益投资占资产公允价值的10 %以上就可认为风险权益资本充足,
但10 %只是一个武断的经验数值, 需要合理的证据支持。

低于10 %的实体可以证明其风险权益投资足以满足其经营活动所需资金, 而对某些从事高风险活动、持有高风险资产的实体来说, 风险权益资本要大于10 %才能弥补其预期损失。

所以10 %的假定并不能减轻企业测算其所涉及实体的风险权益资本是否充足的责任。

2. 推出了新的合并方法—可变利益法。

由于表决权法只适合通过多数表决权控制实体财务利益的场合, 而对那些并非通过表决权控制来实体或权益投资人不承担剩余经济风险的场合并不适用。

FIN46 引进了“可变利益法”, 这种合并方法将控制以及合并建立在实体收益或损失潜在变动的基础上。

在可变利益法下, 如果VIE 不能在其参与方之间有效地分散风险, 则VIE 应由其主要受益人合并。

主要受益人是承担实体大多数预期损失、享有实体大多数预期剩余收益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持有VIE 可变利益的参与方。

主要受益人的测试分两步进行, 首先测试它有没有承担VIE 预期的大多数损失, 如果没有,则需要进行第二步测试, 即测试其有没有享有VIE 预期的大多数剩余收益。

如果某一企业承担VIE 预期的大多数损失, 而另一企业享有VIE 预期的大多数剩余收益, 则承担损失的企业应作为主要受益人合并VIE。

当然, 某一VIE 可能就根本没有一个主要受益人。

如果预期的损失测试和预期的剩余收益测试均表明不存在主要受益人, 则该VIE 不被任何一方合并。

FIN46 解决了对某一实体的控制并非建立在多数表决权基础上的企业合并问题, 可以看作是ARB51 中一般合并规则的例外。

与以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强调规则导向不同, FIN46 注重控制的实质, 强调的是原则导向, 从而可以防止企业通过组织设计或业务安排逃避准则的约束, 全面反映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和损失。

FIN46 的部分规定虽然看上去非常详细, 但实际上它们很含糊, 需要运用大量的估计和职业判断, 如预期损失或预期剩余收益的估算、其他可变利益持有人所持有可变利益的测算以及主要受益人的确定等。

此外, FIN46 将QSPE排除在外, QSPE 有免于合并的“特权”, 这导致许多企业将设立的实体转换为QSPE , 从而绕过FIN46 的规范, 达到表外反映SPE 的目的, 针对这一最新情况, 2003 年 6 月, FASB 发布了一项旨在修订和澄清FASl40 的征求意见稿“合格特殊目的实体以及被转让资产的隔离”, 对QSPE 允许从事的活动作出了限制,并进一步明确了QSPE 的概念和判断标准。

三、SPE/ VIE 的合并步骤
当企业涉及某一实体时, 它需要评估该实体是否是SPE 或VIE , 自己是否需要合并该SPE , 评估步骤
如下图所示:
安然事件之后,特殊目的实体(SPE)被公众视为逃避税收和会计监管的工具。

客观来说,SPE并非都是做假的帮凶,这些实体原本是发起人用来分散或转移风险、降低融资成本以及合法避税的工具,但由于会计处理上存在着漏洞(尤其是没能纳入发起人的合并报表),这些实体才逐渐成为某些企业进行表外融资、隐藏债务的秘密武器。

由于SPE的权益投资比较低,这些实体不能根据一般的合并理论,在表决权资本的基础上予以合并。

长期以来,SPE的合并问题就成为困扰准则制定机构的一大难题。

2001年受安然事件的影响,原先由于压力而在2000年停止研究的SPE合并问题又提上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日
程。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2003年1月,FASB颁布了第46号解释函(FIN46)“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ConsolidationofVariableInterestEntities),对会计程序委员会(CAP)的第51号会计研究公报(ARB51)“合并财务报表”重新作出了解释,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解决了可变利益实体(VIE)的合并问题,从中也可看出美国会计标准制定开始由规则导向转向原则导向。

本文就此函内容作一简述,以期引起研究者关注。

FIN46的内容解读
(一)概念上的创新。

1.可变利益实体的概念。

FIN46提出了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InterestEntities,VIE)概念,用以取代特殊目的实体(SPE)。

VIE是指根据FIN46规定需要合并的实体。

具体来说,VIE在设计上符合以下两个特征:
(1)如果没有额外的附属财务支持,承担风险的权益投资不足以满足其经营活动的需要,即实体的权益投资等于或小于实体预期的损失。

承担风险的权益投资包括没有表决权的权益工具,但不包括那些没有显著地参与利润和损失分配的权益工具以及由本实体或其他参与人直接或间接地资助或提供支持的权益工具,也不包括发行的用以交换另一个可变利益实体次级利益的股票。

(2)作为一个整体,承担风险的权益投资人缺少以下三个控制财务利益的本质特征:一是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利直接或间接作出有关实体经营活动的决策;二是承担实体预期损失的义务(使实体有能力筹集其经营活动所需资金);三是收取实体预期剩余收益的权利(作为承担预期损失风险的补偿)。

在理解VIE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以上两个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其中一个特征可能导致另一个特征的出现。

比如,如果风险权益资本不足,则提供额外附属财务支持的参与人需要承担大部分风险,他不能容许权益投资人作出损害其利益的决策,这意味着权益投资人也就不能控制该实体。

因此如果某一实体符合两个特征其中之一,则它就是一个VIE。

(2)风险权益资本是否充足通常可以根据独立第三方权益投资的多少来判断。

FIN46假设独立第三方权益投资占资产公允价值的10以上就可认为风险权益资本充足,但10只是一个武断的经验数值,需要合理的证据支持。

低于10的实体可以证明其风险权益投资足以满足其经营活动所需资金,而对某些从事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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